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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经济伦理、寺庙财务管理与预防腐败
发布时间: 2018/8/30日    【字体:
作者:张志鹏
关键词:  佛教 经济 伦理 寺庙财务管理 腐败  
 
 
在现代社会中,中国的佛教寺庙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需要遵循传统的戒律和经济伦理,另一方面,需要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和产权。缺少资金或陷于腐败都不利于佛教的发展,佛教组织所持有的经济伦理和财务管理能否实现平衡,能否为全社会做出示范,这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在介绍中国佛教经济伦理和寺庙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佛教界人士在实践中的多种行为选择,从而为防止佛教组织自身的腐败以及发挥佛教伦理在社会中的反腐败功能提供可能的思路。
 
一、概念界定
 
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教关系,佛教在不同国家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有较大的差别。为了了解中国佛教组织以及他们的经济伦理观,首先需要明确界定一些基本概念。
 
1、中国佛教
 
中国佛教是一个地理位置上和行政区域上的概念,包括了多个佛教宗派。主要有三大语系,即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地区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中国佛教协会(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成立于1953年,政府认可其为中国大陆唯一的全国性佛教组织,各省市均设有地方性佛教协会。简而言之,中国佛教协会以及各省市的佛教协会完全垄断了中国大陆“佛教”的领域,其他人不能擅自以佛教的名义建立组织,发起活动。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广州一个自称是佛教分支的“华藏宗门”被法院判处触犯了“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2、佛教活动场所
 
寺庙是佛教的主要活动场所。截止到2012年,三大语系佛教活动场所有3.3万余座,僧尼约24万人,其中汉传佛教寺院2.8万余座,僧尼10万余人;藏传佛教寺院3000余座,僧尼13万余人;南传上座部佛教寺院1600余座,僧人近万人(其中比丘2千多人)。现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佛学院38座,佛教期刊100余种,较有影响的佛教网站近200家。各地佛教界均设有公益慈善组织和佛教文化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佛教徒人数有1亿多人。[2]需要特别说明地是,佛教协会是注册的社会组织,但是佛教寺庙本身却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在实践中,其法律地位主要有4种类型:(1)由宗教团体代理。(2)少数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3)通过另设公司法人,维护自身权益。(4)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证书。[3]虽然2011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发文《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佛教寺庙开设银行账户,但其作为法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依然受到一定限制。
 
3、政府对佛教团体及寺庙的管理体制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其一项职责是“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4]“多年来,事实上寺院既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又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和当地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简称“教务”)上的领导。”[5]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接受佛教协会教务上的领导。”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对佛教寺庙具有多方面的管理职能。佛教寺庙在日常建设、维修、管理和使用上至少受到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房产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文物部门、园林管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
 
4、腐败
 
在中文里,“腐败”是口语常用的一个词汇,与英文corruption一词基本对应(另外两个常用的词汇bribery基本上等于汉语中的“贿赂”(罪);embezzlement大体上等于汉语中的“贪污”(罪))。腐败犯罪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手中掌控的公共权力去获取个人私利,而这里所说的“公共权力”既包括政府官员掌握的公权力,也包括私营经济组织的官员所掌控的公权力。而所谓“公权力”,就是人类群体赋予作为领导主体的个人或团体支配属于该群体或成员的价值资源的一种能力。公权力可以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大类,而后者就包括了私营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支配集体价值资源的能力。基于现代公权力理论之上的腐败内涵,与传统皇权社会中的腐败一词有特定的差别。在中文语境中,与腐败犯罪最接近的概念是“职务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6]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中国法学家看来,中国腐败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了“信仰缺失”和“道德下滑”。例如,一个文章中写道:“曾经占统治地位的共产主义信仰已经黯然失色,而复苏或外来的宗教信仰也难成大道。虽然在我们的身边能够看到许多自称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人,但其中纯洁的信仰者恐怕为数不多。一些佛教圣地的过度商业化就是例证。于是有人感叹,就连寺庙里的和尚都“一切向钱看”了,中国人的信仰何在!如果平民百姓只信仰金钱,社会中就会有很多的坑蒙拐骗。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只信仰金钱,国家中就会有很多的贪污受贿。因此就腐败犯罪而言,各路官员的信仰缺失确为原因之一。”[7]
 
二、基于文本和传统的佛教经济伦理观
 
在介绍中国佛教具有什么样的经济伦理观念之前,需要简要说明几点情况。一是实践中佛教组织或僧人、佛教信徒的伦理实践与佛教文献中所记载和要求的伦理是有一定区别的。二是随着时代的演变,佛教的经济伦理观念也是在逐步变化的。三是佛教内部不同团体在经济伦理观念上是有着一定差别的。
 
有的研究者从浩如烟海的佛教经典中梳理了一些最明确的经济伦理观念,有的研究者则从佛教的基本教义出发推导出其内含的伦理要求。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提出什么样的佛教伦理都能够找到一定的教义或文字上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我们提出两个截然相反的佛教经济伦理观念,也会找到相应的材料支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每一个具体的佛教团体或寺庙、僧人、佛教徒所相信和实践的是什么样的经济伦理观念。
 
从佛教的教义来说,佛教经济伦理来源于“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价值取向。在这一基本价值取向下,对佛教徒从事经济生产、交换、消费及分配等活动提出了具体的伦理要求。[8]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佛教经典文献中至少有下列经济伦理观念。
 
1、佛教经典文献中重视物质生产的作用,贫穷是引发苦难和战争的根源,[9]佛经中不仅记载和肯定了农业、畜牧业、工业和商业等物质生产的方式,也强调了僧人的职责是进行精神生产。在生产手段的正当性上,佛经提出了“四具足”的条件,强调靠自己的知识和劳动来从事生产,合理应用财物,结交有益的合作朋友,善于理筹划财。同时,批评了利用色情、杀、酒、赌博等手段谋利的。在生产要素上,佛经中充分肯定了劳动的多种功能,把劳动看做是一种修行的方式。佛经中还阐述了投资生利的观点,在不同的场合下,对货币得出不同的评价,将金钱比喻为“毒蛇”,也曾比喻为成道的“资粮”。[10]
 
2、佛教经典用务实的态度论述了商业活动的价值并提出了相应的伦理要求。佛教在商业上追求的是普遍利益,提倡发展商业首先在于造福社会贫弱。佛教认为商业经营的成功须具有全力以赴和专心致志的务实精神和善始善终的敬业精神。知识技能的获得作为商业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将外在的商业经营和内在的人生道德修养的经营相结合。佛教崇尚积累财富从小开始的理念,反对不择手段的暴富妄想,反对用欺诈等非法的手段牟取商业利益。佛教在要求商业经营活动应依法纳税的同时,也对当政者提出了支持商业发展的要求。[11]
 
3、佛经中虽然没有对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腐败行为提出明确的伦理观念,但对于类似的非法牟利行为进行了批评。在佛经中提出“犯国制戒”,表明经济行为要遵守国家法令。佛经中也曾列举了十种非法的逐利行为和交易活动,包括窃取他财、违法贪污、抵赖债务、吞没寄存、欺罔共财、因便侵占、籍势苟得、经营非法、诈骗投机、赌博淫业。如果从腐败行为所具有的贪婪、作恶的性质上来说,在佛教经典里到处充满了反贪腐思想和遵守戒律的行为要求。
   
上述介绍或许只反映了佛教经济伦理的部分内容,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佛教徒都完全赞同。进一步来说,这些伦理观念能不能在实践中成为佛教徒或其他人的行为规则,还要取决于他们对于现代经济、社会和法律的了解,取决于约束他们自身行为的法律和政策。
 
三、中国佛教寺庙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佛教的经济伦理特别是反腐败伦理而言,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佛教信徒自身经济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约束。正如我们在对“腐败”一词界定时所指出的,腐败与公共权力的滥用分不开的。具体对中国佛教而言,其经济伦理对于制约腐败的效果如何,通常也反映在对于国家(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以及佛教组织本身的制约上。这些制约一方面体现在伦理观念的影响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法律和政策的约束下。限于篇幅和资料,本文仅讨论佛教组织所受到的法律制约和经济伦理影响下的行为方式,不对佛教经济伦理如何影响政府组织及企业组织的状况进行分析。需要说明地是,研究佛教经济伦理对一些信仰佛教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有怎样的影响,是否能够有效降低他们的腐败可能,是值得探索的很有价值的问题。
 
就佛教组织特别是佛教寺庙而言,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他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在中国大陆,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包括佛教寺庙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做出一个专门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最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佛教寺庙“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级政府中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3、“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一)宗教事务支出;(二)基本建设支出;(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四)日常性支出;(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六)其他支出。”“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4、“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虽然从文字上来看,上述对佛教寺庙财务的管理方法似乎已经设置了严格的行为边界,但是,几个关键的背景情况使得这一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可能后果。
 
一是佛教寺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且难以落到实处。寺庙财产中的不动产,政策规定属于社会公有。1981年最高法院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上海一个批复中说,寺庙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和市道教协会。寺院只有使用权。遵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寺院的使用权虽然也是一种财产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确定下来。加上1983年国发60号文件国家文物局在寺观“属社会所有”的括弧内注为“即国家所有”。所以,佛教寺庙的产权问题更为复杂。
 
二是佛教协会虽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对寺庙财产没有直接的管理权;拥有财产管理权的佛教寺庙本身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事实上,中佛协对全国佛教是教务上指导,经济上没有任何调控权力,只能在修行、道风、戒律方面提出建议。
 
三是佛教寺庙的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而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本身也是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此可见,作为寺院管理组织负责人的住持个人对于寺院的动产具有非常大的支配权,内部监督很难制约负责人的个人决定。
 
四是登宗教活动场所的记管理机关即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对寺庙财产具有指导、监督等管理权力。现在许多大的寺庙,都是政府宗教部门监督,寺庙资金很少能够转出去做别的事。例如,浙江许多寺庙很富,中国佛协比较穷,寺庙想给中国佛协捐些款,当地政府不准许,无法资助中国佛协。与此同时,根据《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这就意味着,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对寺院住持和所拥有的寺院财务的监督管理权力,对于寺院财务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五是在寺庙住持拥有较大动产支配权和宗教事务部门拥有单一监督权和较大负责人任免影响力的情况下,中国佛教寺庙存在着多个层面的腐败的可能。一方面是寺庙住持个人有可能利用公权力为个人谋私利;另一方面宗教事务部门的官员也有可能利用公权力为自己或部门谋私利。后一种可能虽然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但已经有多个案例表明此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检方指控其从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欧阳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工作期间(2005年—2011年担任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瓯海区道教协会及佛教协会为其报销个人在瓯海宾馆等处消费的28笔餐饮费用共计41527元。[12]再如,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11年年底,钮泉松在担任桐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科科长、副局长期间,利用具体负责桐乡市范围内宗教场所基建项目的设计、规划、招投标和项目质量等监督、检查以及协调、管理民宗相关事务等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寺庙工程承包商所送财物,共计价值37.4万元。[13]再如,原宾川县宗教事务局局长、宾川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晏荣,在修复佛教名山鸡足山的招投标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雕塑公司人民币52万余元。2009年12月31日,宾川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晏荣有期徒刑11年。[14]
 
四、佛教寺庙财产管理的多样化做法
    
在现有的法律、管理方法之下佛教寺庙财产管理上的具体状况怎样呢?会不会出现腐败行为?显然,这没有一个标准的统一的答案。事实上,中国佛教寺庙虽然在同样的法律和政策监管之下,但在理解和运用经济伦理上却有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做法和后果。
 
通常而言,佛教寺庙的财务机制包括内部分工管理和民主决策两个方面。在内部管理分工上,中国佛教寺庙住持、班首(包括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执事(包括监院、知客、维那、僧值)各司其职,虽然住持对外代表寺庙,对内综理寺务,但各项具体事务的集体分工管理的。在财务收支决策上,“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然而,这只是一种从政府政策和寺庙传统角度而形成的规则,但是在实践中并不能够完全做得到。因为,在不同的寺庙里,内部管理分工并不一定能够建立起来,民主决策也有可能流于形式,通常变成住持个人“说了算”。一些比较大型和传统规制好的寺庙,负责人是僧众推选的,负责人就必须严格遵守寺庙丛林制度,有各个堂口,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没有个人说了算的。但是,一些小的寺庙或者制度不严格的寺庙就很难建立和遵守丛林制度。此外,如果寺庙负责人不是寺庙常大众选出来的,而是某个政府部门选定的或者请来的,也很难受到大众的监督。
 
在调查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佛教寺庙财产管理的实际做法可以看作是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多样化选择。一种极端情况是僧人遵行“不捉金钱戒”,尽可能地杜绝物质财富和商业的事务;另一种极端情况则是寺庙住持触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将寺庙财务占为己有。而大多数的寺庙则处于这两个极端情况之间,通过建立有所差异的管理机构和程序来管理寺庙的财产。
  
 1、持“不捉金钱戒”的辽宁海城市大悲寺
 
在2000年,妙祥法师应当地政府及信众邀请率僧团到大悲寺常住。该寺有僧众90多人,发心出家及常住护持居士100多人。大悲寺僧团遵循佛陀遗嘱,以戒为师。修行方式、日常规则都遵照佛制的戒律制定。大悲寺常住必须遵守八项要求,第一项就是持不捉金钱戒。具体而言,是指佛制僧人不得储备使用金钱。全体僧众不畜金钱,不接受金钱供养,寺院不设功德箱,禁止放钱,彻底杜绝僧人摸钱隐患,安心办道。同时,大悲寺制订完善了客堂、禅堂、库房等各项规约。由住持和尚按照丛林请职制度,设立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等僧团执事,组织健全,各负其责,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大悲寺没有财务,没有银行帐号,所有的开支消费都是信徒供奉和供养的。大悲寺这样的寺庙在中国是极少数的,其严格的戒律不仅防范了腐败的产生,也对商业活动设立了界线。
 
2、居士参与管理的江苏省太仓市同觉寺
 
自2009年,太仓市佛教协会全面接管同觉寺并推举曙提担任负责人后,该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和寺务管理的机构和程序。在财务管理方面,同觉寺建设初期财务管理混乱,账目极不透明。自曙提法师入住后,便挑选专业的居士,建立财务制度,完善管理。目前寺院有财务总监1名、出纳、会计各1名,都由既有信仰又有专业资质的信众担任。目前除了每年接受地方宗教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外,每月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得到广大信众的一致认可。在寺院重大事项决策上,同觉寺成立了寺务管理委员会及寺务监督委员会。寺务委员管理会议每年举行四次季度会议,12次月度会议,众法师与众居士在会议中民主讨论决定寺院日常管理事务。寺务监督委员会有成员12人,他们中有的是为寺院建设出钱出力的企业家,有的是在寺院生活多年的老常住。寺监会每季度列席寺管会会议,监督寺院日常工作。同觉寺在财务管理上是较为典型的依据民主程序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了腐败行为,也有效促进了寺庙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寺庙已经建立了类似的管理制度。
 
3、几位因腐败行为而被判刑的寺庙负责人
 
作为佛教寺庙财务管理的另外一个极端,那就是因为其腐败行为而触犯了法律的住持及其寺庙。笔者收集到了6份佛教寺庙住持因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而被判刑的判决书。从这些判决书中,可以发现这些住持在遵守财务管理规则和经济伦理上的一些特点。这6位被判刑的僧人分别是:
 
2010年,湖南娄底天籁寺住持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1年,法院认定江西省石城县宝福寺住持赖才显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寺庙80余万元款项被赖才显挥霍一空,甚至有女鞋等私人物品在报销单中出现。
 
2013年,河北石家庄市临济禅寺负责人公某某以临济禅寺名义将资金借给一同学的公司使用(后全额归还),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法院判处福建泉州某寺住持、场所负责人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寺院受捐钱款并用于支付其前妻和子女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学费等。
 
2014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乙利用担任XX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便利条件,于2012年冬将寺庙内的青铜罐子等物盗走并出卖。法院判决牟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江西会昌县吉祥寺住持韩遵琼因职务侵占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利用自己管理寺院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寺院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和旅游。
 
从上述6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寺庙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受到严格限制,隐含的违法风险较大。例如,上述案例中河北石家庄市临济禅寺负责人公某某仅是将寺庙资金借给其他公司,就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如果说寺院的资金不能够投资或出借,其利用效率显然会很低。二是由于寺庙负责人具有全面的财务支配权,在缺乏信仰约束,或者说本身就是想借佛敛财的话,现有的管理制度很难预防其腐败行为。例如,湖北娄底天籁寺中也有财务制度,规定了300元以上开支需3个人共同签字,5,000元以上开支需开会研讨,两位会计师信徒义务负责寺内财务。但是在实践中,该寺住持圆通大量以天籁寺名义的欠款和借款,全凭其一张字条,个人说了算,寺院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无论是外部的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还是内部信众的监督,都很难真正制约寺院负责人的腐败行为。监管更多是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防范。
 
上述三个类型的案例反映了中国佛教寺庙在财务管理上的多样化做法。既有完全依赖传统严格的经济伦理的自我约束,也有依据现代民主管理和经济伦理共同发挥作用的规范做法,还有经济伦理和管理制度都不起作用的违法行为。将这些不同做法结合起来,或许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中国佛教的经济伦理在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发挥佛教经济伦理预防腐败功能的建议
 
伦理和法律通常被看作是防范腐败行为的两个重要约束方法。对于中国佛教人士而言,这两个约束能不能起作用,不仅要看文字表述的法律、戒律和教义,更要看在实践中的执行。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言,佛教经济伦理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应该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不仅佛教团体、佛教寺庙和佛教徒们需要明确的经济伦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对于那些信仰佛教的企业家、普通民众也需要遵循佛教的经济伦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即使对于一些信仰佛教的政府官员而言,遵循佛教的经济伦理同样让他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腐败犯罪。不过,就现实情况而言,要发挥佛教经济伦理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还有大量的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这些工作既包括法律的完善,也包括佛教经济伦理的创新。
 
具体而言,能够起到预防腐败的佛教经济伦理需要建立在以下制度和思想变革之上的:
 
一是让包括寺庙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从而能够具有更为明确的各项权利。
 
二是从法律上确立现有佛教寺庙的不动产产权性质,使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并逐步统一。
 
三是合理安排佛教寺庙中动产的使用途径和方法,其权利应归佛教寺庙的法人所拥有。
 
四是在佛教寺庙住持等负责人的任免上减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影响,按照民主自治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任免。
 
五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佛教寺庙积极推动经济伦理的现代化和多元化。所谓现代化,是指佛教僧众需要在了解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上,针对现代社会的需求,形成更为明确的经济伦理观和行为戒律。所谓多元化,是指各佛教寺庙依据各自定位特点,形成独特的经济伦理观,各种经济伦理观多元并存,接受信众和社会的判断、比较和选择。


[1]张志鹏(1973- ),男,宁夏盐池人,安徽工业大学客座教授,从事宗教(灵性)经济学研究。
 
[2]中国佛教协会网站介绍,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bhjs1/

[3]张雪松: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已是当务之急,《中国民族报》,2016-08-2。

[4]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介绍,http://www.sara.gov.cn/gjzjswjjgjj/jqgk/index.htm

[5] 徐玉成:《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44页。

[6]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7]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8] 谭苑芳:《佛教经济伦理学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页。
[9] 《佛说长阿含经》卷六中说到:“有贫穷已始有劫盗。有劫盗已始有兵杖。”载《大正藏》,册一,第40页。
[10]谭苑芳:《佛教经济伦理学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9、119、171页。
[11]圆持:佛教商业伦理思想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http://www.fjnet.com/fjlw/200904/t20090414_116821_1.htm
[12] 瓯海民宗局原工作人员欧阳某某涉嫌受贿昨受审-温州日报瓯网 - 温州新闻门户网 - 温州日报主办
http://www.wzrb.com.cn/article567618show.html
[13] 浙江省桐乡市民族宗教局原副局长受贿一审获刑十年_新闻中心_正义网
http://news.jcrb.com/jxsw/201206/t20120615_884402.html
[14] 原宾川县宗教局局长受贿获刑11年 “黑钱”被骗15万不敢报警_云南网
http://api.yunnan.cn/2008page/dali/html/2010-01/06/content_1034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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