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佛教协会网站刊文批评,以“普陀山”名义上市,难脱将佛教商业化之嫌的不久后,舟山市国资委很快给出明确意见,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资产不涉及任何宗教资产,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涉及任何宗教场所,如果上市通过,不以“普陀山”作为股票名称。
舟山市国资委的决定在短时间内有效化解了一场影响广泛的争论,展现了其依法办事、行为自律的良好意识,值得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仿效。
从国际上来看,涉及宗教术语的商业利用问题普遍存在,通常集中体现在将宗教术语用于商标或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无论使用者抱着什么样的目的,都容易引起相关宗教团体及其信众的反对。在实践中,防止宗教被商业化的使用,通常是依靠相关法律来维护宗教团体的权益。与此同时,企业自律也是避免纠纷的重要条件。只有将企业自律与依法维权结合起来,才能够有效解决有关宗教被商业化的难题,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对于商标领域的涉宗教术语,我国不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大量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其中包括了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2003-2014年,全国共1630件“不良影响”一审案件中,宗教类案件有36件,其中,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有31件,撤销决定的有5件。36件案例中,法院认定有不良影响的有34件,无不良影响的有2件。涉及的宗教及件数为:道教4件,佛教17件,基督教12件,伊斯兰教1件,印度教1件,其他1件。涉及宗教信仰的标志拒绝注册的包括:“观音”、“妈祖”、“碧霞元君”、“玄妙观”、“全真”等。这些商标如果被注册,可能对“相关公众”的道德情感造成损害。“普陀山”一词与此类似。
在美国,对涉宗教术语的商标同样会谨慎对待。美国1946年的《商标法》第二部分(a)规定:如果一个商标由“不道德,欺骗或令人愤怒(震惊)的”元素构成,则美国的商标注册机构可以拒绝注册该商标。在美国1959年的一个判例中,有人试图在香烟上申请注册“SENUSSI”标志为商标,被美国商标注册机构驳回。美国商标注册机构认为,“SENUSSI”是穆斯林的一个宗教团体的名字,而且该宗教团体禁止其信仰者抽烟,因此如果允许该标志在香烟上注册将与该宗教团体的信仰相悖,所以该标志被认定为“不道德,或令人愤怒(震惊)”的标志,被拒绝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