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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律的宗教烙印
发布时间: 2019/10/31日    【字体:
作者:难波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像是一条射线,曾在法起源时期齐头并进难舍难分,而随后则各自向前,渐行渐远。美国法学家伯尔曼(Berman)认为两者缘于传统的密切纽带若就此断裂,不仅宗教会沦为纯粹的伪善,法律也会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正义性,并进而引发西方社会中的法律信仰危机。此外,他更是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禁引起我对于法律与宗教初期融合的兴趣。在本文中,我把宗教做扩大化理解,跟宗教一样带着预言性和神秘性的神灵、神话、崇拜等皆叙述在内。
 
法律与宗教在发展的初期是同源的,两者互相渗透,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处于神话思维和宗教信仰的笼罩之下。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Bodenheimer)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古朴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和观念,我们可以从荷马(Homer)的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os)的诗歌获得一些知识。法律被认为是由上帝颁布的,而人类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众神之首宙斯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给了人类。法律与宗教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别。”宙斯是神的法律的执行者,是正义的化身,依据正义统治宇宙,伸张人类的正义。如果人类不讲正义,就是违反了神的法律,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宙斯的前妻忒弥斯(Themis)及他俩的女儿狄克(Dike)更明确地主持着天上和人间的法律事务。凯利在其《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中指出,古希腊Themis一词的中心意涵是神所启示的裁定、指示或判决。同时,考斯特拉认为Themis是神的法律,Dike是模仿它的世俗法律,前者依据神的制度,后者依凭来自制定法的指示,因此,它是经由法官的判决而生效的派生性的法。由此可见,超自然的神掌管着正义,神的法律制度指导着人定法的制订和实施。Themis在后期成为希腊万神庙中的正义女神,监督启示着人类统治者的司法制度。她一手提着天秤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维护法。剑若不带着天平,则沦为赤裸裸的暴力;天秤若不带着剑,则透露着软弱无力。两者相辅相成,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寻求完满的法治状态。当然,早期的神灵裁判不独在古希腊,古中国亦是如此。獬豸同样作为清平公正的神判形象。汉代学者杨孚《异物志》言它“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即其能辨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以角触、以嘴咬不义之人。再者,夏朝的血迹神判、商朝的甲骨占卜问事等都是借助着某种神圣的信,接受了预言式神秘性的裁判定论。同时,也应注意到早期的法只存在制裁惩戒,法的规范指引作用要到后期才有,而让人心甘情愿接受惩罚必然需要有一定的神圣权威,这可能也是早期法律与宗教神灵密不可分的原因之一。
 
说到古希腊,不得不提《安提戈涅》。作为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经典剧作,其充分展现了神法高于人法,人法不得忤逆神法的定律。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也说“人类的所有法律都以唯一的——神的——律条为生”。剧中的矛盾在于,克瑞翁的不得安葬波吕涅克斯,谁埋葬就处以死刑的命令基于人法,而安提戈涅则始终保持着对神法的虔诚与尊敬。依照当时的宗教观,人们普遍信仰死后灵魂不灭,但不是升天堂,而是安乐墓中。无墓的灵魂必将游荡而贫困。安葬是神灵早已制定的古老律法,安提戈涅若使兄长暴尸郊外弃之不顾,那么便有悖于宗教,更会受到神法的惩罚。再者,安提戈涅坚信,唯有神能把法律强加给人类,克瑞翁既不是宙斯,也不是正义女神,若是遵守克瑞翁所颁布的凌驾于神灵所制定的不成文法律之上的命令,将会违背对神性正义的尊崇。安提戈涅的辩词振聋发聩“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事实上,就连克瑞翁本人也并不真的敢绝对否认神法的效力。预言家的话使他后悔与恐惧,意味着他同样承认神法高于人法,违背神法是一种危险的举动。
 
作为西方文明的另一大来源,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更是密不可分。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中直言“《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摩西五经》中的律法分三种:民事律、礼仪律、道德律。其中,民事律和礼仪律都是神在西乃山上亲口对摩西传授的,所以有言“他们有事的时候就到我这里来,我便在两造之间实行审判,我又叫他们知道神的律例和法度。”(出埃及记18:16)而道德律即我们熟知的十诫则是神亲自用指头写在石板上的,神的旨意以此作为犹太人生活的准则和最初的法律条文而谨记在心。
 
除此之外,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论》等同样包含着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可以与《圣经》一道作为“用文学方式记录和解释宗教教义和法律规范的奇书”。诚如《摩奴法论》,印度教的教义被整理为法律条文的产物,其明确指出:“因为,尊者啊,唯有你熟知这一普遍、自存、不可理解、人类理智莫能测其高深的法律条例、原理和真谛,而此即吠陀(Veda)。”“应当知道启示即经典(吠陀),传承即法典;两者在任何一点上都无可非议, 因为义务的体系全都源出于它。”
 
等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真正开始在古希腊罗马萌芽,我们依然能感受到法律与宗教的混为一体。柏拉图(Plato)的法学著作《法律篇》即阐述了法律最初起源于神造法,如在其第一卷中,雅典人和克利尼亚(克里特人)、麦吉卢(斯巴达人)开篇的一场对话:
 
雅典人:先生,你们所说的这些法的确立应当归功于谁?归功于某位神,还是归功于某些人?
 
克利尼亚:无疑应当归功于某位神。
 
麦吉卢:没错。
 
西塞罗(Cicero)《论法律》中的法律观也深深地刻上了宗教的烙印,他认为“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见而变化,神明们极力帮助人类”。
 
以上我们自然可以多样地感受到早期法律与宗教的融合,但不得不承认,因为种种原因,不管是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还是伯尔曼所强调的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如今,“法律正不断丧失其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功利的东西”。法律与宗教变得无甚相干,彻底分离,各自在自己的界域内发展,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和谐共存。”宗教,教徒虔诚地信仰。纯粹而简单的相信,遵守上帝的教诲,没有冒犯也没有违背。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规范,约束着公民的行为举止。甚至有人会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是必然趋势,因为当今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已深入人心,法律变得越来越工具化,其制裁惩罚的正当性也不再需要宗教灵明的神圣权威外衣,即可让人心甘情愿的接受惩罚。然而,“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与宗教在诸如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特征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点,法律借由宗教的道德培养与心理安慰的功能,变为民众不加反省的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则可以做到像宗教般抵达人心。那时,法律就不会再是冰冷的条文,法律也不会丧失良心上的拘束力,而能为维系法律的民众所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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