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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发布时间: 2018/11/15日    【字体:
作者:明白APP
关键词:  法律 革命 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究竟是什么?它如何支撑西方国家的实际法律制度?
 
1980年代,各类思潮涌入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问题也摆在了中国法学界的面前。但是,在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却在中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
 
那么,究竟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和体系来构筑中国法律机制?西方先进的法学理念应该如何在中国落地?
 
带着这样的问题,中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老师认识到,只有了解西方法律传统之滥觞,才能够从思想源头上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注入「活水」。为此,1993年,他与另外三位中国法学界顶尖学者共同翻译了伯尔曼教授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中寻找到问题的根源。
 
此书中译本问世十多年后,贺卫方老师做客「约书呀」,为我们梳理《法律与革命》的核心内容,在了解西法传统的过程中,思辨今天社会的现实。
 
01.「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接近70万字的巨著,但是它的结构却异常简单。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尾各有导论和尾论,中间的主干又被分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与「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个部分。
 
在这个清晰的结构之下,此书的标题却很令人困惑,革命是指什么?法律与革命又有何关联?
 
著名法律史学者梁治平教授在其为《法律与革命》写的书评中,将伯尔曼的观点总结为:
 
西方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反对皇帝、国王和领主控制神职人员的革命,是旨在使罗马教会成为一个在教皇领导下的独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实体的革命……教皇革命具有全面变革的特性。它不仅构想了一个新天堂,而且也展示了一个新的尘世。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而在此结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西方」?
 
在书的开篇,伯尔曼就指出,书中所说的「西方」,代表了一种特殊的历史与文明,「它不仅仅是思想,它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基于这样的理念,贺卫方老师指出,伯尔曼重新认识了传统法律观念,在他看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律体系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因此,「强调西方法律制度内部一致性」,就成为了伯尔曼的核心观点之一。
 
贺卫方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着重讲解了这种「内部一致性」。
 
其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形成之初,「都将法律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之外」。贺卫方老师认为,这种独立的特性其根源还是来自于罗马法传统。在漫长的历史中,「西方法律逐渐的走出了属于自己的一条独特的、独立的、发展的轨迹」。
 
其二,所有法律从业者,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其三,基于第二点展开,即「法学训练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文献文本」。
 
通过贺卫方老师对「内部一致性」三个细节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指向同一文化源头。这引出了本书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西方的法律传统到底是什么?」
 
02.源头活水
 
伯尔曼指出:
 
「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前西方』文化。」
 
在伯尔曼的论述中,「前西方」文化具体表现为「古希伯来文化」,以及「古希腊文化」和「古罗马文化」。
 
这样的精神原型并非通过继承或者保存,而是对这些文化元典一个反复「采纳」的过程,最后综合形成了统一的「世界观」,统领人们构建统一的社会共同体。透过西方11世纪到15世纪的历史,我们可看到,这个社会共同体又表述为「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就来自于统一的宗教信仰,及统一的宗教机构。
 
那么,宗教是如何影响西方法律的传统呢?
 
一方面,贺卫方老师认为,罗马教廷及其治下的教会系统,是西方法律发展的权力保障。他指出,罗马教廷的组织结构,「并非简单地只是一个神学的抽象存在,而是有高度严密的组织性」。由此为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框架基础。
 
同时,教皇通过教会内部的革命,在权力体系里寻求合法性的依据,从而形成了统一的契约规范。
 
另一方面对于宗教本身来说,贺卫方老师指出,《圣经》本身带有的「平等观」,为近代西方法律创造了合理的精神基调。而神学的悔罪学说,又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合理的心理条件」。
 
除此之外,贺卫方老师也指出,在宗教内部,还存在着很多解读和价值的冲突与矛盾。13世纪,著名教会法学家格拉蒂安终其一生都在探讨宗教教规内部的不和谐与和谐,并著书《不和谐教规之和谐》。通过对冲突与矛盾的思辨,最后使得问题的界定更加清晰。
 
03.上帝与凯撒
 
教廷和教会是上帝的使者,其根本使命还是在于「改造世界」。在这样的先决条件下,非宗教的世俗执行者必须存在。在精神的「神法」之下,还应该形成更加微观的世俗法律。
 
伯尔曼认为:
 
「世俗法被期待去模仿教会法。只是因为教会法有更高程度的发展并可以加以模仿,所有各种世俗法体系,包括封建的、庄园的、商业的、城市的、王室的,才使教会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和技术成为适合它们自己使用的东西。」
 
教皇格里高利七世(Sanctus Gregorius PP. VII, 约1020年—1085年5月25日)。他宣称:国家(政府)也是上帝给我们安排的。我们只是需要的是把神权(sacerdotium)和政权(imperium)结合起来。尽管他坚持神权高于政权,在行动上,他既不让世俗政权干预天主教内部事务,也不让神职人员干预政府。
 
因此,贺卫方老师指出,清晰地界定世俗法与宗教法,是西方法律传统又一重要的核心理念。这种界定,创造了西方「分权制衡」思想的约束性机制。贺卫方老师说:
 
「西方之所以能够形成那样一种权力分立的格局,是因为它有一个更大的分立,那就是世俗和宗教之间的分离。把上帝的归上帝,把凯撒的归凯撒。」
 
另外,正如伯尔曼所提到的「封建法、庄园法、商业法、城市法以及王室法」,法律与法律之间相互对抗,又相互吸纳。并在一个个独立的「物理空间内」,不断发生关系。贺卫方老师认为:
 
「这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它的体系化,并使得这种法律一直有一种内在的动力。」
 
伯尔曼在这本书中,回答了「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是怎么来的」这两个终极命题,其思考的起点,还是基于开篇所属的「强烈危机感」。
 
21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面临的政治、社会与人的各种困惑,物质生活的衰退与异文化的入侵,使得传统的宗教环境受到了冲击。无论是欧陆右翼势力回潮,还是移民问题的反复,贺卫方老师认为:
 
「这些问题更深刻地反映了,西方国家建立在自由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强有力地对问题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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