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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汉族地区佛教寺庙财产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困境(上)
发布时间: 2018/7/26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汉族地区 寺庙 财产制度  
 
 
本文所说的我国汉传佛教寺庙产权,是专指我国大陆汉族地区的佛教寺庙财产。藏族地区、南传上座部地区、港、澳、台地区的佛教寺庙不含在内。
 
因为道教宫观财产与佛教寺庙财产制度雷同、某些遭遇相同。所以本文论述的汉传佛教寺庙财产制度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适用于道教宫观财产。
 
佛教寺庙财产内容,除了佛像、佛舍利等佛教圣物外,主要是不动产:即寺庙的土地和房屋。当然现在有涉及寺庙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
 
一、佛教寺庙财产制度的历史传统
 
佛教自东汉时期元寿元年(约公元前二年)“伊存授经”【1】开始传入中国中原地区,至今已经有2020年的历史。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播与发展,在祖国的山河大地上创造了星罗棋布的佛教建筑,为祖国的锦绣山河增添了无限景色。常言道:“天下名山僧占多”,实际上是“天下名山僧建多”,这些名山大寺基本都是佛教僧人们与广大信众历尽艰辛开发建立起来的。从汉代开始,在皇权专制体制下,中国一直有三层资本。即国家资本;民间资本和国家跟民间资本互相合作、互动的资本。我国佛教寺庙在这三层次资本结构的影响下,基本有四种寺庙所有制形式:一是历代皇帝敕建或者朝庭出资修建的寺庙,例如各地的开元寺等,属于皇家所有,有一定的数量;二是官僚、贵族、富商捐赠给佛教寺庙的,属于地方政府或者官家所有,数量也有不少;三是由民间信徒捐资建设的,数量最大;四是由个人出资购置的小庙,数量也占少数。无论是敕建、捐献还是信徒捐款修建,在社会政治稳定时期,一律交给佛教僧团管理使用,即使皇家或者官家所有的寺庙,其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概由佛教僧人员和信徒所使用,出资建设者和捐献者不具有产权,也不分享红利。
 
由四种所有制形式的寺庙形成四种管理模式,即:一是皇家寺庙,或者皇家赐匾与佛教共建专供皇家使用的寺庙,由皇家选派僧人进行管理,例如宋代开封大相国寺、清代北京雍和宫等;二是十方丛林,即由官员、富商捐建或者十方檀信捐献建筑的寺庙,称为十方丛林,一般来说寺庙规模较大,财产属于全国佛教界共同共有,寺庙可以从全国范围内公请诸方名宿大德担当方丈,可以接纳全国各地区的僧人参学、挂单和常住,例如佛教四大名山等;三是子孙寺庙,大多属于一个宗派、一个地区檀信建的寺庙,历史传承由其师父徒弟代代接续,外来的其他宗派僧人不能常住,属于一定范围内佛教界共有;四是私人购置和建筑的家庙和精舍属于私家或者师父徒弟相传的寺庙,一般属于私家所有。
 
佛教寺庙这种公有公益性质,产权人和所有权人不固定物不明确的情形一直是汉传佛教寺庙财产的一大特点,也是走向现代产权明析制度的一大弊端和障碍。
 
二、中国佛教寺庙财产制度的历史特点:
 
(一) 佛教在印度释迦牟尼时代,僧人生活主要以托钵乞食为主,十方供养,居住和修道的地方主要是富人布施、赠送的,佛教又提倡遵守不捉金钱戒,不开垦土地,不得蓄藏私人财产、佣人、奴婢等戒律。所以,原始佛教主要重视出世修行,严格约束僧人不捉金钱、不私蓄财产的戒律,对财产方面极其淡薄。因此,佛教从印度时代,就没有出现象基督教《教会法》那样的律法,没有形成佛教僧团财产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佛教传入汉地以后。除了遵守出世修行的戒律、戒规外,最初是皇帝派人请来的,从东汉至西晋这一段时期,寺庙、僧尼在中国所占的比例都不多,翻译佛经和佛教的一些法事都只是初始阶段,佛教人士生活居住都以政府供养为主,佛教自身没有财产。形成佛教依附皇权,皇权供养佛教甚至利用佛教的不确定的、以人治为主的政教关系。
 
(三)到了东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发展较快,寺庙也逐渐增多,出家人更是日益众多。佛教寺庙出现国家供养和信众供养两种形式,自身财产有一定规模,但是,从属、依附皇权、人治为主的政教关系依然如故。所以,在公元三世纪时,道安大师(312——385)针对佛教依附皇权生存,既无人身独立又无财产独立的现状,曾经发出“不依国主法事难立”的唉叹!
 
(四)佛教在隋唐时期达到了鼎盛,僧尼的人数越来越多,寺庙往往占有广大的庄园和田产,并可免除徭役。佛教财产也达到顶峰。这时佛教僧人有国家供养、信众供养和寺庙自养三种形式。特别是禅宗提倡的“农禅并重,一日不做一日不食”就是寺庙自养的突出例子。禅宗在唐代形成了《百丈清规》和一些管理寺庙财产的戒条,例如寺庙如何处理僧人遗产、如何处理僧人火化等仪轨制度。但是,这些仪轨制度只能在佛教内部自律和流通,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没有他律的功能,无法保证寺庙财产不被他方占有。
 
由于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社会国家垄断经济与社会资源,虽然从国家层面形成一定的法律保护民间私人财产,但是,在佛教寺庙财产方面以共同共有方式存在,没有形成以国家保护的法律制度。从东晋十六国时国家开始设置僧官。僧官的任务主要是:编制僧尼户籍,制定寺庙建制、僧尼定额,发放度牒,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与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犯戒事件。对于寺庙财产归属问题,僧官并没有制定保护制度与保护措施。以后的隋、唐、宋、元、明、清各朝也都沿用了东晋暑期的僧官制度,形成了官方对寺庙财产重管理轻保护的一大特色。由于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儒佛之争”和“佛道之争”的影响,佛教兴衰只系于朝庭对佛教好恶态度于一线,为“扬儒排佛”或者“扬道排佛”朝庭屡次发动法难留了空间。这个体制一直影响到民国期间。
 
因此,中国汉传佛教除了承受历次朝代更替战乱造成的巨大财产、人员损失以外,还要经历和平时期几次大的排佛灭佛法难事件,佛教寺庙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古代历史上的“三武一宗”“一洪”法难。
 
(一)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太武帝(423—451)初时信仰佛教,于公元445年下令诛杀长安的沙门,焚毁天下一切经像。从灭佛开始7年后太武帝死亡,但北魏境内的寺庙经像全部被毁,损失惨重。
 
(二)公元574年,南北朝时期的北周武帝下令禁止佛道两教,诏令沙门、道士还俗为民,逼迫还俗的沙门有2万多人,寺庙塔庙被赐给王公。并在社会上禁绝没有儒家经典的各种祭祀。557年,北周灭北齐,周武帝又在北齐境内也推行灭佛令,北方寺庙佛像几乎毁尽,僧众多逃奔至江南。北周武帝灭佛开始后第5年死亡。灭佛令才停止。
 
(三)唐武宗(840年—846)唐武宗会昌3年(843)2月下令排佛,至会昌5年(845)8月下诏,大举毁寺,被废弃的寺庙有4600座,小寺庙4万多所,还俗僧尼达到26万5百人,寺庙田产被没收有数千万顷,奴婢15万人。还俗僧众及奴婢均须缴纳租税。佛像与佛具由铜烧铸者皆被制作成钱或者农具。从此佛教元气大伤。会昌六年(846),即灭佛开始第4年武宗驾崩,宣宗即位后佛法得以再兴。
 
(四)五代十国时期后周世宗(954—959年)于955年4月下诏实行排佛政策,一年共废除寺庙3336所。此次灭佛,距离会昌法难只有100余年。佛教经这几次打击,各种经论,散失殆尽。周世宗下令灭佛诏后第6年因病死亡,第二年即(960年2月)宋太祖赵匡胤统一天下,佛教始告复苏。【2】
 
(五)太平天国毁佛之难。在第四次法难后,宋、元、明、清四朝近900年间,佛教没有发生大的波折。1850年太平天国运动历时14年,纵横18省,对佛教和传统文化的破坏很大,太平天国军所到之处大肆破坏佛教、道教、孔子等庙堂。这次战争破坏的佛教寺庙没有具体统计,粗略估计至少也有几万座佛教寺庙被毁。
 
四、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对寺庙财产的破坏超过“三武一宗”法难。【3
 
(一)1898年张之洞的庙产兴学建议提出“大率每一县之寺庙,取十之七以改学堂,留十之三以处僧道”,受此影响,光绪于1898年7月10日下旨:寺庙除用于祭祖仪式之外,悉数改成学堂。这道圣旨在一些地方得到迅速执行,尤其是在张之洞担任总督的湖南省,地方士绅和官员借口经费不足而提拨庙产。
 
两个月后的1898年9月,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废除了光绪帝在维新派鼓动下发布的一切政令,庙产兴学也被废止。
 
(二)1904年慈禧重新下诏征用寺庙的财产建造学校,各地方侵占庙产之风愈刮愈烈,由于中国寺庙为了保护自己可能会成为日本寺庙的下院,加之八指头陀敬安大师为首的高僧强烈反对。1905年4月12日,朝廷下诏各地方政府保护所有寺庙,禁止劣绅借口政府的命令侵夺庙产。但失控的中央权力,并不能阻止地方豪强势力的胡作非为。
  
(三)民国之初,由于各地不断发生逐僧毁佛事件。1912年4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华佛教总会,会长敬安北上进京与内务部负责宗教事务的礼俗司交涉不果,当夜火急攻心而逝于挂单的北京法源寺。后经杨度、熊希龄等将此事告诉袁世凯,并晓以利害,“佛教寺产赖以小安”。
  
(四)1915年10月29日,袁世凯地位巩固以后,悍然发布第66号大总统令,公布“管理寺庙条例”。这一条例将寺产实际上归地方长官处置,使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又有了以公益为名侵夺庙产的法令依据。这一条例虽因袁世凯五个月后下台而搁置,但并未失效,依然成为地方侵占庙产的法令依据。例如安徽蒙城县公署于1918年就援用“管理寺庙条例”以筹措教育经费,全县共有253所寺庙被征用。
 
(五)民国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潮发生在国民党政府上台前后的1926年至1931年,以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的“庙产兴学促进会”以及内政部长薛笃弼主持制定的“寺庙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为标志。  
 
1929年1月25日,内政部公布了“寺庙管理条例”二十一条,有些条款严重侵犯了僧人对寺产的管理权,使庙产兴学风潮有政府法令可援。1929年在上海成立“中国佛教会”要求取消这一条例。到年底,南京政府被迫废除“寺庙管理条例”,重新公布措辞立意均较和缓的“监督寺庙条例”共十三条。这一以监督佛道教条例前些年仍为台湾当局所沿用。  
 
(六)1930年12月,邰爽秋成立“庙产兴学促进会”,再次煽动在全国范围内没收寺庙财产。遭到以圆瑛为理事长的“中国佛教会”的猛烈抨击,最终归于平息。1931年8月1日南京政府颁布一条法令,重申了早先公布的保护寺庙财产的规定。虽然全国性的庙产兴学风潮趋于平息,但仍有余波兴起。在1933年,有一群湖北的教育工作者曾讨论过征收寺产的可能性;到1935年,仍有7个省的主管教育人士向教育部提出接管佛寺房屋和税收的动议。
 
清末明初的庙产兴学风潮,从1898年开始,几经波折,余波延续到1935年,历时37年之久。比“三武一宗”法难总共22年还长15年,除了继承古代皇权制度不尊重佛教财产权利外,有当时国民革命的狂飙冲击,还有部分倾向苏联无神宣传的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它是民国初期的反宗教运动、20年代后期的反迷信运动等社会运动的综合产物。在反宗教运动和反迷信运动中,宗教和中国传统文化都受到了冲击。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运动相比古代“三武一宗”法难,时间更长,更具破坏性,借机出来争夺寺庙财产的除政府外,还有豪绅、军警、地方团体等。据赵朴初居士《在全国文物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说,全国有佛教寺庙几十万座。据测算,太平天国前,全国有汉传佛教寺庙大约353,000座左右【4】,僧人近百万人,经过太平天国和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僧人和寺庙大量减少,根据1930年中国佛教会第一份可靠的统计,当时汉传佛教地区大约有738,000名僧尼,分布在233,000座寺庙中【5】。这些寺庙拥有多少不一的地产和财富,成为上至皇官府下至地方豪绅觊觎的重要目标。
 
从南北朝开始的第一次法难到清末民初庙产兴学,无论是皇权专制时代还是共和政府,对佛教财产的侵占和掠夺政策是一致的:由于政教关系的不确定性,平安时期由佛教管理使用,一旦政府态度转变,立即收归国家、王公大臣、地方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占有和使用,铜佛像溶化铸钱,僧人被还俗、驱逐、被杀害者甚多。佛教界人士无法取得国家对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认可。
 
五、解放以后佛教寺庙财产权政策和变更过程。
 
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政府的对佛教寺庙政策规定,也影响到新中国政府对汉传佛教寺庙财产政策制定。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发展和实现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变革,通过“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6】,使佛教寺庙财产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巨大变化。
 
(一)在新中国刚刚建立后不久,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在没收了地主、富农土地同时,也没收了佛教寺庙在农村和在城市郊区的土地(有土地比较多的寺庙主持曾经被定为地主成分),并且以土地改革确认的寺庙财产为以后确定寺庙财产的依据。切断了佛教寺庙进行自养和生存的经济基础。
 
(二)1951年,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地字第7号)规定“现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审查,仍准其维持原状、并负保管与修缮责任”。【7】
 
(三)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道教协会的指示》中提出:“关于寺庙产权问题:寺庙为社会所公有,僧尼一般地有使用权,但不论僧尼或佛教、道教团体均无处理寺庙财产之权。如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8】这是新中国佛教、道教寺庙社会所公有的政策源头。这一规定,与1912年敬安法师向内务部据理力争的:“在信徒为布施,在僧众即为募化。不论布施或募化,均为僧徒所有,非属政府或地方公产”【9】的内容大相径庭。中央的规定延续和继承了中国历史上历代政府对佛教寺庙财产的一贯政策。
 
(四)1956年,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形势下,许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包租或经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租金。中共中央指出:“对宗教团体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应服从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为特殊问题处理。”【10】到“文革”开始后停止向宗教团体支付租金。
 
(五) 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一九五四年中央批转外交部党组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联合下达的通知中说:“‘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用权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其性质也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11】这是新中国五大宗教寺观教堂财产被确定为三种所有制形式的最早政策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六)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僧人还俗较多,全国范围内,对于僧人较少的寺庙,采取寺庙合并的政策,文件称为“并堂”“并庙”活动,在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的情况下,许多寺庙合并后被政府或其他单位改作他用。
 
(七)1958年至1966年初,迫于“阶级斗争为纲”“左”的政治形势的压力,全国各地区佛教寺庙和佛教团体开始向政府“献庙”活动(基督教“献堂”)。例如原来由中国佛教协会管理的北京雍和宫、白塔寺、菩提学会和三时学会等办公用房等,于1965年全部移交给北京市文化局管理。
 
(八)1966年5月开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佛教僧人被当作牛鬼蛇神、革命对象,被迫离开寺庙。全国所有佛道教寺庙全部归文物、园林、林业部门接管。国发【1983】60号文件指出:“汉族地区佛道教寺庙,解放初有僧道和宗教活动的大约有六万多座,到‘文化大革命’前,尚有八千多座。”【12】就是说,从1930年全国佛教寺庙有233,000座,经过庙产兴学、第一大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解放初期的1950还剩6万多座(包括道教),在这大动荡的20年间消失了17.3万余座;解放以后,经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运功、58年大跃进运动,到“文化大革命”前剩下“尚有八千多座”(包括道教)。在这17年中消失了5.2万座。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时,文物、园林、林业部门接收了近8000座佛教道教的寺庙。这些寺庙,有的办有工厂、有的由居民居住、有的成为党政军机关的办公场所,有的成为博物馆,有的被医院、学校、党校占用,情况不一。当时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以,这些被文物、园林、林业部门接管的佛教道教寺庙,绝大多数都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为佛教道教以后收回这些寺庙留下一线生机。
 
注释:
【1】《三国志·魏书(三)·东夷》注引《魏略》载:“天竺有神人,名沙律。昔汉哀帝元寿元年,博士弟子景卢受大月氏王使者伊存口授《浮屠经》曰复立者其人也。”见中华书局1975年4月北京第6次印刷,第859页。
【2】以上参见《问不倒的导游》中国旅游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41页——44页。
【3】【5】【9】以上参见王雷泉《近代两次庙产兴学的恶果远超三武一宗法难》,《法音》2013年第10期。
【4】据测算,我国有县级单位2856个(不含港澳台),有省会市、直辖市、较大的市70个,共计2926个行政单位,平均每个行政单位有佛教寺庙120个,全国有佛教寺庙351,120座。实际上,在南方一些省区,每个县佛教寺庙远远超过120处。例如:安徽蒙城县公署于1918年就援用“管理寺庙条例”以筹措教育经费,全县共有253所寺庙应被征用。
【6】《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1995年8月第1版,第57页。
【7】《新时期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4页。
【8】拙作:《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2005年第二次印刷第182页。
【10】《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5页。
【11】《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即1980年7月6日国发[1980]188号文件。
【1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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