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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道教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8/5/18日    【字体:
作者:梵蒂冈
关键词:  中国道教协会 建设工程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7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永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中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刚强,男,1959年1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道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富,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彩,男,1965年4月2日出生。
 
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佳柏莱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道教协会(以下简称道教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五建之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徐永江,日佳柏莱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志强、魏刚强,道教协会之委托代理人李兆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日佳柏莱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19日,我公司与南通五建、道教协会签订《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道教协会供应仿古木质门窗,南通五建给付我公司价款445488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期并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但南通五建、道教协会在给付1650000元后不再向我公司支付价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南通五建、道教协会均不履行。现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南通五建、道教协会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2515990.29元,诉讼费由南通五建、道教协会承担。
 
道教协会辩称:日佳柏莱公司所述涉案工程于2008年招标,按合同约定应于2010年底竣工。日佳柏莱公司在2010年底完工,但一直没有提供报告,道教协会一直没有进住。日佳柏莱公司所述签订合同情况属实,道教协会已根据工程进度将除5%的尾款外的工程款给付南通五建。现道教协会没有向日佳柏莱公司付款的义务,故不同意日佳柏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通五建辩称:日佳柏莱公司所述签订合同的情况属实,日佳柏莱公司系通过招标形式承包涉案工程。2010年5月,日佳柏莱公司进场施工,竣工时间应该是2010年8月15日,而日佳柏莱公司实际撤场时间是在2011年春节前。日佳柏莱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实际现场施工人并不是日佳柏莱公司承诺、陪同我公司当初考察的厂家,而是日佳柏莱公司临时另找一家小作坊式厂家在现场施工;日佳柏莱公司从一开始就不按施工规范合同施工,施工存在多处明显不合格之处,有些属于伪劣工程,经多次催告日佳柏莱公司均拒绝维修,我公司只得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日佳柏莱公司不仅未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反而连门窗玻璃都没有安装,就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我公司只得自行购买委托他人进行安装;日佳柏莱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和《抗风性、隔音性、保温性、采光性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至今未能进行工程验收,致使道教协会尚欠我公司9%的工程款未支付,我公司800余万元工程尾款至今未能取得。日佳柏莱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现我公司不同意日佳柏莱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日佳柏莱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300万元,赔偿因没有竣工验收造成我公司现场人员2012、2013年管理费及道教协会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共计300万元,上述两部分共计600万元,现我公司仅主张日佳柏莱公司支付300万元。
 
日佳柏莱公司针对南通五建的反诉辩称: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是分批安装,没有统一的竣工时间。我公司没有转包,也一直要求进行竣工核算,但南通五建不予配合。检测报告确系我公司提供,但需监理单位盖章方能出具,据了解监理单位已撤出,我公司找到南通五建,其不予配合,导致无法出具检测报告。合同约定门窗玻璃和油漆应由我公司制作,南通五建主动将该部分工程交予他人系为规避付款。我公司一直投入20多名人员进行门窗整改。南通五建的反诉事实、理由均不成立,反诉请求没有计算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南通五建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南通五建、道教协会就“道教协会会所办公用房等4项仿古木门、窗采购”工程发布招标文件。2009年12月2日,日佳柏莱公司就该工程投标,并出具《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
 
2010年3月19日,日佳柏莱公司(卖方)与道教协会(买方、建设方)、南通五建(买方、总包方)签订《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道教协会办公用房等4项工程的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卖方应配合买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分批供应且安装结束,卖方必须按买方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供货;合同总价为4454880元,由总包方向卖方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卖方预付款合同价款的30%;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质量及供货时间,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买方清点、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货款;仿古木门、窗安装完毕,且施工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价款20%的货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材料保质合同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价款10%的货款;经总包工程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总包方按通过审计的结算额与卖方结算并支付除货物保修服务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通过审计的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保质期到期后30个日历天内(保质期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材料保质合同签订后24个月),买方再支付卖方结算价款的5%。合同中关于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材料保质合同签订后24个月,在保修期内,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坏,卖方需配合返修,返修成本费用由买方负责,因卖方提供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卖方负责返修及承担一切费用,因材料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照买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关于违约赔偿中约定,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工程承包总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买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卖方提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卖方除应立即无偿调换合格产品外,卖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返工等工程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因卖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同时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买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卖方应据实赔偿。2010年4月25日,三方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南通五建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情况:合同签订时付款30万元、2010年8月17日付款60万元、2010年9月29日付款50万元、2010年11月2日付款25万元,共计165万元。
 
2009年11月13日,南通五建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彦升书面同意门窗分格按建筑图及变更施工,门窗尺寸按现场实际测量洞口尺寸加工。2010年3月28日,南通五建给日佳柏莱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称日佳柏莱公司现加工的抱框材料规格与设计变更尺寸不符,要求日佳柏莱公司将此批抱框退回,重新加工制作。2010年4月29日,日佳柏莱公司出具《各类材质变更差异明细表》,证明南通五建对变更、增项的认可,南通五建对此无异议。2010年5月24日,南通五建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彦升与日佳柏莱公司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分别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2010年6月30日,日佳柏莱公司致南通五建《关于白云观门窗工程进度安排》中确定:7月10日一、二号院门窗安装完毕,7月20日一号院内窗安装完毕,7月30日二号院内窗安装完毕,8月7日四号院窗户安装完毕,8月15日三号院窗户安装完毕。日佳柏莱公司称一、二、四号院按约定完成,三号院于2010年10月底完成,未如期完成的原因为三号院主体未完工,没有作业面。南通五建称一、二、四号院同时安装,于2010年10月底完成,三号院于2010年11月底完成,三号院施工慢的原因为主体施工延后。
2010年6月8日,监理公司致南通五建《工作联系单》,要求其物资报验要及时,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需要做复试的材料应提前做好复试,没有复试报告禁止使用,以及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组织施工等。2010年9月20日、2010年11月30日,监理公司给南通五建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及本工程门窗玻璃未完成。2011年3月14日,监理公司给南通五建的《工作联系单》中称存在各栋号古建门窗扇安装比较粗糙,很多门窗扇缝隙比较大等质量问题。2011年3月29日,南通五建给日佳柏莱公司邮寄《通知》,提出日佳柏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日佳柏莱公司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对问题予以解决,逾期则解除合同。2011年4月13日,南通五建向日佳柏莱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2011年5月11日及2011年8月20日,南通五建分别与张政、黄亚彬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政、黄亚彬负责对不合格古建木门窗进行修缮、安装木门窗玻璃、纱窗及其木门窗附件并安排油工进场油漆等工作,施工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日220元计算。
 
2012年11月23日,南通五建的代理人徐永江给日佳柏莱公司代理人发送短信,要求其督促古建木门窗气密性试验,检验报告务必月底前送至白云观项目部备案,业主已通知质检站下月初工程验收。木门窗只有通过质量合格验收才能为该项木门窗结算提供必要前提条件。
2013年3月13日,南通五建的代理人徐永江将《仿古门窗核实实际应付款一览表(合同)》通过邮箱发给日佳柏莱公司,载明实际合计4410264.50元,买方未施工项目应扣除954739.60元,日佳柏莱公司认可玻璃安装、玻璃压条、窗纱安装、门窗油漆的扣除金额,不认可门窗修整用工539528元及门窗修整材料9600元的费用及扣除欠据1961961.538元,南通五建称此表系日佳柏莱公司现场测量,数额由公司技术人员计算,196万余元应为维修款,上述数额系在商讨的过程中,未最后确认。
 
另,日佳柏莱公司称南通五建隐瞒道教协会,要求日佳柏莱公司让利196万元,即为上表中的扣款196万元,其中146万元从北京爱迪信科技有限公司走账。为此日佳柏莱公司提供其于2009年10月28日致南通五建的《承诺》,称为回报南通五建对其的支持和厚爱,其决定依据中标价与内定价之差做让利,具体让利价款为146万元;日佳柏莱公司还出具了承诺人为北京爱迪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和日佳柏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技术信息咨询合同》。南通五建对日佳柏莱公司所述不予认可。日佳柏莱公司证人李冰证明,其于2010年6月前在日佳柏莱公司任白云观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经理,在合同签约之前,南通五建的经理陈伦茹表示签合同可以,但要签一个承诺书,要从总价中拿出146万元给南通五建的项目部,其表示不合法,但不签承诺书就不签订合同,后找了一个科技公司写了协议,让其回公司盖章,其留了复印件,原件给了陈伦茹,2010年6月其就辞职了。南通五建对该证言不予认可。
 
日佳柏莱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倩倩出庭证明:2012年12月7日,其受日佳柏莱公司委托与南通五建负责人冯工及其他两人测量了1至4号院的门窗,12月15日其与冯工确认了工程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关于检测报告,其称需要两个文件,即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见×,两个文件均需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盖章,2012年12月7日其到现场时监理单位已不在现场,无法盖章。道教协会认为如日佳柏莱公司遇到问题可以找其解决,但日佳柏莱公司从未找过;南通五建称结算应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准,双方至今为止没有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日佳柏莱公司工程部经理邓飞证明,2010年11月底白云观项目基本完工,其一直在现场进行后期维修,2011年1月20日维修工作基本完成,2010年10月向南通五建申请进度款,一直推脱不给,后经协调给了20多万元,后期玻璃是南通五建自己定的,因为日佳柏莱公司没钱支付货款。南通五建不认可日佳柏莱公司所述一直在维修。
 
另查,2009年12月27日,日佳柏莱公司与周细福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日佳柏莱公司将中国道教协会会所办公用房等4项仿古木门窗工程交予周细福,其承担的门窗内容为:制作安装外抱框和安装主框的所有工具、施工人员的保险、装卸费、安装费、人工自然上涨费、清理费等,配合工程验收,质保期及质保期满后的门窗安装售后服务工作;劳务总价为201708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2月22日。南通五建称日佳柏莱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是违法转包。南通五建证人高文成证明,周细福现场加工门窗等情况。日佳柏莱公司称该证人证言仅证明了现场安装,没有证明现场制作的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监理单位华厦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监理部出具《关于道教协会会所办公用房等4项工程仿古门窗制作及安装分项内容的监理事项说明》称古建门窗竣工验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按照规范要求,本工程门窗进场安装前必须从现场样品中进行“有见证取样复试”,应进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中空玻璃露点、传热系数”五项性能检验,同时应提供以上五性试验检测报告;2、按规范要求,本工程门窗安装完成验收前,必须进项现场实体检测(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并提供此报告;监理单位对门窗以上检测项目,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但至今未能完成,由于以上资料的欠缺导致本工程节能分部验收无法完成,本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档案馆资料预验收,西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无法进行。
 
2014年3月26日,道教协会出具《对账说明》,称中国道教协会会所办公用房等4项工程,因木门窗工程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至今尚未验收,因此预留工程款:1、截止至2012年2月底1671.753946万元;2、截止至2013年2月底至今723.239046万元。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工作联系单》、《各类材质变更差异明细表》、《关于白云观门窗工程进度安排》、《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协议书》、公证书、《承诺》、《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道教协会会所办公用房等4项工程仿古门窗制作及安装分项内容的监理事项说明》、《对账说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日佳柏莱公司与南通五建、道教协会签订的《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就货款的付款主体及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即由南通五建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的30%;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质量及供货时间,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买方清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30%的货款;仿古木门、窗安装完毕,且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20%的货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买、卖方签订了材料保质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货款;经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按通过审计的结算额与日佳柏莱公司结算并支付除货物保修服务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通过审计的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保质期到期后30个日历天内(保质期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材料保质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再支付结算价款的5%。根据查明的事实,日佳柏莱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的门、窗安装工作,日佳柏莱公司与南通五建的工作人员亦测量了日佳柏莱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因此根据日佳柏莱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此时应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的货款即2672928元,现南通五建仅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了165万元,故日佳柏莱公司要求南通五建支付1022928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双方之间未签订材料保质合同及进行结算,故日佳柏莱公司要求南通五建支付其余货款之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道教协会不具有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货款之义务,且道教协会支付给南通五建的款项已超出南通五建应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货款的部分,故日佳柏莱公司要求南通五建付款之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通五建称日佳柏莱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的检测证明,且南通五建已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质量鉴定的条件已不存在,故本院对南通五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南通五建称日佳柏莱公司延误工期,因合同中并未就工期进行具体约定,施工中也存在主体施工延后的情形,南通五建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责任,故本院认为南通五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日佳柏莱公司是否将工程违法转包,不影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南通五建给日佳柏莱公司发送的邮件,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零二万二千九百二十八元。二、驳回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三、驳回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反诉请求。如果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南通五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日佳柏莱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合同约定,认为日佳柏莱公司出卖的货物已经安装,我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但判决忽视了合同中关于“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应进行清点和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30%款项”的约定,而日佳柏莱公司未提交任何验收合格的证据,其要求给付第二笔款项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给付第二笔款项是错误的;2、合同约定日佳柏莱公司应于2010年8月15日竣工,而至2011年春节时还未完工,日佳柏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我公司增加的管理费及其他损失,原判决没有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是错误的。日佳柏莱公司对原判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撤诉。日佳柏莱公司不同意南通五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道教协会同意原判决。
 
二审中,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日佳柏莱公司与南通五建、道教协会签订的《仿古木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南通五建应否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问题。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的30%;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质量及供货时间,将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买方清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30%的货款;仿古木门、窗安装完毕,且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20%的货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买方、卖方签订了材料保质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货款;经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按通过审计的结算额与日佳柏莱公司结算并支付除货物保修服务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通过审计的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保质期到期后30个日历天内(保质期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且材料保质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再支付结算价款的5%。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日佳柏莱公司将制作的门窗运至现场,后完成了门窗安装,双方在完工后又对日佳柏莱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作量进行了测量。上述事实说明,南通五建对日佳柏莱公司运至施工现场的门窗质量未提出异议且同意将材料用于该项工程,其已对日佳柏莱公司所供的门窗材料质量予以了认可,故南通五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日佳柏莱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南通五建给付日佳柏莱公司1022928元,符合本案的事实及双方的约定,并无不当。南通五建主张尚不具备给付第二笔款项条件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南通五建要求日佳柏莱公司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南通五建主张日佳柏莱公司延误工期,因合同中未就工期进行明确约定,且主体工程施工存在延后的情形,南通五建亦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南通五建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南通五建要求日佳柏莱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8916元,由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负担14910元(已交纳14458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5400元,由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6元,由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史 伟
代理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1c29ea1-ac1a-4a2a-8ab5-87a3718d08f2&KeyWord=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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