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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8/12/27日    【字体:
作者:牛文军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 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不同历史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西方的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自公元1世纪基督教从犹太教脱离发展为独立的宗教后,其对于整个罗马的影响就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公元3世纪,希腊-罗马文明终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
 
西塞罗在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支配我们的一切的神。因为神是这个法的创造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这个法的人,就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所以,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严厉的神的惩罚"。 3在这个阶段世界著名的悲剧《安提戈涅》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宗教法律的信仰。由此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产生就对法律的发展以及人们的信仰已经开始产生影响。
 
(二)中世纪
 
中世纪基督教的发展可谓达到了顶峰,整个中世纪的发展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中世纪教会的发展过程,中世纪的各个知识学科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中,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进行教会改革后,教会法成为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4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也都在自己的著作中表明自己对教会法律的信仰和崇拜,认为教会法即为神法,是最高层面上的法,而人们制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对神法的补充。
 
这些足可以看出,中世纪基督教在整个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教义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深深扎根,其思想已经完全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发展。人们崇尚教会法,对其抱有极大的信赖。这些对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也做了重要的铺垫,例如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打下基础,为权力制衡原则的形成提供条件。
 
(三)启蒙时期
 
在这一阶段,发生了很多革命和改革,使得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似乎宗教已经衰落,人们已经完全从宗教的控制下摆脱出来,去建立新的世俗法律,宗教与法律仿佛站在了对立与相悖的位置上。
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把法律掌握在自己的手心里,宗教法凌驾于世俗法之上,并且神学世界观对法律思想的影响造就了神学的自然法理论,然而在启蒙思想时期,法律却体现出了一种脱离宗教,并且与之决斗的态势。这一时期,在对宗教思想的批判中构建了人权、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价值观。我们同时思考的是,尽管这些价值理念是在反对神权和教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很多思想却是来源于宗教的。比如,宗教教义中本身就包含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人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创造的,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的面前一律平等。这些说明宗教本身并没有改变,人们也没有放弃对宗教的信仰,革命和改革只不过是对教会的声讨。通过路德的宗教改革,加尔文教改革,只不过让人们更新了一些信仰的方式,但信仰本身并没有变。"路德的宗教改革不但更新了信仰,而且重塑了世界:即是精神生活的世界,也是法律的世界"。 5
 
(四)近代以来
 
历史一步步发展到了今天,笔者认为宗教与法律已经在一个动态的系统中达到平衡,西方法律传统也已经逐渐形成,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宗教在今日的西方法律中仍有重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最明显的体现在于支撑法律更好地发挥起作用,支撑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与运用。伯尔曼教授在书中表达了他的担心,他认为"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而不幸的是,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 6所以在今天,我们仍要重视对宗教的发展,因为这样可以使得法律发展的更好。
 
二、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具体影响
 
(一)宗教与信仰
 
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对西方人们对法律形成信仰和崇拜有很大的帮助,这种帮助主要可以从心理观念上体现出来。西方人认为上帝是超越一切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信教徒都对上帝充满了虔诚的敬畏。在西方,宗教对于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西方人之所以信仰法律是因为西方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基督教传统和深厚的基督教意识。这是因为,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 7,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扶贫抑强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法律乃为上帝的正义在人间的体现。上帝本身也是主张人们要守法的,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是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正是这种信念和做法,让人们在对宗教抱有虔诚信任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西方人形成了对法律信仰的理念和传统,我们都清楚,信仰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8 。因为拥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西方的法治不断向前发展。换句话说,宗教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心理上的信仰条件。这种条件,应该是西方法律得以发展和法治传统得以形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设想一下,假如每个人心中都不存在法律的概念,即使触犯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受制裁者认为法律仅是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会有威信和效率吗?相比之下,每个人内心都虔诚地信仰着法律,认为这是上帝意志的直接或间接体现,那他从内心里面就会主动去维护这样一种规则,法律的权威和效率当然会增强,法治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很迅速。
 
(二)宗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督教的教义宣扬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中关于创世的理论认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出来的,因此,世上的人无论是当权的还是百姓,不管是富贵的还是贫穷的,在基督里大家都是兄弟姐妹,都沐浴在神的恩典里,除上帝以外大家都是平等的;同样是《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的故事,因为亚当和夏娃禁受不住蛇的诱惑而偷吃了禁果,根据奥古斯丁的理论,因为人跟亚当是同类的,所以所有的人便具有原罪。所有的人在原罪面前也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贫困还是富贵的,都要赎罪,否则难以上天堂,这也是人人平等的理念来源之一。《圣经》中也说"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归于一了"。宗教改革时,路德主张"因信称义",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只要你信仰上帝就会得到上帝的保护,再加上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对现世幸福的追求,更加关注自我意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到现实中即逐渐演绎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包括国王。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法治所不可缺少内容,并且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成为了贯穿在大多数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三)宗教与契约精神
 
无论是《圣经》还是《摩西十诫》,本身就是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如《圣经》中记载"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的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 。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早期形式,逐渐地人们将这种契约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来,订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契约制度渐渐繁荣起来。契约是必须被遵守的,这在基督教中也是可以找到根据的。在基督教看来,遵守神人之约就是遵守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是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有了信仰上帝的前提,守约当然成为一种传统。
 
契约制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准则,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的广泛传播,契约制度几乎被所有公民认可,成为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论的来源,在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四)宗教与权力制约
 
笔者认为权力制约的思想在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争斗中体现的非常明显。中世纪早期,为了能够在蛮族统治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教会希望确立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精神统治以及在各个世俗王国的政治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教权就与王权不断地进行着斗争。随着教会权力的不断提升,对王权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教会逐渐地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经济上它拥有面积广大的土地(教会占有的面积几乎占整西欧面积的三分之一),有独立的税收权(什一税、初生税等等);在政治上,教会具有完备的政治体制;在文化思想上,教会拥有绝对权威的教义信条。这样教权便拥有了与王权对抗的资本,在这种对抗的平衡中,教会与王权力量形成了一种制衡,王权力量在限制教会权力的同时也受到教会力量的限制。再后来,教会权力开始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这就更加抑制了世俗权力的过分膨胀和腐败,可以说是后期权力制约思想发展的渊源。
 
权力制约最重要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世纪的教会在制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人们一直对世俗权力保持一种警惕和谨慎。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中世纪教会的力量。
 
三、总结
 
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宗教自产生以来就对法律产生了影响,虽然每个阶段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不尽相同,甚至在启蒙运动时期宗教与法律似乎是处于对立的方面,但就是这种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微妙关系,使得近代西方法律传统逐渐形成,西方法治社会逐渐建立;另一方面,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可以在法律的运用与规定中体现出来,我们可以在法律中看到宗教的痕迹,如在心理信任方面,宗教为法律提供了信仰的前提,"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成为僵死的教条" 9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0。另外,宗教还在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方面为法律提供了经验和可借鉴之处,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建立,权力制衡的形成,自由权利的赋予等等。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2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页
3 转引:杨丽《西方法治的宗教渊源及其启示》.第6页.
4转引:杨丽《西方法治的宗教渊源及其启示》.第14页.
5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7页.
6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8页.
7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
8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代译序,第3页.
9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8页
10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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