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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普通法与宪法至上的保守主义
发布时间: 2019/4/25日    【字体:
作者:沈阳
关键词:  基督教 普通法 宪法  
 

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1805-1859年)这样盛赞美国的宪法原则:

“在美国,宪法也像制约普通公民一样制约立法者。因此,美国的宪法是一切法律之首,其他任何法律均不能修改它。可见,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要优先服从宪法,也是正确的。这正是坚持司法权宗旨,即法官在选择合法的处置办法时,要从其中选择最合乎根本大法的办法,乃是他的天然权利。在法国,宪法也是一切法律之首,法官均有权以它作为判决的根据;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他们又可能侵犯比这项权利更为神圣的其他权利,即侵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利”(《论美国的民主》,第112-113页),

“美国人也经常感到这种办法的不便,但他们甘愿修修补补,不作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在各种案件上产生危险的后果。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论美国的民主》,第114-115页)。

意即,在美国奉行的是普通法的宪政正义,法官有权依据自然原则和自由原则进行违宪审查而捍卫宪法所代表的自由与正义原则。具体说来,在美国是宪法至上,在法国则是法官至上。在现代国家,法治秩序需要宪法至上的宪政民主政治制度,而任何一部宪法、法律的执行与审判都需要法官、陪审团与辩护律师的敬业工作。从来不存在一种法治秩序可以脱离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也从来不存在一种自由原则可以脱离人们的形而下的当下生活得以真正落实。

抽象的政治价值固然重要,宏大叙事固然可以促进人们的远见卓识,可是这一切都不能让小市民在物质利益上的斤斤计较、让法庭上对于法律案件的层层剖析这些看似无聊却又无比重要的琐碎之事化为虚无。换而言之,人们需要对于主义的论证,更需要对于根本人权基于细节的捍卫。

对于法国式无神论启蒙主义的危害,托克维尔毫不客气地指出:

“民主国家的立法者和一切有德有识之士,应当毫不松懈地致力于提高人们的灵魂,把人们的灵魂引向天堂。凡是关心民主社会未来的人,都应团结起来,同心协力,不断努力,使永恒的爱好、崇高的情感和对非物质享乐的热爱洋溢于民主社会。如果民主国家的舆论界有人散布有害的理论,说一切将随着肉体的消灭而消灭,那就应当把主张这种理论的人视为这个国家的大敌。唯物主义者在许多方面使我反感。我认为他们的学说是有害的,他们的妄自尊大使我讨厌。如果说唯物主义的体系对人还有一点用处,那大概是它使人对自己有了一个朴素的认识。但是,唯物主义者本人对自己却不这样认识。当他们自以为有充分根据证明自己也不过是兽类的时候,他们表现得却十分高傲,好像自己就是神明。”(《论美国的民主》,第677页)

更早时期的洛克(1632-1704年)更是认为,无神论不应该被宽容,原因在于:

“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摈除了上帝,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者来破坏和毁灭一切宗教的人,也便不可能以宗教为借口,来向宽容的特权进行挑战”,“但只要他们不试图建立对他人的辖治,不对曾经教育过他们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他们实行宽容”[(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42页]。

源于对法治及其之下的自由的热爱,犹太教徒,天主教徒和圣公会者,以及加尔文主义者,在宗教价值观方面,找到了共同的敌人。由此,他们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保守主义阵营。

托克维尔敏锐地发现,在法国,

“与英国不同,这些文人从不卷入日常政治,相反,他们的生活从未比这个时期更超脱;他们没有丝毫权力,在一个充斥官吏的社会里,他们不担任任何公职。……人们研究法国革命史就会看到,大革命正是本着卷帙浩繁的评论治国的抽象著作的同一精神进行的:即本着对普遍理论,对完整的立法体系和精确对称的法律的同一爱好;对现存事物的同样蔑视;对理论的同样信任;对于政治机构中独特、精巧、新颖的东西的同一兴致;遵照逻辑法则,依据统一方案,一举彻底改革结构,而不在枝节上修修补补的同一愿望而进行的。这是何等骇人的景象!因为在作家身上引为美德的东西,在政治家身上有时却是罪恶,那些常使人写出优美著作的事物,却能导致庞大的革命。”[《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4—183页]

正如《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经分这样析政治权力的特征,认为权力天性就带有扩张的特点,直到扩张到它不能再扩张为止。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里,行政权最爱扩张,天生就带有集权扩张的特点,司法权最为保守、最富有贵族精神。自古罗马开始,人类就逐步确立起了“不告不理、有告必理”与“无罪推定”以及法官的“中立”、“回避”等程序正义原则。这一事件体现了在英国和美国的普通法实践之中。

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六章《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里,托克维尔提到了“不告不理”原则,认为这是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凡未经起诉之犯罪,及未经追诉之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审判;法院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如上种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未经公民申请,法官决不能主动介入公民生活。不仅如此,在一个盛行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的国度,普通法重视程序正义,重视以习俗和常识理性为代表的实质正义,如法庭上的自由辩论、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机制,来维护个人自由。

普通法系重视案例和判例,相对不重视成文法。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是赋予了法律人更大的主动权,挑战就是可能对法律人赋予超出他们本身德性和能力的功能。为了制约和节制法律人,必须确立一种制度,确保判案的严肃性、传承性和有效性;如果法官尽随己意,法律便不能成形。

普通法系下的法院均自我规定: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法官虽然审判独立,但如没有很好的理由,必须互相思考,支持更加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法院的判词,本身就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普通法系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与对私人执业律师的要素,正好一致,因此任命法官时多数会从私人执业多年的成功律师中选任。这样,普通法系下经过自由竞争,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阶层脱颖而出。

区别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法官主要职能是解释和运用法规,对法官素质相对放低了要求,也不再更多寄希望于法律人的“经验”和“德性”,可以说普通法系下的法官和律师,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人,几乎就是天然的“法学家”。

因此,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这样盛赞美国的法律人:

“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家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

而在法国,与这种基于法治和基督教的保守主义相反,无神论的自由主义和启蒙主义视大众启蒙和政治批判为其根本使命,以道德诉求咄咄逼人,以简单的道德眼光臧否复杂的政治生活,采取了一种主动建构的理性主义姿态对待私人生活和小共同体,它总是倾向于深入到共同体社会和私人领域。

启蒙系无论多么鼓吹道德价值,其本性仍然带有人性与生俱来的罪性与有限性等特点。将道德与政治合二为一,虽然常常鼓吹反对政治,启蒙系推行的却是反政治的政治,并将反政治的政治发展为了反人性的政治,无非是以另一种形式收回社会发展的空间,最终与它反对的对象走在了一起。

启蒙不是要求自我反省,而是号召、甚至强迫他人悔改,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庄园》、《一九八四》所描述的正是这样的精神秩序与政治结构。如此缺乏以耶稣基督为中保、缺乏基督之道和圣灵的自由做工精神的无神论主义,到了20世纪,不得不说,我们已经太司空见惯而太清楚其深层次危害了。

如果说美国人是在《圣经》的启示中轻而易举地明白了这个关于治国安邦的便捷之道,法国人即便经历了大革命,也依然无法在大陆法系和自由启蒙主义的血腥的实践中明白这个道理。

“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黄色的脸孔有红色的污泥,黑色的眼珠有白色的恐惧。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没有人要和你玩平等的游戏,每个人都想要你心爱的玩具。亲爱的孩子你为何哭泣?多少人在追寻那解不开的问题,多少人在深夜里无奈地叹息,多少人的眼泪在无言中抹去。亲爱的母亲这是什么道理?亲爱的母亲这是什么真理?”(罗大佑歌曲《亚细亚的孤儿》)

是啊,一个罪人怎么可能强迫其他人高尚起来,圣洁起来?

不信耶稣基督的罗大佑所苦苦追问的,就是这个道理。

正是这样,让更多人明白“基督教”、“普通法”和“保守主义”三者之于良善社会建构的一般性价值,关乎国家善治人民福祉,已是我们如今的责任。

学者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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