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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能力
发布时间: 2007/8/17日    【字体:
作者:刘金光
关键词:  宗教 和谐社会  
 
 
 
                                  刘金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者尤其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
 
  1、理论探索和创新能力。正确的实践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已经指导我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上不断取得重要成绩。但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我们要与时俱进,在不断发展的宗教工作实践中搞好宗教理论的探索和创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成绩。近年来,国家宗教局叶小文局长在这方面已经带领全局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果的探索和创新,例如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八点增加到十点,这就是创新;关于宗教工作“三句话”的辩证关系的阐释,也是理论上的探索;现在形成的“社会主义宗教论”,就是宗教理论的探索和创新的结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者的理论探索和创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
 
  2、善做、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结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协商等手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党的群众工作取得实效。”胡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强调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还指出了做群众工作的角度和方式方法。我国有上亿信教群众,他们也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与党和政府有着血肉联系。如丁光训主教在今年全国政协会所说的,“如果把这么多的信教群众都团结起来,让每个人都讲‘和’、‘爱’、‘德’,都奉献爱心,促进社会和睦、和气、祥和,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庞大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善做、会做信教群众的工作。
 
  3、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使宗教工作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更重要是提高宗教工作者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法主体,宗教工作者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才能体现这部法规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4、运用国际眼光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不断参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愈来愈与国际社会融合,我们的国内工作和国际工作日益紧密相联,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也相互影响。尤其是宗教工作,在国际人权斗争的大背景下,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因此,宗教工作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提高运用国际眼光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处理国内工作要考虑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作者为国家宗教局外事司处长)
 
                                                            (文章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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