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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几种主要政教关系类型
发布时间: 2007/8/6日    【字体:
作者:张践
关键词:  宗教 国家  
 
  
                                             张 践
 
 
     近代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用基督教神学作为专制政权的合法性依据,提出了“政教分离”的要求,其英文原文是“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意为国家或政府与教会组织的分离。可是这一重要概念在译成中文时,却“言简意赅”地译成了“政教分离”。由于中文高度概括性与内涵丰富性的特点,当其作为指导我们处理政治与宗教事务的重要原则时,在理解上就出现了诸多的模糊和含混。因为中文中的“政”,不仅仅指政府,还可以指整个政治文化系统;中文中的 “教”,也不仅仅是教会,还可以泛指一切宗教文化体系。所以用“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这样两个简略的标准去分类政教关系,既无法说明世界上多种类型的宗教与各国政治的复杂关系,更无助于科学、合理地阐述宗教影响政治的途径与机制,甚至会出现误解。
 
    过去的政教关系研究,缺乏对政治与宗教这两大文化体系及其关系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分析。笔者认为:政治体系从结构上可以分成政治权力、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三个层面。这三个层次,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般而言,政治权力处于整个政治体系的核心地位,对另外两个层面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总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物质力量,在社会上推行有利于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同样,政治意识形态对于政治文化的形成,也具有导向的作用,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政治意识形态一致的。另一方面,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文化也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当社会即将发生变革时,社会上就会出现与掌权者相悖的、反映对立阶级、阶层利益的意识形态,社会的政治冲突也就随之发生。同样,在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单元,如哲学、宗教、伦理力量的作用下,社会上也会形成与政治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政治文化。总之,政治体系的这三个层面,具有向下兼容但不向上兼容的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它与政治相互作用的形式可以表现在这三个层面上,从而使政教关系表现为四种形态。
 
    第一种是宗教与政治权力实现结合,也就是宗教领袖直接担任政治领袖,两者完全合一,这就是历史上的所谓“神权政治”。这种情况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巫师经常同时担任部落的首领,摩西时代的犹太古国、古希腊祭司治理下的城邦就是如此。进入封建时代以后,这种情况在局部地区依然存在,如我国历史上西藏地区的达赖喇嘛政权,中东的“哈里发”政权等等。这时的犹太教、古希腊宗教、藏传佛教或伊斯兰教,就当然地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并在社会上形成对神权领袖绝对服从的政治文化。
 
    第二种是宗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的结合,也就是某一种宗教被宣布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这就是历史上的所谓“国教统治”。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是各国君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一切行为是否“合法”的终极依据,宗教统治着人们的精神生活。近现代中东地区还有不少国家将伊斯兰教定为 “国教”,以伊斯兰教教义代替宪法。社会上虽然有世俗的政治统治者,但宗教仍然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政治文化的中心。由于此时宗教组织与政权机构已经相互独立,他们之间,既存在相互利用的关系,也存在相互争夺的关系。因为政治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关系和行为,这种调整应当是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协商、妥协。但是一旦宗教这种具有强烈情感色彩的文化因素介入,利益的调整就会变得极其困难。
 
    第三种是中国古代的政教关系。儒家学者在春秋战国时代建构了“德治主义”的政治学说,同时孔子的一些论述,奠定了儒家宗教观的基础。孔子提出:“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战国以后的儒家学者,提出了“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的政治主张,将宗教看成是推行政治教化的“工具”。中国自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策以后,儒家哲学就成为历代君主的政治意识形态,成为他们治国的指导思想。但是中国古代国家宗教并没有消亡,祭祀天地、祖先、社稷等活动作为一种“政治符号”,在政治文化体系中对稳定政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祭政合一”体制。佛教、道教等其他宗教,也都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对于政治权力的稳定产生“阴翊王化”的辅助作用。由于中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统治,其政治文化属于“顺从型”,所以一切宗教都必须发挥辅助“治化”的作用,古代中国的政教关系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政教主从型”。
 
    第四种是指当代西方世界的政教关系。西方属于“参与型”政治文化。公民具有信仰、结社的自由,各宗教团体依法参与政治活动,其政教关系我们则称其为“政教独立型”。政治与宗教各自独立,平行发展,良性互动。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建立在民主权论的基础上,管理者的权力来自被管理者,并受到被管理者的监督。宗教与公共权力相脱离,成为纯粹的私人事务,主要解决民众的精神生活问题。当然,宗教组织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甚至一些宗教政党,如以色列的“沙斯党”,日本的“公明党”,还直接参与竞选活动,在内阁占有一定的席位。但宗教组织作为众多的社会党团组织之一,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不能以“超人间”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上层建筑层面仍然成为西方民主政治合法性的文化基础,发挥着稳定社会的作用。总统要按着圣经宣誓就职,公民要在法庭上对着圣经保证不做假证……宗教仍然发挥政治符号的作用。当然,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绝非尽善尽美。宗教歧视、宗教干政的事件时有发生。尽管西方的政治家极力标榜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在基督教徒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实际并不能与之平起平坐。特别是在“9·11事件”以后,穆斯林受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同时,基督教保守势力的兴起,使“文明冲突论”大行其道,以推销美国传统价值观念为口号的对外战争,得到了相当一些信徒无条件的支持,使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民深感威胁,担心又是一场“十字军东征”。西方宗教保守主义的发展,又从反面刺激了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发展,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越演越烈。这恰恰说明,政教关系的变动、适应的过程以及对其进行的研究还都远远没有完成。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文转载自:《中国宗教》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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