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与董淑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9/2/14日    【字体:
作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 房屋租赁合同  
 
 
日期: 2015-04-14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南民初字第10955号
 
原告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住所地青岛市同安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马肇维,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郭欢江,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淑莲,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代理人丁克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诉被告董淑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欢江、被告董淑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克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诉称,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的房屋属于原告合法财产,约2003年前后,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最近将年租金调整到4000元左右。
 
因房屋租赁另有他用,原告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同意并承诺在2014年2月15日前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但租期到来后,被告拒不履行交房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门牌号为××丙××由被告非法占有的房屋返还原告。
 
被告董淑莲辩称,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们租住的房屋是常州路××丙,不是常州路××。
 
二、原告采取欺骗的手段让你们签订承诺书。
 
三、原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给被告断水断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四、要求法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把常州路××房屋变成常州路×××,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系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房屋(建筑面积98055平方米××的所有权人。
 
自2001年被告开始使用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的清真寺内两间房屋经营销售清真食品。
 
2009年3月,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董淑莲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房屋坐落(路名、幢号门牌号××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X号X;第二条约定:租赁期共三年,出租方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13年11月30日收回;第三条约定:租金(大写××每季度一仟元正(整××。
 
交纳期限每季的第一个月前交清房租;合同第十条约定:如遇市、局对老寺(常州路××××有规化(划××或寺管委会有其他需要,承租方无条件搬出,出租方在一周前通知乙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2013年12月4日,被告董淑莲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董淑莲自2001年租用常州路××清真寺内房直到如今。
 
根据伊协关于停止租房的决定,服从决定抓紧时间搬出,因时间紧伊协研究给于延迟搬出,最晚于2014年2月15日搬出。
 
希望寺里如有出租给与优先。
 
”被告董淑莲在该承诺书后签字纳印。
 
被告董淑莲称,他是按照原告的要求抄写了原告提供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写完后,他又支付给原告2014年1月至4月的房租。
 
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涉案房屋现在的门牌号为常州路X号X,仍由被告董淑莲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凭,上述证据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被告董淑莲提出承诺书系根据被告的指示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愿,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收回涉案房屋,被告亦在其书写的《承诺书》中承诺2014年2月15日搬出涉案房屋,被告董淑莲在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占有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让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被告使用涉案房屋经营清真食品的生意,搬离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董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腾让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X号(门牌号为青岛市市南区常州路X号X)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承担。
 
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姜爱华
人民陪审员刘丕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玉秀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60dc1436f4ed4cca9460df29148c5f40?keyword=%E4%BC%8A%E6%96%AF%E5%85%B0%E6%95%99%E5%8D%8F%E4%BC%9A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与汪荣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张红霞与晋城市城区基督教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