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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宗教信仰自由常识(一)
发布时间: 2018/5/31日    【字体:
作者:曹志
关键词:  大学生 宗教 信仰自由  
 
法学院2017级1班同学甲与同学乙是好友。甲作为基督徒,跟乙经常提到自己的信仰,例如神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圣子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来到世上,为罪人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复活升天,叫信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同班同学丙好几次和甲乙一起上课路上,也听说过,当面反对过甲的基督教信仰。为此,丙还找到辅导员,不仅反映了这种情况,并且提出因为基督教是“洋教”,所以甲的这种作法构成传教,而且这种传播“洋教”的做法就是“渗透”,要求辅导员阻止同学甲的这种行为。
 
辅导员为此先找到同学乙了解情况,乙表明的确甲乙两人经常讨论基督教信仰及其与其他宗教信仰的区别,不少时候还是乙主动提出各种问题的,而且甲还带乙去过他所在的教会。辅导员了解上述情况后,就他应如何跟同学甲沟通一事询问法学院的教授。教授就该事给辅导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同学甲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论是同学丙还是学校辅导员都不能强制甲不信仰基督教,也不得歧视他。
 
二、言论表达和思想交流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
 
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公民个人内心确认和决定信奉某种宗教教义的自由。这种自由实质上是以公民之间思想交流和言论表达为前提的,否则公民不仅无法获知各种宗教教义的信息,而且不能借助表达、交流和讨论来辨别、选择和确信。
 
所以,尽管同学乙还没有信奉基督教或其他宗教,但他和同学甲享有言论自由。二人就宗教信仰展开的交流和讨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这种行为是否“渗透”
 
早在唐朝635年,基督教聂斯托利派就传入中国,受到唐太宗和唐高宗宽容对待。845年,唐朝朝廷禁止佛教连带导致聂斯托利派也中断传播。元朝时天主教和聂斯托利派再度传入,因元朝灭亡而中断。明朝1582年天主教由耶稣会以利玛窦为代表的宣教士传入,这批人士推动中国天文、历法和水利的发展,当时士大夫超过500人成为信徒,康熙大帝还为基督教题写诗词和对联,但因“礼仪之争”而被禁。1807年新教首先由马礼逊到广州传入,自此基督教新教在中国传播开来。各国宣教士建立的教会医院、学校、孤儿院帮助无数中国人,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日军侵华期间,不少地区的宣教士冒着生命危险保护了成千上万的中国人。1922年基督教新教各派于1922年在上海召开大会,提出“本色教会”的主张和“自养、自治、自传”的“三自”原则。所以,中国基督教早就不是“洋教”,而是充分中国化的基督教。
 
与他人分享基督教信仰,也就是说传福音,是每一个基督徒最重要的宗教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来自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组织,而是《圣经》耶稣基督的命令,所以,同学甲这种传播福音讨论信仰的行为,既是他作为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表现,也是他作为基督徒履行宗教义务的表现,而不是所谓的“渗透”。
 
四、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扰乱教学秩序、治安秩序
 
学生具体实施的行为如果对教学秩序或治安秩序即将或已经产生具体的危害,例如上课打架、在教室聚众赌博、在学校酗酒损害公共财产,否则辅导员、学校保卫部门和辖区派出所都不必对学生的行为实施干预。
 
很明显,学生甲与学生乙之间的分享讨论,既没有对教学秩序也没有对治安秩序造成任何具体的危害,所以辅导员对这种行为无须采取任何行为,而且也没有任何权力采取任何行为,否则就存在侵权可能。辅导员在教学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过程中,应时刻意识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尊重学生,保护学生。
 
五、辅导员与学生约谈应遵守的原则和程序[1]
 
退万步言,辅导员若一定要就该事与学生谈话,应遵守平等、保障对方权益的原则,并符合以下程序:
 
约谈前向学生说明谈话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如果约谈者约谈前因未经调查就存在明显的敌意或否定、批评甚至惩戒的意图,被约谈者有权拒绝约谈;
 
除非紧急情况,约谈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内并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
 
约谈一般应在学校办公场所进行;
 
如果约谈原因涉及治安或刑事犯罪,被约谈的学生有权邀请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个人顾问到场陪同;
 
辅导员或其他校方工作人员通知或邀请学生家长到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学生精神健康或身体存在明显疾病;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其同意;一般情况下最好由学生自己主动选择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一般情况下约谈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以不同人谈话的形式连续谈话超过2小时;就同一事由的谈话最好不得超过2次。
 
约谈提问应从开放式问题开始,如“请你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事请”,而应避免诱导式提问,如“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约谈如果有其他人做记录,应经被约谈者确认核实并签字,否则无效;允许被约谈者就记录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异议。
 
被约谈者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公开该记录。


[1] 该部分主要参考并引用了如下两篇文章内容:沈岿:《学校约谈指南(建议,第二稿)》,2018年4月24日,微信朋友圈。彭錞:《约谈是个什么东西?》,2018年4月26日,https://www.hinwen.com/30324.html,浏览时间: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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