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民间信仰和新兴宗教
 
多面神仙吕洞宾
发布时间: 2019/3/7日    【字体:
作者:欧明俊
关键词:  神仙 吕洞宾  
 
 
吕洞宾是家喻户晓的“八仙”之一,也是“八仙”中名气最大的一位。他本是唐末宋初人,懂剑术,善诗词,云游各地,是个避乱世的隐士。北宋仁宗时,有关他的传说渐多,他开始被“仙化”,被吸收为道教中的神仙。他历世显化,以济世救人为己任,在道教中的影响长盛不衰,享有“祖师”“帝君”的声誉。随着时代的变化和道教的兴衰,吕仙以不同的形象出现在人们面前,人们也以自己的意愿塑造出不同的吕仙形象。
 
剑仙 吕洞宾有“剑仙”的雅号。《宋史·陈抟传》称吕洞宾是“关西逸人”,“有剑术,百余岁而童颜,步履轻疾,顷刻数百里”。可见,他是懂剑术的方士,这一形象可能与原型接近。他懂剑术只是健身之法,求长寿,这时尚不能称“剑仙”;吕洞宾被民间传说成神仙或被道教中人奉为神仙时,才具备“剑仙”的形象。
 
“剑仙”首先是神仙侠客。《历世神仙体道通鉴》卷14谓吕洞宾登庐山钟楼,祝融君遇见,知是仙宗,即传以天遁剑法,曰:“余火龙真君也。昔持此剑斩邪魔,今赠君家断烦恼。”初游江淮,试灵剑,斩长蛟。卷18说吕祖显化四夷,每现三头六臂,左提飞龙剑。《列仙全传》卷6也有类似说法,说吕仙以灵剑除蛟害,隐显变化四百余年,常游湘、潭、岳、鄂及两浙、汴、谯间。吕洞宾以剑斩蛟,“斩邪魔”,为民除害,并称“削平浮世不平事”。他仗剑四处云游,锄暴安良,“斩蛟劈虎”,“飞剑斩黄龙”。他有诗写道:“剑术已成君把去,有蛟龙处斩蛟龙。”“蛟龙”在水中兴风作浪,侵害百姓,吕祖为民斩之,而深得民众爱戴。这一形象寄托了百姓征服自然灾害的理想。同时,为非作歹的“蛟龙”也是社会上恶人的象征,斩蛟龙寓意着除恶人,削平世间不平事。所以,“剑仙”吕洞宾身上也寄托了受压迫的下层民众的愿望:自由平等,不受欺压。这是下层人民心目中的吕仙,也是他们以自己的理想塑造出来的吕仙。
 
“剑仙”形象的另一侧面是以剑斩断烦恼、贪嗔和色欲。这是内丹南宗道人心目中的“剑仙”形象。南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8记载,吕洞宾曾作自传,说:“世传吾卖墨,飞剑取人头,吾闻哂之。实有三剑,一断烦恼,二断贪嗔,三断色欲,是吾之剑也。”又《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卷246引吕真人《江州望江亭自记》说:“世多称吾能飞剑戮人者,吾闻之笑曰:‘慈悲者佛也。仙犹佛尔,安有取人命乎?吾固有剑,盖异于彼,一断贪嗔,二断爱欲,三断烦恼,此其三剑也。’”这里,吕仙用灵剑斩的不是“蛟龙”,也不是削平世上不平事,而是断除贪嗔、色欲和烦恼,成为个人修身养性的法物。“剑仙”的形象由救人转为救己,这又是正统道教中的“剑仙”形象,主要代表避世隐退的知识分子的心态,与下层民众的要求大相径庭。
 
“剑仙”形象的又一侧面是可以剑施魔法,旌扬善行。《安庆府志》载,吕洞宾“遇钟离真人授天仙剑法,曾至桐城吕亭驿畔,遇一孝妇取水事姑,至此息肩,指示之曰:‘此间自有甘泉,不须远去。’遂拔剑划之,泉为涓出。至今方池数武,泉出沙间,虽大旱不竭,名洞宾泉”(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卷246)。这里,又是以“剑仙”来宣传道教。
 
“剑仙”的形象通过野史笔记、戏曲、小说的记载描述得以广泛地传播,成为各阶层人们寄托理想的形象。
 
酒仙  人们还把吕洞宾塑造成“酒仙”。吕洞宾是在长安酒肆遇钟离权后得以成仙的。钟离权题诗于壁,其一曰:“坐卧长携酒一壶,不教双眼识皇都。乾坤许大无名姓,疏散人间一丈夫。”(《列仙全传》卷6)钟离权是个疏狂酒徒,隐退避世。吕洞宾实具乃师风范,也以饮酒名世。他为“酒隐”,是隐于酒,借以浇愁,忘却世间烦恼,是对乱离社会的一种逃避,也是避世心态的一种反映。他在诗中写道:“鹤为车驾酒为粮”“行即高歌醉即吟”。他曾指洞庭为酒,渴时豪饮,君山作枕,醉后高眠,活脱脱一个酒中神仙。吕洞宾三醉岳阳楼,更是妇孺皆知。明代袁宏道《澧游纪略》说澧州(今湖南澧县)有一仙明洲,“一名仙眠,相传吕道人醉岳阳,飞渡洞庭,于此地籍草酣眠,故洲得其名”。今岳阳楼旁有座三醉亭,即是因吕仙三醉岳阳楼的传说而命名的。酒仙、醉仙,一副懒散疏放、冷眼观世的形象,实是鄙弃功名、疏狂避世的部分士人心态的反映,也符合好喝贪杯的下层“酒徒”的口味。
 
“酒仙”实是对自我心性的放任,并不符合内丹心性说的要求。这一形象倒与吕洞宾其人相符,与内丹派祖师的“吕仙”却相差甚远。这是民间对吕仙形象的有意“曲解”,为我所用。酒与色相联系,贪酒恋花,则是一种不光彩的形象,这又是明代以后重塑的吕仙形象。
 
诗仙  “诗仙”是吕仙的突出特征,与“酒仙”形象相联系。吕仙的原型即是一位隐逸诗人,漫游各地,题诗于驿亭墙壁,自称“回道人”。他的诗,宋初人即争相传写,野史笔记多有记载。宋人辑有《回仙录》,又有《沁园春丹词》传世。南宋夏元鼎编有《金丹诗诀》,也是吕洞宾的诗。洪迈《夷坚志》、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皆记载吕洞宾的不少词作。元人有《鸣鹤余音》,收录其词多首。明人编《吕祖志》专设《艺文志》,收录吕仙诗词甚多。《全唐诗》录其诗249首,词30首。《全唐五代词》《全宋词》也录其不少词作。吕洞宾的诗词多系宋人及后代伪托,其中极少数可能是他本人的作品,但我们今天已无法分辨出来。“诗仙”吕洞宾也是宋以后人塑造出的形象。其诗词多写隐居生活,表达超凡脱俗的志愿,或是一些炼丹的歌诀,或阐发修真养性之旨。古人爱作诗,神仙是仙界中的人,也和世俗的人一样,以诗词表达自己的思想。诗词是韵文,便于吟唱,也利于思想的传播。神仙吕洞宾出身于儒门,在“八仙”中代表“书生”形象,多儒雅气。“诗仙”是古代文士为自己塑造的“仙界”代表,寄托了他们的理想人格。
 
色仙  “色仙”形象则是明代陆西星一派塑造出来的。吕洞宾本为儒雅文士,成仙后,仗剑云游,吟诗作词,炼丹养性,也未必与女色有何干系;再说,他济世度人,本来即为脱离尘俗,戒绝贪欲。吕仙“好色”,是明中叶以后世风堕落时出现的新形象。唐宋以来,民间即流行三峰御女邪术,“南七真”之一刘永年首倡阴阳双修丹法,元代陈致虚继承光大,到明代陆西星为替男女合体双修寻找理论依据,便假称吕仙降于其宅,传授丹法秘诀,借吕仙抬高自己的身价。南宗内丹学说开始走向民间,变得通俗化、庸俗化。这时清洁儒雅的吕仙摇身一变,被民间陆西星“传人”塑造为贪色的“花神仙”。这一形象是吕洞宾生前未曾预见的,就是宋元造仙道士也是始料不及的。内丹学说在明代的堕落,自然会“污染”到声名盛大的神仙吕洞宾身上。
 
“色仙”形象最早出现在明代小说《东游记》里,就是“三戏白牡丹”。《吕仙飞剑记》《醒世恒言》卷21皆有类似描写。明代杂剧也有《吕洞宾戏白牡丹》。吕洞宾“三戏”白牡丹故事,元代时即在民间流传,马致远将其改编为《吕洞宾三醉岳阳楼》杂剧,但并不是色情故事。此剧述吕洞宾至岳阳,在一酒楼前见一白面书生正遭一群歹人毒打,他急忙上前调解,并询问缘由。原来,这书生有位未婚妻,姓白名牡丹,因其父无钱还债,不幸被押卖在酒楼。书生无钱为她赎身,只能常来探望,因而遭到毒打。吕洞宾见状,顿生恻隐之心,遂决定救出白牡丹。于是,他径上酒楼,特意选白牡丹陪酒,且再三调戏,但白牡丹始终坚贞不从。吕洞宾见她确属贞节淑女,便假装发怒,在她脸上猛击一掌。从此,白牡丹半脸变黑,丑陋不堪,再也无人求欢。于是,吕洞宾便以少许银两将其赎回,并令她与书生完婚。婚宴间,吕洞宾又在白牡丹脸上击了一掌,白牡丹遂貌美如初。这一故事,是宣传吕仙救助凡人的善行,同时,也赞美了民女白牡丹坚贞不渝的优良品格。吕洞宾调戏她,只是考验她是否守节,并无色情意味,整部作品情调也是健康的。但到了《东游记》里,民女白牡丹变成了名妓白牡丹,真姓名成了艺名。吕洞宾为试其是否贞节而调戏她,本是一种考验她的方式,却变成了两性交合的赤裸裸的色情渲染。钟离权批评吕洞宾,他却回答说:“嗜欲之心,人皆有之,而遇美色犹为难禁。弟子虽已脱胎换骨,遇此绝世佳人,不能自持,不免迷恋。”看来,吕仙还是凡心未脱。其实,他有最充分的理由,就是阴阳双修理论。他与白牡丹交合则度白牡丹,使其长生不老。后来,白牡丹果然“亦仙去”。不是贪花,而是采阴补阳之术。其实,这只是纵欲淫乐的借口。钟离权就批评他饮酒恋花,二者并用。铁拐诸仙也笑他为“仙家酒色之徒”。王母娘娘过生日时,不让吕洞宾来,说他贪酒、色、财、气。《吕纯阳祖师全传》后卷收有吕仙“市廛混迹”诸事,兖州、广陵、东都等地妓馆都留有纯阳“仙迹”。吕仙这些风流韵事,明清戏曲、小说中频繁出现,“色仙”的形象被塑造得栩栩如生。《吕祖全书》力辩吕仙无三戏白牡丹事。清代无垢道人著《八仙得道》,认为吕仙不是“三戏”,而是“三试”白牡丹。“色仙”之名加到吕洞宾身上,确实有损“祖师”“帝君”形象,正统道教徒出来辩诬,是可以理解的。
 
“色仙”是吕仙形象传播过程中的一种变型。他在明清时被道教中的旁门左道所利用,成为他们诱奸妇女的保护伞;同时,这一形象也投合了小市民的口味,成为他们无聊时的闲谈之助,反映了不健康的心态。
 
——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01年第12期“文学人物画廊”栏目
 
转自文史知识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国的行业神崇拜:民间信仰、 行业组织与区域社会
       下一篇文章:“信仰惯习”:一个分析海外华人民间信仰的视角 ——基于新加坡中元祭鬼习俗的田野研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