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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力量的基本结构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18/4/26日    【字体:
作者:李利安
关键词:  宗教 和谐社会 精神力量  
 
 
宗教作为一种蕴涵着雄厚精神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实体,对现实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现象或任何一种事业都可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伟大事业,宗教当然也会发挥其重要的作用。要准确认识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就需要我们首先对宗教力量的基本结构有个清晰的认识。
 
 
笔者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聚合体,它是由内在的精神力量和外在的社会力量双重结构组成的。而这两种类型的力量又各自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特性和分支力量。
 
宗教的精神力量是一种内涵于宗教机体深处的力量,也是宗教的基本特性所在,是宗教一切力量得以启动和运行的本源。而宗教精神性力量的关键在于宗教的信仰性,而信仰的最大特性则在于其相对稳定而深刻的心理属性。这种属性可以从横向的角度具体化为许多方面,每个方面都与宗教的教义体系和修道体系发生直接的相互关联,从而与宗教的思想与实践产生密切的互动。而宗教的思想与实践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与各个层面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于是,宗教的精神力量也就逾越了宗教的范畴而延伸到非常广阔的社会空间。
 
从和谐这个层面来看,构成宗教精神力量的各种宗教心理属性都可能对和谐的理论与实践产生正面或反面的影响。具体来看,这些精神力量主要来自以下几种心理特性:信仰的神圣性、思想的稳定性、目标的崇高性、行动的积极性、心理的认同性、感情的亲近性。笔者把这些心理特性划分为三组。
 
第一组心理特性:信仰的神圣性和思想的稳定性。这两种心理特性密切联系在一起,成为所有宗教共有的一种内在特征。宗教信仰不同与其他政治信仰和哲学信仰的关键因素在于宗教信仰中的超人间特性,超人间性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对各种类型的超人间力量的承认,也就是对各种神灵的信奉。在神灵力量的感召和威慑下,信徒的信仰便具有了一种神圣性,而由神圣性而来的就是心理上的严肃性、认真性、坚强性、忍耐性、自觉性等促使信徒积极向善的精神力量。同时,由于对具有超越性和永恒性的神灵力量的内心归服,信徒的思想一般便具有了稳定性的特点,而稳定性虽然也可以成为保守性的精神基础,但在积极向上的当代中国宗教中,可成为促使信徒在现实生活当中持久而自觉地遵守戒条、努力向善的积极因素。总之,只要正确把握和积极引导,宗教信徒所固有的信仰的神圣性和思想的稳定性就可以变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精神动力,并由这种精神因素感染更多的人加深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科学性、伟大性、神圣性的认识,带动更多的人积极投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列中来,并在这一过程中树立严肃、认真、坚强、忍耐、自觉等积极的精神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内在的、也是必须的精神环境。
 
第二组心理特性:目标的崇高性和行动的积极性。这两种心理特性相互联系,彼此促成,共成一个整体。宗教的超人间信仰一般是由超人间力量和超人间境界两个方面构成的。超人间境界一般是指宗教所信奉的绝对美好的自然景象、社会状态和心理境界。对这种境界的信仰一般是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深刻反思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紧迫性的基础上的。信徒思想中所认识的现实问题的严重性和实现理想境界的急切性是成正比的,而这又反过来不断烘托目标的崇高性。于是,目标的崇高性、现实问题的严重性、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共同促成信徒行动的积极性。由于宗教追求理想境界的修道过程与现实社会所强调的道德教化与努力工作是一致的,所以,由目标崇高性和行动积极性所蕴涵的精神动力完全可用来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组心理特性:心理的认同性和感情的亲近性。这两种心理特性既互为因果又互为条件,在相互影响中增长,在彼此激发中发挥作用。宗教信徒在信仰上的最大一致性在于对超人间力量和超人间境界的共同信奉,由这种相同的信奉而来的就是宗教信徒在心理上的认同性。心理上的认同性会促使相同信仰者的彼此接受和相互尊重,从而带来信徒感情上的亲近性。这种认同性和亲近性在某个特定时空,会因为一些错误的精神引导和某类事件的刺激而走向偏激,从而在某种程度或某个范围内呈现出狭隘性、保守性甚至极端性等特征,引起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不同宗教文化族群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所以,对于宗教的认同和亲近心理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并密切关注,正确引导,使其成为维系团结、协助稳定、共建和谐的积极因素。由于宗教信徒数量的庞大,分布地域的广泛以及分布的社会阶层、行业、民族等方面的多样性,所以,宗教信徒心理的认同性和感情的亲近性在实践形态上的一种重要表现就是,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民族的宗教信徒之间沟通和协调,由这些宗教信徒之间相互沟通和协调而来的相互理解、彼此关照会有助于全社会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这对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上述三组六种心理特性共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心理结构,从而构成宗教精神力量的基本内核,间接或直接地影响着和谐的理念与和谐的实践。每组中的前一种心理特性偏重于从宗教内在的信仰特性角度观察,而每组中的后一种特性则属于前一种特性的实践延伸或外在演化。其中信仰的神圣性和思想的稳定性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宗教心理总体特性的把握,处在宗教心理结构的核心位置,是宗教精神力量的基点,也是其他所有心理特性和精神要素的基础;目标的崇高性和行动的积极性是从宗教实践的角度对宗教修行过程中的心理特性的总体把握,处在宗教心理结构的中间层次,是宗教心理的主体,是宗教精神力量的关键;心理的认同性和感情的亲近性则是从信徒关系的角度对信仰族群心理的把握,处在宗教心理结构的外层,是宗教心理的基本外现形态,是宗教精神力量族群化表现。只要我们充分理解,相互尊重,并正确引导,谨慎保护,这些心理特性可以形成一种良性的精神力量,从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精神动力。
 
 
宗教力量中的外在力量是指宗教力量中外化出来并直接延伸到社会领域当中的力量。关于这种社会力量的构成,我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宗教首先是一种精神文化,一旦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就变成一种现实的精神力量。以此为基础,宗教的势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其同时又成为一种特别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宗教的各个构成要素特别是宗教外在形态各要素均直接代表或间接演化出一些独特的社会力量,使宗教所蕴涵的现实社会力量呈现出多重化和具体化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信徒的群众性社会力量: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一般估计约有一亿多人,具有神灵思想并亲近某种宗教的人数就更加庞大了。这些人分布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其中许多人都是一方精英,或为文化大家,或为管理英才,或为经济强人,或为艺术大师。无论是位处下层的普通百姓,还是身居要位的上层精英,抑或是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都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并在社会的运转中发挥其不能替代的作用,可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宗教领袖的感召性社会力量:所有宗教都有一个共性的特征就是具有威望的宗教领袖的感召性。中国传统宗教非常重视传承法统,所以从古到今中国传统宗教中都出现了许多名震一方或声被全国的大师,他们在信教群众中具有神圣性和很强的感召力。当代中国五大宗教中都有许多专门从事宗教事业的专职人员,总计约30多万人,尤其是佛教、道教、天主教,更有大量甘愿独身、终生奉献于弘法教化工作的职业人士,这些人士在各自宗教中居有很高的地位,很容易成为信众的精神领袖。总体上来看,中国宗教的领袖级人物都能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积极倡导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所以,这种领袖的感召力量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
 
第三,宗教团体的纽带性社会力量:任何宗教都有自己的组织。当代中国有各种宗教团体约3000多个。这些宗教团体分布在从中央到市县的各个不同级别,成为联系宗教信徒的纽带和宗教信徒与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的桥梁,既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协调自身的各种矛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种其他类型的宗教团体,如佛教的居士林、各宗教的慈善基金会、青年会、女修会、宗教院校等,也在积极发挥其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宗教团体的纽带性和桥梁性使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宗教场所的辐射性社会力量:在我国,早在1997年时,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已经达到8.5万多个,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登记的活动场所其数量也在数万之多。宗教活动场所除了宗教活动的功能外,一般还具有如下功能:一是传播思想、感召人心的阵地;二是文化艺术的基地;三是经济的实体;四是旅游的圣地;五是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教群众交流感情的园地。寺观教堂的这些功能使其既成为维系信徒、弘扬教义的基地,也成为辐射四方、深入社会、影响民众的基点,既在宗教事业中具有支撑性作用,也在道德教化、慈善事业、协调矛盾、对外交往、文物保护、爱护自然、乃至守法爱国教育等许多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完全可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积极社会力量。
 
第五,宗教活动的影响性社会力量:自古以来,宗教都有各种各样的、独具风格的活动。从目前来看,宗教的主要活动有:宗教修持与弘法性活动、宗教人才培养与道德推广性活动、慈善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学术与文化性活动、对外交流性活动、民俗娱乐性活动、参政议政性活动、各类经济性活动等。除了参政议政和各类经济活动之外,其他活动均直接以宗教性为基础,而宗教性又以神圣性为基础,由宗教性贯穿起来的各类活动是相互影响并密切融合在一起的,从而形成一种综合性力量。近年来中国宗教界的许多重大活动都在社会上产生了正面的效果,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如2003年抗击非典时期全国性的宗教祈祷活动,由此形成的鼓舞力量对树立全民抗击非典的信心起到重要作用;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如连续七届中日韩三国佛教友好交流会议和连续十届的中日佛教学术会议,形成着名的“黄金纽带”,蕴涵着雄厚的和平力量,对维护东北亚地区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2004年底印度洋海啸发生后,宗教界祈福和捐款活动形成一种明显的推动力量,带动了全社会的爱心。
 
上述宗教信众、宗教领袖、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五种宗教要素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并不能截然分开,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中前三种都是关于人的因素,群众是基础,领袖是关键,团体是纽带。离开了人的因素,场所与活动就无法施展其力量。不过场所作为一种静态的物质基础,活动作为一种动态的外向张扬,却是宗教社会力量实现的主要平台与主要途径。人、场所、活动三者之间有机统一,共同凝成一种独特的现实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宗教作为一种现实力量的聚合体,它不但具有精神的特性、文化的特性,而且更具有社会的特性。这种社会的特性广泛渗透于当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的各个系统产生影响。在当代中国,由于各不同社会领域在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宗教力量作为众多社会力量之一,在某些社会领域却占据了特别的优势,并由此优势地位而在本领域的社会和谐建设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
 
第一,宗教力量可直接服务于不同宗教文明体系和文化体系之间的和谐。西方有学者认为,冷战结束以后,在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对立降到次要地位,而以宗教为主导的不同文明体系之间的对立正在成为当今世界各种矛盾与斗争的主要标志与主要根源。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冲突都与不同宗教文化体系之间的冲突密切相关,国内的许多社会矛盾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宗教文化交织在一起,所以,每个宗教都处在调和宗教矛盾的最前沿。目前中国流行的各大宗教都崇尚和平,主张平等包容,以各宗教为主导的不同文明体系特别是宗教文化体系之间对话正在中国兴起,并已经取得良好的反响。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化的发展,宗教力量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二,宗教力量还可直接作用于民族之间的和谐。一般来说,宗教都具有民族性。因为宗教从古到今都与民族密切联系在一起。历史上,各宗教不但在各信奉民族的文化发展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而且也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从宏观上来讲,各宗教对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和睦相处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天,这些民族性宗教依然构成这些民族的文化主体,逼供直接渗透到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等各个生活领域。所以,宗教力量在这些民族之间以及这些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方面依然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影响。
 
第三,宗教力量可直接影响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和谐。与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相比,中国在宗教方面有三大特点,一是宗教信仰比较淡漠,真正信仰宗教的人始终只是少数,所以,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形态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这便为各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留下广阔的空间;二是始终没有出现一种宗教独霸天下的局面,从古至今各种不同宗教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并存,所以,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也始终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各个宗教都处在构建和谐的第一线;三是在一般民众中具有深远影响的中国传统宗教,也就是儒、释、道三教,都是一种提倡圆融、主张和平、注重道德、乐于兼容、善于互补的宗教,所以,除极个别时期的极个别地区外,中国历史上各宗教之间,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基本没有极端化的冲突,总体上来看,始终保持着一种和谐的关系。这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历史遗产,需要我们很好地继承,来为今天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和谐也是当代宗教力量所能直接服务的重要领域。目前中国就有宗教团体3000多个,这些宗教团体成为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成为与政府并行的一种整合社会力量的机制,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一样,既发挥维系其特殊社会群体的纽带作用,也发挥社会交融的粘合剂和社会矛盾的稀释剂的作用。在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各级各类宗教团体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可发挥积极作用,而作为一种纽带性社会力量,宗教团体与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谐不但对宗教团体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
 
第五,宗教的寺观教堂以及依附于寺观教堂的相关文化和经济事业与园林、文物、旅游、商业、文化等相关社会领域之间的和谐,也是宗教力量接参与的社会和谐领域。自古以来,宗教的寺观教堂以及附属于寺观教堂的地产、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与社会其他领域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历史上,这种关系曾经出现过激烈的冲突,不但影响了整个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和谐,而且对宗教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宗教的活动场所以及各活动场所的附属事业同社会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还是和谐的,特别是在今天,在党的宗教政策的保护和监督下,在宗教界的共同努力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不和谐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以及其他一些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时常出现严重的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宗教力量和作用的发挥与发挥机制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第六,当代宗教慈善事业作为宗教精神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一种综合性表现,可为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均衡提供直接的服务。当前,财富的社会构成状况和分配机制已经有了根本的变化,公民的个人财富积累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财富积累的速度与财富分配的公平之间,还没有达到一个相互匹配的良好状况,从而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冲突和对立情况。在国家通过税收、财政、福利等措施进行收入分配调整的同时,各种社会慈善事业也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近年来,宗教的慈善机构不断增多,筹集的社会资金数量在不断增长,从事的慈善领域在不断扩大,获得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涵盖面日益扩大。这对整合利益结构,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宗教力量还可为两岸之间的和谐贡献自己独特的力量,特别是佛道两教在这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佛教把“爱别离”作为人生八种痛苦之一,把消除离别分隔作为人生的重要追求。两岸佛教同根同源,法乳一脉,两岸佛教界相处融洽,关系密切。近年来,佛教在两岸关系的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2002年佛指舍利成功赴台湾地区瞻礼供奉,全岛2300万人中有400多万人以无比虔诚之心朝拜、瞻仰,这对沟通两岸关系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两岸佛教界的其他各种交流一直持续不断,近年来更是在学术、法事、慈善、艺术、经济等各个领域全面展开,显示了当代佛教在服务两岸关系和谐方面所拥有的独特力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宗教力量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直接服务的领域与宗教所具有的文化性、民族性、群众性、组织性、物质性、慈善性、跨境性等鲜明个性密切相关。宗教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其成为相应领域中的重要社会因素,从而可以在这些领域内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并以这些领域为基础或切入点,在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转自菩提树下
http://www.ftsx.net/41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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