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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霍芬:人类的宗教本性在文化发展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发布时间: 2018/7/26日    【字体:
作者:孜子
关键词:  巴霍芬 宗教本性 文化发展  
 
 
巴霍芬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是《母权论》一书,该书问世之初,可谓默默无闻不受瞩目,后来陆续被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恩格斯等人引用并获得他们的高度评价后才声名鹊起。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巴霍芬因此书而名扬世界。巴霍芬的作品在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影响了多代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心理分析学家、神话学家以及社会哲学家乃至文学家、艺术家。巴霍芬厌恶支配他所处时代的正统僵化的理性主义历史观,主张神话即历史,他不接受神话和符号呈现出来的表象,故而成为第一个质问“人类为什么这么想,为什么这么说话”的人,并最终将答案归于人类的宗教天性。
 
巴霍芬出生于瑞士巴塞尔一个富庶家庭,曾先后在巴塞尔、柏林、巴黎、伦敦和剑桥学习法律和法学史,1841年至1845年期间被巴塞尔大学聘为罗马法教授。虽然他长时间担任巴塞尔刑事法庭的法官,但他对后世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学术研究和著作却主要是以独立学者的身份完成的。
 
身为法学家,巴霍芬的直觉告诉他,罗马法中的一些习惯法不可能产生自父系社会的罗马。后来,他接触到的古代墓葬符号进一步强化了他的这一直觉。他对古罗马人在预见性方面的经验产生了浓厚兴趣,于1842年至1843年间第一次前往意大利,以完全不同于当时主流的正统理性主义的史学研究方法进行考察,为他心中的疑问寻找答案。此后,他又多次回到意大利继续他的考察研究。1851年,他前往希腊,并于次年完成此次朝圣之旅的记录文字《希腊之行》(Griechische Reise)一书。此间,巴霍芬的学术思想逐步形成。
巴霍芬的主要作品有:《古代墓葬象征符号》(Versuch über die Gräbersymbolik der Alten)(1859)、《母权论》(1861)、《塔娜奎尔的传奇故事》(Die Sage von Tanaquil)(1870)。
 
巴霍芬(Johann Jakob Bachofen,1815—1887)
 
1917年,巴霍芬逝世30年,他写给老师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的自传性书信得以出版(Selbstbiographie)。
 
巴霍芬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是《母权论》一书,该书问世之初,可谓默默无闻不受瞩目,后来陆续被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恩格斯等人引用并获得他们的高度评价后才声名鹊起。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巴霍芬因此书而名扬世界。尽管巴霍芬关于母权和女性统治的观点被后来的主流考古学和人类学认为站不住脚,但当人们提到群婚、从群婚到婚姻的过渡、家庭史及家庭组织形态、符号与象征、女性学、神话学、浪漫主义史学观、古希腊罗马宗教之类概念时,却都无法避开他的名字。巴霍芬的作品在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影响了多代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心理分析学家、神话学家以及社会哲学家乃至文学家、艺术家。民族学家卡尔·穆利(Karl Meuli)即说:“无论是谁,若要试图完整评估《母权论》对后世的影响,就必须同时撰写一部关于现代民族志和社会学的历史。”而致力于德语文化研究的学者彼得·戴维斯(Peter Davies)在他就巴霍芬如何影响德语世界的专著《神话、母权制与现代性》(Myth, Matriarchy and Modernity:Johann Jakob Bachofen in German Culture 1860-1945)中则指出,《母权论》无论对历史、文化、政治理论、精神分析与文学,还是对性学与女性运动,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巴霍芬是开启了人类家庭史和女性地位研究先河之人,他在文化演变理论方面所做的探索也具有开创性意义。他第一个提出了母权制的概念;还指出,个体婚姻出现之前曾存在以性杂交为特点的群婚的史前人类发展阶段;他进一步提出,人类古代文化主要经历了群婚、母权制和父权制这三个发展阶段,女性在某个时期内在家庭内外居于主导地位,负责管理家庭和国家事务,巴霍芬称这一时期为母权制阶段。
 
巴霍芬厌恶支配他所处时代的正统僵化的理性主义历史观,主张神话即历史,用浪漫主义史学方法解释神话与符号、强调借助“直觉知识”进行比较研究。他认为,生活在古代的人类通过符号表达和沟通内心世界,符号存在于神话之中,以及古代人类在仪式中表达对超人力量的敬畏。他不接受神话和符号呈现出来的表象,故而成为第一个质问“人类为什么这么想,为什么这么说话”的人,并最终将答案归于人类的宗教天性。
 
他的这些观点以及他不同寻常的研究视角,使我们不难理解他的作品为什么在20世纪被艺术家、心理学家和从事文学创作的人重新发现。
 
受到巴霍芬及其理论影响的重要人物中,除上文提及的摩尔根、恩格斯、卡尔·穆利之外,还包括哲学家尼采以及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荣格。尼采于1869年来到巴霍芬居住的巴塞尔,并在随后的几年成了巴霍芬家中的常客。尽管尼采没有文字明确提到巴霍芬对他的影响,但在《悲剧的诞生》出版前他在多个方面所持观点与巴霍芬相似。两位都认为,“斗争是一切伟大的源泉”,以及“每个国家都有其国家性格,这一性格在其对权力的欲求中被表达”。而且,尼采是巴霍芬的同事——文化史、艺术史家雅各布·布克哈特(Jakob Burckhardt)的热烈崇拜者,而布克哈特则极为崇拜巴霍芬。尽管尼采后来的观点和理论不同于巴霍芬,但双方都“赋予神话以身份认同要素之一的角色”。巴霍芬认为古人的感受或思维以符号的形式表达又成为神话,荣格也持相似观点,他的“集体无意识”条理分明而更有系统性地确认了巴霍芬对神话与符号的解读。 此外,受到巴霍芬影响的人物名单上还包括德国诗人斯泰芬·乔治(Stephan George),英国小说家、诗人罗伯特·格雷夫斯(Robert Graves),美国历史学家列昂奈尔·戈斯曼(Lionel Gossman),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奥图·葛罗斯(Otto Gross),德国小说家托马斯·曼(Thomas Mann),奥地利作家伯莎·迪纳(BerthaDiener),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arMalinowski),英国古典学家、语言学家及女权主义者简·艾伦·赫丽生(Jane Ellen Harrison),德国思想家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德国精神分析学家艾里克·弗洛姆(Erich Fromm),奥地利诗人赖内·马利亚·里尔克(RainerMaria Rilke),奥地利剧作家、诗人霍夫曼斯塔尔(Hugovon Hofmannsthal),意大利哲学家、画家尤利乌斯·埃佛拉(Julius Evola),美国作家及神话学家约瑟夫·坎贝尔(Joseph Campbell),等等。
 
总而言之,如波亚士在英文版的巴霍芬文集前言中所说,今天的我们质疑巴霍芬的观点和理论是否正确已非关键所在,只要我们不愿用肤浅的眼光看历史,我们就还必须采用他的研究视角;或者更简单明了地说,人类行为完全是对外在现象的反应,还是我们的内心决定我们的关键行为。
 
《母权论》内容概要
 
《母权论》正文包括导论、吕基亚、雅典、利姆诺斯、埃及、印度以及莱斯博斯共七个章节。
 
在开篇“导论”中巴霍芬即提出,母权并非某个民族或族群特有的个别现象,而乃史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之现象,是人类早期所经历的多个文化发展阶段中的一个;母权现象既存在于史料记录中又反映在神话传统中。他又指出:“尽管母权制体系的某一特征在神话传统与历史记录中的相似性并不总是来自同一个民族,但母权制体系的所有特征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能以这种方式记录下来。”他大量引用吕基亚、雅典、利姆诺斯、埃及、印度和莱斯博斯这些民族的神话传说以及历史文献来证明他的观点——历史文献方面,他广泛援引古希腊罗马经典,如普鲁塔克、希罗多德、亚里士多德、塔西佗、斯特拉波、狄奥多罗斯、狄奥尼修斯乃至柏拉图等等的作品。对于神话与历史的关系,巴霍芬说,二者之间即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神话围绕历史事实而形成”。他主张,人类历史的源头存在于神话中,神话对了解人类起源至关重要。对此,他这样说:“神话是对人类最原初思维的体现,是对远古时代最直接的写照,因此,神话也是了解历史高度可靠的材料。”在巴霍芬看来,尽管神话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样,但遵循特定规律,并且在向我们提供结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方面,并不逊色于任何形式的历史知识,其外在表现如依据母系确定继承权,姐妹在家庭中享有更高地位,最年幼的孩子在家庭中享有更高地位,等等。在大量、频繁引经据典的同时,巴霍芬大篇幅地运用神话传统解读古代历史成为《母权论》的一个鲜明特点。他的这一做法在写作《母权论》的年代当属石破天惊之举,毕竟19世纪60年代既没有对神话传说中的特洛伊城和克里特岛弥诺陶洛斯迷宫的考古发现,也还没有发现出土了许多女神像的新石器时期村落。
 
巴霍芬执着于找出文化发展演变的内因。他就此的最终结论是,人类的宗教本性在文化的发展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将宗教看作影响民族生活的重要因素,在塑造人类整体存在的多种创造力中把宗教列为首要的创造力”。自然,他也认为母权制与女人的宗教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母亲作为德墨忒尔这一原初“地母神”在人世间的化身,成为她的祭司,代表她在人间管理她的神秘力量;代表生育力的“地母神”成为这一时期祭拜仪式和密教的主角、主神。对于女性的宗教性,巴霍芬如此描述,“女性通过对超自然力量和神的力量,以及对非理性和奇迹的偏爱,无时无刻地对男性及所属民族的教育和文化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女性往往是第一个领悟神示的人;女性在大多数宗教的传播中都发挥了最积极的作用”。不过,遗憾的是,巴霍芬在论述女性的宗教性时渐渐走入了神秘主义。当然,对在女性统治地位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当时的社会环境,巴霍芬也未忽视。他说,除了女性在宗教上的神圣性外,当时的社会状况还进一步促进并巩固了女性的统治地位,即,当时的男人们整日忙于战事,远离家园,管理家中事务、牲畜和奴隶乃至保卫家园的责任便留给了女人们承担。
 
就他采用的研究方法,巴霍芬有如下阐述:“研究是否成功取决于是否对文献做过最彻底的调查和是否展开不带任何偏见的、完全客观的评估。依此而言,将有两个标准需要我们遵循,而这两个标准也决定了我将如何展开下面的讨论。我将所有资料按民族进行了归纳整理,这成为了我们最主要的分类原则。下文的每章开篇首先讨论关于该民族最有意义的历史记录。这一方法本身可以避免我们在阐述母权制的观念时按逻辑来推进,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将不得不跟随每个民族的资料走,有时强调这一方面,有时又强调那一方面;而且,我们还将不得不反复涉及同一问题。”
 
巴霍芬还在“导论”中进一步提出,古代人类历史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而且人类精神的发展与宇宙表达的等级化体系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巴霍芬称,第一个发展阶段为大地原则阶段(tellurism,或称原始自然法阶段),阿芙洛狄忒女神是该阶段最受崇拜的主神。在这一阶段,人类居无定所,以狩猎和采摘野果为生;遵照沼泽地的繁衍模式过着混乱的性杂交的群婚生活,男女性交完全受欲望驱使,与野兽无异;受孕与性交之间的关系尚不为人类所知,婚姻也还未出现;也没有农业和国家的概念。孩子知母不知父,沼泽地植被是这一阶段作者所谓“私生子”(nothus)的象征符号。该阶段又被称为群婚制(hetaerism)阶段,对应宇宙中的地球。
 
第二个阶段,巴霍芬称其为德墨忒尔原则阶段,“地母神”德墨忒尔取代阿芙洛狄忒成为这第二个阶段最重要的神。该阶段出现了有序的农业耕作,也出现了婚姻的观念,“婚生子”(legitimus)的概念首次出现,农业模式下的栽培植物成为“婚生子”的象征符号。孩子在该阶段由母亲一方所生的孩子演变为父母双方所生的孩子,只不过父亲相对于母亲来说仍处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父亲只有通过母亲才成为父亲。德墨忒尔是该阶段占支配地位的神灵,作为其化身的女性相应地在世俗世界里的家庭内外同样占支配地位,是家庭和国家事务的统治者,“女性统治”(γυναικοκρατουμένη,rule by woman)出现。这第二个阶段也被巴霍芬称为母权制阶段,对应宇宙中的月亮。巴霍芬认为,前两个阶段都遵循母权,前者的母权发展到后者成为系统性的母权制;二者都受自然法支配,只不过前者受原始自然法(或称大地原则)支配,后者则受真正的自然法支配(ius naturale)。
 
第三个阶段则被巴霍芬称为阿波罗原则阶段,太阳神阿波罗是这一阶段的主宰之神,父亲取代母亲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人,父权盛行,也出现了领养孩子的观念。这一阶段也被称为父权制阶段。该阶段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人类的注意力从关注肉体和物质转向了关注心灵和精神。在巴霍芬眼中,前两个阶段都聆听自然的启示,都遵循自然的原始性与物质性;第三个阶段则摆脱了物质性,实现了从物质到精神的升华,到处都发生了从大地上升到天空、从物质上升到非物质、从母亲上升到父亲的变化。巴霍芬还不遗余力地阐述了在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以及从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过渡的历史进程中的多个中间阶段。譬如,在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中,出现了狄奥尼索斯男性生殖神和酒神崇拜的过渡阶段,该过渡阶段的一个典型特征便是,母权制开始衰退,父权制的一些早期特征开始显现。
 
在接下来的“吕基亚”一章,巴霍芬主要通过关于柏勒洛丰的神话故事以及一些古典文献记录阐述了吕基亚曾经实行母权制。在作者看来,表现了该制度的习俗或现象包括以母亲的姓氏为孩子命名;孩子的身份由母亲而非父亲的身份所决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家庭财产传给女儿,而不是儿子;母亲而非父亲,负有管理家庭事务和国家的职责。作者认为,母权制与婚姻相伴而生,故而母权阶段出现了“婚生子”的观念;生育繁衍在受物质性的自然法支配的母权阶段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故代表生育力的“地母神”也是该阶段最重要的神灵,成为这一时期祭拜仪式和神秘主义的主角。作者还进一步指出,实现母权制的民族拥有高尚的品质,如忠于婚姻,男性英勇善战、成为真正的侠义之士,敬重长者,孩子受到母亲无私的爱护,等等。当生育的观念不再与大地物质联系在一起,而与太阳联系起来后,母权便逐渐让位给了父权。在这同一章节中,作者以长生鸟飞抵埃及赫利奥波利斯神庙的神话故事阐释了该变化的出现。
 
在“雅典”与“埃及”两个章节中,巴霍芬对出现在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在科罗诺斯》、埃斯库罗斯的“俄狄浦斯三部曲”和品达的《俄狄浦斯颂歌》中有关俄狄浦斯的故事,以及对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三部曲做了别具一格的精彩解读。作者认为,父权与母权的对立,以及父权如何逐渐战胜并取代母权,在有关俄狄浦斯和俄瑞斯忒亚的作品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他说:“《俄狄浦斯颂歌》属于与《俄瑞斯忒亚》同类的作品,我们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来看。这两部作品都反映了复仇女神代表的大地的法律被更高级的阿波罗的法律所取代、所支配。《俄狄浦斯颂歌》是对《俄瑞斯忒亚》的继承和发展,后者的主题在前者中有了结局并发展到了更高处。”因为在《俄狄浦斯颂歌》中,复仇女神按阿波罗的指令,宽恕了俄狄浦斯的弑母之罪并将他纳入了她们的保护之下,他还和她们一起受到崇拜;原本坚持血债血偿的复仇女神,成为了接受救赎的“好善者”,对她们的崇拜融入了阿波罗太阳神崇拜体系,她们进而服从阿波罗所代表的新的法律。巴霍芬说:“上文论述的逐步转变之所以特别耐人寻味,是因为它所对应的是人类历史中制度的变化和向前发展。人类对从更古老的宗教阶段向观念更纯洁阶段的演变的记忆,以及对引起和伴随这一变化的所有痛苦和所有灾难的记忆,都隐含在俄狄浦斯和俄瑞斯忒亚这两个人物的神话故事中。”他还进一步指出:“有这样一些伟大的人物,他们身处旧的时代,是旧的时代最后的牺牲品,而正是由于这样的身份,他们得以成为新的时代的创建者;也正因为他们所受的苦难与折磨,人类文明才得以向更高阶段发展。俄狄浦斯正是这些伟大人物中的一个。”在“埃及”一章中,斯芬克斯也被作者解读成世俗母亲身份的化身,以及大地女神黑暗面权力和物质性万物有死规律的代表,解开斯芬克斯之谜自然意味着物质注定消亡的魔力的消失。
 
巴霍芬还在多个章节中提到了完全由女人构成、女战士一样四处征战的阿玛宗(Amazon)部落。他认为,阿玛宗现象属于极端的母权制形式,是人类社会曾经普遍存在的现象,与所有民族的早期历史交织在一起。他还进一步举例证明,这一点同样得到了神话与历史记录的印证。他指出,阿玛宗现象在女性对抗她们在群婚下所处的卑微与低贱地位的过程中发展起来;其出现早于具有婚姻关系的母权制,后又在母权制发展到尾声时重新出现,并最终导致了母权制的消亡。“利姆诺斯”一章所讲述的利姆诺斯岛上女人们杀光岛上所有男人的故事正是阿玛宗母权制最臭名昭著的一个例子。在巴霍芬看来,阿玛宗现象虽有其野蛮性,由此来说属于历史的倒退,但其在与群婚制的对抗中对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对人类整体生存的改善发挥了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阿玛宗现象带来了人类从游牧生活转向定居生活的新变化,这些阿玛宗女人们在血腥的战争之后逐渐定居下来,从事农耕,还开始分配土地,也开始着手建造城市。同样的变化也出现在了对应的崇拜体系中,对此,巴霍芬阐述道:“尽管阿玛宗母权制和具有婚姻关系的母权制都与月亮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尽管相比太阳二者都更偏爱月亮象征女性的支配地位,但是,阿玛宗母权制所崇拜的月亮相比德墨忒尔母权制所崇拜的月亮,呈现出更阴暗、更严厉的特性。对德墨忒尔母权制来说,月亮象征着夫妻的结合,是对存在于太阳与月亮之间的唯一纽带关系的最高宇宙表达;而另一方面,对阿玛宗人来说,逃离太阳的夜晚的孤零零的月亮,则象征着贞洁的少女,是男女长久结合的敌人;对阿玛宗人来说,咧着嘴笑、面容千变万化的月亮的形象就是丑陋恐怖的蛇发女妖戈耳贡,与阿玛宗母权制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她的名字。”作者在这一章节还进一步描写了利姆诺斯岛女王许普西皮勒帮助父亲逃过杀戮,成为岛上唯一未被杀害的男人;后来,女王在远航取金羊毛的阿耳戈号停靠利姆诺斯岛时,与阿耳戈英雄首领伊阿宋相好,她所生的孩子以“伊阿宋之子”为世人所知。作者将这二者解读为母权开始向父权过渡、父系原则开始与母系原则平起平坐的标志。
 
在“印度”一章中,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东征到印度与印度某个王国的王后坎迪斯相遇的故事,被巴霍芬描写成欧洲与亚洲、西方与东方之间在观念、宗教乃至文明方面的遭遇,以及亚历山大代表的父权与坎迪斯代表的母权之间的冲突。他们之间相遇的结局也相应地被巴霍芬解读为西方的更高级的父系阳性原则战胜了东方较低级的母系阴性原则。
 
被普遍看作同性恋发源地的爱琴海中的岛屿莱斯博斯岛——英语女同性恋(Lesbian)一词即由莱斯博斯的英文“Lesbos”而来,因为与萨福这位女诗人联系在一起又久负热爱抒情诗的盛名而被巴霍芬专辟章节予以论述。巴霍芬在“莱斯博斯”一章阐述说,俄耳甫斯宗教与包括莱斯博斯在内的伊奥利亚人对抒情诗的热爱密切相关;俄耳甫斯宗教及其追求人的净化和精神生活的教义深深地影响了萨福和她周围的少女,使她们选择了与当时社会格格不入的生活方式;萨福与这群少女之间的“女性同性恋”和“男性同性恋”出现时的初衷一样,都是为了“超越凡身之爱”,为了“让外在美转化为纯洁的心灵之美”。这些“男性之间的爱”与受女人吸引而产生的感官享受以及性欲是对立的。作者认为,俄耳甫斯教的“男性同性恋”观念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埃及”一章中,巴霍芬还用不小的篇幅阐述大自然的物质性阴性原则与正义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他主张孕育了正义观念的正是自然,“大自然的阴性原则既是对法律的表达,也是法律产生的源泉”,这一“站在物质繁衍最顶点的原则也必须是只关心人类物质生活的正义的源泉与基础”。大自然的物质生活法则成了法律观念,大自然被等同于正义。对此,巴霍芬援引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字神秘论,认为其所表达的正是上述同一观念。巴霍芬认为:“与大自然的物质性阴性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正义意味着大自然赋予的自由与平等,这就是古罗马法学家们所讲的自然法。”在阿芙洛狄忒被当作主神崇拜的阶段和后来取而代之的德墨忒尔原则阶段,大自然都是人类制度的原型和衡量尺度,故而培育了正义观念的正是大自然。只不过在前一个阶段,与自然的阴性和物质性联系在一起的正义是复仇的法律,是以牙还牙、血债血偿的正义,复仇与惩罚构成了这一正义的全部内容;而当德墨忒尔取代阿芙洛狄忒成为主神,当人类从群婚生活进入婚姻,正义便有了新的含义,此一阶段的正义虽然依然具有物质性和母性特征,但已经受到婚姻制度的约束,而且具有了宗教性,成为“神授的法律”,“立法女神”即为德墨忒尔女神或罗马的刻瑞斯女神,支配这一新阶段的法成为真正的自然法。到了太阳神阿波罗主宰的第三阶段,物质性的自然法上升为精神法则,代表了最终的正义,即爱,绽放着善的法则的纯洁之光。巴霍芬说:“自然法并非由人类创造,而由人类发现,是推动法律发展的伟大的法。”
 
巴霍芬在《母权论》中第一次提出了母权制的概念,论证了母权制在人类历史上的存在。作者通过大量介绍引用吕基亚、雅典、利姆诺斯、埃及、印度、莱斯博斯等民族的神话传说与历史文献,向读者展现了母权并非某个民族或族群特有的个别现象,而在史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是人类早期所经历的多个文化发展阶段中的一个,并且早于父权存在。
 
《母权论》一书被认为是近一百五十年影响最大的著作之一,现代社会人类学的奠基作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学、人类学、心理分析、神话学、哲学乃至文学和艺术等众多领域持续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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