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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美北浸礼会传教人员在潮汕的私人经济活动
发布时间: 2019/2/28日    【字体:
作者:李期耀
内容提示:晚清时期,美北浸礼会传教人员在潮汕从事的私人经济活动主要是进出口贸易和不动产投资。他们涉足了抽纱、西药、花旗参、钟表贸易并投资购买了浔洄渔场和一块汕头土地。他们的私人经济活动对潮汕的商业网络、内政和外交、浸礼教会均产生了一定影响。不仅削弱了香港作为某些货品的中转站地位,而且打破了本地商人垄断汕头港货物贸易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政府则意图利用引发的外交事件打压潮汕地方势力。同时,一些基督徒经济地位的提高增强了他们对教会的向心力,也对教会管理工作造成很大挑战。
关键词:  经济史 潮汕 耶士摩 美北浸礼会 晚清  
 
 
在中国发现历史已成为当代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主流范式。这种眼光向内的研究在对文献进行发掘之时实际并非将文献搜集的范围囿于中国民众形成的文献,亦常常涉及对来华外人文献的搜集与分析。此与当时的时代大背景密切相关。近代中国属于半殖民地社会,中外之间的交流极为频繁,尤其在华洋杂处的通商口岸。因此,对来华外人文献的搜集和分析不仅有益于更加深入地分析中国的历史,而且似能达至更广阔的视野。
 
近代来华传教士私人经济活动研究由于横跨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中国基督教史两个研究领域,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①笔者在检视美北浸礼会(American Baptist Missionary Union)②档案时发现该组织华南差会的某些传教人员从事了私人经济活动,在当时的潮汕社会和传教圈造成很大影响。其中一位谙熟商业技巧的传教士甚至在给总部信件中明言:“甚至每个差会的传教士都在做钟表生意。”③可见研究近代来华传教士私人经济活动对于更全面地了解近代中国经济、基督宗教、地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于是笔者围绕这些信息,扩展材料至美国外交档案、总理衙门档案、传教士家庭文件等,对这些传教人员在潮汕的私人经济活动进行探索,以期加深对晚清历史的认识。
 
一、      进出口贸易活动基本情况
 
广东的汕头为韩江、榕江入海之地,交通便利,港口条件优越,1860年1月1日作为通商口岸开埠贸易。开埠后不久,长期在泰国和香港向潮州人传教的美北浸礼会派出赞臣(John W.Johnson)进驻汕头对面的妈屿岛,开始了该组织华南差会的传教工作。截止到1912年,潮汕地区浸礼教会有传教士25人、传道人141人、女传道54人、教会132处、信徒3288人。④
 
美北浸礼会传教士规则中明令禁止传教士在未经总部允许的情况下从事私人经济活动。如果收到举报,总部将会展开调查,属实则要求停止经济活动或开除。⑤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没有收到举报,总部人员往往默许传教人员进行私人经济活动,尤其是认为这些活动能够发展教会事业的时候。在美北浸礼会档案中,大多数来华传教士对自己与当地基督徒或民众之间的私人经济活动保持缄默。所幸1876年的赞臣夫人(Lumina Johnson)事件、1899-1901年的耶士摩(William Ashmore,Sr.)事件、1906-1907年的林雅各事件留下的教会档案为了解晚清时期华南差会传教人员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珍贵材料。据相关教会档案,传教人员进行的私人经济活动主要分布在进出口贸易和不动产投资。进出口贸易包括的产品有抽纱、西药、花旗参、钟表。⑥不动产投资主要是耶士摩在浔洄投资了一处渔场和在汕头购买了一块土地。
 
抽纱是传教士将西方白纱刺绣工艺引入中国后的产物,在潮汕又被称为“番花”,主要产品有台布、绣衣、手巾等。潮汕的抽纱事业将国际市场需求、西方抽纱工艺与潮女善绣、家庭制生产等因素作了很好的结合,在20世纪30年代一度成为汕头港出口的主要商品,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
 
为了让适龄女基督徒能够读书和教会女学学生得到夫家接纳,耶琳夫人(Lida Scott Ashmore)在1886年左右率先将抽纱技术引入浸礼会信徒圈。⑦虽然女学学生被要求不能在上课时抽纱,但课后和假期抽纱筹集学费则被鼓励。很快,大量女信徒迅速掌握了抽纱技术。抽纱贸易的运作方式为:耶琳夫人以一定的价格从当地信徒手中收取抽纱,然后通过私人关系网络贩售至欧美。至于耶琳夫人收取抽纱时有否支付定金或全部货款则不得而知。在汕头海关的出口记录中,1889年首次出现直接向国外出口丝织品(silk piece goods)0.63担,价值250海关两。1896年开始在丝织品项下单独列出丝绸刺绣(silk embroidery),向国外出口价值上升至1929海关两。⑧这些记录中的丝织品或丝绸刺绣其实就是抽纱,可见这项贸易发展之迅速。这一时期从事抽纱制作的仅限于教会圈,外商资本尚未大量进入。
 
1899年,为了筹集资金扩建教会学校正光女学,耶琳夫人亲自携带很多抽纱回美销售。这些抽纱很快即告售罄,于是她又托同事何约翰(John Marshall Foster)邮寄一大批到芝加哥。⑨这次抽纱贸易共获得利润3658美元⑩,全部用于扩建女学。看到耶琳夫人抽纱生意非常成功,同事林雅各的夫人1903年亦开始在黄冈建立多所半工业(semi-industry)女学从事抽纱生产。据林雅各说,因为美国政府收取60%的关税和抽纱价格下跌,两年内亏损了鹰洋1000元。(11)
 
抽纱事业给潮汕浸礼教会带来三个很明显的影响。第一,教会女子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不仅正光女学人数由往年的30多人上升至1902年的66人,而且女子走读学校也是从无到有;第二,入教人数迅速增加。其中1898年有221人加入教会,为历年之最,不少是参与抽纱的女性;第三,信徒捐献猛增,教会自立能力明显增强。1898年信徒捐献2452美元,为上一年的10倍。1901年则进一步上升至4614.53美元。(12)从这个层面来讲,抽纱贸易虽然是属于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却对教会事业有明显的推动。不过,正如一些反对者所言,抽纱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信徒在信仰上的努力和分散本土传教人员传教的注意力。
 
作为推动全球化的重要一环,传教士不仅将基督教传到世界各地,同时置身物品的全球流通。晚清时期潮汕地区常常爆发大规模的疟疾、霍乱等传染性疾病,对见效快的西药需求旺盛。巴智玺(S.B.Partridge)到潮汕传教后第一次回美休假时从药商昂德希尔公司(W.P.Underhill & Co.)购买了一瓶治疗疟疾和霍乱的药物。因该药疗效显著,浸礼教会又一次性订购了36瓶。(13)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购药没有证据表明巴智玺是在从事私人商业活动。这种药物在教会圈得到广泛应用,保住了很多本土信徒的生命。传教士还向本土传道人传授此药的使用方法,成为瘟疫年份的传教手段。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本土基督徒的身份认同和对教会的向心力得到加强;另一方面,教会反过来成为他们可以动用的有效社会资源,借此重新整合加入教会后的各种世俗关系。
 
止痛药是另外一种由传教士带到世界各地的西药。华南差会传教士代购的止痛药是佩里·戴维斯牌止痛药(Perry Davis' Painkiller)。该药为天然鸦片剂溶于酒精而成,可以缓解各种人体疼痛,也容易让服用者上瘾。潮汕地区时常发生的械斗使得该药非常畅销。据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劳曼(Lars Peter Laamann)研究,口服止痛药在清末民初广受欢迎的原因是相较于土制鸦片使用起来更为方便。(14)笔者尚未在止痛药潮汕传播文献中发现类似的情况。可能是通过《浸礼会传教士杂志》上的广告,(15)巴智玺、林雅各、何约翰、陆亚当(Adam Groesbeck)都帮信徒代购过这个牌子的止痛药。1893年巴智玺回美休假,林雅各曾帮他代销了一批止痛药。林氏自己有一次代购了20箱,每瓶售价25元,还帮美国药商推销了一些家庭药物。同一时期,何约翰成为某家止痛药公司的代理人,陆亚当也帮信徒代购了大量止痛药。止痛药公司给每位传教士一定的赊购数量,医药公司、传教士、本地商人三方按季度结算。通过这种销售模式,美国医药公司成功地将止痛药销售到了中国,而传教士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中间商角色。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药物不仅仅是为基督徒商人代购,与教会无关,属于商业行为。他们的药品生意也有竞争对手。同在潮汕传教的英国长老会(English Presbyterian Mission)也输入了大量药品并依靠教会医院在市场上占据上风。
 
原产北美的花旗参康熙年间就开始销售到中国。(16)晚清时期,汕头进口的花旗参主要从香港转口得来,由南北行的商号经手,进口量长期维持在每年200担左右的规模。目前文献显示陆亚当和林雅各代购过这一商品,两人都是给林雅各的厨子代购用于私人买卖。林氏以每磅8.5或9美元的价格代购了约54斤,陆亚当代购的数量林氏暗示更多。这批花旗参很快卖完。此外,还有一位美国花旗参种植者寄来9斤花旗参让林雅各看看有没有信徒愿意种植,最后由一位基督徒商人以折扣价全部买下。
 
晚清汕头港还进口了大量的钟表。从开埠到1890年,汕头港的绝大部分钟表进口自香港,规模在每年1000件左右。之后渐有一定数量的钟表从国外直接进口,到1894年这一现象已引起海关的注意。据海关统计资料,汕头港钟表进口量在1897-1903年迅速增加,最高时1901年进口了4977件。早期进口钟表主要产自美国和德国,后来日本钟占据一半的份额,尤其是廉价的日本吊钟销量可观。(17)看到耶琳和何约翰帮信徒代购手表,黄冈信徒也请求林雅各帮他们代购。林氏从两位同事那里获得购买信息后,在预付了大部分货款的前提下,先后两次帮他们代购了500支和200支手表。假定是在手表进口最多的1901年,林氏第一次的代购就占到进口总数的10%。另外林雅各还帮一家手表公司代销了50支样品,由汕头一位基督徒全部买下。另据何约翰日记,1890年他曾帮回美休假的巴智玺卖钟。(18)如此一来,巴智玺、何约翰、耶琳、林雅各都从事过钟表生意。
 
除了以上四种商品,传教士还代购过其他商品。何约翰曾在日记中记道:1888年10月9日,上午协助巴智玺分类从加州寄来的一大堆商品(a lot of goods);1891年10月13日,早餐前收到51个箱子,属于不同的13个人;1902年11月26日,从旧金山寄来一些箱子。(19)这些记录表明巴智玺和何约翰都曾进行过总量不小的国际贸易活动。
 
在上述进出口商品贸易中,林雅各非常活跃。据他自己向总部汇报,1902-1906年代购的数额高达8000元。(20)林雅各1890年来潮汕,两年后确定在黄冈传教。由于与当地商人大做生意,一时周日礼拜教堂人满。不过这种建基于商业的教会发展非常脆弱,义和团运动期间大量信徒退出。林雅各自己也坦言很多信徒入教的主要动机就是让他代购。尽管他辩护自己是为了发展教会和实现教会的自立,但他没有说明的是他在买卖过程中获得大量利润,并且主要与非基督徒进行商业贸易。
 
二、      从渔夫到渔场主:浔洄渔场投资
 
圣经中有个著名的渔夫故事,表达的是“得人如得鱼”的喜悦。在潮汕,素通神学的耶士摩也上演了一出渔场主故事。故事主角耶士摩(1824-1908)曾在泰国和香港向潮州人传教,是潮汕浸礼教会的开拓者,在此长达半个世纪。耶氏潮语流利,深悉潮汕社会的运作规则,具有非凡的管理本土信徒的能力。此外他还善于交际、长于文笔,曾任美国驻汕头领事馆翻译、副领事和美北浸礼会总部秘书。他不仅是晚清时期潮汕浸礼教会的领袖,同时在总部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1866年,潮阳和平乡马桂芳以佛边银150两从萧元春处买得浔洄翁孔地方荒废渔场一片,有桁门6套共70间,每年交渔油课米28担。后因“出贼不敢捕捞”打算转卖,经潮阳户房渔课帮书罗秀和某国领事馆司事林君爱的运作,这笔过去了几年的交易先于1872年12月在潮阳县税契,一个月后以840两白银的价格卖给耶士摩,渔油课归耶美利户内完纳。(21)该渔场(图1)位于榕江下游入海处,牛田洋对面,在方耀1870年清乡前被外国人称为“土匪窝”。(22)因为中外贸易的增长和1866年大量战争难民的涌入,汕头通过填筑西南方向的浅水滩涂扩展土地,因此造成榕江主航道偏移。这种变化恰好有利于浔洄渔业资源的增加。
  
这桩投资涉及近代外人在华购地问题。根据两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欧美有约国公民获得在条约口岸购买田地建设住房、教堂、医院、坟墓的特权。而多一重身份的传教士根据1865年“柏德美协定”还获得了在内地置买房地产的特权。耶士摩既是美国公民,也是传教士。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在房地产买卖中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不过仍会受到购买类型的限制。渔场按理不在耶士摩可以购买的范围,但这桩买卖的契约样式与中国民间交易一样,没有如当时汕头外人土地买卖那样标明买家是外国人。这笔交易通过潮阳县户房帮书罗秀很快获得了潮阳知县的盖印,从而具有了所谓的“合法地位”。据瞿同祖对清代书吏的研究,很有可能是罗秀蒙蔽潮阳知县获得税契,后来的缴税凭据也由他包办,耶美利则极有可能是杜撰出来的税户。(23)直到1883年两广总督曾国荃才质疑传教士购买渔场的合法性,(24)但是因众多地方官方文书的存在而作罢。
 
这桩投资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资金的来源。虽然契约上买主名字只有耶士摩一人,但据他向总部的汇报,实际情况远不是如此简单。1875年,赞臣夫人向美北浸礼会总部状告耶士摩从事私人经济活动。作为回应,耶士摩将这笔投资的资金做了说明,由发起者林君爱出一半,时任美国驻汕头领事温若瑟(Joseph C.A.Wingate)和耶士摩各出1/4。(25)既然耶士摩只出了1/4的资金,那为什么契约上买主名只写他的名字呢?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显然不适合将三个人的名字都写上去。假如买主写华人林君爱,则放弃了外人在中国获得的条约特权,无疑会增加这笔投资因被抢劫之类的人为原因造成损失而无法得到官府赔付的风险。如果买主写温若瑟,不仅于他的领事职务有碍,而且也顾虑到通商口岸范围的问题。晚清时期,中外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争议一直不断。在潮汕,清政府中高级官员认为通商口岸仅仅在汕头,但外方则逐渐以条约写的“潮州”为由认为应该是整个潮州府。在条约实践过程中,汕头开埠后外国人在对面的妈屿和礐石以个人名义大量购买土地,而这两个地方都不属于汕头。妈屿属于澄海县,礐石归潮阳县管辖,汕头只是澄海县 浦司管辖的一个乡村。所以从开埠伊始地方官就误认为整个潮州府属地区都是通商口岸。这给后来熟悉条约的官员回到条约的轨道制造了重重现实障碍。
 
耶士摩向总部的汇报将这笔投资的目的归结为给当地浸礼会信徒租用,并将该渔场一年的收益分红100元资助他们建设教堂。据一份1873年潮阳知县渔场告示中提到的渔户名,查诸现存较为完整的信徒名录,并无其人。只是渔场购买后次年有4位浔洄人加入教会,与渔场有无关系不明。(26)而耶士摩提到的资助信徒建设教堂,教会中英文文献均无记载。该渔场采用分租形式承包给渔户,相关事务主要由林君爱管理,耶士摩也承担部分管理,温若瑟则在耶士摩回美休假时候才行使部分管理权。
 
这笔交易完成后不久即发生纠纷。1873年3月,澄海县大场乡牌户陈宏利等控告罗秀、林君爱等侵占澄海官桁。尽管潮阳知县出示了禁止大场乡民混捕的告示,但双方仍纷争不断,最终在1882年上升为外交交涉。经中外双方联合调查,浔洄渔场实际属于澄海县管辖范围,耶士摩渔户侵占了大场乡渔户的官桁。为了避免将来再次发生中外交涉,潮汕官府以3312两白银的代价从耶士摩手上回购渔场。(27)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中外交涉中浔洄渔场的业主始终是耶士摩。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林君爱和温若瑟仍然保有投资,只是在交涉中不便出面;另一种可能是两人或者其中一人将自己的权利已经转卖给了耶士摩。温若瑟此时已经转任美国驻福州领事。
 
三、      地上厝宅千万间:汕头土地投资
 
除了上文述及的渔场,耶士摩更重要的私人投资在汕头,将“我父的家有多多厝宅”(28)的许诺直接在地上展现给潮汕人。
 
汕头开埠初期,外国入主要通过本地通事租买土地。根据传教计划,美北浸礼会传教士赞臣和耶士摩也在汕头寻找购买土地的机会。经过两三年的努力,1866年初两人以993.24元的价格从砂尾乡人李联兴手中购得汕头西北福安街口海坪一片。(29)此时汕头地价急速攀升。一方面固然与中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有密切关系,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太平军进入粤东。1864年9月太平军攻占嘉应州城,曾一度进逼潮州府城,直到1866年12月才被左宗棠击败。战事期间大量人口避居汕头,造成地价大涨。两人购地在地价高位期,所购土地面积和质量都不够理想。
 
认为这桩交易没有问题的耶士摩在知会卖主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开始填地,但却遭到强大的邻万年丰会馆(30)的反对。后者不仅将耶士摩的工人赶走,而且声称土地为他们所有,并状告卖主“将庙(按:会馆内供奉了天后)前左畔海面影射为己业卖已洋人起造礼拜堂,有碍风水”(31)。此时耶士摩正兼任美国驻汕头领事馆的翻译,于是他动用外交手段向官府和万年丰会馆施压。迫于上告公使的压力,万年丰会馆司事林乾泰请潮海关委员俞思益的秘书做中间人,用海关前面五十亩之地东边临近汕头汎炮台属于海关的海坪一片进行交换。此方案获得官府和有关各方的同意。同年10月18日,澄海知县冯镇发给赞臣、耶士摩炮台前土地执照。土地执照写明的四至减少了之前商量的海岸上的土地,扩大了深水区面积。官府的理由是土地不能扩到炮台的门前,以允许在东西界内无限制往南填海至深沟作为补偿。新土地面积126丈(约1400平方米),每年完纳地租12千600文。(32)因为系用官地更换,与民间地契不同,土地执照详细写明了更换的原因和填海授权。
 
1870年4月,汕头汎炮台把总王永隆要求耶士摩停止填地,理由是在填土的地方建房将影响炮台西南角大炮的炮路。于是已经升任副领事的耶士摩又与炮台把总王永隆展开了新一轮的外交交涉。此时,汕头的海岸迅速增值,商业圈开始谈论建小飞轮码头。专业人士告知耶士摩其地可以同时停泊两到三艘小飞轮,这在当时是很大一笔财富。(33)这轮交涉双方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后来,出于新购土地开发的考虑,耶士摩提议将自己从汕头主要建筑商萧捷盛手上购得的一块海坪交换,官府补还这块土地的购买价、炮台土地填筑费用、物料搬迁费用。此提议获得官府和有关方同意,同时因为限制填筑深海补偿耶士摩相邻海坪一块。1871年1月25日,澄海知县发给耶士摩此地执照,土地面积达到390丈(约4330平方米),每年完纳地租39千文。(34)
 
至此,耶士摩汕头土地的方位基本确定,即位于汕头镇邦街口(图2)。但土地执照上地主的名字并非只是耶士摩一人,赞臣也在其内,土地的产权并不明晰。当时清政府还未要求教会租地需写明教会公产字样,而华南差会此时只有这两位传教士,所以第一份地契上写两人名字的真正含义是表明属于差会。(35)但美北浸礼会总部对于这桩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完全不清楚,只知道最初购地情形的赞臣又于1872年10月在汕头去世。于是耶士摩就将汕头教堂土地说成是总部土地,而教堂周围的地是自己花钱填筑海坪得来。(36)总部并没有怀疑,耶士摩就这样将这块土地据为私产。因1867年耶士摩与赞臣划分传教区域,汕头分给耶士摩负责,在土地税契、更换中一直是耶士摩在扮演业主的角色。
 
获得镇邦街口土地后,耶士摩立即雇佣工人用石墙圈住整块地并开始填海。1872年5月,耶士摩将填好的385丈(约4273平方米)土地租给英国人亨利·弗雷温(Henry Frewin)和爱德华·荷泰(Edward Herton),年租金577.5元。(37)两人合伙开办了以弗雷温名字命名的洋行,从事蔗糖、棉花、豆饼等贸易和船舶等保险业。(38)
 
1874年,丁日昌向广东布政使俊达领得汕头四永—升平地段海坦执照,召集财团填海。紧接着东边德记行也建几百英尺长的码头。榕江航道的改变使得耶士摩土地前的淤泥迅速增加,损害了该地靠近深水的商业价值。因土地执照中有地方官禁止所有人填海的条文,耶士摩通过温若瑟要求允许填海,经澄海知县同意开始第二轮填地。1878年,新填地上铺屋建好,耶氏遂向澄海知县请求勘丈以便得到官方确认。直到1883年12月澄海知县葛肇兰才派人进行勘丈,勘得增建铺屋610丈(约6770平方米),增加地税61千文。葛肇兰并未给耶士摩颁发新填地执照,而只是开始缴税并出具缴税执照,惯例上默认此地属于耶士摩。
 
1882年,面对外人海坪业主新一轮大规模向海填地,为规范填海行为和保护航道,澄海知县蔡凌霄向各国驻汕头领事、外国海坪业主商议在汕头西北岸兴筑马路(今西堤路东段)事宜。蔡凌霄希望将马路“定为本口北界,免商民纷纷填筑”,(39)给予的好处是允许海坪业主填海至马路,同时负责马路的建设。这项提议直到1885年1月才协商确定,并获得了时任两广总督张之洞核准。协议通过后,耶士摩之子耶琳(William Ashmore,Jr.)立即开工建设担负的马路部分并开始第三轮填海。(40)1887年完成第三次填地和马路建设,经官府勘丈新增铺屋400丈(约4440平方米),增缴地租40千文,土地总面积扩至1400丈(约15540平方米)。此次填地还未填至马路,勘丈亦仍未颁发新地执照。
 
等到1893年耶士摩将土地填至马路、铺屋建好正式请求勘丈的时候,发生他与万年丰会馆互控对方侵占土地一案。耶士摩土地填至西堤路后,属于汕头当时商业中心“四安—镇邦”、“四永—升平”的东南部分,临近海面,有大量货栈和仓库,土地面积更是占到整个商业中心三分之一。而作为汕头最有势力的万年丰会馆却只占六分之一,而且只有一小部分土地临海。商业空间上的争夺导致双方纠纷不断,而不够明晰的土地管业权也给双方发生地界纠纷提供了可能。由于无法在地方层面解决,这起土地纠纷被提交到总理衙门。在中日甲午战争的背景下,耶士摩获得最后的胜利。1895年7月21日,耶士摩获得新执照,土地面积最终定格在3092丈5尺8寸5分(约34320平方米)。(41)据当时参与交涉的美国驻广州总领事喜默估计,这块土地价值20-40万元。
 
耶士摩父子在潮汕期间,土地的主要事务由他们处理,日常管理和收租交给林君爱。据目前有限的文献,林氏为秀才出身,潮阳人,1862年在妈屿加入浸礼会,同时是德记洋行的职员和詹姆士·古德里奇(James Goodrich)的语言教师,还曾帮忙主持浸礼会大礐石礼拜堂和汕头堂的周日礼拜。(42)林氏在耶士摩购买礐石教会土地、汕头土地、浔洄渔场时都扮演了关键的代理人角色,长期生活在汕头。当耶士摩父子都不在潮汕时,同事斐姑娘(Adele M.Fielde)和亨利·弗雷温受托为土地代理人。(43)
 
土地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检查租户是否按照租约建房和营业。在早期租约中,有禁止“赌钱、卖烟、窝娼”的条款,并未要求租户是基督徒或者不准售卖用于偶像崇拜的商品。后耶士摩迫于总部的压力在租约中增加禁止出售米酒和“非为”的条款。由于实际管理难度很大,常常出现违约情况。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欠缴租金;租金每年分两次交纳,分别在农历正月和七月两月的上旬。对于收不到租金的情况,耶士摩只能通过领事请求 浦巡检司或澄海知县处理;(44)另一类为租户从事租约禁止的买卖。相对于不是特别严重的租金积欠问题,租户进行租约禁止的买卖则非常严重。一些店铺出售烈酒,有些租户甚至向 浦巡检司行贿直接开设鸦片烟馆、赌场和妓院,其中尤以鸦片烟馆为多。(45)可见耶士摩实际上很难约束租户的经营内容,遇到违约也只能依靠官府解决。更为严重的是,有些租户从事诸如非法苦力买卖等活动,一旦被官府惩罚,往往伴随查封、拍卖店铺的情况。官府出拍卖告示时如果没有注明只卖店不卖地,买家以为将地皮和店面全部买下,容易引发土地产权和租金纠纷。(46)曾任美国驻汕头代理领事的施德礼(Ivo Streich)就因为耶士摩土地交涉太多一度请求辞职。
 
在斐姑娘代管时期,方耀亲戚、汕头堂执事萧国从耶琳手上租到仁和、德里街海墘新填地盖搭店铺,但违约跨街建房。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她陪同代领事司艮德(Edwin Von Seckendorff)亲临实地强制拆除。此举激怒了萧国,于是他与陈平湖等传道人密谋以揭阳山湖堂的名义向巴智玺夫人赠送锦旗来羞辱斐姑娘。山湖教堂为斐姑娘出资所建,该堂会友反对这种行为。此事造成一些信徒退出教会,同时还离间了本已不和的斐姑娘与巴智玺夫人关系。(47)同时,巨大的收益也使某些信徒堕落。(48)浸礼会早期最有名传道人黄宝山曾从耶士摩手上租得新潮兴街土地起盖店铺一间,后“因买婢为娼,经揭阳县讯明请澄海县查封在案”。(49)
 
经过20多年的经营,耶士摩土地上的店铺数量从1874年上半年的34家发展到1895年已经超过270家。相关收益非常可观,远高于他1000美元的年薪,1895年租金收入保守估计达到鹰洋9000元。需要说明的是,耶士摩将收益的一小部分用于发展潮汕浸礼教会。除了资助同事的传教工作,他还帮助各地信徒租买教堂或礼拜场所,另外将在潮汕各地购买的土地转赠给教会。目前已知他对教会最大的捐赠是1904年80岁生日时捐献地基和资金建设神学院。耶士摩去世后,其子耶琳逐渐将此地售出。(50)
 
美北浸礼会总部曾两次过问耶士摩的汕头土地。第一次是在1875年。当时赞臣夫人向总部举报耶士摩在汕头购买土地,有几家酒馆,其他还有一些卖偶像崇拜、香、神纸的店铺,周日礼拜的时候照常营业。(51)按照传教士不能从事私人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对传教有害的判断,总部要求耶士摩将土地要么立即卖给中国人,要么保留所有权永租出去。耶氏选择将土地租给商人建店铺,自己收取地租,同时许诺在新租约中加入禁止出售米酒和周日营业的条款。(52)总部同意了这种处理方式。第二次是在1899-1901年,耶士摩绝大部分同事希望总部将其开除。作为理由之一,他们质疑耶士摩对此地的所有权,同时调查得出此地严重损害了潮汕浸礼教会的结论。总部经过调查认为耶士摩具有该地的所有权,同时指示华南差会传教士对外宣称此地是耶士摩私人土地,与教会无关。(53)
 
综上所述,晚清时期美北浸礼会传教人员在潮汕从事的私人经济活动主要是进出口贸易和不动产投资。
 
首先,这些活动对潮汕的商业网络和规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钟表和花旗参生意削弱了香港作为这些货品的中转站地位,西药生意构建了美国商品向中国出口的新通道,而抽纱贸易则打破了本地商人长期垄断汕头港货物贸易的局面。在抽纱贸易中,外籍传教人员通过浸礼教会网络直接管控生产环节,几乎绕过了当地原有的商品生产——出口网络,由此催生了一批具有基督徒身份的本地工商业者。此后,汕头的商业格局逐步发生变化,新诞生的抽纱工商业者占据了1907年汕头商业总会成员的半数。同时,耶士摩的汕头地产投资成为汕头城市商业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整齐划一,具有消防功能,建有大量商铺和仓库。此外,浔洄渔场投资尽管不到十年时间,其错综复杂的筹资、购买、管理情况侧面反映了近代外人在华活动的多面向。
 
其次,这些活动,主要是耶士摩的不动产投资影响了当时的内政和外交。晚清时期,潮汕地方势力强大,公然反对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汕头开埠初期拒绝外国领事进入潮州城事件。为了改善地方治理,方耀曾对破坏和危害当地秩序的豪强进行了大规模清剿。在耶士摩汕头土地交涉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政府面对潮汕地方势力的抵抗,通过派出省级调查组和更换惠潮嘉道台的举措最终达到了贯彻中央命令的结果。上级政府利用这些事件进一步打压了潮汕的地方势力,改善了政府对地方社会的管控能力。耶士摩的两起投资纠纷牵涉面广、时间长、级别高,虽未对中美两国外交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紧张了美国驻潮汕外交官与潮汕地方官的关系。耶士摩汕头土地交涉结束不久后即发生浸礼会信徒与天主教信徒的斗殴,潮汕地方官曾扬言要借此案来发泄上一场交涉受到的压抑。
 
再次,这些活动提高了一些基督徒的经济地位,尤其是女性信徒,有助于提升他们对教会的向心力,并且吸引了大量民众加入教会和改善了教会设施。因此对教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抽纱生意“按月匀计,每一女士可得七八元至十余元不等”,(54)使得当地大量女信徒从事这一职业。年轻女子可以因此更多地获得发展机会,已婚女子也因此提高了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对当地的社会性别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从另一角度来解读,这些活动使得某些民众将加入教会视为逐利行为,容易影响信徒的宗教修养,对教会管理工作提出很大挑战。
 
当前中国眼光向下和眼光向内的历史研究主要基于历史主体论的前提,将地方和中国内部视为中国历史的主体之一或者主体。这两种研究取向获得的成果都大为扩展和加深了中国历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无疑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毋庸讳言,这两种研究取向也存在不足之处。地方和中国内部成为研究的“遗址”,而它们与其他“遗址”之间的复杂关系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景观考古学(Landscape Archaeology)的理论对我们思考这些不足不失为一个借鉴。(55)本文即是在这样的思考下做出的初步探索。
 
  ①笔者所见专题研究主要是福建师范大学林立强的两篇文章,分别对福州传教士参与茶叶贸易的情况和新教来华传教士实业活动进行了初步梳理。参见氏著《西方传教士与十九世纪福州的茶叶贸易》,《世界宗教研究》2005年第4期;《来华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实业活动初探》,《世界宗教研究》2009年第4期。胡卫清、蔡香玉等学者对本文涉及的潮汕地区长老会基督徒贸易网络和教会抽纱事业进行了研究。参见胡卫清:《苦难与信仰:近代潮汕基督徒的宗教经验》,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蔡香玉:《坚忍与守望:近代韩江下游的福音姿娘》,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于中国教会内部经济已有较多研究,且多集中在天主教方面。
  ②美北浸礼会1845年与美南浸信会分立,在中国曾辟有华东、华南、华西、华中四个传教区。本文涉及的华南差会主要在广东东部的潮汕、嘉应州及粤闽赣交界的地区传教。
  ③林雅各(James Carlin)致托马斯·巴伯(Thomas Barbour)信件(1907年11月2日),原件,美国浸礼会历史协会藏(American Baptist Historical Society,下文简称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103/folder James Carlin,1907-1908。
  ④Ninety-ninth Annual Report of the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Boston:Foreign Mission Rooms,1913,p.208.
  ⑤The Missionary Magazine,Vol.37,Boston:Missionary Rooms,1857,p.228.
  ⑥如无特别标明,下文涉及这些商品的情况均来自1907年11月2日林雅各致托马斯·巴伯信件。
  ⑦Gael Graham,Gender,Culture,and Christianity:American Protestant Mission Schools in China,1880-1930.New York:Peter Lang,1995,p.54.关于抽纱技术引入潮汕地区的时间有多种说法,引入者目前学者主要认为是莱爱力夫人(Amelia Sophia Norwood Lyall)或耶琳夫人。笔者通过考证得出此结论,详情参见拙文《差传教会与中西互动——美北浸礼会华南差传教会研究(1858-1903)》,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79-181页。
  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合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册),京华出版社,2001年,第432页。前书第24册,第478页。
  ⑨何约翰日记(1899年8月24日、10月19日),手稿,耶鲁大学神学院图书馆特藏部藏,RG1/box 9/folder41。
  ⑩Lida Scott Ashmore,The South China Mission of the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a historical sketch of its first cycle of sixty years.Shanghai:Methodist Publishing House,1920,p.112.
  (11)下文货币单位如未特别标明,皆指鹰洋。林雅各致托马斯·巴伯信件(1905年8月29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103/folder James Carlin,1905-1906。
  (12)Rev.W.K.McKibben,“A Great Battle! A Coming Triump!”,The Baptist Missionary Magazine,Vol.79,Boston:Missionary Rooms,1899,p.56.
  (13)该药物的名称是Cone's Cholera and Dysentery Cordial。"Medicine",New Hampshire Patriot,1880/11/7,p.3.
  (14)Lars Peter Laamann,“Pain and Pleasure:Opium and Medicine in Late Imperial China”,Twentieth-Century China.Vol.28 No.1(2008),pp.1-20.
  (15)该广告在六月刊末尾广告区。The Baptist Missionary Magazine,Vol.64,Boston:Missionary Rooms,1884.
  (16)郭卫东:《西洋参:中美早期贸易中的重要货品》,《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17)海关进口记录未将钟表作具体区分,本处为便于叙述,除了明确知道是袋表外,其余皆采用“件”作为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合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30册,第3页。前书第33册,第557页。
  (18)何约翰日记(1890年2月22日),RG1/box 7/folder 13。
  (19)何约翰日记,RG1/box7、8、10/folder 5、20、49。
  (20)林雅各致托马斯·巴伯信件(1906年3月20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103/folder James Carlin,1905-1906。
  (21)卖契中的买主耶摩即是耶士摩。马桂芳和耶士摩各自购产契约两份(汉文抄件),美国国家档案馆藏(下文简称NARA),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7,pp.189-191。张之洞致总署函,1885年1月28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1-18-047-01-003。(特别感谢免费提供该档案数字版)
  (22)Adele M.Fielde,Pagoda Shadows:Studies from Life in China.Boston:W.G.Corthell,p.200.
  (2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9-87页。
  (24)曾国荃致喜默(Charles Seymour)照会,1883年3月21日,NARA藏,档案号:RG8/Canton China consulate/vol.227,pp.260-261。
  (25)耶士摩致约翰·默多克(John Murdock)信件(1875年5月1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5/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875-1879。
  (26)潮阳知县告示(同治十二年五月),原件,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主历1860年岭东浸信会创始至1910年会友姓名录》,《岭东嘉音·岭东浸信会历史特刊》(第十卷十、十一、十二期合刊),岭东浸信会干事局,1936年。
  (27)张之洞致总署函,1885年1月28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1-18-047-01-003。
  (28)一份晚清时期浸礼会传教单张,约翰福音14:1-2汉文译文,参见美北浸礼会档案,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50/folder Sophia A.Norwood,1878-1886。
  (29)赞臣、耶士摩汕头汎炮台旁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7,p.152。土地价格根据耶士摩与总部通信计算得出。参见耶士摩致约拿·沃伦(Jonah Warren)信件(1867年4月22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5/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863-1867。约拿·沃伦致耶士摩信件(1868年7月16日),原件,ABHS藏,Overseas Letters(1867-1869),pp.291-292。
  (30)1854年漳州商人和潮汕商人合作成立漳潮会馆,1870年左右潮汕商人在已经没落的漳潮会馆基础上成立六邑会馆。两个会馆皆被称为万年丰会馆,本处为便于行文不作具体区别。
  (31)(32)赞臣、耶士摩汕头汎炮台旁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33)Ashmore Land Case of Swatow.n.d.,pp.8-10.此文献笔者在俄勒冈大学图书馆特藏部获得,索取号:Ashmore Family Papers(1850-1937),Ax 546/Series IV/box 14/folder 16。
  (34)澄海知县常给赞臣、耶士摩镇邦街口海坪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九年十二月初五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7,pp.170-171。
  (35)巴智玺致约翰·默多克信件(1875年4月10日),原件,ABHS藏,mu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50/folder S.B.Partridge,1875。
  (36)耶士摩致约翰·默多克信件(1872年11月7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5/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870-1872。
  (37)耶士摩土地租约(领事馆登记件),1872年5月1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7,pp.182-184。
  (38)耶士摩致约翰·默多克信件(1875年5月1日)。
  (39)转引自吴滔:《英国公共档案馆档案所见清末汕头两次争地始末》,《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29-38页。
  (40)Ashmore Land Case of Swatow.n.d.,pp.17-18.
  (41)耶士摩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九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12,pp.388-389。耶士摩土地今四至为:东至至平路,西至安平路,北至永平路,南至西堤路。
  (42)耶士摩致约拿·沃伦信件(1864年10月6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5/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863-1867。
  (43)两份土地代理人授权书(领事馆登记件),1888年7月24日、1889年11月29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 and vol.47,p.377。
  (44)施德礼致张璇照会,1893年6月19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12,p.178。
  (45)施德礼致澄海知县陈照会,1896年6月19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12,p.275。
  (46)司艮德致方功惠照会,1888年12月27日,NARA藏,档案号: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2。
  (47)目为霖(William McKibben)致执委会(Executive Committee)信件(1899年4月12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900。萧国租契抄件见于汕头领事馆档案: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4,NARA藏。
  (48)何约翰致亨利·马比(Henry Mabie)信件(1899年4月13日、5月29日),原件,ABHS藏,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7B/folder John Foster,1899-1900。
  (49)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6-167页。
  (50)《核示外人永租土地之租客筑建上盖权登记办法》,《广东省政府公报》1934年第270期,第79-80页。
  (51)约翰·默多克致巴智玺信件(1875年2月11日),原件,ABHS藏,Overseas Letters(1874-1876),pp.237-238。
  (52)耶士摩致约翰·默多克信件(1875年5月1日)。
  (53)何约翰日记(1901年10月27日),RG1/box 9/folder 46。
  (54)《记榕江女士》,《岭东日报》,1903年6月8日,第1版。
  (55)景观考古学理论参见张海:《景观考古学——理论、方法与实践》,《南方考古》2010年第4期。

原文参考文献:

原文出处:
世界宗教研究》(京)2018年第20182期第137-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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