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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自然法的两大传统
发布时间: 2019/1/31日    【字体:
作者:王涛
关键词:  中世纪 自然法  
 
 
宽泛意义上讲,自然法思想确实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在基督教神学出现后,这些不系统的零散的自然法思想开始被神学家以不同方式改造、转化和整合。自然法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自然法不再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理性,而是被理解为来自于上帝的戒律。上帝创造了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并为其设定了目的与方向。“自然”是上帝创造的自然,“法”是上帝创制的规范。
 
中世纪最系统且影响最深远的自然法理论出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之手。他是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极为依赖“理性”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自然法的理智论。在这之后,经院哲学中马上出现了一股强劲的意志论思潮,其代表人物是邓斯·司各脱(Duns Scotus, 1266—1308)与威廉·奥康姆(William Ockham, 1285—1349)。他们强调上帝意志才是自然法的基础,与阿奎那的理智论针锋相对。
 
自然法的内涵分歧
 
自然法的理智论与意志论之争的背后是经院哲学内部的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就有关自然法的具体立场而言,争论双方都认为自然法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戒律,但是在自然法的具体内涵和内容,上帝制定自然法的方式,人类认识和遵守自然法的方式等具体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见。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第二集的上部第四卷讨论了“法的问题”。在阿奎那看来,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包括法和恩宠两种。他将法定义为“由照管共同体的人为了共同善而制定并颁布的理性规定”。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旧约和新约的法)。四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神学法律体系。永恒法基于上帝的永恒理性,世间的万事万物都以某种方式分有永恒法,例如种子发芽、石头下落。但是,人类还“以一种更为卓越的方式”,即通过理性分有永恒法,获得一种专属于自己的自然法。人不仅像石头一样会下落,而且能够做出救济他人这样的道德行为。就自然法的内容来说,“实践理性自然而然理解为人类善的所有事物都属于自然法命令”,其中的“首要规范就是当行善、追求善并避免恶”。以这项首要规范为前提,可以推导出其他的自然法规范。
 
在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对自然法的理解中,理性始终是核心要素。上帝的理性优先于其意志,上帝主要是通过他的理性来创造世界。自然法最终基于上帝的永恒理性,它是事物善恶的指示性尺度而非单纯的意志性命令。人类能够基于实践理性对首要规则的认知与自然倾向对善的内在追求发现自然法,遵守自然法,步入一种回归上帝的道德生活。阿奎那的唯实论受到了唯名论者的严重挑战。在司各脱与奥康姆看来,阿奎那的理智论至少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方面,理智论暗示存在某种独立于上帝的善恶标准,有损上帝的全知全能。他们强调,上帝具有高于其理性且不受限制的绝对意志。上帝摆脱任何自然必然性的约束,自由地为世界制定法(包括自然法),因此上帝的创世行为以及万物中的规律与法则都受制于上帝的绝对意志。反过来说,如果上帝愿意,他可以创造完全不同的人、不同的世界并制定不同的自然法。除此之外,理智论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自然法问题,即如果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善恶尺度而非上位者对下的命令,那么自然法就无法具有真正的约束力。换言之,理智论忽视了(也无法解释)自然法的义务问题。自然法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不仅仅是某种指示或建议)必须能够通过意志施加义务,从而具备真正的约束力。
 
就自然法的内容而言,由于意志论者都主张只能从意志的角度去考察道德善恶,而无法直接根据某些理性原则与推理来考察行为的道德属性,所以自然法的内容就变得极为难以证明。在处理圣经十诫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个棘手的问题时,司各脱只将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限定于“爱上帝”(仅包括十诫中的前两诫),而奥康姆更彻底的意志论使得他只能将自然法限定在“服从上帝”这一更为狭隘的范畴中。他甚至认为上帝若要求人类“仇恨上帝”,则“仇恨上帝”也可以成为自然法。
 
总的来说,理智论者认为,上帝向人类颁布的自然法多少受制于事物内在的道德善恶,而人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把握这个内在的道德知识。理智论试图通过理性来勾连上帝、自然与人,但是这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人的地位,降低了上帝的地位。意志论者就认为这个逻辑使得上帝仅仅是“第一推动者”。他们试图为上帝的全能全知地位辩护,将整个道德领域置于上帝的绝对意志之下。理智论与意志论之争其实反映了理解上帝、自然、人这三者关系的两种不同角度。理智论者认为是一种理性知识关系,而意志论者认为是一种意志立法关系。
 
中世纪自然法的整体危机
 
以理智论与意志论为主要内因,以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等为外因,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甚至整个传统基督教神学都在16世纪面临严重的危机。此时,萨拉曼卡学派(School of Salamanca)的苏亚雷斯(Francisco Suarez,1548—1617)试图以某种中间立场来调和理智论与意志论,重整正统的基督教自然法学说。苏亚雷斯在其代表作《论律法及上帝作为立法者》一书中详细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在对法和自然法的分析中,苏亚雷斯明确接受了意志论有关命令产生约束力而约束力是所有法的必要特征的立场。与此同时,苏亚雷斯也努力驯化极端的意志论立场,坚持正当理性才是善恶的内在理由。为了达成这种中间立场,苏亚雷斯在法的本体论上区分法的存在与法的内容;在上帝的意志方面,区分上帝的规定权力与绝对权力;在理性问题上,区分理性自然与人的理性能力;在自然法的问题上,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内容和公布问题做适度的分离。
 
尽管如此,进入17世纪,理智论与意志论之争以及背后的那些形而上学问题依然是摆在思想家面前的一个难题,而且在新科学和新哲学的冲击下似乎显得更加难解决,但是这并没有影响自然法理论在17世纪及其后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辉煌的成就。一个原因在于,从现代自然法的开创者格劳秀斯开始,自然法理论开始进入世俗化过程。虽然几乎所有的自然法理论都存在上帝的身影,但是上帝作为立法者的重要性被大大降低。另一个原因在于,自然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权利理论开始慢慢成型,进而与“社会性”理论、自然状态理论、财产理论、契约论相结合,成为现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理智论与意志论之争中的某些神学问题越来越被认为无关紧要,但是其呈现的那些哲学问题依然以不同形态困扰或启发着现代思想家,无论是英国的经验主义,还是德国的观念论。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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