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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转居”进程中回族寺坊的分化与整合——以宁夏W村为例
发布时间: 2018/9/29日    【字体:
作者:赵利生 马志强
关键词:  村转居 寺坊 共同体 分化 整合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阶段,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格局不断分化,亟须整合和重建。本文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W 村进行长期民族学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该村回族寺坊的发展作了专门研究。以共同体的视角分析寺坊在“村转居”进程中面临的“共同体困境”,探讨作为一种精神和生活共同体的寺坊如何在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中重塑“共同体精神”,认为民族地区在新型社区建设中应该注重民族文化的积极因素,发掘并培养人们的社区共同体意识,重塑社区共同体精神,促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和谐共栖的社区共同体。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近郊的一些乡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乡村的经济基础、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格局等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转为市民,农村社区转为城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转为社区居委会,学界将这类社区称为“村转居”社区,它是城镇化进程中拆“村”建“居”而形成的一个过渡性社区。“村转居”不论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北内陆偏远地区都广泛存在,并成为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回族相对聚居的西北地区,寺坊普遍存在于村落或街巷。从地理空间来看,回族寺坊就是以清真寺为核心,聚合村庄或街巷内的回族而自然结成的生活社区,有其独特的居住格局和民族生活方式。在农村地区,大的寺坊由数十个村落结成,小的寺坊则由一个或数个村落结成。随着“村转居”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乡村回族寺坊正面临着清真寺拆迁重建、寺坊人口流动、坊民居住格局与生计方式改变等情境。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在2015 年7 月至2018 年2 月期间,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村转居”进程中的W 村①进行了累积约十个月的民族学田野调查,并对该村的回族寺坊进行了专门研究,通过长期深入的参与观察和无结构式访问收集了大量较为详尽的田野调查资料。本文从共同体的视角来分析该寺坊在“村转居”进程中面临的“共同体困境”,探讨作为一个精神生活共同体的回族寺坊如何在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中重塑“共同体精神”,从而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① 遵照研究惯例,为保护研究对象的隐私,本文涉及的地名和人名均作匿名化处理。
 
一、共同体视角下的寺坊
 
“寺坊”是我国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维吾尔族等民族聚居人口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也称“教坊”“哲麻尔提”或简称“坊”,通常以清真寺为核心,聚合周围村庄或街巷的穆斯林而自然结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马强等学者在对宁夏韦州的寺坊研究中将寺坊视为一种“宗教社区”[1]。在笔者看来,寺坊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并非是等号关系。社区的概念一直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深入而发生着变化,有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进行了分类:一是侧重地理的或结构(Structure)的概念,主要涵盖社区的地理疆界与服务设施等方面;二是侧重心理的或互动(Interaction)的概念,即从社区的心理互动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着眼;三是侧重行动的(Action)或功能的概念,主要包括社区的社会变迁与参与行动等方面[2]。当前关于社区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共同体取向,主张将共同体意义作为社区的基本意涵;另一种是“社会管理”取向,将社区视为地理空间与管理意义上的社会单位[3]。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社区”的概念在中文语境下与原有的学术意蕴发生了一定偏差。中国本土特色的社区建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直接借用“社区”这一学术概念来命名基层社会的治理单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基本沿用自然称谓,如日本的“町”[ 4 ]、美国的“邻里”(Neighborhood)[ 5]等;二是当前中国社区建设中所指的社区基本为“法定社区”,即法定的地域社会共同体,而不一定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社区的边界即为行政管辖边界;三是我国社区建设是社会建设在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实践和体现,具有国家力量主导的特点[ 6]。这样看来,我国的“社区”概念在社会实践语境与学术语境之间发生了偏离,在具体研究中很难将寺坊用社区的概念来定义。笔者从强调人群关系要素的“共同体”概念出发来探讨寺坊,并不否定社区的视角,而是用共同体的视角来审视社区与寺坊。
 
学术界关于“共同体”的定义近百种,我们很难为共同体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滕尼斯认为“共同体(Gemeinschaft)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7]。在共同体中,“人的一切结合”是“优先”于各种个人的,被设想和感到放在个人的“前面”,而且按照个人的本质和人格,它们也承载着或者制约着各种个人;而社会(Gesellschaft)则是以个人的人格为前提,作为结合是依照各种个人而形成的,并且受他们的制约[8]。共同体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某些共同特性和要素的特殊社会群体关系,这种绝对共同性的理想形态实际上在当今社会是难以找到的。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已经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但鲍曼认为,共同体是“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上的政治组织,而且还可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9]。这就使得“共同体”一词的外延变得宽泛,内涵也因此丰富。从人类的发展和现实生存方式来看,既然共同体是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相互交往,那么必然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若从社会学的严格意义上来使用这一词语,我们可以将共同体理解为某一人群在某一地域范围的共同生活,“族群”“社区”等概念也都可以用相应的共同体来表达,如民族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地域共同体等。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当代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在研究城市街区时尤为强调“共同的地域”这一特征,所以该语境下的community 通常被理解和翻译为“社区”而不是“共同体”。这一“社区”概念强调了几个要素:共同的地域、一定的人群、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情感或意识等[10]。我们可将“社区”视为一种“地域生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综合来看,“共同体”的概念要根据语境的需要来认识和界定,它可以突破地域界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关系;由于它具有某些特殊的共同性质和要素,因此能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关系而存在”[11],为研究某一共同生活的具有共同或相似特征的人群提供概念基础。
 
本文所述回族寺坊,用共同体的概念定义,是指以信仰伊斯兰教为纽带的回族相对聚居在以清真寺为核心的地域范围内,根据共同的民族文化规范、生活方式并承担共同义务而进行实践活动的生活共同体。之所以用共同体的概念来定义寺坊,是因为就笔者的调查而言,回族寺坊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村落社区的地理区域,而是属于村落社区这个地域生活共同体的一部分,其地理边界是模糊的,文化边界才是核心;村落中寺坊的回族坊民与汉族是共居的状态,回族个体对寺坊的认同与村落社区的认同是共存的。因此,共同体的概念对于研究混居在村落中的回族坊民及其与村落社区整体的关系,尤其对回族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村转居”前后的W 村及寺坊概述
 
(一)“村转居”之前的W 村及寺坊
 
W 村是宁夏中部黄河灌溉区的一个行政村,辖7 个队(村民小组),距市区约4 公里。截至2015 年,村庄总人口1895 人,民族成分主要为汉族和回族。其中汉族人口1175 人,占总人口的62%;回族人口720 人,占总人口的38%。作为黄河灌区的农业村,村民人均耕地约1.2 亩,主要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辅之以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同时有部分家庭从事家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编织业等。村庄内传统的居住格局是回汉混居(如图1),回族相对聚居在七队、六队、二队和一队,汉族则广泛居住在各队中。在宗教信仰方面,村内汉族主要信仰佛教和民间宗教等,有汉传佛教寺院一座,可容纳上千人举行宗教活动;回族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寺一座,能够满足村内回族的日常宗教活动需要。在这个回汉混居的多元信仰的村庄内,村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交往频繁、关系融洽,尤其在农业生产中,农忙时的回汉邻里之间互相“帮工”,相互合作;在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比如在回族的古尔邦节和开斋节时,回族会将自家制作的美食与邻里分享,并无回汉之分,汉族在举行宗教活动时,也会尽量不影响回族。在当地广泛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回民汉民,教是两教,理是一理。”简单来讲,回族和汉族虽然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其哲理是相通的。由此可见该村回汉民族之间彼此熟悉程度较高,相互理解、尊重,关系融洽。
 
村内的回族寺坊,是回族以清真寺为居住核心而形成的一个信仰共同体和生活区域,其地理边界大约处在该村的六队和七队之间。如前文所述,回族寺坊并无明显的地理边界,其文化边界才是核心。除了回汉民族间的文化认同差异外,在村落内的回族之间也存在不同的信仰教派认同,这种认同差异使得同一村落内的回族分属于不同的寺坊。六队和七队的回族及一队的部分回族村民认同伊赫瓦尼,村内唯一一座清真寺也以伊赫瓦尼为主要教派遵守,坊民约一百一十户,约五百一十人;二队的回族和一队的部分回族则分别认同哲合忍耶和格迪目,他们的日常宗教活动则分别是在邻村的哲合忍耶清真寺和格迪目清真寺完成的。传统的寺坊之所以也被称为“教坊”,其实是因为该寺坊具有某一教派的属性,不同教派的信仰者对其有着不同的认同。按照W 村老人们的讲述,村内的回民并非当地世居回民,而是在清朝末期,从城东迁过来的一部分有钱的回民。由于这里的耕地土质特别好,粮食产量也高,他们从本村汉民手中买了一部分土地,又在黄河边开垦了一部分土地,然后W 姓、L 姓、Y 姓、M姓、X 姓等回民家族纷纷在此定居直到今日。关于村内的清真寺,其创建历史并无文本记载,村内老人YSM、XCF、WHQ、LSY 等人传述始建于1895 年前后。该寺曾经历过约四次迁址、翻修、重建,至今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在当地回族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清真寺第一次翻修重建的时间为民国十八年(1929 年),第二次扩建的时间为民国二十五年(1936 年)。1938年,原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提倡中阿并进,在W 村的清真寺内成立了“初级中阿讲习所”,为当时的“高级中阿师范学校”培养学员,后又更名为“阿訇教义国文初级讲习所”。办学期间的在读学员人数在四十人左右,招生范围包括当地回汉各族的学生,培养了几届回汉学生,为当地回汉民族教育作出了一定贡献。第三次恢复重建的时间为1980 年,第四次搬迁重建的时间为1996 年。从W 村的回族和清真寺的历史发展来看,寺坊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回族坊民而言具有深刻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
 
(二)“村转居”进程中的W 村及寺坊
 
W 村的“村转居”工程自2008 年开始,当地市政府按照宁夏建设“沿黄城市带”的战略部署,制定了“西移东扩”的城市规划,在W 村所处的B 乡进行大规模的征地和拆迁活动,而W村正处于城市“西移”建设的重要区域。W 村的土地征收是补偿性的,其中耕地按照每亩两万元补偿征收,用于建设居民住宅、教育园区、道路设施、企业等。2010 年初开始,对村内住房进行征收和拆迁,被征地村民的农业户口开始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证”,并给予安置过渡补助费,费用为每人每年480 元,同时,鼓励村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住房已拆,村民们纷纷投靠亲戚家或者在周边各地租房住。回族村民为了满足日常去清真寺的宗教生活需要,很多人就近租住,或者选取有清真寺的地方租住。寺坊传统的居住格局被打破,坊民暂时离散各地,日常去村内清真寺做礼拜者寥寥无几。当地政府采用“就地安置”的原则。2013 年,第一期居民安置楼竣工,开始搬入部分村民居住。按照征地拆迁协议,村民原有宅基地住房面积的一分地(约67 平方米)可以补偿兑换居民安置楼住房的19 平方米。2013 年下半年,由于村庄规划建设需要,经清真寺管委会和回族坊民讨论协商,由坊民自费筹资对原有清真寺进行拆毁重建。2014 年,第二期居民安置楼竣工,大部分村民开始搬入居住,但有部分村民离开这里,选择在其他社区居住。2015 年初,W 村的征地和拆迁活动基本结束,同年,回族坊民自费修建的清真寺竣工并开始投入使用。至2017 年,共建W 村居民安置楼30 栋,为五层楼或六层楼,每栋楼均为四个单元。在新建的住宅小区里,回族相对聚居在19 号楼至30 号楼(如图1),但以往的邻里居住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分家”和“离坊”两方面,有一少部分村民迁居其他居民安置小区或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居住。在脱离农业生产的土地后,村民开始谋求新的生计,以打工(建筑类、运输类等)、创业(餐饮类、批发零售类)为主要生计方式。
 
根据W 村实施“村转居”的实际情况来看,面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当地经济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服务体系等均发生了一定变化,正在有序推进农民的市民化。虽然村民户籍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社区人居环境看似城市社区,但是其生活习惯等方面依然有农村社区的印记,“村转居”社区实际上还是一种过渡型社区。“村转居”是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项系统工程,虽然国内各地实施措施各异,但必然要涉及基层组织建设、集体土地和资产处置、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处置、村民农转非、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社保及群团组织关系等问题。W 村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还依然保留着原有的行政村建制,管理方式上也是按照原有村民户籍来进行跨区域的人口管理,而非特定区域的行政管理。因此,W 村的“村转居”还在实施中。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对于回族寺坊而言,“村转居”所带来的征地和拆迁等活动,使得村落中的回族寺坊出现了分化现象,寺坊内原有的居住格局、生计方式等结构被打破,部分回族坊民脱离寺坊迁居他地,又有部分回族从他地迁入这一寺坊。在“村转居”进程中,传统的回族寺坊正面临着挑战,亟须重构与整合。
 
三、村落寺坊的分化与困境
 
在快速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村转居”工程的实施,给W 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原来相对封闭、静止和同质的乡村社会,逐渐呈现出了开放、流动和异质性的特点,农民逐渐从血缘家族、传统村落等地方性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村落社区的分化由此发生。从发展变迁的角度看,社会和共同体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就共同体而言,它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更强,但是伴随着社会的日益分化,在现代性条件下社会关系脱离了具体的社会互动环境,共同体也会在更为广阔的时空范围内被重构。寺坊作为一种共同体,同样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不断地“分化-整合”过程中。通常来讲,分化是事物从同质性向异质性的变化,社会分化是社会系统的结构中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某一结构要素发展为承担单一功能的多种不同结构要素的过程[12]。社会分化的维度体现在三个方面:社会分工是社会分化的横向维度,是社会分化的基础与前提;社会分层是社会分化的纵向维度,是资源占有的分化标识;系统功能分化是社会分化的深化维度,是现代化的重要形态[13]。同时,社会分化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社会分化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功效,社会通过其内部结构的不断分化来适应环境,寻求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分化会加大社会整合的难度,并非所有的分化都必然使结构要素有效互补和协调发展,有些社会分化可能会造成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等。总之,社会分化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的特点,社会分化激发了社会活力,也增强了社会发展的张力,社会流动性的加剧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多维与多元,社会发展的风险随之增加,这对社会整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重视社会分化所产生的多方面影响。W 村的实际情况是,出现了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分化和分层问题。
 
横向维度上主要体现为村民的职业分化,从较为单一走向多元职业。W 村征地拆迁后,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被彻底颠覆,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开始从事非农产业。一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即受人雇佣的打工者。他们不用投入什么资本,通过打工来获取经济收入。W 村的村民一般不会外出打工,大多集中在当地市区和郊区,主要从事建筑工、修路工、园林绿化工、餐饮业服务人员、司机等职业,这类职业者较为普遍。二是商贩个体户。他们大多在征地拆迁之前有一点从事买卖经营的职业积累,主要从事贩卖蔬菜瓜果、粮油,卖夜市小吃,开出租车,制作家具,修理机电等多种职业,这类职业较多和回族传统上善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有关。三是新兴私营企业家。这类人很少,他们大多在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经营,后来极少数人成立了建筑公司,如今W 村的村民LHJ 所注册经营的HY 建筑公司,已经成为该市最大的地产企业。四是村社工作人员。“村改居”之前,W 村的村干部可以说是兼职,有事办公,无事在家。如今要改建行政社区,社区职能细化,工作人员扩充,村干部更新换代,成为了坐办公室的“上班族”。最后就剩下无业者。他们大多是家庭妇女、老人及无法再从业者,这在村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W 村的职业结构变迁,是“村改居”进程中征地拆迁的直接结果,是村民另谋生计的一种理性选择。在城市化和市场化的作用下,社会分工细化,村民谋求生计的职业分化成为一种必然。
 
纵向来看,职业分化同时引起了村民在经济收入、声望、权力等方面的差异和分层。从经济收入来看,新兴私营企业家是最高的,其次分别是商贩个体户、打工者、村社工作人员及无业者。从声望层面来看,村落传统的长者威望已经衰落不见,新兴私营企业家成了村落中声望最高的,他们也是村中的致富能手,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其次分别是村社工作人员、商贩个体户、打工者及无业者。在权力获得方面,村社工作人员作为基层权力的代表,在村社中地位最高。
社区社会分化一定程度上对社区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也造成了贫富差距扩大、发展不平衡、阶层利益矛盾凸显等问题。村民个体的“个性”得到了空前的凸显。个体进入社会和市场的大潮中去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逐渐忽略了村落集体中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村落中的传统权威逐渐衰弱,村落社区的动员能力下降,公共事务的参与度降低了。村民从地方性的村落社区离散出来,虽然在社会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自主,但也面临着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衰落的危机。
 
寺坊是寓于村落社区中的一个独特单元,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分化,其实质是社区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或缩影。寺坊作为村落社区中一个以信仰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除了具有上述村落社区分化所遭遇的共性外,又有其特殊性。寺坊分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寺坊组织及成员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因为社会分化不只是财富与权力分配的分化,还有人们自我意识的分化。从寺坊分化的影响来看,寺坊共同体的分化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共同体困境”①,主要体现在寺坊成员构成的变化、成员宗教生活的式微、寺坊组织管理的弱化以及寺坊文化观念的分化等方面。
 
(一)寺坊成员构成的变动
 
“村转居”之前的寺坊成员,主要是由W 村六队和七队的回族构成的,数量相对稳定,相对比较单一。“村转居”工程的实施,首先使原来的寺坊成员暂时散落各地,居民安置后,原有寺坊成员并未全部回归,同时,又有其他村落的部分回族落户在安置小区,这些新的回族居民就成了寺坊的新成员。这样一来,寺坊成员看似因简单的人口增加而变得多元化,实则隐藏着新成员对于寺坊的认同以及寺坊对新成员的接纳等问题。
 
(二)宗教生活的变化
 
在传统的村落寺坊中,坊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与信仰实践紧密相关,坊民们共同参与宗教信仰活动或者在家庭中举行宗教仪式,都是维系寺坊共同体的重要方式。当人们从土坯房或者砖瓦房的院落搬进不到一百平方米的楼房后,原有的生活生计方式被打破。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分家”,原有的主干家庭呈现“核心化”的趋势,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空巢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尔麦里”(宗教活动)仪式不再像以前那样有更多的坊民参与,掌握宗教生活知识的老人与缺乏宗教生活习惯的年青一代之间的断裂愈加明显。在老人们看来,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出现了危机。
 
(三)寺坊组织管理的变化
 
寺管会是寺坊事务的自我管理机构。在W 村,寺管会的主事者被称为“学董”,坊民们推举本坊具有一定威望和经济资本的人来担任,学董再根据寺坊管理的需要,提名推荐几位热心寺坊事务的坊民来担任寺管会委员。寺管会主要负责选聘或解聘本寺坊的掌教阿訇和其他教职人员,筹办集体性的寺坊宗教活动并为家庭的宗教仪式生活提供便利,举办经堂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维护和建设清真寺基础设施,筹集和管理寺坊经费及公共财产等。随着新的居住生活所带来的消费成本的增加,坊民们的经济危机感增强,固守在寺坊虽然可以满足宗教生活便利的需求,但是经济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在寺坊事务上,一些坊民不再热心参与其中,而是忙于自己的生计,坊民的“原子化”现象凸显。这样一来,寺坊对于坊民的组织约束力逐渐弱化,传统的寺坊权威也逐渐失去了“话语权”,坊民的个体化倾向增强,坊民个体与寺坊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变得模糊起来。
 
(四)寺坊文化发展观念的分化
 
在传统的村落寺坊中,寺坊结构和功能发挥是相对稳定的,寺坊的文化观念体现为一种较为单一的文化共同体精神。当传统的寺坊结构被新的社区生活所打破时,寺坊成员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时空观念等会在寺坊变迁过程中显现出差异。随着差异逐渐扩大,一部分成员出于对传统寺坊生活的执念而认为应该固守传统文化,另一部分成员则认为应该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传统的寺坊理应有所改变。寺坊文化观念原本就是寺坊成员共同体意识的集中体现,乡村社区的急剧变迁,使得坊民个体在自身发展方面困难重重,对于寺坊该何去何从更显得无所适从,曾经共同遵守的传统寺坊价值规范成了坊民们再度思考的内容。寺坊诸方面的分化反映了其文化观念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演进过程,这种演进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首先体现在坊民与寺坊整体之间以及坊民个体之间文化发展观念的矛盾对立上。
 
总之,传统的寺坊结构发生了变迁,且更多地表现为作为寺坊主体的坊民的分化。在宗教与生活的关系层面,既有恪守宗教功课、言行虔诚的坊民,也有仅坚持日常民俗习惯的坊民。前者将信仰功修基本融入到了日常生活,并把生活当作是信仰的实践;而在后者看来,那些具有宗教含义的生活方式也许只是一种民族文化传统或者生活习惯。随着现代化的急速发展,上述差异更加凸显,寺坊集体的共同规范对坊民个体的约束力降低,其价值追求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个体化倾向。若以坊民对待宗教与生活的观念和坊民个体与集体的价值取向来建立模型(如图2),这一模型也许具有“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特点,坊民分化的不同类型可以得到清晰体现。Ⅰ区域代表弱信仰强群体类型,Ⅱ区域代表强信仰强群体类型,Ⅲ区域代表强信仰弱群体类型,Ⅳ区域代表弱信仰弱群体类型。寺坊共同体与坊民之间是一种互构关系,寺坊共同体精神的强弱也可以通过这个模型表现出来。寺坊面对诸多分化困境,亟须调适和整合。
 
① 郑杭生等人认为,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普遍面临着“居委会困境”和“共同体困境”。在社区建设中,社区认同和社区参与严重不足,社区只是一个地域的概念,社区建设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的状态,社区居民归属感不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使得社区建设成了政府的“独角戏”,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体困境”。同时认为,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导致的人际关系疏松化和日常生活公共化。本文并没有把寺坊等同于行政社区来进行讨论,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共同体来阐释。
 
②根据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类型分析方法,笔者将坊民的价值观念用横轴的神圣化和世俗化、纵轴的集体化和个体化概念来分析。作为理想类型,这四个极的终极取向并不会绝对存在,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来反映其属于哪个关系范畴,具有哪一类型的特征,进而来理解和解释事物或现象变化的原因。
 
四、寺坊的整合:重塑共同体精神
 
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的过程。对共同体的分化而言,积极有效的整合可以提升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和稳定性,同时与外部社会保持或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分化问题进行协调整合,势必会带来一定的矛盾或冲突。通过以上关于W 村寺坊分化的分析,我们发现寺坊在以“村转居”为主要形式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诸方面的“共同体困境”。这种困境的形成表面上是“村转居”直接导致的结果,事实上隐含着在现代化的时代洪流中,传统村落社区的结构已然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情形。不论是村落社区还是寺坊,在拆“村”建“居”的外力推动作用下,原有的村落秩序和寺坊秩序首先受到了影响。在寺坊层面,自然的宗教生活共同体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原来能够凝聚坊民之间关系的传统寺坊规范面临着新环境的挑战,坊民的生活也产生了一些个体化倾向。诚然,新建的村民安置小区,为坊民们提供了再次重组的空间和机会,人们不可能很快就抛弃对传统的归属感,人作为一种情感性动物,寻求精神方面的心理安慰是面对现实生活冲击的一剂良药。当人们的日常生活得以安定以后,坊民们又开始在新的生活空间里寻求曾经的集体认同和信任关系。众所周知,现代与传统的鸿沟一旦建立,回到过去并不现实,虽然精神层面的内容不会因为短暂的离散而消失,但集体认同与共同体精神需要逐渐恢复和重塑。寺坊整合是寺坊分化的必然要求,寺坊分化主要体现在坊民的个体化倾向与寺坊组织规范的弱化等方面。在经历分化的同时,坊民对于寺坊的重组也充满期待,这种期待体现在坊民并没有继续在传统解体的社区中迷失,而是主动参与到寺坊重建中,这种“自觉”为寺坊整合提供了推动力。那么寺坊整合的重点并不是为坊民提供健全的生活设施和优美的居住环境等物质资料方面,而是为坊民建立新的互助互信关系,提供信仰和心灵方面的归属感和满足感。在寺坊内部建立起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群体关系,同时与寺坊周围的社群形成一种和谐共栖的生活关系,重塑内外团结和谐的“共同体精神”。基于此,寺坊整合分为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两个方面。
 
(一)内部整合
 
1.寺坊成员的多元融合。在“村转居”安置小区中,除了原来的回族家庭外,又加入了新的回族家庭,寺坊所在地域范围内的回族人口数量有所增加。如前所述,回族寺坊具有内部的教派认同,新搬入的寺坊成员从自己原来的寺坊中离散出来,在进入新的寺坊时要面对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能否忽略自我认同的教派与所处寺坊教派之间的差异;二是新的寺坊能否接纳新坊民。因此,需要新成员与寺坊之间共同认同和接纳才能实现整合。在这样的情况下,W 寺坊主动接纳了新来的成员,并且通过清真寺阿訇的演讲来对新成员表示欢迎。W 寺坊的态度是积极开放的,作为寺坊中唯一具有宗教话语权的阿訇,首先将寺坊的教派意识逐渐淡化,用“乡里乡亲”的邻里关系来消弭新成员的教派顾虑,同时新成员也采用积极的态度融入其中,积极参与寺坊的活动。这样一来,寺坊及其成员结构从以前的单一教派寺坊逐渐发展为多元教派融合的寺坊。
 
2.寺坊管理组织的重组。寺坊在组织管理方面的部分弱化,反映的是坊民个体化与集体化之间的分化,传统的寺坊权威无法在寺坊事务中继续发挥作用,寺管会作为寺坊管理组织,必须通过重组来实现对寺坊的有效管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传统的寺坊权威,总是与他们在寺坊内长久以来建立的家族威望和社会资本有关,而且“在位”时间较长,在处理寺坊事务问题上往往会表现出“独断专行”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的浪潮中,随着人们社会流动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寺坊成员积累了大量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成员与“学董”之间的博弈便会凸显,其权威地位遭到弱化。当清真寺面临拆迁和重建时,传统的乡老集团无法为寺坊提供足够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寺管会也就随之解体,不得不重组。这种看似“功利”而“现实”的情景,在坊民们看来并非坏事,人们转变传统的权威生成方式,通过共同参与协商来选出为大家办事的“学董”群体,寺坊内一些热心寺坊事务的企业老板和地产商人便成了新的寺管会成员。这样一来,清真寺得以顺利重建,众多坊民的个体意见也通过这件事而得到了一种“集体表达”,新任“学董”的权威和声望也因此而得到了树立和巩固。寺坊管理组织从较为单一的以家族为主体的权力结构向坊民共同参与选举的权力结构变迁,正反映了当前社会发展以民主化为制度取向的客观要求。
 
(二)外部整合
 
这里所谈的寺坊外部整合,并不是指寺坊外部空间范围的确定,而是指寺坊同整个社区的关系乃至与外部社会环境的整合。前文提及寺坊的地理边界是模糊的,其文化边界才是核心,这就使其以相对独立的形态存在于村落社区之中。但是寺坊是寓于村落中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文化特征的精神生活共同体,“村转居”虽然改变了人们的家庭居住空间,但并没有打破以前回汉共居的居住形式。寺坊依然属于新社区的一部分,回汉之间在此前的村落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中所建立的互帮互助、理解尊重的共生关系依然存在于人们心中,新社区的重建激发了人们的这种“共同意识”。寺坊开始积极参与到新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村委会也主动同寺坊进行有效的沟通,希望借助寺坊的作用来搭建居民和谐共处的平台。比如W清真寺将一部分寺房提供给社区,用来建设社区图书室,图书室有专人管理且按时开放,居民都可以去借阅;社区也会在清真寺安排一些消防安全、健康卫生等知识的宣传讲座,这极大地增加了居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寺坊能够积极有效地与社区沟通并主动配合社区开展工作,体现了其发展观念的变迁。寺坊不再仅仅是一个内部的共同体,而是与社区所有居民共同构成了一个共生共栖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除了坊民的信仰认同意识外,外部整合加强了坊民的“社区共同体”意识。面对更加开放的社区社会环境,在进行内部整合的同时,外部整合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寺坊的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是寺坊价值观念变迁与共同体精神重塑的集中体现。在寺坊层面,坊民们在重建寺坊的过程中转变了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整合了新老坊民的民族文化认同,坊民们的教派意识逐渐淡化,更加注重信仰生活中的共性,构建了一个异质多元的寺坊共同体;在社区层面,寺坊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同样转变了传统的发展观念,开始积极投入到社区公共事务中,希望通过有效的社区参与来增强人们的社区共同体认同。这样一来,寺坊和社区试图重塑的便是一个回汉共生共栖、互助互惠的和谐生活共同体,促进了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五、结语:构建和谐民族社区的思考
 
通过对“村转居”进程中一个回族寺坊分化与整合过程的分析,我们探讨个案中的寺坊社区如何变迁重构的问题,进而思考当前社会在城镇化、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在社区共同体内部、社区与社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与融合。尤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重塑多元民族社区的共同体精神,促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和谐的多民族社区共同体。
 
共同体的分化与整合过程,对共同体与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从其“分化-整合”的正面效应来看,社会分化可以提升社会活力,积极有效的整合可以增强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与稳定性。与此同时,还可与外部社会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促进共同体的内外协调。但是,社会分化也会增加社会发展的张力,如果不能得到积极有效的协调与整合,共同体的分化势必会带来一些矛盾冲突,压抑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为社会整合提出更高要求。现代社会的发展变迁呈现出社会结构急剧分化的特点,社会整合的难度明显加大。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急剧分化的社会,为了避免更多社会风险、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发生,社会整合或社会重构的方向到底在哪里?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族群等方面都呈现出异质多元的特点,在急剧变迁的社会分化中,共同体所要整合的正是异质多元社会的凝聚力。因此,在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区中,积极有效的整合和重构,不但可以提升社区的内部凝聚力,还可以使社区能够与社会更好地衔接和融合,从而达到二者的和谐,进而为建设和谐社区及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寺坊通过内外整合既实现了宗教内部的多元融合,同时实现了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与有机融合,为宗教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社区作为宗教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关键环节,是宗教适应社会的实践场,通过社区与宗教群体、社区与社会之间积极有效的沟通衔接,进而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寺坊作为一个具有宗教意涵的生活共同体,并没有明确的自然地理边界,而是以宗教建筑符号与宗教仪式符号建立起来的文化边界。回族是寺坊存在的社缘基础与行动主体,共同的信仰和日常生活文化构成了其特有的族群认同意识。这种基于共同信仰或共同意识而建立的人们共同体,学术界称为“宗教共同体”或“精神共同体”。在“村转居”的进程中,坊民对寺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并不仅仅因为共同的宗教信仰,还有人们内心所保存的对传统乡村生活的情感认同。这种认同暗含着人们对土生土长的地方性环境的深刻情感。不论是回族还是汉族,但凡在W 村共同生活过的“乡里乡亲”,都因此而产生了村落社区的共同意识,突破了由回族寺坊认同而产生的民族文化界限,对于整个村落社区而言,这是一种和谐的状态。在这一个案中,村落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终结,终结的也许是外在的住房、耕地、水渠和道路,但新建的“村转居”社区通过寺坊进行积极的内外整合,原先传统村落的共同体精神得到了升华和延续。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正经历着快速城镇化所带来的阵痛,传统村落社区与现代新型社区已经有根本性的不同。“村转居”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壤消失了,传统的村落邻里之间的居住格局和关系网络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住宅小区的楼宇生活。这种急剧转变可能会使个体在新社会环境中出现迷离而产生不安全感,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也许会游离或徘徊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加之当前社会人们的个体化倾向增加,个体在社会浪潮中的社会风险加大,人们对共同体归属感的追求可能也会增加等等。因此,“村转居”工程的实施不仅是乡村物质环境、农民生活家园和职业身分的外在变化,更重要的是农村社区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和乡土社会气质的变化。就我国乡村社会而言,正面临着重大变迁,尤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由于不同民族共居的文化生活环境,其处境更加复杂。
 
习近平主席在2014 年5 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环境和社区环境;又在2014 年9 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以及在实践层面的延伸——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建立,为城镇化进程加快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两个共同”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新的路径[14]。倘若“村转居”仅是化乡村为城镇、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进程,忽视民族地区社区建设中的精神文化因素,忽视民族文化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就必然会呈现出民族成员缺乏交往交流交融、社区认同和社区参与不足等问题。其实,文化具有权力属性,是一种隐性软权力,对于某一民族而言,民族文化会通过各种话语体系、表征体系等来展现其权力的属性,具有一定的治理性功能。所以,在民族地区“村转居”进程中应该注重民族文化的积极因素,发掘并培养人们的社区共同体意识,重塑社区共同体精神,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构建各民族和谐共栖的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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