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执113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伊斯兰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北路10号院104号楼6层2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丁清光,会长。
被执行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79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自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伊斯兰教协会与被执行人张自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988591.83元及利息等款项,被执行人张自强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张自强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7号楼1层2门103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自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7号楼1层2门103号房屋。经查该房产首先查封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未办理该房产抵押登记。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金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富伟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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