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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与传教士
发布时间: 2019/7/18日    【字体:
作者:沈阳
关键词:  法治 传教士  
 
 
基督教会在华办学经过草创阶段,到20年代已蔚为大观。大学就有14所,星罗棋布于中国大地,燕京、辅仁、齐鲁在华北;岭南、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在华南;之江、圣约翰、震旦、东吴、沪江在华东;华西有协和,华中有华中大学、湘雅医学院,其辐射力基本上可以覆盖全国。
 
虽然这些学校规模一般不大,在校学生只占全国在校大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一多,但办学质量非常之高。
 
在关于国家治理与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学领域,传教士们举办的教会大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今天知道,教会法和罗马法、普通法构成了现代法治的三大来源。中国近代法学的渊源之一,就是传教士最早承担的法律教育。相关教育在教会大学和其他学校中都有展开。
 
1862年,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创办了京师同文馆。1865年以后,同文馆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担任国际法教习,开设了“万国公法”之课程(第七学年)。法学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一说。
 
“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它是民国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导、北京法学会同人集资创办的第一所专门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学。1881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上海创办了中西书院(后扩展至苏州, 1900年改为东吴大学),该书院在第七年的课程中,也开设了“万国公法”。
 
具体说来,东吴大学由美国基督教监理公会,即今卫理公会所创设,于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中国历史最悠久之法学院,采英美比较法教学,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
 
与此同时, 1903年在上海创办的震旦大学、1904年在广州创办的岭南大学、1905年在上海建立的圣约翰大学、1909年在上海正式开学的沪江大学、1910年和1913年先后在南京创办的金陵大学和金陵女子大学、1916年创办的燕京大学等教会大学,纷纷设置了法律教育。
 
受此推动,国立大学们也开展了法学教育。例如1895年由盛宣怀奏请建立的天津北洋西学堂(1902年改为北洋大学堂),聘请美国传教士丁家立(Tenney, Charles Daniel,1857—1930年)担任总教习。
 
在西方传教士的努力之下,法律教育在教会大学各学科中所占比例日益上升。1937年,教会大学中法学专业所占的比重已达10.3%。这一数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4%),但对于以神学、医学、英语和自然科学等为主修课目的教会大学的教育而言,已蔚为壮观。
 
应当关注教育质量,以及那个时代基督徒在中国总人数的比例。根据何勤华的这一介绍,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律职业家伍廷芳(1842—1922年),在香港圣保罗书院的培养下走上职业法律家道路。
 
出生于牧师家庭的法学家王宠惠(1881—1958年),先是在北洋大学堂打下了法律之基础,又与和他同时毕业的王正廷(1882—1961年)等一起,在丁家立和傅兰雅的操持之下赴美国学习法律(当时丁家立兼任北洋大学堂留美学生监督,而傅兰雅则任美国加州大学中国留学生监督)。
 
在20 世纪30 年代之前,据1931 年《中国名人录》统计,从事教师职业的,教会大学出身的人有19 人,而其他大学是41 人;担任律师的,教会大学毕业生有16 人,而其他大学毕业者为37 人。其比例大约为五分之二多一点。
 
何勤华进一步介绍说,“西方传教士在尚无一部比较成熟的中西文的法律辞典、没有一本比较权威的西方法律译著可供参考选择的情况之下, 反复琢磨、认真推敲,翻译引进了一大批西方法学术语, 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根据这位法制史学者的研究,有些用语, 如“公班衙”(英文company,法文compagnle,公司)、“臬司”(Judge,法官)、“副审良民”(juror,陪审员)、“批判士”(jury、juror)、“上房”(House of Lords Senate,即参议院、上议院,过去曾用“贵族院”)、“下房”(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即众议院、下议院,过去曾称呼为“平民院”)、“伯理玺天德”(President,总统)等基本上不再为学界所用。
 
 传教士创造的其他许多法律术语, 如“元首”、“大臣”、“内阁”、“民主”、“立法”、“法院”、“律师”、“公司”、“政体”、“海关”、“关税”、“主权”、“权利”、“领事”、“公法”等都被中国近代法学所吸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类似的翻译有明显的文化局限性。这些西方词汇,如果是“音译”还算好,一旦“意译”就会因为对中国本土民情的有意识无意识地接近,而让这些词语不能表达出它在西方语境中的真实意涵。
 
例如President 这个词语。在1844 年中美《望厦条约》中已有“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1864年出版的由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则指出,“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其主权职事,如此之繁,即有合邦之首领,以统行之,首领乃美国之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是也”;1870 年代出使欧洲的郭嵩焘、到美国参加博览会的李圭均用“伯理玺天德”称呼民主国家的总统。所谓“伯理玺天德”,即为“掌理玉玺、享有天德的人”。
 
由此可见,中国的西方化浪潮中,儒家的阴影久久挥之不去。至于陪审员juror,则被翻译为“副审良民”,又见中国传统政治之色彩。
 
这说明,当时传教士们开天辟地的努力颇为不易,可谓任重道远。
 
又例如,试图“超越东西方”的法学家吴经熊,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上海市特别法院院长,天主教徒(1937 年),著有《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三度论》、《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超越东西方》、《正义之源泉》、《自然法:一个比较研究》、《作为一种文化研究的法理学》、《孟子的人生观与自然法》、《中国哲学中的自然法与民主》、《中国法律哲学史略》、《法理学判例与资料》、《自然法与基督文明》、《自然法哲学之比较研究》等著作。
 
吴经熊,是中国教会大学培养出来的本土法学家的典范。
 
在吴经熊身上,我们完全可以看到,今天中国在法学政治学领域最优秀的学者开始论证的,那个时候早已被一流的法学家以“著作等身”的方式呈现他们的研究成果。我们也可以想象那个时代教会大学培育出来的“学者型官员”曾在一个新政府的法治建设上起到多大的价值。
 
所以,对今天的我们来说,没什么可骄傲的,却应该继承那个时代最优秀的学问,反思他们后来的遭遇,在这些遭遇背后究竟有什么上帝的旨意。
 
是的,对近代的中国,基督徒们曾经发挥了远远超过其人口比率的重大影响。就个体作为所能起到的效果而言,这些传教士在中国的努力所发挥的影响,远远大于他们的祖先在欧洲大陆和北美大陆所发挥的影响。
 
无论后来的中国法学者如何对西方而来的基督教及其传教士的努力视而不见,这是“开风气之先”。对古老的中国来说,这已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业。
 
若从中国文明范式的转变这一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对这些传教士充满感激之情。甚至可以说,倘若这一进程不受阻碍,在优秀的传教士们的努力的基础上,中国整个国家的进步与国际地位的提高,自然指日可待。
 
本文系《正义一元论》第十章节选
 
中国法治开天辟地,缅怀西方在华传教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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