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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什尔里教义学派与中国伊斯兰教
发布时间: 2019/9/12日    【字体:
作者:从恩霖
关键词:  艾什尔里教义学派 中国伊斯兰教  
 
 
 一、《教典诠释》与艾什尔里教义
 
《教典诠释》是艾什尔里(全名艾卜·哈桑·艾什尔里)教义思想的代表作,是流行最广的伊斯兰教义学(认主学)著作。
 
《教典诠释》(العقائد النسفية),亦译《教义学大纲》,原著音译为《阿嘎伊德·奈赛斐》。作者是奈智门丁·艾卜·哈福赛·奈赛斐(1067—1142),全名欧麦尔·本·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本·易司玛仪·鲁格曼·哈乃斐·奈赛斐,号称欧麦尔·奈赛斐、奈智门丁、艾卜·哈福赛。欧麦尔·奈赛斐勤奋好学,据说曾师从500多位学者,是马图尔迪学派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因此,《教典诠释》也是马图里迪学派的经典教材。也就是说,《阿嘎伊德·奈赛斐》是由马图里迪的弟子传人在艾什尔里学说的基础上完成的比较全面、更能为各方接受的认主学著作。该著作不仅长期作为爱资哈尔大学的课本,也是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中的认主学教材。
 
在奥斯曼帝国时期,以官方的力量推行艾什尔里的教义学。时至今日,中亚、南亚、欧洲,以及伊拉克、伊朗、阿富汗等地,穆斯林的教义学一般都采用《阿嘎伊德·奈赛斐》为教材。它不仅是世界伊斯兰教育中重要的教科书,更是当今需要普及的教义学内容。
 
在中国,自明清时期《阿嘎伊德·奈赛斐》就已是经堂教育的教材。清康熙年间,刘智在《天方典礼》的参考书目中就有《教典诠释》一书;云南马复初曾刊印过该经典,同治九年将其译为《教典释难经解》;马致本于光绪十年将其节译为《天方释难要言》;杨仲明将其译为《教心经注》,民国时期分别刊印于上海和广西桂林;马坚起初将其译为《回教信经》,并于1944年在云南养正学校教课时使用,1945年以《教义学大纲》之名在昆明出版,1951年上海文通书局出版时经过马坚先生的校订又改名为《教典诠释》。
 
一直以来,中国的经师大多以能够讲授《教典诠释》为自豪,一是说明该经典属于认主学,哲理性强,讲解有一定难度;二是说明其内容及其观点主张的重要性。以其为核心教材的经堂教育,培养了一代代阿訇,他们又用艾什尔里的教义学思想引导教化了一辈辈中国穆斯林。
 
今天的中国伊斯兰教需要更加重视讲解艾什尔里教义学,因为中国穆斯林也面临着极端思想的干扰,中国伊斯兰教传统主张面临着被否认的情形。
 
 二、中正教义学基本主张
 
10世纪时,本来是穆尔太齐赖派先锋的艾什尔里(873—935),对该派唯理主义思想的危害性深感担忧,于是果敢地脱离了该派,转而采取了中正立场,调和唯理性派和经典派之间的对立,着力重构伊斯兰教正统教义学体系。
 
据记载,艾什尔里有一次问他的老师艾卜·阿里·俊巴伊(?—915)说:“你对三兄弟情况怎么说(判定)?一个兄弟顺从真主死去了,另一个兄弟忤逆死去了,第三个兄弟很小时候死去了。”俊巴伊说:“第一个赐以天堂,第二个火狱受惩,第三个既无赏赐也无惩罚。”艾什尔里问道:“如果第三个兄弟说:‘我的养主啊!你为什么让我小时候死去,没有让我长大,那么(如果长大成人)我会信仰你、顺从你,那么我就会进天堂啊!(不致于永远处于天堂和火狱之间)’”俊巴伊说:“养主会说:‘我比你更知道:假若你长大了,一定会忤逆,那么你还是进火狱,所以最好让你小时死去’”。艾什尔里接着问:“如果第二个兄弟说:‘养主啊!为什么没有让我小时候死去,免得我忤逆你,那么我就不会进火狱了!’(届时)养主会说什么?”俊巴伊对此反问哑口无言。自此,艾什尔里放弃了俊巴伊(穆尔太齐赖)学说,他和追随者开始致力于反驳穆尔太齐赖的观点,致力于确定圣训主张和大众道路,并自称为“逊尼大众派”(أهل السنة والجماعة)。                  
 
艾什尔里的主张体现在将信仰原则与理性加以平衡。他强调,拘泥于经训明文、拒绝使用理性的做法,是懒汉和无知者的主张;同时,借用理性而狂妄地冲破经典法度,也是错误的,甚至是不可饶恕的,因为远离经典指导下的理性,任其自由放任,难免会陷入难以复返的迷途。他认为,赋予理性最高的权威,不仅不会是对信仰的支持(无助于信仰),反而是对信仰的否定——理性如果高于信仰,就是对天启价值的否定。艾什尔里着力整合了理性主义者和经训明文者之间的分歧,既不偏向于穆尔太齐赖派的理性主义,又不拘泥于经训明文的表意直解;既不偏向于前定论,也不偏向于自由论。这种平衡中庸的思想一直成为伊斯兰教义的主流价值取向。
 
 三、艾什尔里教义的实质
 
逊尼大众派关于信仰的实质,是内心对真主、天使、天经、使者和后世的诚信。正如圣训:“伊玛尼便是内心坚定的诚信”(穆斯林辑录)。在这段圣训中,先知对信仰定义为:“你诚信真主、天使、天经、使者和死后复生。”
 
那么,类似于礼拜、斋戒、朝觐、天课,以及穆斯林务必履行的义务,以及对非法行为的抛弃,是不是属于信仰呢?按照圣训给伊玛尼的定义,这些内容并不涉及信仰的领域。即,并非是信仰的组成部分,但它们是令伊玛尼更为完美之条件。这些行为对信仰的完美有增损之效用,可使信仰达到完美的境界,也可以使信仰降至最低层次。但是,这些行为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信仰的缺失。所以,凡信仰者,仍然是信士,即便在遵行上有所欠缺;或者是犯下违抗主命之罪行或恶事者,只要他的内心仍然有诚信,那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当妄断这样的穆斯林为“不信道者”“悖信者”。这才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本质含义和真相。
 
逊尼大众派的这一主张,明确了在信仰上的黄金定律,即是否做到了“口头招认,内心诚信”。逊尼大众派的这一主张与《古兰经》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古兰经》的有关论述。《古兰经》明文证实了信仰与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古兰经》中在提及信仰之后,随即再倡导善行,两者并列提及;在阿拉伯语修辞中,历来被伊斯兰学者解释为,两件不同事物,所以才并列提出。比如《古兰经》中多处说“信道并且行善的人”。既然并列提出“信道”和“行善”,那么,说明两者是不同的,是不能互相包括的。
 
《古兰经》明文在许多地方也证实,即便是穆斯林违抗主命,犯下罪过,但是信仰仍然存于穆斯林的内心中。如真主说:“如果两伙信士相斗,你们应当居间调停。”(49:9)。真主仍然将相互争斗的两伙人称为信士。
 
真主说:“这正如你的主本真理而使你从你家中出去,而一部分信士对此确实憎恶的。真理昭著之后,他们为真理与你争论,好像他们是被押去受死刑,而他们亲眼看见(刑具)似的。”(8:5-6)在这节经文中,真主在描述一部分圣门弟子时,提到了伊斯兰所严禁的大罪——厌恶同穆圣一道参加“吉哈德”,并在他们认识到真理之后,依然同穆圣争论。尽管如此,《古兰经》在表述中仍然称他们为“一部分信士”。如真主说:“除非被迫害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16:106)“信道的人们啊!教你们为真主而出征的时候,你们怎么依恋故乡,懒得出发呢?难道你们愿为后世的幸福换取今世的生活吗?今世的享受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古兰经》在述及那些违背主命、犯下罪过的穆斯林时,仍然用“信道的人们啊”来表述,这些经文明确指明:绝不允许妄断别人为不信道者和悖信者。
 
逊尼大众派与有些派别所奉的信仰主张之间以此形成了分水岭:信仰之后的行为是否属于信仰本身。有些派别将信仰之后的行为视为信仰的组成部分,由此而认定凡是犯下大罪之人,其信仰已经不复存在,甚至变成了一个不信道者,进而变成了一个出离于伊斯兰教的悖信者。
 
将“行为”确定为“伊玛尼”一部分的主张看似“理所当然”,其实打开了穆斯林间随意判定他人、相互冲突、相互争斗之门。他们在穆斯林青年人中灌输说:信仰上唯一正确的主张便是将诚信与遵行融为一体,或者说光有内心的诚信不足以实现信仰的含义。
 
某些极端派别及其极端主张不断侵害着穆斯林,他们不遗余力地传布他们的极端主张,同时否认和打压其他穆斯林学者的观点和主张。他们还一再强调唯有自己的观点才是真理,才代表唯一正确的伊斯兰教。
 
 四、继承中正思想,反对极端思想
 
世界穆斯林中,其实大部分穆斯林秉持正统教义学观点,他们坚信伊斯兰教的信仰便是“口头招认”和“内心诚信”,而所有的功修和遵行,不过是令信仰完美的外在条件。功修和遵行的缺失,从信仰的根本上来说,并不必然导致信仰的缺失。
 
当代,我们应呼吁穆斯林大众回归对艾什尔里教义学派、马图里迪教义学派等的主张,特别是对信仰问题的定义;号召穆斯林回归到历经千年传承的逊尼大众派的道路。这条道路上的主张是符合伊斯兰教宽恕精神的,绝不是狭隘的。走在这条道路上的人,将不会妄断他人的信仰。
 
艾什尔里教义学派——逊尼大众派的主张,表达了世人的期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改错,通过虔诚“讨白”(忏悔)仍然会得到真主的宽恕。这是伊斯兰教信仰的伟大,这是众多穆斯林的期望。即使犯罪的信士也期望能够获得真主的赦宥、宽恕和慈悯。正统信仰的这一主张也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其信仰者的慈爱和宽容。伊玛目艾布·哈桑·艾什尔里在《伊斯兰人士论文集》前言里就充分表述了伊斯兰教宽容精神和立场。他写道:“先知穆圣之后,穆斯林在许多事务上互有分歧,有的人迷误了,有的人相互疏远了,穆斯林属于一个个相互远离的派别,相互争执的党派。但是,伊斯兰教将他们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包容了他们全体。”
 
毋庸讳言,艾什尔里教义学派,在宗教思想混乱、社会动荡的历史时期,曾有效地阻止了穆斯林之间的相互杀戮,保护了穆斯林的生命和财产,维护了穆斯林的声誉。穆圣说:“每个穆斯林不得伤害其他穆斯林:他的生命、钱财和名誉受到保护。”还说:“世人啊!你们的鲜血、财产、名誉都是不可侵犯的,正如今天是不可侵犯一样。”这些正是逊尼大众教义学派所严格遵奉的主张——以中正而宽容的眼光,来看待有了过失的穆斯林。穆圣说:“每个人都会犯错,但是最好的犯过者就是那些向真主悔改之人。”
 
综上,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成为不信道者、是否悖离了伊斯兰教信仰的问题上,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都无权判定。它涉及真主的前定与裁决,涉及到穆斯林中的当事者。正如伊玛目安萨里所言:“放弃判定和团结一个悖信者所犯下的错误,远比以悖信为由而杀害一个穆斯林所犯的罪过要小得多得多。” 又如伊玛目穆罕默德·阿布笃所主张的那样——远离对他人的妄断,是伊斯兰教法判律的根本之一。他说:“如果一个人所说的话,从各方面来说都可被视为是悖信的言论,但是,只要有一方面可被理解为有信仰的话,那么,都不允许妄断此人为悖信者。”
 
中国伊斯兰教传统教义学,以及中国穆斯林所接受的认主学就是被称为“逊尼大众派”(أهل السنة والجماعة)的艾什尔里学派或者马图里迪教义学派,讲求“中道”是他们的共同价值。伊斯兰教中的“中道”原则和“大众派”提法,放在一起理解,就形成了伊斯兰教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就是最中间、最基本、最普遍的价值。核心价值还应该是可行的价值,不但能做到,还要容易做到,可以让大多数人认同、实施。这样的核心价值才是真价值,才是可以用于正行、树立正信的价值。
 
总之,无论在教法还是教义上,自古以来中国穆斯林都采用了更能适合中国社会的哈乃斐教法学派和正统教义学主张。这些主张和观点避免了极端思维,使得中国穆斯林形成“爱国爱教”的思想。这是阿拉伯半岛之外的穆斯林步入世界,与当地社会融合的成功理念。中国伊斯兰教将秉承这种理念,坚持走中道,反对极端思想,助力和谐社会。
 
原载《中国穆斯林》2017年第4期)
 
中国伊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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