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宗教宽容时代的来临
发布时间: 2022/7/1日    【字体:
作者:赵林
关键词:  宗教 宽容  
 
 
由于宗教改革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 ,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就把整个西北部欧洲都席卷了。这个势头还非常猛烈地向南和向东发展,曾一度使波兰、波希米亚(即捷克)和奥地利等国改信了新教。但是在后来的宗教战争中,这些国家又重新回到天主教阵营中。当罗马天主教廷在面对这样一个来势汹汹的宗教改革浪潮的时候,的确感觉到这是一个不可小视的问题。如果说在1517年马丁·路德贴出《九十五条论纲》时,罗马教皇还认为这只是一个德国醉汉的胡言乱语的话,那么到了16世纪40年代,当宗教改革的星星之火已经形成燎原之势时,罗马教廷就再也不敢小看它了。那么,罗马天主教会应该如何来遏制这股来势汹汹的宗教改革浪潮呢?作为一种应战方式,罗马天主教会发起了一场“罗马天主教会的宗教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被北部欧洲的新教徒们称为“反宗教改革运动”。当时的天主教世界根本不承认路德等人发起的那场反对罗马天主教廷的运动是一场宗教改革(Reformation),他们认为那只是一种异端而已,只有天主教内部的这场改革运动才是真正的宗教改革。天主教的这场改革运动主要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加强天主教世界的团结和凝聚力,以便抵御住从北边袭来的新教浪潮。那么,如何才能够加强凝聚力呢?这就是这场改革的第二个目的,即纯洁内部,革除教会内部的腐败和弊端。当时罗马天主教廷也充分意识到,为什么路德等人会搞“宗教改革”呢?原因就是罗马天主教会内部出了问题,他们的信仰松懈了,道德堕落了,很多神职人员的做法已经极大地背离了基督教的基本宗旨,所以才导致了北方民族的不满和反叛。因此,要想攘外必先安内,要想抵制住来势汹汹的新教改革浪潮,首先就必须整饬天主教内部的信仰和道德。所以,这第二个目的就成为它的主要目的。
 
从16世纪中叶开始,罗马天主教会内部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有两项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一个是为了抵制北边袭来的宗教改革浪潮,在罗马教皇的支持之下,成立了一个非常富有战斗力的新修会,即耶稣会。耶稣会由一个在战争中受过伤的西班牙贵族罗耀拉1534年在法国巴黎和几位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组建而成,成立后不久,就得到了罗马天主教皇的认可,罗耀拉被教皇封为耶稣会的第一任总会长。在其后的十多年时间里,耶稣会发展得很快,会员人数超过了千人,成为一支直属罗马天主教皇领导的新修会。这个修会的成员都是一些意志坚定、信仰纯洁并且誓死效忠罗马教皇的人,他们就像信仰加尔文教的清教徒一样,是一支非常富于战斗性的生力军。而且这个修会实行一种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每一个新入会的成员都必须发“三绝”誓愿:绝色、绝财、绝意,加入修会以后要绝对服从总会长的命令,绝对效忠于教皇。自从耶稣会建立以后,那些死心塌地地捍卫罗马天主教信仰的修士们对外积极抵御新教的南下势头,对内整肃纪律,革除弊端,重振信仰和道德,加强了天主教会内部的战斗力。而且耶稣会还做了一件对于西方以外的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事情,它派出许多传教士到东方去传播上帝的福音,以弥补欧洲内部的损失。在这些传教士中,比较有名的如:来到印度传教的耶稣会创始人之一沙勿略,以及稍晚些时候到达澳门和中国内地传教的罗明坚、利玛窦等人。这些传教士在信仰上都十分虔诚,具有很高的道德境界和知识水平。正是这支“别动队”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罗马天主教的力量大大地加强了。
 
罗马天主教会的第二项重要改革措施,就是召开了从1545年一直到1563年、长达18年之久的“托兰特大公会议”,并且形成了一个《托兰特信纲》。这个信纲明确地表述了天主教的一些基本观点,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确表示了罗马天主教会绝不与新教徒相妥协的态度,继续坚持传统的教义、教仪和教会体制,重申了教皇和神职人员在得救问题上的重要性,并且坚持用天主教的观点来解释《圣经》;另一方面则是认真地整肃天主教会内部的纪律,清除腐败,对不称职的神职人员予以处罚。经过了托兰特会议的改革和《托兰特信纲》的颁布,天主教会内部的状况比以前明显地好转了,腐败现象遭到了革除,信仰也逐渐变得纯洁了,从此以后教会内部的丑闻也越来越少了。这些改革措施表明,罗马天主教廷确实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遭受了宗教改革运动的沉重打击之后开始认真地接受教训,决心消除内部的积弊,洗心革面,东山再起。正是由于采取了这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加强了天主教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再加上罗马教皇得到了西班牙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以及法兰西君主等世俗权力的大力支持,天主教世界的半壁江山才得以保全。
 
早在1529年,当斯拜耶宗教会议上的路德派代表与天主教代表发生了分歧之后,德国诸侯们就开始为了不同的信仰而打起仗来。到了15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天主教军队在与德国新教诸侯的战争中打败了,不得不签署了《奥格斯堡和约》,承认了德国路德宗信仰的合法地位,并且确定了新教徒和天主教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基本上以德国中部为线,南部的德国诸侯信仰天主教,北部的德国诸侯信仰路德教。《奥格斯堡和约》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那么,什么叫做“教随国定”原则呢?这个原则简单地表述为:“在谁的领土,信谁的宗教。”大家知道,当时的德国是一个严重分裂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几百个大大小小的封建邦国,其中有些诸侯信仰天主教,有些诸侯信仰路德教。双方断断续续地打了几十年,结果谁也不可能消灭谁,而且天主教势力还略微落于下风。在这种情况下,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就不得不承认路德教诸侯的合法性。那个时候,欧洲的老百姓们都是只认自己的封建领主,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个国家,他们也没有什么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因为他们都是封建领主的附庸,没有独立的身份。所谓“教随国定”原则,就是要求各个封建诸侯治下的老百姓们,你们在哪个领主的领土上生活,就跟随这个领主信仰他的宗教。
 
《奥格斯堡和约》的“教随国定”原则表明,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路德教信仰已经获得了合法性,路德教与天主教的分裂和并立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否认的既成事实。就这一点而言,《奥格斯堡和约》可以看作是欧洲内部第一个具有宗教宽容意味的文件。但是《奥格斯堡和约》却存在着一个问题,它仅仅只是承认了路德教信仰的合法性,而不承认其他的新教信仰。这一点当然是由于路德教在德国得到了许多诸侯的支持,而其他的新教信仰如加尔文教、再洗礼派等,在德国仍然没有形成一定的气候。尽管这个时候加尔文教已经被尼德兰、苏格兰、英格兰和法兰西的一些民众或贵族所信仰,但是它在德国的影响仍然很小,所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颁布的《奥格斯堡和约》根本就不会考虑到加尔文教,“教随国定”原则对于加尔文教也不适用。而且即使是在天主教徒和路德教徒之间,《奥格斯堡和约》也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而且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宗教信仰情况,例如由于诸侯之间的联姻和继承而导致的信仰变化问题。所以它只是一纸空文,诸侯们并不会认真地遵守。因此在16世纪下半叶,德国的诸侯们又陷入到漫长而无结果的宗教冲突中。
 
到了17世纪初,具体地说是在1618年,在灾难深重、四分五裂的德国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一直打到1648年才结束,这就是西方历史上著名的“三十年战争”。这场战争被西方学术界看作是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场国际战争,虽然战争是在德国的新教诸侯与天主教诸侯之间发生的,但是欧洲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与其中。大家各自怀着不同的目的,投身于这场混战之中,火中取栗,浑水摸鱼。战争的阵线可谓是旗帜鲜明,支持德国新教诸侯的有英国、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瑞典和丹麦、瑞士、荷兰等,这些都是信仰新教的国家,此外还有信奉东正教的俄罗斯;支持德国天主教诸侯的主要有西班牙,以及徒有虚名、四分五裂的神圣罗马帝国,它们都是信仰天主教的势力。可见至少在表面上,参加三十年战争的两大阵营还是按照宗教信仰来划分的,所以这确实是由于宗教信仰原因而发生的一场战争。但是唯独有一个国家扮演着和它的信仰身份正好相反的角色,这就是法国,其目的就是为了削弱它在欧洲大陆上的头号对手西班牙。
 
这场战争一直打了三十年,前后打了四个回合,但是没有哪一边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因此到了1648年,双方面对着势均力敌、不分胜负的现实情况,不得不相互妥协。作为停战的条约,参战各国共同签订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个国际法文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和约涉及每一个参战国家的现实利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既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内容,也有宗教上的内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定了一条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势力分界线,基本上以中欧为界,南北两边分别为天主教和新教的势力范围。这条分界线一直到今天还在产生着影响,尽管西欧各国早就已经实行政教分离、信仰自由了。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划界线以南的世界,天主教徒构成人口的大多数;而在这条分界线以北的地区,新教徒则占有明显的优势。在欧洲内部划定的这条宗教分界线,甚至对整个世界也产生了影响。在16、17世纪的西方殖民活动中,信仰不同宗教的西方国家也迫使它们的海外殖民地人民接受统治者的宗教信仰。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后续影响。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重申了《奥格斯堡和约》确定的“教随国定”原则——“在谁的领土,信谁的宗教。”但是相比起《奥格斯堡和约》来,毕竟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因此这时的“重申”已经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进行了重新解释。如果说《奥格斯堡和约》的“教随国定”原则是以封建领主的信仰为准则的话,那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发生的变化就是:如果封建领主由于王位继承或者其他原因而改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不得强迫其治下的人民与他一样改变信仰。这就意味着,老百姓们不一定要与他的统治者信仰一样的宗教,如果一个人愿意信仰另一种宗教,那完全是他的个人自由。虽然那个时候大多数西欧国家仍然处于封建状态,但是这个和约所强调的“教随国定”原则实际上已经给予普遍民众以一定的信仰自由权利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已经把宗教信仰由以封建领主为准则,转变为以每个人为准则了。所以,“教随国定”原则实际上已经变成“教随人定”原则了。正因为这样,《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开创了一个宗教宽容的时代。中世纪那种统一信仰和统一教会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信仰什么宗教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大家再也没有必要为此而流血牺牲了。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欧洲的基督徒——不论是新教徒还是天主教徒——已经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宗教的分裂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所以大家应该在接受这个事实的基础上,改变以往的宗教态度,承认不同宗教信仰存在的合法性,采取一种相互宽容的精神。这样一来,17世纪中叶以后,一种宽容的精神氛围就开始在西欧社会中出现,一个宽容的时代来临了。
 
与此同时,欧洲的知识分子也在理性精神的影响下逐渐觉醒。他们充分意识到宗教专制、宗教偏见和宗教迫害都是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所以17世纪的一些著名哲学家和科学家都大声疾呼整个社会应该实行宗教宽容。其中有两个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个是英国的洛克,一个是法国的培尔。这两个人发表了一些关于宗教宽容的著作,抨击罗马天主教会和一些新教教会(如加尔文教会)的不宽容行为。洛克认为,《圣经》里面从来没有叫我们对不同信仰的人采取暴虐的手段,但是基督徒们在历史上却干出了许多血腥的暴行。培尔则把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进行比较,他指出,伊斯兰教虽然在教义里鼓励暴力性的“圣战”,但是我们却发现在伊斯兰教徒所统治的地区,他们对待其他宗教的态度却比较宽容;而基督教的《圣经》里虽然宣扬一种和平主义原则,一种不以暴力抗恶的精神,但是基督徒们所到之处却对各种异教徒采取赶尽杀绝的残酷做法。如果当年亚洲不是被伊斯兰教徒所占领,而是被基督徒所占领,那么说不定现在在那里连一所希腊教堂也看不到了,它们可能早已被狂热的基督徒作为异教庙宇而摧毁了。洛克和培尔的这些抨击,虽然非常尖锐,但是他们仍然是站在真诚的基督教信仰的立场上来反对这些宗教专制暴戾和不宽容行为的。
 
由于洛克、培尔等先进知识分子的呼吁,再加上时代精神本身的变化,宽容精神逐渐由宗教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时代精神。宽容首先在广义的基督教内部的各个不同教派——天主教与新教以及各个新教教派——之间被推行,继而扩展到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等其他宗教之间,再往后则扩展到信教者与无神论者之间,最后再扩展到政治领域、道德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成为一种普遍的宽容。这种普遍的宽容精神,借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精神领袖伏尔泰的一句经典名言来说,就是“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大家知道,西方人往往喜欢谈论“人权”,所谓“人权”包括基本的生命权、安全权、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西方是一个漫长发展过程的结果。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西方近代最初的宗教冲突和政治冲突中,私有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被看作是基本的人权。所以英国宗教改革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没收天主教修道院的教产,然后转卖给土地贵族。“血腥的玛丽”上台以后,又试图把这些教产重新从土地贵族手里收回来,还给修道院。在英国宗教改革的漫长过程中,宗教的冲突也充分地表现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上。久而久之,宗教的宽容也开始体现到经济权利上面。我们两人的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可以不一样,我可以不接受你的宗教信仰,我也可以推翻你的政治统治,但是我却没有权利把你的私有财产占为己有,因为你的财产就像你的生命权和安全权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宽容精神,即在反对对方的观点和体制的同时,尊重并保护对方的一些基本权利。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普遍宽容,才促成了西方17~18世纪科学与民主的发展。没有普遍的宽容,怎么可能会有民主?缺乏宽容就是专制,而专制恰恰是与民主相对立的。所以如果宽容精神没有扩展到政治方面,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西方现代的宪政民主就是一种建立在普遍宽容基础之上的妥协政治,它的前提就是承认和尊重不同政治派别存在的合法权利。这样一种对政治对手的承认和尊重,就充分体现了普遍的宽容精神。
 
科学更是如此。近代科学家所提出的一些科学观点往往与《圣经》的观点有矛盾的地方,这些矛盾之处在宗教专制的时代就是“异端”的证据,所以哥白尼在15世纪的时候不敢公开发表“日心说”观点,布鲁诺在公元1600年还被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上。但是到了17世纪中叶以后,宗教专制逐渐被宗教宽容所取代,尤其是在荷兰和英国等地,宗教宽容已经得到了许多知识分子的大力倡导,并且日益扩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精神氛围。荷兰可以说是欧洲大陆上最先实行宗教宽容的国家,17世纪欧洲许多优秀的科学家和哲学家都聚集到了荷兰,在那里进行他们的科学研究,发表他们的哲学思想。例如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他在荷兰居住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他的主要著作都是在荷兰发表的;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论宗教宽容》,最初也是在荷兰出版的。还有以泛神论思想而著称的斯宾诺莎(他当时被人们看作是无神论者),一生都生活在荷兰这个宗教宽容的国度里。一些著名的科学家如惠更斯、斯瓦默丹、雷汶虎克等,也都是在荷兰无所顾忌地从事自己的科学研究。荷兰这个小小的商业共和国正是由于兼容了各种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科学家和思想家,才能够迅速地发展起来,在17世纪一跃而成为一个堪与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大国分庭抗礼、平起平坐的欧洲强国(虽然在18世纪以后它由于地缘有限、后劲不足而逐渐丧失了大国的地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宽容精神既构成了西方现代民主的基础,又成为现代科学的前提。
 
本文选编自《基督教与西方文化》
勿食我黍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异议、豁免与迁就:从“小姊妹会案”看美国宗教权利的逐级扩张
       下一篇文章:罗伊诉韦德案及其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