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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与《反歧视法》的冲突及调谐
发布时间: 2019/4/18日    【字体:
作者:王健 译
关键词:  宗教 信仰自由 《反歧视法》 民权委员会  
 
--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
 
【摘要】 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作出了判决,宣告科罗拉多州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科州的《反歧视法》对菲力普斯的基督教信仰具有敌意,《反歧视法》对于科州公民的宗教信仰没有保持必要的中立,因此判决科州政府败诉。肯尼迪大法官认为,科州的司法程序存在着一些瑕疵,对菲力普斯的行政处罚影响到了其宗教信仰自由;卡根大法官认为,科州政府没有履行证明义务,证明《反歧视法》保持对宗教信仰的中立。金斯伯格大法官则持异议,认为两名同婚者只是要求购买用于结婚的蛋糕,而不是要求蛋糕设计师设计一款专门“庆祝同性婚姻的蛋糕”。菲力普斯案经过科州的四次司法程序,多数意见认定科州的司法程序具有司法偏见,其论据并不充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
案号:16-111,2017年12月5日庭审,2018年6月4日判决
裁判要旨
 
杰作蛋糕店(Masterpiece Cakeshop)是一家开设于科罗拉多州(以下简称“科州”)的面包店,由店主杰克·菲力普斯经营,他同时也是一名职业面包烘焙师与虔诚的基督徒。2012年,菲力普斯告诉一对同性恋顾客,基于宗教原因(基督教反对同性婚姻),加之同性婚姻在当时的科州也并不合法,他不会为同性婚姻者制作婚礼蛋糕,但可以卖给他们其他的面包制品,例如生日蛋糕。两名同性恋者依据科州《反歧视法》向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提起诉讼,因为在“出售商品的商业场所或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地点”,性倾向歧视为《反歧视法》所明令禁止。在《反歧视法》的行政审查机制下,科州政府的民权部门初查后,发现有相当的理由认定菲力普斯违反《反歧视法》,因此将案件交由科州政府所设立的民权委员会来审查决定。该委员会于是将案件交由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来举行正式的行政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法法官支持了同性婚者的诉求,拒绝了菲力普斯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如下辩由:“为同性婚姻制作结婚蛋糕违反了他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在强迫他用自己的艺术设计才能表达一个他并不认同的言论,因此违反了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科州民权委员会与科罗拉多上诉法院均维持了行政法法官的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民权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
 
1.虽然法律与宪法能够保护同性恋者与同性婚者实现他们的民事权利,在一些情况下也必须如此,但是,一些宗教与哲学上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也应受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其具体的表达方式也应受到保护。[1]虽然,毫无例外的是,在相同状况下,科州可以通过立法保护同性恋群体像其他顾客那样购买商品与服务,但必须是在对宗教保持中立的方式下进行立法。对于菲力普斯而言,他的诉求是想要用他的艺术设计才能表达某种宗教言论,用他自己的心灵之音与创造力来赞美异性婚姻,这一诉求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内涵,也是在表达他虔诚的宗教信仰。2012年时他所面临的窘境是可以理解的:直到科州执行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诉温莎”或“欧伯格菲尔”两个案件判决之前,同性婚姻在科州一直是非法的。考虑到科州政府当时的立场,2012年时菲力普斯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不合法。根据当时的科州法律,店主有权自主决定拒绝制作他们认为带有特别冒犯性信息的商品。事实上,在科州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被执行之前,至少已出现过三个案件,有人曾去面包店要求定制贬损同性恋者或同性婚姻的特定蛋糕,面包店予以拒绝,科州政府确认合法。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菲力普斯也有权保持中立,他的诉求也理应受到尊重。
 
2.但是,从科州民权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方式来看,对于菲力普斯以虔诚的宗教信仰为由所提出的答辩意见,州内的司法审理程序对之存在着明显的且不被允许的敌意。可见,科州政府并没有完全尊重菲力普斯的中立权利。正如州司法记录所记载的那样,委员会中的有些委员在正式、公开的听证程序中所持论断是:宗教信仰不能合法地带入到公共领域或商业场,谴责菲力普斯的宗教笃信是可耻的,是作为拒绝向同性恋顾客出售商品的借口而已,而且还将菲力普斯基于宗教虔诚信仰的祈祷与维护奴隶制及纳粹种族屠杀的言论相提并论,委员会中居然没有出现任何异议。这在随后的州法院裁判书中只字未提,本院现在所拿到的案情简要也未提及。科州民权委员会的上述评论,让人怀疑行政听证程序与委员会裁决结果的公正、公平性。
 
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存在“敌意”的另一个明证是差别化处理,相比委员会之前处理的其他案件(几家面包店拒绝在蛋糕上写反同性恋信息而被州政府认为合法),对菲力普斯案件却另当别论。委员会裁定菲力普斯败诉,部分的理由是:定制结婚蛋糕上的任何文字信息是由顾客决定,而非面包店本人。然而,科州政府部门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均能保持这一标准,尤其是遇到蛋糕上有反同性婚姻的标识的案件之时。科州政府也考虑到,每家蛋糕店愿意对其潜在顾客出售其他商品,但是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此等相同意愿却没有关注。从科州上诉法院对州政府差别化处理方式的简短讨论来看,对菲力普斯关注的州政府并不支持他基于宗教理由所提出的反对意见,上诉法院也没有进行回应。
 
3.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对菲力普斯案的处理结果是对科州遵循宪法第一修正案义务的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不得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宗教及宗教观点产生敌意。州政府应当遵循美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条款,州政府不能强行制定对公民宗教信仰具有敌意的法规,亦不能对宗教进行裁决式处理或预先假定某一宗教信仰、宗教行为非法。[2]对于宗教问题上的行政中立问题,最高法院确立的与之相关的评估因素包括:“面临挑战的决定作出时的历史背景、导致立法与官方政策出台后受到非议的特定系列事件、立法与行政管理历史、包括立法机构成员对立法条文所作的临时性说明。”[3]根据这些因素来审查本案,已有的记录表明: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没有表现出宽容或尊重。当菲力普斯以宗教为由提出反对意见时,科州委员会每次均是以相反的标准进行裁决,认定其宗教理由只不过是“特殊借口”(particular justification)。但是,政府不得对菲力普斯基于宗教因素的道德认知发表评论或作出建议,亦无权宣告其是合法还是非法。本院因此推断,对于菲力普斯以宗教为由提出的反对意见,即美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要求政府保持中立,但科州政府并没有对此予以考量。从民权委员会已有的官方讨论记录来看,委员会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宗教敌意与政府的中立要求相冲突。相比其他几个面包店拒售蛋糕案件的处理结果,委员会将菲力普斯一案与之区别对待。
 
本院判决:推翻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判决。
 
由肯尼迪大法官撰写判决书主文,罗伯茨、布雷耶、阿利托、卡根、戈萨奇大法官均加入主文意见。卡根大法官另外撰写支持意见,布雷耶大法官加入。戈萨奇大法官撰写赞同意见,阿利托大法官加入。托马斯大法官发表部分赞同意见,戈萨奇加入。[4]金斯伯格大法官则撰写反对意见书,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加入。
 
判决正文
肯尼迪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意见。
 
2012年,一对同性恋伴侣来到“杰作蛋糕店”(一家开在科罗拉多州的面包店),询问店家是否能为他们的婚庆订制一款蛋糕。店主告诉二人:“由于自己信仰的宗教反对同性婚姻,他不会为二人制作蛋糕。科州也不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二人以店主违反《反歧视法》禁止的性倾向歧视为由,向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提起了反歧视诉讼。
 
科州的民权委员会判定面包店违反了《反歧视法》,支持了二人的诉求。科州法院裁决支持委员会的决定及执行令,因此本法院现在必须要决定的是,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违反美国宪法。
 
本案带来的棘手问题是如何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宪法原则之间进行适当的调适。涉及的第一个原则是,当同性恋顾客购买商品或商业服务时,州及州政府有相应的职权去保护那些已婚或想要结婚的同性恋者的尊严与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借助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适用于各州)[5],所有人均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声称的自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宗教表达自由问题。以言论自由处理本案是困难的,因为极少的人会将一个制作精美的蛋糕看作是在发表或传达着某种受保护的言论。尽管如此,本案仍是一个指导性的范例,将宪法自由适用于新的情境能够加深我们对自由含义的理解。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对面包店拒绝提供商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双方存在着分歧。如果面包店拒绝设计一款带有文字或图形内容的特殊蛋糕,例如带有宗教意味言词的蛋糕,那将会与拒售任何商品的案例有所不同。一名面包店的设计制作行为是否为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所保护,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
 
当决定一名蛋糕设计师是否拥有有效的宗教自由诉求时,同样的难题亦会产生。为确保蛋糕以正确的方式切割蛋糕设计师拒绝出席婚礼,或者拒绝在蛋糕上注明宗教色彩的言语或装饰,或者拒绝向公众出售已经制作好的成品蛋糕(上面带有宗教性的言语或象征)……这些只是其中的三种可能事例而已。
 
在一些案件中,不管言论自由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之间是如何相互交错,科州民权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与州保持宗教中立的义务不符。蛋糕设计师菲力普斯拒售的原因与动机是基于他虔诚的宗教信仰与信念。最高法院的先例清楚地表明,作为服务公众的商业店主,蛋糕设计师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可能会受到普通法律的限制。然而,当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屈从于合法的州权裁量之时,这一微妙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决定。法院在平衡州所寻求的目标之时,州对宗教的敌视将不应作为考量因素。这一要求在本案中并没有达到。当科州民权委员会审查本案时,它没有保持宪法所要求的宗教中立。
 
综上考虑,应当认定的是:不论将来与本案相似的争议事实之判决结果如何,科州民权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必须废弃科州民权委员会的执行令。
 
(一)
 
杰作蛋糕店是一家位于科罗拉多州丹佛市郊外莱克伍德(Lakewood)镇上的面包店。这家店提供各式各样的面包制品,从日常甜饼、核仁巧克力到精心为顾客定做的用于生日派对、结婚或其他庆典的蛋糕。
 
杰克·菲力普斯是一名专业蛋糕设计师,拥有与经营着这家面包店已逾24年。菲力普斯还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他述说道:“他的人生主要目标是顺服基督耶稣,并倾其一生来遵循主耶稣的教导。”他全力要“通过在杰作蛋糕店内的工作来彰显上帝的荣耀”[6]。他的宗教信仰中包括的内容有:“上帝造人之始,婚姻应当是一男与一女之间的结合,这是上帝对人类婚姻的态度。”对于菲力普斯而言,为同性恋婚姻制作婚庆蛋糕等于是参与到庆祝之中,这与他所持的虔诚的宗教信仰相悖。
 
2012年,菲力普斯在面包店遇到查理·克雷格与戴夫·马林斯二人,二人计划要“结婚”。那时,科州并不允许同性婚姻,于是二人计划到允许同性婚姻的马萨诸塞州登记结婚,随后在丹佛市举办一个亲友答谢会。为了准备庆祝仪式,二人造访蛋糕店并告诉菲力普斯想要预定一款蛋糕庆祝他们的“结婚”,但并未提及其所想要蛋糕的具体设计款式。
 
菲力普斯明确告知二人,他不会为同性恋婚姻制作结婚蛋糕。他解释道:“我可以为你们制作生日蛋糕、派对蛋糕或者出售曲奇与布朗尼蛋糕,但我不会为同性恋婚礼制作蛋糕。”二人不再多言,离开了蛋糕店。
 
隔日,由于儿子与菲力普斯之间的纠葛,克雷格的母亲陪同二人来到蛋糕店,打电话质问菲力普斯为何不为她儿子制作结婚蛋糕。菲力普斯向她解释,由于所信宗教反对同性恋以及科州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原因,他不会为同性婚礼制作蛋糕。他后来解释了他的信仰:“为某个庆典制作违反《圣经》教导的结婚蛋糕,等于是为该庆典仪式或他们的特殊关系进行担保证明并参与其中。”
 
(二)
 
衡诸科州历史,科州一直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歧视行为。1885年,科州加入联邦还不到10年,该州立法机关即通过“保护州所有公民民权的法案”,确保“不分种族、肤色或是否以前曾为奴隶,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享有公共设施的权利”。1895年,又一个10年之后,科州立法机关又将法案扩展适用于“其他所有的公共场所”。
 
今天,科州《反歧视法》承续了该州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歧视的立法传统。该法在2007与2008年进行了修正,禁止以性倾向为由的歧视。《反歧视法》与此相关的条款内容如下:“以残疾、种族、信条、肤色、性别、性倾向、门第、国籍、出身为由,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拒绝、撤销或否定某个体或群体完全、平等地享用商品、服务、设施、专有权、权益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完全、平等的权利,属于歧视行为与非法行为。”
 
这项法案对“公共设施”(public accommodation)作了宽泛的定义,公共设施包括了“任何向公众出售商品、服务的商业场所或地点”,但不包括教堂、犹太会堂、清真寺等主要是用于宗教目的的场所。
 
《反歧视法》建立了一套行政管理制度来应对歧视诉求。如果当事者以违反《反歧视法》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将会立即交由科州民权部门(Civic Rights Division)来处理。民权部门对每个诉求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相当的理由认定《反歧视法》被违反,就会将案件交由科州的民权委员会来处理(Civil Rights Commission)。随后由科州民权委员会来决定是否预先启动一个在州行政法法官主持下的正式听证程序,该法官会在听取证据和论证之后作出一个书面裁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法法官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一个七人制委员会提起上诉。在投票定案之前,上诉委员会将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及审议会。如果上诉委员会发现已有的证据已证明《反歧视法》被违反,有可能根据立法条文实施相关的救济措施。可选择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命令中止歧视倾向;向委员会提交改正报告;采取“纠偏行动”,包括发出公示,对公众广而告之相关的实体权利。不过,科州法律不允许上诉委员会科处经济赔偿或罚款。
 
(三)
 
在离开面包店后不久,克雷格与马林斯于2012年9月提起诉讼,控告蛋糕店构成身份歧视。具体的诉求是:由于性倾向原因,二人在面包店内被拒绝,没有得到“完全与平等的服务”,店主菲力普斯持一以贯之的商业拒售立场而拒为同性婚姻设计制作蛋糕。
 
科州民权委员会为此展开了调查。调查者发现:基于多种原因,菲力普斯拒绝了一些特殊性倾向的顾客。他亦声明:由于宗教信仰上的抵触以及那些顾客们在那时的所作所为属于违法之事,他不能为同性婚礼的仪式或庆祝派对制作蛋糕。有调查结果表明:基于这些理由,店主菲力普斯拒向其他六对同性恋者出售普通蛋糕。调查者还详述:根据两名同性恋原告的宣誓证词,这家店有拒向同性恋者出售面包制品的商业倾向,菲力普斯的商店还曾拒绝向一对女同性恋者出售纸杯蛋糕。基于这些调查发现的事实,行政部门有相当的理由认定店主菲力普斯违反了《反歧视法》,并将案件交给民权委员会处理。
 
委员会受理后认为,案件应当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并将案件交由科州的行政法法官处理。行政法法官认为本案的事实无争议,于是直接进入速裁审理程序,判决原告胜诉。起初,行政法法官拒绝了菲力普斯的辩解。毫无争议的是,商店属于公共服务场所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行政法法官裁定:菲力普斯的行为构成了对顾客性倾向上的商业歧视,不只是主观上反对同性恋那么简单。
 
菲力普斯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了两项宪法诉求:一是《反歧视法》苛求他为同性恋制作结婚蛋糕,强迫他用自己的设计才能去表达他所反对的言论,这剥夺了他宪法第一修正案上的言论自由。但是,行政法法官驳回了其所谓对于制作一块结婚蛋糕是受保护的言论或者说为同性恋伴侣制作蛋糕会强迫他“发表思想性言论”的诉愿。行政法法官认为将《反歧视法》适用于本案事实,并没有干涉到菲力普斯的言论自由。二是菲力普斯主张,苛求他为同性婚礼制作结婚蛋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条款上的宗教信仰自由。通过援引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7],科州行政法法官裁定《反歧视法》是“有效且中立的普适法案”,将该法案运用到菲力普斯一案并没有违反宪法上宗教自由条款。因此行政法法官裁定菲力普斯及蛋糕店败诉而支持克雷格与马林斯。
 
科州民权委员会则是一边倒地支持行政法法官的裁定。委员会强令菲力普斯“结束与消除对同性恋的商业歧视,不得拒绝向同性恋者出售结婚蛋糕或其他异性恋可能购买的商品。”委员会还强令采用额外的救济措施,包括“对科州反歧视法公共事务部进行全面的员工培训”与“部分或全部修正先前的商店经营政策以遵循本行政命令”。此外,委员会还要求菲力普斯两年内准备每季度报告,说明拒绝商业服务的顾客数量以及是否已经采取了修补措施。
 
菲力普斯上诉到科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确认了科州民权委员会的司法裁定及救济令。对于菲力普斯的诉求,即“委员会不合宪地强迫店主及商店须表达对同性婚姻的祝贺态度”,上诉法院予以驳回。[8]菲力普斯主张委员会的命令违反了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上诉法院也同样驳回。依据之前的判例,上诉法院宣告:宗教信仰条款并不免除个人须遵守有效、中立、普适的法案之义务。上诉法院因此认定,要求菲力普斯遵守法律并不违反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科州高等法院拒绝举行听审会。
 
菲力普斯向本院寻求权利救济,本院签发了调卷令。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上的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他续签了申诉。
 
(一)
 
今天,我们的社会已经认同:不能将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群体作为社会遗弃者或在尊严和价值上劣等的族群对待。基于此缘由,法律与宪法能够且必须在一些情形下保护他们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法院必须非常重视和尊重他们在与他人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由权。同时,宗教与哲学上反对同性婚姻的异议也是受保护的言论,在某些情形下以行为表现的表达方式同样受到宪法保护。正如本院在2015年的“欧伯格菲尔诉霍奇斯”一案的判决理由所指出的:“对于那些将宗教原则作为生命意义与虔诚信条的宗教团体与信仰者而言,当他们从事宗教宣讲之时,第一修正案确保他们受到宪法上的适度保护。”但是,尽管宗教与哲学上的异议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立与普适的公共设施法案,这些异议并不允许商业店主及其他经济、社会中的从业者否定他人平等购买商品与商业服务的权利。[9]
 
如果就婚礼而言,可以推论:那些基于道德或宗教原因而反对同性婚姻的宗教人士,如果强迫他们参加同性恋者的婚礼,这是在剥夺他们的宗教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的宪法保护个人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行使拒绝的权利,也保护同性恋群体的人性尊严不被侵犯,这并不难理解。然而,如果例外情形未被界定清楚,诸多为结婚与婚礼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或许会拒绝向同性恋服务,这亦会导致社区对同性恋群体污名化,以及与保护购买商品、服务与公共设施使用的民权法之历史与动态化发展相互矛盾。
 
毫无例外,与保护其他各阶层人士权利一样,科州法律有权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即让他们与普通的顾客一样有权在相同情形下购买商品与获得服务。所有的商品与服务问题,并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文义之内,这并无疑问。申请人也承认,如果蛋糕设计师拒绝为同性婚礼出售任何商品或蛋糕,则另当别论。既然面包店是向公众提供商品与商业服务,州政府会根据法院的先例而认定面包店这样的拒售行为超出了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这会被认为是公共设施法案中立与普遍性的适用(参见法庭言词辩论录音)。
 
但是,菲力普斯的诉求只是涉及一个较窄的诉因。他的主张是,他必须用他的艺术设计才能去实现一个表达行为性质的陈述,用他自己的内心之声与创造力表达对婚礼的赞美支持态度。正如菲力普斯对本案的看法,争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的内容并且涉及他深度与虔诚的宗教信仰。以此而论,面包店可能会发现很难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向顾客们提供商品、服务之时,某些商品与服务是否会涉及他自己的言论表达自由,而且基于宗教信仰他不能发表这一言论。
 
依据科州立法原则与行政法背景,菲力普斯身处的两难境地特别易于理解。他的决定及拒绝为同性婚者商业服务的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那时,科州并不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10]在本事件争议之时,2013年“美国诉温莎”案与2015年“欧伯格菲”案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既然那时科州自己尚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菲力普斯的辩解是有信服力的。当某种传达的信息与他虔诚的宗教信仰相悖,其拒绝是只限定在拒绝制定与传达支持同性恋的信息之时,面包店拒绝从事他认为当时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便两名同性恋者是到其他州登记结婚的,面包店的拒绝行为也并非不合理。
 
那时,科州法律亦允许有些店主拒绝定制特殊的带有一定攻击性的信息之权利。实际上,当针对菲力普斯的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之时,对于其他三名蛋糕设计师拒绝制作带有谴责同性恋与同性婚姻装饰语词的蛋糕,科州民权部门在这些案件中对三名蛋糕设计师的行为均予以支持。[11]
 
当州将其普适的立法适用于服务于公众的商业领域时,却出现不同的执行结果,州的行为因此会产生争议,这些争议也肯定会有不少回应。支持面包店的任何司法决定均应当被适当地限缩,否则,基于道德与宗教理由,所有的反对同性恋的商人会被允许在产品上标识:“如果是用于同性婚姻,本商品、服务则概不出售”,这一定程度上会让同性恋群体产生更严重的耻辱。但是,尽管如此,菲力普斯仍有权要求在全案中他的相关诉求得到一个中立的、被尊重的对待。
 
(二)
 
但是,菲力普斯有权获得一个中立和被尊重对待的要求在本案中被损害了。从民权委员会在本案中的处理方式来看,其在对待菲力普斯反对同性婚姻的宗教信仰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与不被允许的敌意。
 
从已有记录来看,“敌意”出现在委员会正式的公开听证程序中。2014年5月30日,七人制委员会举行公开听审会处理菲力普斯一案。从会议期间的很多言论看,委员们认定,宗教信仰不能合法地被带进公共领域或商业场所,暗示宗教信仰与信徒们在科州的商业社区不完全受欢迎。一名委员建议,菲力普斯可以信其所信,但决定在科州从事商业活动之时将不能依宗教信仰而为。片刻之后,该委员重申同样的立场:“如果一名商人想要在科州经商,他要面临法律对他宗教信仰体系的冲击,他需要考虑进行妥协。”先不论这一叙述可能有不同的解释结果——一方面,它们可能仅仅意味着,一个企业不能以性倾向为由拒绝提供商业服务,而不论其业主的个人观念如何;另一方面,他们表现出不合适与轻蔑的评论,表明其缺乏对菲力普斯宗教自由权利及所面临困境的理解。从下面的评论来看,后者的表现更为明显。
 
2014年7月25日,委员会再次召集委员们碰面。这次会议同样公开进行并有录音记录可供查询。在这次会议中,另一名委员对之前的会议讨论进行了特别补充,但在谴责菲力普斯宗教信仰的立场上,话说得更重。这名委员说道:“我也想重申我们在之前听证会或最后一次会议的观点。纵观历史,宗教自由与宗教很多时候沦为将各种歧视予以正当化的借口,不论是奴隶制还是纳粹种族大屠杀,抑或其他。我的意思是,我们可以列举出数以百计的宗教自由被用于将歧视正当化的事例。依我说,在人们所使用的诸多的卑鄙修辞术之中,使用宗教去伤害他人就是其中之一。”
 
将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描述为“人们使用的最卑鄙的修辞术之一”,这至少是在以两种方式来谴责菲力普斯的宗教:一是通过将宗教描述为卑鄙可耻,二是将宗教形容为歧视行为的修辞术(即有些空洞的与不诚实的)。这位委员甚至将菲力普斯所持的虔诚宗教信仰与为奴隶制、纳粹种族屠杀辩护相提并论,这实在是有点过头了。科州的《反歧视法》不仅反对性倾向歧视,亦反对宗教歧视。委员会负有庄严的使命,公平与中立地执行《反歧视法》。对于委员会而言,上述情绪化的表达是极不恰当的。
 
记录还表明,所有的委员对上述情绪化的评论居然无任何反对意见。后来,州法院在审查委员会决定之时,也并未提及这些不当评论,对相关的内容并不关注。摘录里委员们不负责任的评论也未交到州法院。基于这些原因,本院必须要得出结论:这些陈述使得委员会对菲力普斯一案裁定的公平与公正性受人质疑。本院成员在下列问题上曾有分歧:即在确定一部法律是否故意对特定宗教产生歧视时,立法者的陈述是否应被法院恰当地予以考虑。[12]但是在本案中,是由一个司法裁决主体在决定一个特殊案件,何况这些评论是在某种异同寻常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敌意”的另一个证明是:委员会将菲力普斯案件与其他三个同样基于道德良心而拒绝制作顾客特定要求的蛋糕案件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前所引,在至少有三个案件中,科州民权部门要处理蛋糕设计师们拒绝制作某种带有反同性婚姻图案、文字的蛋糕的行为。每次,民权部门均认定面包店拒绝商业服务的行为是合法的。按照民权部门的论点,之所以决定支持三名蛋糕设计师的行为,是因为顾客要求定制的蛋糕上包含了蛋糕设计师认为是“仇恨性的语词与图案”或者歧视性的文字。[13]
 
菲力普斯案件与科州民权委员会处理的另外三个出于道德良知而拒售的案件在结果上存在反差。委员会裁定菲力普斯败诉,部分是根据以下理论:定制蛋糕上的任何文字信息归属于顾客,而非蛋糕师。然而,如果在蛋糕上描绘了反同性恋婚姻的文字、图案象征,那又当如何呢?科州的行政部门在另外的几个案件中并未能坦陈这一点。进一步说,行政部门发现,在其他几个案件之中,《反歧视法》并未被违反,因为几家蛋糕店还是愿意出售商品的,甚至包括向潜在顾客出售描绘有基督教信仰的图文蛋糕。但是,民权委员会忽略了菲力普斯愿意向男女同性恋顾客出售生日蛋糕、饼干和布朗尼蛋糕的事实,这被认为与本案不相关。除了区分本案与其他案件的异同之外,其他几件案件与本案的处理均指向同一个问题,即是否涉及宪法“言论”自由问题。简而言之,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拒售行为的结论并没有与其他几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保持一致。
 
在科州上诉法院,菲力普斯抗议:这次案件处理的不同结果反映了科州民权委员会对他宗教信仰的敌意。他争辩道,民权委员会将其他几名蛋糕设计师基于道德因素而拒绝顾客订单的行为认定为合法,却将他的行为视为非法,委员们是基于他们自己的信仰而对他的宗教信仰不恰当地下判断。上诉法院注意到这些差别化处理结果,却轻描淡写与匆匆掠过,只是在判决书的一个脚注上给出分析意见。科州上诉法院的脚注上说:“菲力普斯案区别于科州民权部门近来调查的其他案件,那些案件发生在丹佛市,几名蛋糕师虽拒绝了订单,但并没有因基督徒顾客对教义的笃信而歧视他们。”[14]上诉法院补充说,在那些案件中并无商业歧视的发生,“政府部门发现蛋糕师拒绝基督徒的订单,是因为顾客要求在蛋糕上描绘带有攻击挑衅色彩的文字与图案信息”。[15]
 
将这两种案件进行不同处理原则的合理性,不能建立在州政府自身对所谓“攻击挑衅”的判断基础之上。正如1943年的宪法判例指出的那样,“在政治、民族、宗教问题或其他公民可以发表意见的领域,任何政府均不得划定什么是正统、正确的,无论其程度高低。”[16]正如最高法院一再重复的那样,界定何为攻击性言论并非州政府与官员们的角色。[17]科州法院试图对差别化处理进行解释,参照另一个案件来界定何为“攻击性质”,这是在表达政府对菲力普斯宗教信仰的反对立场。本案原告关注到州对其拒售商品的宗教并不认同,但科州上诉法院的脚注并未能对此予以回答。
 
(三)
 
综上原因,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一案的处理违反了州所遵守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的义务:不得制定法律或法规敌视宗教或宗教论点。
 
在之前的判例中,最高法院很清楚地阐明:只要还尊重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政府就不能制定法规来敌视公民的宗教信仰,亦不能对宗教进行裁判或预先假定某一宗教信仰、宗教行为非法。甚至,根据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在宗教问题上“轻度偏离中立的立场”也应被禁止。[18]因此,科州民权委员会有义务依据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以中立的立场面对与容忍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宪法“要求政府须保持宗教宽容,若政府在介入某特定问题时,源于其对宗教产生厌恶或对宗教践行不信任,对此即使是受到轻度的怀疑,那么所有的官员都必须停下来去记起他们对宪法及保护权利所负有的高度责任。”[19]评估政府中立性的相关因素包括:“面临挑战的决定作出时的历史背景、导致立法与官方政策出台后受到非议的特定系列事件、立法与行政管理历史、包括立法机构成员对立法条文所作的临时性说明。”[20]依据这些因素来检视本案,科州的司法记录表明: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宗教信仰的态度既非宽容亦非尊重。当菲力普斯以宗教为由提出反对意见时,科州委员会每次均是以相反的标准进行裁决,认定其宗教理由只不过是“特殊借口”。但是,政府不得对菲力普斯基于宗教因素的道德认知发表评论或给出建议,政府无权宣告其是合法还是非法。依据上述事实,最高法院必须作出指示:菲力普斯的宗教异议并未能依据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所要求的中立性而被科州司法机关考虑。
 
本案争议问题的解决仍有困难,必须也要承认的是:州的利益有可能会压倒菲力普斯的宗教异议,前提是要以保持宗教中立的方式进行并且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但是,从科州民权委员们的评论来看(委员会对此也难以否认)以及科州的司法程序对宗教的论点而论,科州司法过程所表现出的宗教敌意违背了美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相比其他面包店拒绝商业服务的案件,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一案作了差别化处理。基于这些原因,科州执行令必须被推翻。
 
 
科州民权委员会具有宗教“敌意”,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立法应当以对宗教保持中立的方式而适用”的保证相悖。当案件呈送、审查与决定之时,菲力普斯声明其宗教异议,这需要由一个中立的裁决者作出决定,裁决者将会以完全公平的立场对待宗教异议。在本案中,裁决所依据的背景或许与其他案件的情节有所不同,但是,不论之后的案件如何充实或者相似的问题将来如何解决,基于前述原因,科州民权委员会的裁定与科州法院的执行令必须被认定为无效。
 
与本案相似的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等待法院的进一步阐明才能定谳。但是,最高法院认知案件背景的必备要求是:争议必须是以如下方式解决,即宽容、对宗教信仰虔诚无不当非难、当同性恋者在开放市场购物与接受商业服务时不使他们难堪。
 
故推翻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的判决。
 
卡根大法官发表赞同意见,布雷耶大法官加入。
 
“普遍适用的规则是,根据中立与普适的公共场所法案,宗教与哲学上的异议并不允许经济领域内的商业店主或其他商事从业者于社会中否定其他顾客购买商品与商业服务的权利。”[21]但是,在维护本原则之时,州立法者不得对宗教观点表现出敌意;相反,要对宗教观点保持中立与尊重。[22]我之所以加入本院判决书的多数意见,是因为我相信科州民权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履行其中立义务。我独立撰写意见,对本院判决理由中的其中一个论据进行详述。
 
本院对本案的判决部分是基于“州政府将菲力普斯案与其他三名蛋糕设计师基于道德良知而拒制蛋糕的行为进行差别化处理”。[23]在后面的案例中,一位名叫威廉·杰克的顾客向面包店要求“在蛋糕上配上反同性婚姻的图案以与宗教教义相一致”,这家面包店拒绝了杰克的要求。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这三名面包师们的行为予以支持,但对菲力普斯案(出于宗教原因而拒绝为同性婚姻制作蛋糕)却作不同处理。本院则查明,对于杰克案与菲力普斯案,科州司法机构的法律推理方式非常迥异。本院也尤其关注到科州上诉法院的记录,通过比较那些案件,州司法机构发现杰克所要求定制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攻击挑衅性质”。正如本院判决理由所陈述的那样,“差别化处理原则的合理性不能建立在政府本身对攻击性的评估结果之上”。
 
州司法机构的处理结果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在区分不同案件所依赖的适当依据不仅是可行而且是显而易见的。[24]在公共场所内根据顾客的情况(包括其性倾向或信仰)而拒绝“完全、平等”地出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科州《反歧视法》会视其为非法。在杰克一案中,三名蛋糕设计师并无违法之处。杰克要求面包店制作一款他们从来不愿为任何顾客做的蛋糕(攻击诋毁同性婚者与同性婚姻)。正如《反歧视法》所要求的那样,蛋糕设计师们拒绝这种订单,并非是以宗教理由针对杰克,而是将杰克与其他顾客同等对待而已。相反,本案的两名同性婚者要求菲力普斯制作的是一款为异性恋婚姻关系而准备的婚礼蛋糕,如果拒绝两名同婚者的要求,菲力普斯则违反了《反歧视法》,因为法律要求顾客在公共场合应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不论他们的性倾向如何。通过平义解读与中立地适用《反歧视法》可以发现,杰克一案的结果与本案不同可能是公正的,其对宗教信仰并无任何偏见。[25]
 
我认为本院是完全依据此观念而撰写的判决意见书。最高法院将所分析对象限定在州司法机构与州上诉法院的合理性问题上,远离了在“菲力普斯与杰克案之间是否应当进行实质区分”这一问题。本院本身也确认了那些能够解释案件结果之间差别化的法律原则。本院认为,科州法律“能够像保护其他个体那样去保护同性恋者,在相同的情形下对其他公众成员出售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供给,他们亦能获取”。[26]以此而论,科州有权将那些以性倾向而歧视他人的面包店与并不以性倾向或法律所禁止的其他方式歧视顾客的面包店进行区别对待。但是,诚如本院多数判决意见书中所正确地表达的那样,只有当州的裁定没有被宗教敌意或偏见所影响到时,州所作的上述区分才属公正。
 
我因此赞同(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见)。[27]
 
金斯伯格大法官持反对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加入。
 
本院多数意见判决书中的很多内容我均同意。“普遍适用的规则是,根据中立与普适的公共场所法案,宗教与哲学上的异议并不允许经济领域内的商业店主或其他商事从业者于社会中否定其他顾客购买商品与商业服务的权利。”[28]“正如保护其他任何个体一样,科州法律能够保护同性恋者,只要是在相同情形中对其他公众成员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同性恋者亦能够获得。”[29]即使是基于道德与宗教理由,反对同性恋的出售商品与商业服务的商人也许不能被允许在产品上标识:“如果用于同性婚姻,本商品、服务概不出售”[30]。当同性婚者在公共市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或许能避免遭到羞辱。[31]即使这样,我还是强烈反对最高法院对本案的结论:克雷格与马林斯应当败诉。上述引用的所有内容都指向相反的方向。
 
本案判决书的多数意见认为:“菲力普斯的宗教异议未能依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而被中立的考虑。”这一结论取决于证据表明科州民权委员会对宗教的敌意。本院多数意见认为,科州对菲力普斯的宗教所存在的敌意是可辨别的,此处,一法庭之友声称“科州将菲力普斯一案”与其他三名拒绝威廉·杰克订单的面包店进行了差别化处理。本院也发现,菲力普斯对科州委员会提起上诉之后,上诉法院在两场公开听证会中,存在着言语敌意。科州上诉法院对不同案件审查后会有不同结果,但这并不能证明科州法院对宗教具有某种敌意,而且是同时违反了我们最高法院之前判例所划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边界的敌意。在四个司法裁决之中,委员会中1至2名委员曾有不当评论,但这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4年3月13日,即科州行政法法官对克雷格与马林斯这两名同性恋原告作出胜诉判决之时,大致上也即是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案举行听证会的前两个月,一名叫威廉·杰克的顾客来到一家蛋糕店,他提出要定制两款蛋糕。
 
“蛋糕的形状做的要像一本《圣经》书那样。他同时也要求,每块蛋糕均要用圣经式语句来装饰。他要求其中的一块蛋糕要绘上图案,即两名男伴手拉手,刻上红色的X标志。[32]在蛋糕的正面写上‘上帝憎恨罪行’[33],反面上写上‘同性恋是上帝憎恶的罪行’[34],另一块蛋糕形状设计同样如此,正面写着‘上帝仍然爱我们这些罪人’,反面则写着‘我们虽有罪但耶稣为我们而死救赎我们的罪’[35]。”
 
与杰克案相比,克雷格与马林斯二人只是要求一个普通的结婚蛋糕:他们从来没有向菲力普斯提出任何的特殊要求,他们要买的蛋糕与店主向其他顾客出售的结婚蛋糕没有任何区别。
 
在杰克案中,一家面包店告诉杰克,蛋糕可以按照《圣经》书那样的大小、形状来定做,但不愿意在蛋糕上写上他所要求的那些文字。店主还告诉杰克,他不歧视其他顾客也不挑选顾客。第二家面包店则告诉杰克,他“已经多次将蛋糕制作成《圣经》书本那样的款式而且它们看起来非常棒”,但仍然拒绝制作杰克所要求的那样的蛋糕,因为面包师认为蛋糕上的文字充满了“仇恨”。第三家面包店,据杰克所说,表明可以根据杰克要求来制作蛋糕,但蛋糕上不会出现杰克所要求的上述文字。
 
依据科州《反歧视法》,杰克向科州民权部门起诉了这三家面包店。杰克声称商家因他的基督教信仰而拒绝出售商品或服务,但科州民权部门找不到“合适的理由”来支持杰克。在这方面,行政部门发现,蛋糕店通常会制作带有基督教标识的蛋糕或其他面包制品,同时,如果顾客要求贬损那些受《反歧视法》保护之人的人格尊严时则予以拒绝。科州民权委员会很快就肯定了行政部门“无适当理由”这一调查发现结果。
 
本院裁定,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宗教异议的审查结果没有与其他面包店异议处理结果保持一致。但是这些相关联的案件之间几乎没有可比性。在杰克案中,不论顾客的宗教信仰如何,面包店们均会拒绝制作带有杰克所要求的那样文字信息的蛋糕。向其他顾客出售的面包制品,面包店们亦会向杰克出售。如果面包店从未向其他顾客制作过带有特定文字信息的蛋糕款式,当然也不会为杰克制作。这些案件与菲力普斯拒绝为同性恋者克雷格与马林斯服务的本案根本不相似:一款向其他顾客出售的结婚蛋糕,菲力普斯之所以不卖蛋糕给二人,除了性倾向原因外根本找不到其他理由。当一对夫妇向一家面包店要求制作结婚蛋糕时,他们购买蛋糕是为了庆祝他们的婚礼,而并非是说这块蛋糕是专为同性婚礼或异性婚礼而作,但克雷格与马林斯却被拒绝。科州明确地禁止对二人进行歧视,本法院对此也并不否认。另一方面,杰克并未因其宗教或其他个人情况而遭受到商业拒售。杰克所受的对待与其他顾客并无不同,也无所谓更好或更坏。
 
本案的事实是:菲力普斯或许向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顾客出售其他蛋糕或甜点之类的商品,而这与克雷格、马林斯所要求的商品并无相关性。本案所产生问题的是:菲力普斯不愿意向同性伴侣顾客出售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但却会向异性伴侣顾客出售相同的商品、服务。比较而言,其他几家面包店对基督徒顾客出售商品的行为却是相关的:因为有证据表明,有些商品(带有贬损同性恋文字、图案的蛋糕),面包店对非基督徒顾客也并不愿意出售、定制,因此也拒绝向基督徒顾客们出售。
 
科州上诉法院作出的“政府有权根据对挑衅冒犯行为的评估而对两类案件进行差别化处理”的裁定,也并无不妥。菲力普斯拒绝制作一款他认为具有宗教冒犯性质的蛋糕,但他所认为的冒犯却仅仅是依据顾客的身份而决定。而其他三名蛋糕设计师之所以拒绝制作蛋糕,是因为顾客要求在蛋糕上写上一些表达仇恨性的言词。正如本院所云,拒绝“设计一款特殊的带有言词内容或图案的蛋糕”或许与拒绝出售任何蛋糕截然不同。科州上诉法院并没有区分菲力普斯与其他三名蛋糕设计师的行为,仅仅是基于法院自己或科州行政部门的调查发现:即杰克所要求的刻在蛋糕上的文字、图案信息具有攻击挑衅性质,而菲力普斯一案中两名同性恋顾客并没要像杰克那样提出类似要求。科州法院区分这两类案件的依据是:克雷格与马林斯二人是因他们的身份而被商店拒绝服务,而科州为消除歧视选择实施大力保护措施。[36]
 
我亦未看出本法院要得出的如下结论:科州立法机构将具有某些受保护的特征(何为以及何不为是冒犯)纳入《反歧视法》中是一项不被允许的应对方案。再次重申,本院已确认:“正如保护其他任何个体一样,科州法律能够保护同性恋者,在相同情形中对其他公众成员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同性恋者亦能够获得。”[37]
 
 
科州民权委员会对菲力普斯一案公开听证中的相关陈述,并不能为今天最高法院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论据。不论人们如何看待委员们基于历史背景而作的陈述,[38]最高法院根据1至2名委员的评论即认可菲力普斯拒向克雷格与马林斯二人拒绝出售结婚蛋糕的行为,我看不出其中的合理性。科州的司法程序包含了数个互相独立的裁决程序,民权委员会的司法程序只是其中之一。第一,行政机构必须找到相当的理由认定菲力普斯违反了《反歧视法》;第二,科州行政法法官对当事人的交叉诉求进行了简易裁判;第三,委员会对菲力普斯的上诉举行听证会;第四,在民权委员会裁定之后,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还会对本案进行司法复审。在科州民权委员会作出司法裁定之前或之后,究竟是什么样的偏见影响到了裁决者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未说明。菲力普斯案判决结果也严重偏离了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39]在那个判例中,违反宗教中立原则的政府行为是由唯一的决策主体(市议会)所判定的,而本案则先后经历了四个独立的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将《反歧视法》合理地适用于拒向同性恋者出售结婚蛋糕的行为,应当被科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所确认。我因此提出本反对意见。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美国刑事诉讼革命的经验、教训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后发优势”(项目编号:17YJC82002)的阶段研究成果。本判例的主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系译者所加。——译者注
  [1]See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 S.___(2015).
  [2]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
  [3]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40.
  [4]鉴于本案判决在结论上偏保守派立场,加之篇幅原因,托马斯与戈萨奇两位保守派大法官的两份判决意见没有翻译,具体内容可参阅判决书原文。https://www.oyez.org/cases/2017/16-111,last-visit-date: Oct.2,2018。附后是偏自由派的卡根大法官的赞同意见及自由派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反对意见。——译者注
  [5]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经过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对美国所有的州具有法律约束力。而1791年《权利法案》只能约束联邦政府,对美国各州并不直接生效,而是要借助最高法院的“选择性合并”理论,才能对各州产生法律效力。在1868年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相关的判例才使得《权利法案》大多数条款适用于各州。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直到1947年才正式对各州生效。——译者注
  [6]“杰作”(masterpiece)一词,出现在《新约·以弗所书》第2章第10节。“For we are God’s masterpiece. He has created us anew in Christ Jesus, so we can do the good things he planned for us long ago.”店主菲力普斯将其所经营的蛋糕店命名为“杰作”,反映了其虔诚基督徒的信仰。——译者注
  [7]Employment Div.,Dept.of HumanResources of Ore.v. Smith, 494 U. S.872(1990).
  [8]Craig v. Masterpiece Cakeshop, Inc.,370 P.3d 272,283(2015).
  [9]Newman v. Piggy Park Enterprises, Inc.,390 U. S.400,402,n.5(1968). See also Hurley v. Irish-American Gay, Lesbian and Bisexual Group of Boston, Inc.,515 U. S.557,572(1995)“.当立法机关有理由相信某个特定的群体是被歧视的群体时,在州权之下,州立法分支有权制定相应的法律,通常并不违反宪法第一或第十四修正案。”
  [10]See Colo. Const.,Art. II, §31(2012);370 P.3d, at 277.
  [11]See Jack v. Gateaux, Ltd.,Charge No. P20140071X(Mar.24,2015);Jack v. Le Bakery Sensual, Inc.,Charge No. P20140070X(Mar.24,2015);Jackv. Azucar Bakery, ChargeNo. P20140069X(Mar.24,2015).
  [12]See 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540-542(1993);id.,at 558(Scalia, J.,concurring in part and concurring in judgment).
  [13]Jack v. Le Bakery Sensual, Inc.,Charge No. P20140070X, at 4.
  [14]Craig v. Masterpiece Cakeshop, Inc.,370 P.3d 272,282(2015).
  [15]Craig v. Masterpiece Cakeshop, Inc.,370 P.3d 272,282(2015).
  [16]W est Virginia Bd.of Ed.v. Barnette, 319 U. S.624,642(1943).根据该案判决,应当由立法机关与最高法院来界定攻击挑衅言论的定义,而非州政府。——译者注
  [17]See Matalv. Tam, 582 U. S.___,___-___(2017)(opinion of ALITO, J.)(slip op.,at 22-23).
  [18]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534(1993).
  [19]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547(1993).
  [20]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540(1993).
  [21]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9页。
  [22]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2页。
  [23]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4、18页。
  [24]卡根大法官的判决书思路是:科州对杰克与菲力普斯两个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恰恰是符合《反歧视法》的,这更令人担忧。因为等于是科州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文来对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进行了合法干涉,州的合法干涉可能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译者注
  [25]戈萨奇大法官对此持异议,他认为杰克案与菲力普斯案必须同等对待,因为在这些案例中面包师都是不卖特定的蛋糕。上述表态适用于杰克案,而且解释了为什么面包师没有违法歧视。但鉴于菲力普斯经常向异性恋夫妇制作婚礼蛋糕,这是菲力普斯案中一个令人惊讶的特征。戈萨奇大法官只能声称,他认为“婚礼蛋糕”不是与案件相关因素。正如戈萨奇大法官所看到的,菲力普斯在这里拒售的产品,并向任何人都拒售的,是一个为同性婚姻庆祝的蛋糕,但这是错误的。这个被定制的蛋糕并不是一个为庆祝同性婚姻的特别蛋糕。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婚礼蛋糕,就像其他婚礼蛋糕一样,可以被用在同性和异性婚礼中(在菲力普斯拒绝制作之前并没有过多讨论蛋糕的设计)。与戈萨奇大法官见解相反,一个婚礼蛋糕并不会因为像菲力普斯这样的供应商将其销售给有“宗教意义”的特定顾客而变得与众不同。正如本院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并重申的那样,供应商不能因为其宗教信仰而规避公共场所法案,从而不给特定人群售卖产品,不论是出于性取向、种族、性别还是其他受保护的特征。供应商可以选择销售的产品,但不能选择他所服务的顾客,无论何种原因。关于那个产品,他把它出售给异性却不卖给同性伴侣,他就是非法歧视。在此基础上(与菲力普斯的宗教信仰无关)科州可以将菲力普斯案与杰克案中的面包师区分开来,后者没有参与任何被禁止的歧视。
  [26]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0页。
  [27]卡根大法官的判决书意见倾向是:州政府及州司法机构进行差别化处理是正确的(其他三名蛋糕师合法而菲力普斯违反《反歧视法》),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但是,州的司法听证及立法机构对菲力普斯的宗教具有敌意或偏见,所以赞同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见。细微之处,则与肯尼迪大法官有所不同。卡根仍然认为,如果同性恋在蛋糕店要求定作普通的专门为异性恋制作的蛋糕,或者购买已经制作完毕并向所有公众出售的橱窗内的成品蛋糕,商店不应当拒绝,否则仍然违反《反歧视法》。——译者注
  [28]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9页。
  [29]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0页。
  [30]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2页。
  [31]正如托马斯大法官所观察到的那样,本院并不认为,结婚蛋糕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或思想表达的行为方式,本案与之前的宪法判例并不相同。参见托马斯大法官赞同意见,第1页。托马斯大法官的认知是,如果行为要成为宪法上所保护的“表达”,这个行为必须被观察者合理理解为具有在人与人之间实现沟通交流的功能。参见托马斯大法官赞同意见,第4页。
  [32]红色X标志代表着罪行,即违反《圣经》教义的行为,是美国基督文化中谴责严重道德罪行的表达方式。——译者注
  [33]《旧约·诗篇》45章第7节。
  [34]《旧约·利未记》18章第2节。
  [35]《新约·罗马书》5章第8节。
  [36]See App.to Pet.for Cert.20a, n.8.委员会发现:面包店并没有因杰克的宗教信仰问题而拒绝了他的订单,而是因为蛋糕上他所要求标注的信息具有攻击挑衅性……并不存在相关的证据证明面包店是以顾客杰克的宗教信仰而决定拒绝出售……而菲力普斯则是因性倾向歧视而拒绝制作蛋糕。
  [37]前引肯尼迪大法官判决书,第10页。
  [38]在科州举行的司法听证中,有1至2名委员曾将菲力普斯以宗教为由而拒售蛋糕的行为,与为奴隶制辩护、二战期间德国纳粹种族屠杀的行为相提并论。——译者注
[39]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v. Hialeah, 508 U. S.520(1993).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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