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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寺庙财产归属权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2019/1/18日    【字体:
作者:高大洪 汪成玉
关键词:  西藏 寺庙财产 法律  
 
 
摘要西藏寺庙财产是基于继承、自养、捐赠、政府投入等来源在漫长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一部分宗教财产。文章就当前国家和地方在寺庙及宗教财产归属方面的法规进行了重点介绍,分析了国家及西藏在寺庙财产归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制定一部完善的宗教事务法,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等主张,以期对澄清西藏寺院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有所帮助。
 
西藏寺庙财产是基于继承、自养、捐赠、政府投入等来源在漫长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一部分宗教财产。明确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对于西藏寺庙自身的生存及发展、寺庙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西藏社会的稳定及长久发展关系重大。但目前国家和地方在西藏寺庙财产归属方面没有做明确界定,鉴于此,笔者对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了相关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国家层面对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对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的规定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宗教财产权被正式确认为一种民事权利,但《民法通则》没有对西藏寺庙财产权利的内容、客体、性质及如何保护西藏寺庙财产权利、如何行使西藏寺庙财产等方面作以规定,因而简陋而缺乏操作性。2007 年《物权法》的条文亦没有提及“宗教财产”,更没有提到“西藏寺庙财产归属问题”。
 
(二)宗教特别法对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的规定
 
1994 年,国务院颁布而现今已废止的《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其中有涉及宗教(寺庙)财产归属问题的有第8 条、第10 条等规定。尔后,国务院在2004 年颁行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该法第五章节第30 条至第37 条专门对宗教财产进行了系统规范。2005 年4 月14 口,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三)其它法对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的规定
 
1989 年的《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税法及《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亦涉及一些关于宗教财产的分散规定。2002 年《文物保护法》修改后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及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属国家所有;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国家指定保护的不可移动的石刻、纪念建筑物及古建筑、近代和现代具有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会由于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据此可以肯定的是:由西藏寺院占有且为国家文物的寺院财产,这些寺院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其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西藏地方对寺庙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1991 年12 月,《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本法第3 条规定,政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第11 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因寺制宜以从事工业、商业、旅游服务业、农业的方式实现寺庙自给自足;各级政府扶持以自养为目的宗教事业。在此之外,《办法》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奉献和布施的具体条件、且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宗教财产的管理有明确规定。《办法》实施期间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西藏寺院财产权益。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宗委、文物管理局于1996 年2 月27 日颁布《西藏自治区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含有西藏境内有较高价值的寺院古建筑、寺院内珍藏文物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的规定。2005 年9 月,西藏地方颁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其对西藏寺庙(宗教)财产进行相关规定,包括:“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群体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出版物及音像制品可依国家规定出版;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在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的情况下可依据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捐献并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相关活动;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可依据《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接受境外的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办工业、商业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实现自给自足;西藏重点旅游景点(含寺庙等各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维修及周边环境整治费用可从门票等经济收入的资金中提留”。三、西藏寺庙财产归属权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在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规定有政策和法律两种,但在实践上仍是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这与倡导建设法治国家、法治西藏的要求是不相称的。就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法律制度而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西藏自治区现有的寺庙财产制度多局限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方面,其法律位阶都较低这种以政策、规范性文件调整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及归属的办法于国内法律欠发达时是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的,然在要求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更加要求以法律手段(将成熟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协调寺庙(宗教)财产归属所有关系。
 
(二)当前的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在立法层面存在不是十分合法理且协调之处,在实际情况地操作上,存在无统一标准,做法混乱的弊病以当前的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立法视角看,宗教(寺庙)财产表述为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信教群众所有、中国教会所有、地方宗教协会所有,无统一标准、体系十分混乱。地方各级政府在进行宗教(寺庙)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既有登记在政府房管、园林、文化等部门名下,又有登记在当地宗教协会名下,还有部分登记在僧道或私人名下。另外,在当下的西藏自治区广大农牧区,寺庙的部分宗教财产还存在没有登记备案的问题。
 
因此,当前通行的关于西藏自治区寺庙(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和实践操作与符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有必要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西藏寺庙财产制度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另外,宗教团体所指内涵不明确,是指“寺院本身”、“宗教协会”抑或是指“道教”、“佛教”,这都很含糊。《民法通则》仅规定“宗教财产归宗教团体”,但宗教团体具体所指的主体不明确,造成立法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另外,在涉及寺庙(宗教)财产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将谁作为案件寺庙(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也是一个问题。
 
(三)关于西藏寺庙财产的继承问题
 
西藏寺庙的僧侣有没有享有个人财产权,僧侣个人财产、活佛财产与寺庙财产如何区分界定,僧侣与其养子女之间是否能相互继承财产。由于藏传佛教寺院有的僧侣可娶妻生子,那么对于僧侣与其配偶的共同、个人财产与西藏寺庙财产如何界定,这些都是问题,需要妥善处理。
 
四、完善西藏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对策建议
 
(一)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西藏寺庙财产的归属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西藏寺庙的法人地位。坚持财产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这一标准,结合西藏佛教寺院自身特点,遵循一些具体的标准及方法,以《物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摈弃“社会所有”、“集体所有”、“社会公有”、“个体所有”等不合理的界定,明确西藏寺庙财产(含国家投巨资兴建的寺庙财产)归国家所有,国家对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及有较高价值的寺院古建筑、寺院内珍藏文物具有所有权。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国家指定保护的不可移动的石刻、纪念建筑物及古建筑、近代和现代具有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属国家所有;而寺庙作为宗教用途的国有土地和国有宗教文物的所有权使用主体,其行使权利要在国家管理和监督下且国家有文物收益的获取权,国家获取的这部分收益应用于宗教文物的保护、维修而不能挪作它用。
 
(二)   明确一般性的奉献财产和自养收入归寺庙所有
 
具体而言,奉献财产及自养收入又分两类:一类是寺庙直接用于宗教目的的固有财产,如庙宇、佛像、宝物等宗教设施归国家所有;二类是寺庙日常活动所需费用及宗教方面的收入(接受的捐献、各种经营方面的收入)等普通财产归寺庙所有。对部分自养收入及奉献收入过高的寺庙,为西藏地区稳定起见,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应对该类寺庙使用资金的情况严格监管,必要时将该类寺庙收归国有或寺院和国家共有,进行重点保护和管理。
 
(三)界定僧侣个人财产与寺庙财产
 
明确僧侣出家之前及在出家期间通过宗教活动或运用宗教知识之外才能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属僧侣个人,僧侣的个人合法财产适用《继承法》可以被继承;而僧侣运用宗教知识开展宗教活动获取的财产应归寺庙所有。
 
(四)完善西藏寺庙法人登记及财产登记、管理使用制度对西藏现有的寺庙进行调查,取缔查封非法寺庙,缺乏相关证件且符合宗教创办目的寺庙可允许其补充材料,对现有的合法登记的寺庙推行年审制,让其申报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情况,奖惩分明。对现有的西藏寺庙所有的固有财产和普通财产,依财产性质不同,可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财产规范制度。对寺庙普通财产,属不动产的可依《物权法》登记,属于动产依《物权法》不予登记或允许其在民商法领域流通。对寺庙固有财产不但要依法登记,而且要严格限制其进入民商事流通领域以确保寺庙财产发挥其应有效用。另外,通过明确寺庙财产使用原则、完善寺管会来健全、加强操作性规定、严格处罚制度等手段实现对寺庙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健全。通过扩大监督主体、丰富监督内容,加强外部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等途径实现对寺庙财产使用的监督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斌.我国藏传佛教财产归属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刘川.论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以法律文化理论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胡冰凌.我国宗教财产归属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4.
[4]罕佐合热·木合甫力.宗教财产归属法律问题探析.新疆大学.2015.
[5]宋荣荣.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5.
[6]尕藏加.藏传佛教与青藏高原.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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