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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研究 ————以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为中心
发布时间: 2023/6/8日    【字体:
作者:李明倩
关键词: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三十年战争近代国际;法宗教;  
 

摘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法史研究中的一个关键点。它包括《明斯特条约》与《奥斯纳布鲁克条约》,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分别同法国国王、瑞典女王于1648年10月24日在威斯特伐利亚地区的两个小镇签订,从而结束了残酷的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和约规定了国家主权原则,建立了近代国家体系,体现出国际法是列国间而非列国上之法的性征,是近代国际法的起点。然而,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该和约的历史地位和国际法价值被人为地抬高,和约不过是政治实体争取更多权力,追求最终独立地位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例证,既不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也并非近代国际法完全建立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回归到条约文本,以法律史的视角,追溯条约生成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比对和约前后国际法律体系的变化,检视和约文本及其签订过程,客观全面地认识和约在近代国际法演进过程中的历史地位,以及国际法形成的内在机制。 本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就论文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结构思路和创新之处进行阐述。

 

第一章重点检视和约之前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与性质特征。欧洲中世纪国际法实践与理论与近代国际法的形成紧密相连。万民法为罗马法应用于规范政治实体间和不同民族成员间的纠纷提供了合法性框架,在处理中世纪西欧诸国事务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教会法的势力获得发展,成为调整规制基督教国家关系的规范。此外,随着西欧中世纪贸易活动的频繁,逐渐形成一系列具有普遍性的商事习惯和交易规则,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亦有所影响。之后的宗教改革运动使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统一性趋于破


裂,地理大发现不仅引发诸国对商贸利益的无限追逐,而且开始瓦解封建的领土占领形式,为新发现土地的分配提供新的法律依据;新君主的兴起和早期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开启了国家政治权利集中化的进程,促使国王对地域统一和领土概念愈发重视,传统的中世纪封建社会结构发生改变。同时期学者试图寻求一种全新的秩序形式,约束和促进国家间的关系,协调新兴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此时西欧政治实体的交往法则已经逐渐偏离中世纪的轨道,早期近代国际法的基本性征初见。

 

第二章是对三十年战争与“和约”签订的详细分析。在持续不断的宗教冲突、凸显的帝国政治体制问题以及日益增长的国家理性观念的作用下,1618年发生在波西米亚的“掷窗事件”,点燃了旷日持久的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导火索。三十年战争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几乎席卷欧洲各国的战争,德意志诸侯、欧洲主要强国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为结束战争而召开的和会中使用的程序、步骤,对使节礼遇等问题的处理都为此后重要国际性和会的召开奠定了模式,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先例。围绕关键性问题的争论涉及到诸如主权原则、均势思想、集体安全机制等近代国际法中的基本理念与核心要素。和会仍旧由教皇召集筹备,但此时基督教帝国不再是完整统一的天主教世界,教皇无法再像此前那样频繁干涉世俗国家外交事务,反映出和会与中世纪国际法框架下恢复和平范式的差异。

 

第三章将重点考察和约文本,具体分析其中蕴含的国际法要素。经过长达五年的谈判,和约就一系列宗教问题、政治问题和土地分配问题达成妥协。和约体现出诸多近代国际法要素,关涉国际法主体要素,包括承认制度、邦君权与国家主权问题、领土权利问题;国际法运行机制要素,包括国家均势理念和集体安全机制,与此同时,和约条款中不乏中世纪封建性概念和规则。和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巨额遣散费的困境,以及教皇的严厉谴责,但这并没有影响和约的效力。“反抗议条款”的规定,对移除世俗实体间交往中的宗教因素具有显著贡献。支离破碎的基督教世界被和约予以现实化和法律化,加快了世俗实体摆脱神圣秩序的步伐。 第四章将就和约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展开论述。和会以及和约的意义远远超越了宗教范畴。和约之后的国际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国家利益”为基础,以保护和扩大“国家利益”为由实行外交政策,取代道德规范和宗教信条作为政治实体交往的指导原则和方针;和约包含的诸如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滥用武力、均衡势力、集体安全保障等等国际法理念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集体行动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内的近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有所影响,对以条约法、外交法、战争法为代表的近代国际法主要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约对近代国际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维护集体安全、均势原则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理由,各国频繁以此为借口发动战争。

 

结论部分就和约在近代国际法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与意义进行客观评价。国内学界对和约的高度肯定可溯至民国时期周鲠生先生的著作。周鲠生先生对和约的评价来自于同时期英美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但该观点在近年来日益受到新观点的挑战与冲击。结论指出,虽然新观点的提出具有一定合理性。对教皇和皇帝施以限制,使其在精神领域和世俗领域的普遍权威受到约束,并非始于和约。而且,和约并未明确授予各邦君以绝对主权,其措辞不乏封建性的表述,和约以恢复旧有秩序、而非创建新的国际秩序为目标。然而,有关近代国际法起点的争论难以撼动和约对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关键性地位。和约塑造了近代国际法的演进路径,直至今日,现行国际法仍旧延续着和约的精神。从这个角度而言,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奠基性法律文件的历史评价实至名归。


img/《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研究_李明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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