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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文明的基督教传承及其他——兼论法律文明中的信仰之维
发布时间: 2018/4/19日    【字体:
作者:王建芹
关键词:  基督教 宪政 法律 信仰  
 
 
[摘要]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与欧洲特别是西欧历史上基督教文明之间具有特定的历史传承关系。基督教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宪政思想的继承及神学改造,客观上保留和传承了西方上古社会早期民主宪政传统,同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中,其特有的二元分立政治文化观为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提供了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制度理念。当今作为西方宪政文明重要来源之一的基督教文化,亦在面临着来自宪政文明理念对其自身基础的消解的同时,也面临着宪政文明和其信仰基础的双向危机。历史发展的悖论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文明及其
信仰重构的价值和意义。
 
人类社会的宪法与宪政文明始于西方。对西方宪政文明发展的历史性考察,既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的哲学、政治与法律思想及其社会实践,同时,中世纪以基督教为代表的黑暗统治时期宗教思想、教义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也在宪政理念、宪政制度实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无法回避且十分深刻的作用,并为当代宪法和宪政制度构筑了特殊的历史文化基础。探讨西方宪政文明的基督教文化因素及其传承关系,既可以思考如伯尔曼所言的当代西方法律文明危机中所隐含的信仰危机这样一个命题,更可以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供一个更广泛的视角。
 
一、    基督教对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中宪政精神传统的继承和神学改造
 
西方民主宪政的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古希腊、古罗马在长期的政治法律实践中就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上古民主宪政文明。其中,古希腊的宪政制度雏形是和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建设联系在一起的,在其典型代表——雅典城邦时期,其独创的权力制约理念和制度开创了国家政治权力相互分工和相互制约的先河。古希腊的先贤哲人们提出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宪法至上和法律必须被遵守的理念仍然是当今人类宪法法律思想体系中别无二致的基本准则。
 
古希腊文明的传承与弘扬客观上是与基督教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基督教基本教义的形成,糅合了古希腊文明众多的思想成果;另一方面,希腊哲学到了基督教那里,被适时进行了神学的改造,特别是晚期希腊哲学日益走向了神秘主义,更是成为基督教教义思想的一个重要源头,因而人们通常认为基督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希腊化的犹太教。如罗素所言:“天主教教会有三个来源,它的圣教历史是犹太的,它的神学是希腊的,它的政府和教会法,至少间接是罗马的。”[1](P19)古希腊的哲学思想集大成者,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赫拉克利特及斯多葛学派的学说都直接或间接成为基督教教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如早期基督教教父学主要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所发展的原罪说就借鉴了斯多葛学派的许多重要思想,这一思想构成了后世西方人人平等这一思想理念的基础。而中世纪基督教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的思想及理性主义,更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在中世纪的复活。古罗马对基督教的影响主要在于它的法制文明亦即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的世俗性在基督教的神法(自然法)与人法(制定法)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直接为基督教教会法提供了理论直至技术支持。而罗马法的万民法特征则成为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思想来源之一。更重要的是,基督教文化中“约”的观念与罗马法律思想中的契约观念相契合,为中世纪后期欧洲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所暗合的契约自由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并直接催生了近代以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为代表的宪政思想的滥觞,从而确立了以人民主权原则做为宪法首要原则的思想精神和制度架构。
 
二、二元分立的政治文化传统造就了西欧社会特有的权力政治观念
 
宪政的核心在于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它意味着权力的分治及其相互制衡。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说中世纪的基督教黑暗统治无疑是反人权甚至是反人道的,特别是罗马教廷集精神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于一身的政教合一身份,造就了欧洲中世纪数百上千年的黑暗历史。但人类历史的奇妙之处就在于,一种统治当它走向了极端,恰恰会走向它的反面。正是教廷与教会的集权统治和思想禁锢,孕育并生发了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一系列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孕育出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中勃兴的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人权观、宪政等思想理念,培育了资本主义精神,促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并在社会政治制度层面,造就了宪法和宪政文明。
 
从西方宪政文明发展史及其与基督教的传承关系看,如前所述,一方面表现为在基督教的神学外衣下,继承了古希伯来、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主要文明成果。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蛮族入侵,基督教始成为欧洲唯一的文化载体。它“实际上取代了西罗马帝国,成为西欧社会的组织者,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的传承者。它不仅是宗教组织,还是政权组织和学校,它统治着人们的精神的、政治的及物质的生活。在西欧市民社会产生和政治国家重建之前,它就是西欧社会的全部,因此它也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古代宪政理念的传承者的角色。”[2](P430)但另一方面,基督教对古代宪政理念的传承并非简单的、线性的,而是蕴含着更为丰富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变化。虽然说中世纪罗马教廷曾经是最为典型的政教合一之典范,但在基督教生长的西欧社会特有的文化土壤上,我们可以看到,其封建的传统,教皇与皇帝的对抗,王权与贵族的对抗等一直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任何一种政治的、社会的权力从来都不是唯一至上的,即使在教廷内部,教皇同样是由选举产生的,教皇的职位不能被继承,他的权力同样需要被制约。正因为如此,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之理念和传统才能成为后世立宪思想的立基之本。
 
西方社会在本质上是二元的,这种二元一方面表现为人的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二元分立,亦即圣奥古斯丁所说的上帝之城与人间之城之分野,另一方面表现为教会与世俗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这种二元分立的文化传统“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模式的基本原则,即在彼岸与此岸、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教会与国家、上帝的物与凯撒的物之间作出区分,在肯定前者优越性的同时,划出两者各自的大致范围,并使两者保持某种张力和富于弹性的平衡”。[3](P2)
 
当然,这种二元分立的传统既是早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宪政文化和分权学说所传承的,更是中世纪政治与社会矛盾的产物,是城市文明所带来的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所内生出的法权要求。11 世纪教皇革命后,教会首先在立法和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分享了国王和封建领主的世俗权力。中世纪中期市民社会形成以后,新兴城市的自治要求更使得代表资本主义精神的市民群体需要分享国王和领主的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当然这都需要在不断的斗争过程中才能够获得的。正是由于在教会与国王、国王与封建领主、国王与市民、市民与封建领主之间不断的权力斗争和权力制衡过程中,现代以分权为核心理念的民主宪政精神才能够得以确立。再经过从洛克到孟德斯鸠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从社会实践中进行的理性思考及理论升华,始成为当代宪政思想系统完整的权利与分权学说。
 
三、西方宪政文明危机中的信仰之翼
 
历史进入了当代,虽然说基督教文化曾经传承和孕育了近现代西方宪政文明,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基督教影响下所产生的西方宪政文明却在不断消解基督教文化基础,而一旦基督教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的时候,西方近现代宪政文明开始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一个时代正在走向它的终点。”[2](P9)就一种普遍性的思潮而言,无论是在依然具有制度优越感的西方,还是在重新崛起并试图再次主导人类文明话语权的东方,无论是以价值观为尺度还是以技术进步为标杆,西方文明日益显露出衰微的征兆已是不争的事实。究其根本,建立在特定的基督教文化基础上的西方文明之两翼——信仰与法律,其所显露出的分离趋向的确在消解它的文明基础。一个维度是:基督教基本教义中所蕴含的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不断异化成为信仰自身的异己力量。人们注意到,基督教与其他两大世界性宗教的明显不同,就在于它是特殊的信仰与理性统一体,基督教之所以能够将具有超验性的信仰与非超验的理性实现统一,在于基督教中的理性本身不是宗教的产物,而是它对早期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吸纳并加以神学化的结果,当然,“这种理性与信仰的结合首先是以理性让位于信仰为代价的”。[2](P6)正因为如常此,一旦信仰与理性的张力持续扩展开来,理性主义所蕴含的人的自主必然要异化成为信仰中的颠覆性力量,并由此成为对基督教的现代性的冲击。在另一个维度上,一方面,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西方社会高举人文主义大旗,张扬人的理性,反对宗教神学政治对人及其人性的压抑,使得西方人的宗教热情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现代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之分离虽然被当成人类社会现代性的一种思潮,但它所隐含的价值内涵却恰恰背离了法律和宗教所应具有的特定关联之内在逻辑。为此,许多西方有识之士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这样一种危机,当代较为系统研究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美国学者伯尔曼即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他认为“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蜕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4](P12)对于当代西方社会所面临的文明危机,伯尔曼认为现代人们割裂地看待法律和宗教并同时丧失对二者的信任,而实际上法律和宗教作为社会经验的两个维度应当是相互依存的。宗教以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从而唤起民众的法律情感,使人们不是出于理性的算计或者对强制力的惧怕而遵守法律,而是出于宗教性的献身激情而遵守法律。而宗教团体的组织活动和宗教信仰的传播都仰赖于法律提供合理、公正的秩序。在其另一名著《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伯尔曼进一步指出,“西方社会共同体的各种传统象征,即传统形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然而,在20 世纪,宗教首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变成了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宗教的隐喻和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共同体对于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共同体的热诚了。”[5](P2-3)关于宗教意识的消退与人类现代文明危机的关系,托克维尔的论述更加一针见血,“在所有的生物中,只有人对本身的生存有一种天生的不满足感,总是希望人生无可限量。人既轻视生命,又害怕死亡。这些不同的情感,不断地促使人的灵魂凝视来世;而能把人引向来世的,正是宗教。因此,宗教只是希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宗教的自然合乎人心,正同希望本身的自然合乎人心一样。”[6](P344)
 
看待当今西方文明包括法律文明所面临的危机,伯尔曼也好,托克维尔也好,都在用焦虑的目光去思考着近乎同样一类的问题,亦即文明危机背后所潜藏着的信仰危机,对于他们以及更多的西方思想家而言,在面对文明重构这样一个宏大命题的时候,都在不约而同地关注信仰重建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无论西方文明及其信仰传统还是东方文明及其信仰传统,都无法回避这一具有现实和长远价值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
馆,1976.
[2]程乃胜.基督教文化与近代西方宪政理念[M].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7.
[3]丛日云.在上帝和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
近代自由主义[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
[5](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1993.
[6](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8.
 
载于政治学与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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