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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化的家族纷争:作为仪式权威的族谱编修
发布时间: 2023/8/3日    【字体:
作者:杨彬彬
关键词:  家族纷争 仪式权威 族谱编修  
 

编修族谱主要源于家族世系的仪式需要。族谱编排子孙后代,为列祖列宗立传,以此勾勒家族历史脉络,并建立祖先崇拜的秩序,规定仪式程序和供品类型,分配家人、族人的职责,甚至讨论诸如哪一支族人为仪式出资等实际话题。简而言之,族谱这类文本直接解决应如何开展和维系祖先崇拜的问题。

 

过往已有许多研究讨论地方世系的发展,以及这些世系在帝国晚期,特别是长江沿岸地区的家族世系,对祖先崇拜日益重视。族长的职责是决定本世系祭祖的事务,这也是1397年《大明律》规定的唯一族长职责。清代法律在扩大族长职责的同时,也保留了这一制度。(译者注:见William T. RoweAncestral Rites and Political Author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hen Hongmou in Jiangxi”一文,页389-90。)尽管祖先崇拜本身没有把女性排除在外,但她们能扮演的角色有限,并且她们参与制定祭祖仪轨成文、编制的记录少有存世。故此,任何参与的凭据,都能很大程度展现女性如何挪用原本不得主导的祭祖大权。

 

族谱编修的女性参与

 

我在第二章提到,清代才女左锡嘉为她丈夫的族谱作了一篇短序,以下引文表明她参与了夫家族谱的编纂:

 

《曾氏谱序》

 

曾氏出黄帝,继公孙姓,至禹别为姒氏,传少康、曲烈,始封鄫。后世子巫仕鲁,去邑为曾。巫后四世,是为宗圣。宗圣以来,历今七十余传。谱牒昭著,鲁粤江蜀,散处四方;千柯万条,咸出一本,可谓盛矣。自我祖冠万公入蜀后,历今百余年,子孙繁衍,谱久未续,应再修葺。兹特循其旧而缀列之,以示后来。

 

然而,这部族谱已然失传,无从探究左锡嘉编修族谱的参与程度。正因如此,下文女主角袁镜蓉(1786-1852)的案例,才值得深入考察。袁镜蓉的生平和作品会在后文详尽介绍。此处我先交代几个原因,解释其案例的独到之处。

 

其一,参与族谱编修的女性之中,袁镜蓉是迄今能找到最多资料的案例。虽然其他才女流传下来的作品中,也有数份家传这类或有关联的写作,不过袁镜蓉的个人文集,却为我们提供了女性参与夫家族谱编修的直接证据。现存作品能清楚说明,袁镜蓉如何制定祭祖的仪轨,并挪用了与祭祖仪式绑定的权威。

 

其二,细读袁镜蓉的著述,能发现她的书写绝不只为仪式本身而作。在表达对夫家列祖列宗的尊敬、孝顺之情外,袁镜蓉也精心在叙事间编入了一出“戏剧化的家族纷争”(译者注:原文及标题为“family drama”,此版本为意译),讲述了一家人如何短时间内飞黄腾达,旋即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出现种种紧张、模糊和剧变。从她的记载中可以看得出,戏剧化的家族纷争主要与家族内部的权力动态相关。因此,研究这类纷争可以揭示, “父系家族” 的权力结构在过渡期间(也正是所谓“父系”的身份尚不明朗之时)若何,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展现,在家族的族长去世后,一位女性如何能够填补其留下的权力真空,并成功遵照己愿解决家族纠纷。

 

其三,家族纷争既关乎权力,也关乎物质,因为随着家族的地位节节攀升,财富不断增长,财权的争夺也随之而来。女性的物质生活中,向来有一明显含混之处。而袁镜蓉在家族财务管理中扮演的核心角色,则为此提供了一个精彩的研究案例。最近的研究表明,尽管大量史料记载女性主管家族财政,但她们具体如何处理私财的记录却少得引人注目。例如,她们怎么支配自己的嫁妆,又如何为了支持夫家宗族变卖嫁妆?的确,在儒家思想中,模范妻子的美德之一,就在于即使在襄助家族生存及兴旺之际,也能将这些金钱交易藏得严严实实。(译者注:见Susan MannDowry Wealth and Wifely Virtue in Mid-Qing Gentry Households”一文,页70。)如果我们将视角转向女性自己的创作,就有可能绕开这层窗户纸,了解她们在家族财政中的确切角色。

 

袁镜蓉与其族谱写作

 

袁镜蓉,江苏华亭(今上海)人,有《月蕖轩诗草》(月蕖为袁镜蓉的字,以下简称《诗草》)和《月蕖轩传述略》(以下简称《传述略》)传世。

 

袁镜蓉的生平大致可在这两卷书的序和跋里找到,篇篇皆为溢美之词。她的父亲叫袁厚堂,是江苏的一个县官,宠爱她的祖父袁柏田则历任要职,还当过江西巡抚。和同时代许多闺秀一样,袁镜蓉家学底蕴深厚,未出阁前跟着父亲学习诗赋。她的祖父亲自做主,将她嫁给了会稽(今浙江绍兴)的“神童”吴杰(1782-1836)。后来,吴杰官至礼部侍郎。

 

从这些描绘袁镜蓉早年婚姻生活的只言片语中,我们可知她一嫁到吴家,就开始勤勤恳恳地履行妻职。吴杰的家境似乎远不如袁镜蓉,但她对锐减的经济条件毫无怨言,为家里操劳,据说日夜不息,从未气馁。袁镜蓉心甘情愿地典当了自己的嫁妆供吴杰读书,甚至祖父“柏田公擢江右方伯,辄遣使顾问,处不足若有余,勿以匮乏告,恐遗母家忧。”

 

吴杰通过了一系列科举考试后,袁的婚姻也旋即时来运转。吴杰1808年中举人,1814年中进士,1817年授翰林编修。往后20年里,吴杰官运亨通。历任各省要员后,吴1833年擢贵州按察使,并于1834年任礼部侍郎,主管教育和科举。袁镜蓉后来回忆说,从1833年起,吴杰就平步青云,旁人望尘莫及。

 

袁镜蓉文集中歌功颂德的篇章,都将袁生命中的这一转变,视为其美德的进一步例证,赞扬她在吴杰手掌大权前后,始终恪守妻子的职责,尽心照顾家中长幼,亲自料理所有家务,一丝不苟地打理家庭账目,免却吴杰所有的家事烦忧。这些文章故此把吴杰的飞黄腾达归功于袁镜蓉这位“内助”。

 

随着1836年吴杰去世,几年后其父亲又仙逝,袁镜蓉的典范形象到达了顶点。据文集所述,她不仅依照礼制操办了丈夫和岳父的葬礼,甚者处理了随之而来的家族乱象。自称吴杰门下士的沈兆霖就说:“夫子殁后,家事孔棘。夫人学书精整,不茹不吐。所历之境,所值之事,类皆须眉所难。而因应悉称,措置廓如。”不过,单纯操办葬礼似乎牵涉不到沈兆霖暗示的种种困难,因此我们可能会好奇,袁镜蓉究竟处理了哪些家事。庄仲方(1780-1857,著名学者、藏书家)作的序则提供了更多细节:

 

余次子敩为会稽吴梅梁少司空婿,自越中奉其妻母袁夫人所作《吴氏历世家传》并其《祠祀宗约》求正于余。余览之而叹日:“人之度量相越岂不远哉!夫宗谱之修、祀田之设,此学士大夫之责也,编氓则不能矣,况闺阁乎?梅梁尝欲为先德补传、立祭田,未及行而卒。夫人痛其翁及夫之没而子之孤也,不远数千里归葬,且不私所遗之田而立为祀产。自先世敏惠公以下皆状行事生卒,以竞其末竟之志,以垂久传。此皆学士大夫所谦让未遑者,而夫人独毅然为之,廓然成之。使其身为丈夫、有位于朝,其所设施,讵可量与?”

 

庄敩也为《诗草》题跋说:

 

敩尝读外姑所撰《传》《述》各一编。其述先德设祀田、治祭葬,敦本睦族,孝慈兼挚。言而可为子姓,则行而可为后人法。所谓立德、立功、立言,三者备矣。今之士大夫,其孰能当此而无忝者?

 

因此,袁镜蓉的主要成就在于管理祭祖事宜,包括为夫家列祖列宗作传,以及分配祭田。《传述略》更加详细地记录了她的四大功劳:

 

1. 带领吴氏族人重修祠堂,恢复春秋祭祀。

 

2. 为吴家撰写了两本《祭祀簿》,分别记录了丈夫一支七世祖到十世祖、十一世祖到十二世祖的祭祖仪轨。

 

3. 给本房撰写了一本《祭祀簿》,又为15位入祀祠堂的先祖分别列传,还撰写了一本田产收租簿,其收入充祭祖之用。

 

4. 为上述三类祭礼筹措钱财和土地。

 

不过,读者应该很快就能发现,这些都不是袁镜蓉应当涉足的事务。即便她的称赞者为她在这些领域的成就歌功颂德,甚至说让男子汗颜,他们也在暗示她的成就属于男性的领域。庄仲方把修族谱和分祭田说成是“学士大夫之责”,就明确表达了这层意思。他说这些事情都是学士大夫“所谦让未遑者”,也有袁镜蓉所为越界的意涵。庄敩评价袁镜蓉达到了“立德、立功、立言”的三大理想,也暗示她的成就应为儒家士大夫达成,而不应为儒家中典范妻子之所为。

 

如果去读袁镜蓉本人的著述,上述的明显矛盾自会迎刃而解。但与其逐章逐句细究,我想先从中建构起一部家族史。这部历史偏离了文集中溢美之词搭建的框架,由一桩不循常规的婚姻而始。正是袁婚姻的这种性质,提供了理解这出“家庭戏剧”的一把钥匙。

 

招赘婚姻

 

给袁镜蓉作传的人,都称赞她使用自己的嫁妆的贤德。在《传述略》中,每每提及自己的新婚岁月,她也都会强调这点。袁镜蓉常说早年和吴杰生活极度清苦:“家居年馀,瓶罄囊空”;“侍舅在家,无米之灶,几濒于殆”。危急时刻,总是她出面解围,一度“质嫁衣以供菽水”。除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之外,袁镜蓉还要“拔钗搜箧以佐(吴)读”。

 

这些记叙远远超过了之前的颂词。袁镜蓉把吴家表现得一贫如洗,还将自己的嫁妆描绘为家族唯一的收入来源。《传述略》与其他颂词的不同之处,还在于袁镜蓉讨论了自己和娘家的关系。她的祖父袁柏田在她婚后还在接济她,并为吴杰和他的父亲吴永和提供了慷慨的经济援助。此外,袁镜蓉的婚礼仪式后,袁柏田请吴杰住进自己的官邸,以便他读书。吴杰在当地教书时,袁柏田还邀请袁镜蓉和吴永和到他的府上,好照顾他的家人。袁柏田对吴杰的亲戚也非常大方。在邀请袁镜蓉、吴永和一行到江西官邸后不久,袁柏田得知吴杰的叔叔吴永清要来江西任知县,却“苦乏旅赀”,于是主动相助:“柏田公为置馆舍,与先舅同居,米薪月费皆柏田公周给之,无使乏。”而袁镜蓉此时还住在袁柏田的藩署里,“亦时时馈送焉”。

 

由此可知,与歌颂袁镜蓉如何向祖父隐瞒经济状况的说法相反,她和吴杰一家实际上都由自己的娘家供养。最重要的是,在婚礼后一年多乃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吴杰都是赘婿。她婚姻的这一方面很容易被我们忽略,因为无论是袁镜蓉还是其他献词的人,都采用了贤妻典范的标准修辞,说她“来归后,上事舅姑,内睦娣姒”。唯有读到她行文中“赘”这个词时,我们才会意识到,她的婚姻安排实际恰恰相反:

 

辛酉(1801年)(吴杰)取拔贡生,时余祖柏田公任浙江杭嘉湖道提调乡闱。夫子美秀而文,人闱时困于稠人之中,力弱不能进,乃大呼。柏田公询知其名,命吏护以人,且询邦族,而问有室否。答以已娶。柏田公顾谓人日:“英年卓荤,此席上珍也。有女可妻之,惜已授室矣。”赞叹久之。是年十二月,原配袁夫人卒。次岁壬戊(1802年)之春,来观察廨谒见。柏田公与之语,视其带束白,因问之,知新丧偶。乃遣媒而以余字焉。即招来署读书,特延明师以课之。明年癸亥(1803年)成赘婚礼。

 

简而言之,袁镜蓉不是“嫁入”吴家当媳妇的。相反,吴杰才是袁家的上门女婿。虽然颂者一致对此保持沉默,但这一时期入赘实际并不罕见,长江三角洲一带(译者注:即所谓的江南)尤其如此。权贵家庭倾向于为女儿安排赘婚,赘婿,以此作为一种“社会流动策略”——即招有才华的年轻学者上门,增加家族中举的机会,从而巩固自己的精英地位。他们关心家族地位,这才热心栽培赘婿。(译者注:详见本专题第四篇“卢苇菁 | 建立婚姻纽带”。)

 

因此,袁柏田急于为袁镜蓉招赘的动机,不单纯是他对吴杰外表或举止的欣赏。会稽县志中有这样一段话,给了我们很大启发:“吴杰字卓士,号梅梁。幼颖悟,以神童称。年十四(1796年),补诸生。时阮芸台(阮元)相国抚浙,见而器之”。县志里还说阮云出题,要求吴杰当场赋诗。吴杰迅捷的答复赢得了阮之称赏。袁镜蓉给吴杰写的传记也记载了这件事,还补充说阮云预言吴杰“必成大器”。

 

故此,是吴出众的才华吸引了袁柏田的注意。袁柏田甚至有可能在乡试偶遇吴杰之前,就已听说了他神童的名声。由于袁镜蓉还有一个弟弟袁克家,袁柏田招吴杰入赘并非为了传宗接代。更确切地说,袁柏田可能是担心家族地位在斗转星移之间有所下降(他的儿子袁厚堂当时就只当了个县令),因此急于为袁家未来的成功寻找出路。袁柏田甚至在他与自己的孙女结婚之前,就开始积极栽培吴杰就,也能看出他对科举竞争的关心。

 

就目前的讨论而言,最关键的问题不在入赘本身,而在其结果。我们可能不禁好奇,在吴杰掌权之后,其赘婚会对家族的权力平衡产生怎样的影响。

 

家族财运之变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考虑到清代士大夫入赘婚姻的灵活性。与下层社会群体的普遍情况相反,在清朝文人中,入赘婚姻鲜为丑事。首先是因为士大夫阶层不要求上门女婿为子女改姓。这就意味着哪怕是倒插门的女婿,也能给自己传宗接代,还能够决定或者至少影响自己这一支的事务。其次,入赘的时间通常很短,顶多持续几年,夫妻俩就会自立门户,仍由男家主事。

 

从元朝开始,法律即规定入赘婚姻的双方家庭都要签署婚约。上门女婿居住满一定时间后,就可以任意回到本家,婚姻关系也被认为与一般与男方家族为中心的婚姻完全相同。婚约应当明确父系和财产归属问题,例如,上门女婿及其所生子女从哪一方的父系,本人有权享有本家抑或妻子家族的财产,以及哪方家庭有权获得其收入。然而,在实践中,清代文人的入赘婚姻高度灵活,甚至往往不需要签婚约。

 

在吴杰与袁镜蓉的婚姻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签过什么婚约。不过这对夫妻不断迁居,所以吴杰严格来说不算上门女婿,但也不是一家之主。婚后一年出头,夫妻二人就搬出了袁柏田的官邸,住进了会稽吴家。但由于吴杰经常在外任职,有时还会回袁柏田的府邸居住,袁镜蓉就不断在会稽吴家、祖父在江西的官邸,和吴杰的治所之间来回奔波。吴杰的父亲吴永和也多次搬家,先是住在袁柏田的府上,后来去了袁柏田为吴永清购置的住宅,在吴杰供职翰林院后又到了北京。在随后的几年里,吴杰先后在湖南、四川、贵州、广东等地担任职务,袁镜蓉搬家就更加频繁了。她有时住在吴杰各地的官邸里,有时在会稽,有时又远行去见公公,然后接公公到吴杰和她身边一起住。这就意味着吴永和也要在会稽和吴杰任职的地方之间来回奔波。直到成婚十九年,袁镜蓉才终于与吴杰在北京安定下来——吴杰在此先是任京兆尹,不久又任礼部侍郎。不过,袁镜蓉和吴永和仍不时往来于北京和会稽之间。袁镜蓉的迁居记录如下:

 

1803年:和吴杰成婚。

 

1803-1804年:与吴杰在浙江袁柏田官邸居住。

 

1804年:去会稽吴家住了三个月后返回浙江省城,后又回吴家。

 

1807年:吴杰进京教书;袁镜蓉留在会稽。

 

1809年:袁镜蓉、吴永和在袁柏田的江西官邸与其同住;袁柏田安排吴永和与吴永清同住新居,袁镜蓉则与袁柏田同住。

 

1811年:吴杰从北京回到江西,在袁柏田官邸住了四个月;袁柏田进京任职后,吴杰为江西某官员做幕僚,袁镜蓉搬进吴永和、吴永清在江西的新居;袁柏田调回江西后,吴杰和袁镜蓉又住进了他的官邸。

 

1814年:吴杰中进士,进京任职;秋天吴杰休假,赴江西探视袁镜蓉、吴永和。

 

1817年:吴杰任翰林编修;冬季,袁镜蓉、吴永和到北京与吴杰会合。

 

1817-1833年:吴杰在湖南、四川、贵州、广东等地任职,袁镜蓉在吴杰的治所和会稽之间频繁往来。

 

1833年:吴杰任京兆尹,袁镜蓉、吴永和随任。

 

1834年:吴永和回会稽。

 

1835年:袁镜蓉带着两个儿子到会稽看望吴永和。

 

1836年:吴杰去世,袁镜蓉、吴永和回京。

 

1837年:吴永和回会稽,袁镜蓉和两个儿子留在北京。

 

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高度灵活,导致他们的家族关系相当模糊。最重要的是,若袁镜蓉的所有赞文都将其描绘为尽心管理家事,那么结合上述讨论,我们可能就会纳闷,她管理的到底是哪个家?袁镜蓉本人对家事管理权的描述,与其他颂词直接矛盾:

 

家中本无长物,先舅管理家政,有事请命而行,不敢详询。先舅亦不我告也……虽家道渐康,田产稍置,皆先舅独自主裁,族姓仗势把持。余虽欲顾问,而不敢也。即在夫子任所,会计出入,悉归先舅经理。余惟尽妇职以侍奉而已。

 

袁镜蓉在这里传递了几个信息。首先,尽管如其详尽记录,她频繁往来于婆家与娘家之间,但她笔下的家庭结构反而更加传统——公公吴永和在顶层,享受着家长的权威,而她则扮演孝顺儿媳的角色。不过,她也巧妙地质疑这种家庭结构以及公公的权威,特别是公公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她两次强调自己想要询问家里的财务状况却“不敢”。她也暗示吴家的财富完全来自吴杰的收入,并再次强调吴家出身贫困。最后,她公开批评吴家人“仗势把持”家产,清楚地表明他们无权处置这些财产。这段话也捎带批评了公公吴永和,因为按照袁镜蓉的说法,正是由于他对家中田产“独自主裁”,家中才失去了对钱财的控制。总的来说,袁镜蓉这一段说的主要是谁该管理家族财政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的典型家庭中,权力结构非常清楚。级别最高的父系后裔即家长,雄踞等级制度的顶端。虽有多个儿子,各为自己家庭的家长,不过在分家之前,大家都住在一起,形成一个大户,以父亲为大家长。大家庭生活的指导原则是“同居共财”,即大家一起使用世代相传的祖产与家财。家长对家财则拥有最高权力。根据清朝法律,任何成员未经家长同意占有家产,都要受到惩罚。(译者注:这一时期实际中的分家做法,见David WakefieldFenjia: Household Division and Inheritan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一书,页64-67;“同居共财”者,见沈之奇《大清律辑注》页216-17,亦见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力: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页222;父系家长对家产与家庭成员的权力,见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页213-16;成员未经家长同意占有家产的惩罚,见沈之奇《大清律辑注》页216-17。)

 

这些规则虽然清晰了当,但并不适用于袁镜蓉和吴杰的情况。主要问题出在吴杰的身份上:他算是哪家的人?由于当时没有订婚约,所以存在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他从未正式回过吴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吴永和还是其他吴姓族人,都无权索取吴杰为官的收入。例如,在元朝一个案件中,一个上门女婿的兄弟分家时主张分配该女婿的财产,最后败诉了。第二种可能是,从某一刻起,虽然没有婚约规定,但吴杰还是回了自己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同居共财的原则就产生了歧义。即使扣除袁镜蓉在娘家居住的时间,她仍然在不同的地点与不同家庭生活在一起,而非住在一个家庭人数相对固定的单一“吴家”。换句话说,由于吴永和(有时也包括他的妾室)、吴杰和袁镜蓉(有时还要带上子女)这些主要家庭成员都在不断迁徙,所以同居原则并不适用。共财原则也不适用,因为正如袁镜蓉所言,吴永和一开始就没继承什么家产。因此,家产悉归吴永和经理的安排才出了问题。

 

袁用“迎养”一词来形容吴永和的经济状况也值得玩味。迎养指的是分家后的情况。清朝法律规定,分家析产时应同时安排父母赡养问题。因此,分家的法律后果在于父亲不再享有对所有家产的最高权力,但应该给父母分一部分家产用以维持生活,或者由儿子赡养。虽然在吴杰和袁镜蓉的婚姻中不涉及析产的问题,但袁镜蓉坚称吴杰及其本家分居异处,所控财产数目各有不同。说吴永和是受迎养的,等于说他是受邀居于吴杰家中,即若家长分家后受儿赡养的情景,因此家产如何支配,最终话语权并不在他手上。

 

仅观袁对吴杰薪俸花费的笔墨,我们便能感到,她为新增财富应掌谁手而心生焦虑。随着吴杰一路高升,一家人的收入来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袁镜蓉写作的重心也相应转移,不再强调自己如何变卖嫁妆或娘家人的资助,而更多讨论吴杰的“廉俸”。“廉”字强调了吴杰为官两袖清风。值得注意的是,该字也可能与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有关。学者已注意到,虽然清朝官员的俸禄相较前朝低得多,不过清廷创立了养廉银制度,以免官员因为工资过低而腐败。高级官员的养廉银每年可高达两万两白银。

 

虽然袁镜蓉没有明说吴杰的廉俸数目,不过字里行间都足见其优渥。比如,她说吴杰在湖南为官时,就自费拿出两千两,周济湖南的粮商。除了在老家置办田产,吴杰也承担了全家的生活费用,还给父亲买了一套新居。袁镜蓉还屡次提到吴杰周济叔叔吴永清,例如“礼斋公(吴永清)性仁慈,乐善好施,家中食指浩繁,所得廉俸,入不敷出,遂积逋数千金……当(吴永清)转颜料之京,所积逋悉先夫子代偿”。她还在别处透露,吴杰所做的不止解决了吴永清的经济问题,还挽救了他的声誉。原来,当吴永清押送颜料到京城时,官府发现他掌管的一笔公款不翼而飞。吴杰出面干预,使吴永清免于遭受弹劾,随后又自掏腰包,垫上了那笔公款。吴永清是否盗用了公款还债,这些丢失的公款是否实际就是袁提及的“积逋”这些都不得而知。无论如何,照袁的说法,吴杰都使其叔乃至整个家族免陷身败名裂。

 

再者,吴永清死后,吴杰支付了所有的丧葬开支,甚至连坟地也是他买下的。袁镜蓉以此称赞吴杰“敦本恤亲”。不过在别处的记述中,她的口吻却带责难:“先伯舅所生子孙众多,慎终之事,似无藉于他人。乃身后一切,反维先夫子一人是赖”,显然是在批评吴永清的满堂子孙连他的后事都没打理好。她还煞费苦心地强调,为了照顾自己的亲族,没有什么事是吴杰不会做的,而且靠的全是自己的俸禄。因此,既然吴杰为家人尽心尽力,吴永和和吴家别的亲戚也就无权要求分配吴杰的财产。

 

继承之争

 

1836年,吴杰去世,享年54岁。他生了四个儿子,只有与小妾曹氏所生的一对双胞胎活了下来。因此,这两个小男孩是家族财产仅存的继承人。作为他们的嫡母,袁镜蓉理应享有家族财产的监护权。然而她很快发现,自己的家产已经所剩无几:

 

讣至越,余在病中,闻之一痛而绝……至(京)则總帏空题,灵榇独存。伤哉!所天竟成永诀:抚棺痛哭,恨不相从于地下。转思翁年八十,儿仅四龄,仰事俯育,惟余一人是责。乃与先舅检查先夫子所存,笥箧中则皆案牍、书籍、衣服,而无遗赀。载阅簿记,则先夫子自蜀至京作宦二十余年,所积廉俸若干,皆已陆续寄奉先舅。其年月日处所均详细载注,而于己身则一无私蓄也。吗呼,可谓孝于其亲而能养志者矣!

 

余乃谋所以奉舅抚孤之计,爰集诸门人而告以故,且筹善后。佥曰:“……不如南北各从其便,以顾目前。待世兄长成,再作久安之策;太夫子老矣,北方水土不习莫若旋越,而以南中置产自奉。且家有庶氏,幼子亦足承欢。师母则留京抚孤为上策。凡我同人,自当馈米分薪,以供养赡,亦所以报师恩也……”余闻而然之。时潘芝轩相国、阮芸台相国、姚伯昂,总先皆先夫子之师也,亦以前议为是,而为余言,余意遂决。

 

明年丁西,先舅返越,余留京邸,延师课儿读。凡日用饮食度支,皆赖诸门人饮助之力也。

 

在这里,袁镜蓉对吴杰的遗产只字不提,流露出的情绪与态度皆合时宜。不过,袁镜蓉直接谈及吴杰去世后一家人所面临的经济困难,也是出于她对公公的孝道和对儿女的关怀。之前歌颂袁镜蓉的记载中,赞美她一丝不苟管理家财,但她自己的说法截然相反。直到吴杰去世后,袁镜蓉才找到家里的账目。据她所说,她陷入了一贫如洗的境地,不知该如何“奉舅抚孤”。而且,她对公公尽孝的表态,和自己对家产的要求,也是有矛盾的。事实上,所有的家产都归了她的公公。读了她的记述,我们才意识到,吴永和不仅独占了会稽的房产,还一直掌管吴杰的全部积蓄。袁镜蓉甚至提供了具体证据,证明吴杰将自己的积蓄上交给了吴永和。她说吴杰“所积廉俸若干,皆已陆续寄奉先舅,其年月日处所均详细载注”。在别处记述中,她也反复说吴杰“偶积廉俸,辄寄堂上,从无私及妻孥者”。她还要坚持问说,既然吴杰没有给她留下一丁点财产,她如今又该如何孝敬公公?

 

这里的关键不仅在于这些矛盾的陈述所暴露的紧张关系,还在于它们解释了吴家分家的临时安排。虽然这些安排从未正式公布,但第二年的分家结果如下:吴永和带着他的妻妾和小儿子回到会稽的祖宅,而袁镜蓉则带着儿子们留在北京的家中,同住的还有吴杰的小妾曹氏(袁此处并未提及)。为了证明如此分家完全是为公公好,袁镜蓉还详细罗列了吴杰门人周济的款项,说自己就是依靠这些借款来支付全部的生活费用:

 

直隶、四川两省共集腋成裘,得银六千余两。或置房产,或权子母。其契券均在现任天津道彭门人玉雯处。丙申科传胪张门人锡庚首先倡举,集是科门人共得银六百两,置诸钱肆,月得利以供薪水。嗣又为余取归而置产。每遇年节,京中门人均皆馈赠,外省门人亦都有寄将。余始得安留京邸,延此残生以抚孤子。

 

这份清单为清朝士人阶层处理家族危机的支援系统,留下了绝佳的记录。与当前讨论更相关的一点,在于袁镜蓉毫不含糊地声明,吴杰所有的遗产都归了她的公公所有,所以她个人的财产,包括用吴杰门人周济款项购置的房产,均与吴家无关。她还暗示,目前的分家只是暂时的,吴杰的儿子长大后自会主张他们的继承权。

 

1838年,吴杰的一个双胞胎儿子去世,吴家只剩了一个继承人。1841年初夏,袁镜蓉写了一系列诗词,抒发了自己这些年来的压力。她目睹一对燕子在她的房子里找到了栖身之所,便写了四首诗,表达自己看到如此吉兆的喜悦。这种喜悦又很快变成了“怜他辛苦还怜我,一样经营寄此身”的自怜。自怜自艾之中,袁镜蓉又写诗哀悼亡夫和15年前去世的儿子(即吴恩熙 ,袁称之为“恩儿”)。她自比“孤飞燕”,梦见儿子临终的时候,“那堪回首最伤神”。秋天到了,燕子南飞时,她又赋诗一首,这次是哀叹自己缺乏自由,“秋风不许随归燕,为抚孤雏绊此身”——所谓的孤雏,正是他丈夫唯一还活着的儿子。

 

这些诗歌不过寥寥几首,却极富情感,在袁镜蓉的诗集中脱颖而出(不过袁镜蓉诗集收录的诗较少,说明她不常通过这种形式自我表达。)虽说袁那段时期所写的诗歌主要是服务于社交用途,这三首咏燕诗却难得地让我们听见了她的悲伤、自怜和对自己处境的哀叹。最重要的是,这些诗反映了她对确保吴杰继承人合法权利,进而其财产监护权的焦虑。尤其能说明问题的是,她哀悼的是十五年前去世的恩熙,而不是哀悼最近去世的小儿子。袁镜蓉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吴文熙生于1819年春,小儿子吴恩熙生于1820年农历十一月。文熙出生没几个月就夭折了,因而恩熙的诞生为夫妻俩带来了莫大的喜悦。他在家里最受疼爱,小小年纪就异常聪慧,因此吴杰和袁镜蓉给他起了个小名叫“慧生“。不幸的是,1827年农历六月,吴恩熙便死于严重的腿部臁疮,死时还未满八岁。袁镜蓉悲痛欲绝,终身未曾走出这场悲剧。她在《传述略》中留下了《文熙童子传》,不过讽刺的是,长子文熙一笔带过,余下都是用凄美的笔调回忆恩熙的一生,深情地描述了让恩熙成为神童的众多优点。袁镜蓉在文末写道,“每对童子小影,仿佛生平,辄酸鼻而流涕”,甚至不由得向苍天发问,“胡福慧之相妨至于斯极耶?”她又在传记末尾附上了恩熙的悼词,和吴杰曾经的同僚钱仪吉(1783-1850)为恩熙写的悼亡诗,其中说恩熙“童子仁心似老成”,小小年纪便聪慧、孝顺、仁义”。

 

如果吴恩熙还活着,袁镜蓉肯定不用再担心分家的问题。到1841年,他已经21岁了,因此可以合法主张继承吴杰的遗产。加之吴恩熙少年老成、孝顺长辈,甚至可以担纲家长,随吴杰去世而来的家产纠纷(吴恩熙1836年应已届十六),也就烟消云散了。因此,袁镜蓉这首1841年为恩熙写就的哀悼诗,揭示了她对遗产问题的焦虑,而双胞胎之一的死加剧了这种焦虑。

 

1844年,吴永和在会稽逝世;一个月后,小儿子吴俅也去世了。袁镜蓉带着自己11岁的小儿子,也是吴杰唯一的儿子回到会稽。一到家里,袁镜蓉就被眼前的景象震惊了:

 

家中无主,所有遗存衣服什物,均为庶陈氏毁卖,荡焉泯焉。先舅寿圹亦为陈氏所启而废。佘始而忿,继而悲,乃喟然自叹曰:“幸夫子殁矣,孤儿年且稚。葬亲之事,非余其谁任之?是不可稍缓者也”。遂沽钗质衣,摒挡一切,含辛茹苦,竭力经营。

 

在袁镜蓉母子到来之前,一场遗产争夺战无疑已经打响了。在别处文中,她甚至披露了更多这场争夺战的细节:

 

询及家务,族人皆诿为不知。问所存衣服什物,并祖遗珍玩,则已均为先舅侧室陈氏毁卖,荡焉无存。又问先舅在时管理家务之人,索其出入簿记,则答云“无有”。再四稽查,仅存田山契券租簿亦皆紊乱遗失。余力为清理,剧费周章,始得麋目。

 

要了解所谓的田山、契券、租簿价值几何,我们只消查阅袁对族中余财的收租簿:

 

查只存湖田叁拾柒亩陆分肆厘肆亳,山田拾伍亩壹分贰厘捌毫,坟山贰百贰拾肆面叁分叁厘陆亳。遂各立清册,藏诸笥箧,以示后人。其坟山亩数,检阅历年收租原簿,仅壹百余亩,余则匿而未登。余复查出补入,共计有贰百馀亩……然已所存者鲜矣。兹将现在查出应收湖田租、山田租、山租,皆余亲自检查,重立此簿,逐细注记,了如指掌……山中尚有斯、温等字号山亩,田中尚有位、首等字号田亩,或有契纸而无户管,或有户管而无契纸,是又当续查者耳。

 

由此可见,袁镜蓉千里迢迢赶回会稽,不仅是为了埋葬公公,也是为了接管家产的账目。然而,她处处受到吴家族人和家仆的阻挠,更不用说陈氏了——但凡她拿到什么,陈氏都要迅速抢走。据袁镜蓉说,陈氏是吴永和的一个小妾,也是吴俅的母亲。

 

行文至此,有必要简要交代一下小妾的继承权。清朝法律大体承袭旧制,认为妾包括继承权在内,方方面面都低于妻。这也是为什么袁镜蓉在考虑家产问题时,将吴杰的妾室曹氏彻底排除在外,好像曹氏除了是吴杰之子的生母,什么都不是。不过,陈氏的地位问题则相当含混。清朝法律关于妾权的一大创新之处,在于规定如果没有守寡的正室,那麽妾只要不再事他人,就可以对家财享有完全的监护权。此外,如果家中无法定继承人,该妾还有权指定继承人。如果正房已经去世,那守寡的小妾可按守寡的正妻对待。清朝时期的案例告诉我们,“正妻死后,小妾往往承担了家族女主人的角色,并在丈夫死后承担事实上的一家之主的角色。”那么陈氏也有这些权利吗?(译者注:妾权在清朝法律中的创新,见Kathryn Bernhardt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一书,页161-78;所录清朝案例见同书页163。)

 

考虑到吴杰在家族中的身份模糊,情况很可能就是如此。如果把吴杰视为一个入赘他族的女婿,永远不会回到自己的本家,那么他和他的儿子,都无权继承吴家的财产。即使如袁坚称,这些财富完全来自吴杰的俸禄,它也在事实上完全归于吴永和及吴氏族人的掌控。袁镜蓉在吴杰死后分家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这种掌控。由此观之,陈氏作为吴永和的唯一遗孀,依法有权担任一家之主,并指定祭祖继承人。她还享有对吴家家产的完全监护权。

 

不过,袁镜蓉显然偏向这种情景的另一种解释。在她的笔下陈氏不仅是个家贼,甚至还是个盗墓贼。袁镜蓉整顿家宅,清查账目,种种行为,皆表明她打算掌握大权。她断言吴杰一直活跃于自己的父系,并尽一切努力照顾吴氏亲族,意图以此消除吴杰身份的所有模糊空间。因此,吴杰的儿子自然是吴杰自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图3.023.03是吴氏后人的清单和可能的继承序列。)

 

袁镜蓉整理家产账目锱铢必较,这尤其能表明她维护家族财富控制权的决心。她说自己对家产“逐细注记、了如指掌”,这样就消除了吴氏族人“隐匿家产”的风险。同时,袁镜蓉也要通过谴责吴氏族人非法隐匿家产,来宣示自己管账的正当性。她还宣布了自己“续查”家产的决心:通过声称自己只发现了原有家产的一小部分,她暗示自己仍在为余下相当大部分的继承权奋斗。

 

这些公开的批评,使袁镜蓉的文字不同于同时期许多男性作者的家谱写作。近来的研究揭示了家谱写作在清代的巨大变迁,展现了家谱如何有助于凝聚家族,并在族人中灌输亲族的价值和家族纪律。这类家谱往往带着一种明显的道德基调,钩联起家族和世系的是仁孝,而非袁镜蓉揭露的家族纠纷。

 

祭祖仪式的至高地位

 

现在回到祭祖的问题。祭祖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学者们早就认识到,仪礼在儒家理想中的社会秩序里占中心地位,而祭祖尤是。举例而言,祭祖不仅塑造了生者与死者间关系的观念,还起到了在生者之间建立等级组织的作用(译者注:见Patricia Buckley Ebrey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 in Imperial China: A Social History of Writing about Rites一书,页23222)。这种等级组织对全社会的尊卑和性别区分至关重要,也会影响个人在亲密群体中如何看待彼此关系,世系就是一例。祭祖仪式的顺序,使每个家族成员在为祖先服务时,都分配到了适当的角色,从而定义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某人能否参与祭祖,直接认定其是否家族成员身分,这正是吴杰及其子嗣的基础。

 

当然,如果我们说袁镜蓉可圈可点的种种努力,都纯粹是为了让吴杰的儿子继承家产,里面没有一丝一毫的家族孝道,无疑是过于简单化了。不过,如果我们过分低估她如何借强调祭祖仪式助其争夺继承权,也会同样误导读者。通过将自己,以及(包括吴杰自己及其子嗣)纳入吴氏血脉中的恰切位置,她得以消解吴杰族中身份的任何模糊之处。回到《传述略》第一句:“吾吴氏自前明洪武时中和公由江右迁越以来,将五百年矣。世德相承,子孙繁衍”。这里袁镜蓉说的是“吾吴氏”,表明她是嫁到吴家来的,与传统婚姻别无不同。她声称自己乃吴氏一员,暗示了她欲澄清吴杰作为吴氏后人的身份。事实上,她正是通过辨别吴杰在支系中的身份,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十四世孙杰继室袁氏镜蓉谨序”。

 

3.03 吴家继承序列。第三种可能是袁主张的情况:留作供养吴永和的份额,在他死后,应该归还给吴杰的继承人。

 

此外,袁镜蓉还陈言,吴家先祖之所以受了朝廷的封赏,都是拜吴杰所赐:“按笃斋公(吴杰的曾祖父)……以夫子(吴杰)官诰赠荣禄大夫……配汤太夫人(吴杰的曾祖母)……以先夫子官诰赠一品夫人”。袁镜蓉接着还列出了授予吴杰祖父母和父母的头衔。封赠官员先祖可以追溯到唐朝,世代延续下来。这个制度中,官员先世获封爵位名号,以此光宗耀祖。如果像袁镜蓉说的那样,吴氏一支全因吴杰光耀门楣,那他本人当然是无可辩驳的吴氏一员。

 

而且,考虑到入赘女婿子女的家庭归属也常常出现歧义,袁镜蓉同样小心地澄清了吴杰子嗣的身份:

 

甲辰(1844年)秋八月,十五世孙口口奉其母旋里,安葬其祖。事毕,冬十一月,以母命复集诸族人而共议曰:“宗祠之设,所以奉祭祀而联族姓也。”

 

如果吴杰的儿子能够以吴家“十五世孙”的身份与族人见面并讨论恢复吴氏宗祠的问题,那么他毫无疑问是吴杰唯一的继承人。

 

最后,袁镜蓉把吴杰这一系说成是“梅房”,从而确定了吴杰一家参加祭祀的资格和顺序,继而确认了吴杰在家族中的地位:

 

余已(为吴杰族系的两类祭祖仪轨)各立一册,详细载注矣。惟先舅渼陂公、先夫子梅梁公一支,岁时祭祀未议,亦无祭田……是以不敢为身计,将家中仅有存田五十二亩有奇,悉数捐入,无少遗留,更其户管之名曰“吴梅祭户”(强调为我后加),以为渼陂公、梅梁公一支岁时祭扫时用……先夫子号梅梁,是册也,即以《梅房祭祀簿》名。

 

袁镜蓉为吴永和及吴杰一支规划祭祀仪式时,特意管他们这一支叫“吴梅祭户”,并以此名义登记了祭田,起草了《梅房祭祀簿》。简而言之,她将吴杰写成了这个祭户的户主。结合这场旷日持久的继承权之争,我们可以还原袁镜蓉意指若何。首先,作为户主,吴杰对家产拥有最高权力;其次,在他死后,他的财产理当归他唯一活着的儿子所有。虽然吴永和是吴杰的父亲,位列十五篇传记之首,但他只是儿子迎养的父亲,而不是一家之主。袁镜蓉在吴杰死后分家析产的安排,完全是为了确保吴永和能继续老有所养的同时,吴杰的儿子将来能合法继承家产。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袁镜蓉声称陈氏之所以能够掠夺家财,只是因为吴家人群龙无首,这就排除了在吴永和死后,陈氏变成合法家长的可能性。

 

袁镜蓉所绘《女仙图》(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画中描绘了一位坐在鹿车上的女仙。车以老藤制成,车顶满覆繁花,女仙形态娇弱,与当时世俗化的仕女画并无二致。

 

这个故事当然是袁镜蓉的版本。如果陈氏通文墨,能写下自己的故事,或者任何一个吴氏族人能够书写自述,这部“家族戏剧”都可能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呈现。有些人甚至会怀疑,袁镜蓉的故事讲述的与其说是伸冤,不如说是谋求一己私利。尽管如此,笔者无意猜测这场遗产之争的真相,哪怕和袁镜蓉的故事南辕北辙。相反地,我的兴趣在于袁镜蓉在如何选择呈现自己在这场斗争中的角色,尤其是如何在家谱写作中,找到了使自己对家庭纠纷看法合法化的方法。换句话说,这个案例研究关注的与其说是身涉家庭纠纷之人的对错,不如说是一位女性作者的自我呈现,以及为自己谋利的修辞策略。

 

1848年夏天,袁镜蓉把她的诗集寄给了女婿庄敩,并请他题跋。当她在会稽的时候,她请知府杨钜源阅览了吴氏家谱。1844年,她同样给庄敩送了一本家谱,庄敩又转送给了庄仲芳。1848年的那个夏天,这两卷书在袁镜蓉的家族人脉圈中小范围传阅——包括沈兆霖等有权势的吴杰昔日门人——随后在当年刊印。袁镜蓉借此向她的士人社交网络传达了她对家族纠纷的看法,并赢得了他们的认可。

 

结语

 

与前几章讨论的体裁不同,家谱写作在女性作家当中相对罕见。家谱也不带有明显的自传性质,因为它主要关注的是仪式,与构筑起家族史的族人生命历程。尽管家谱显然不关心个人的生活史,它却也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让我们得以一窥女性在家族或世系的宏大历史背景下,自我赋权的策略。

 

作为一种社会流动策略,士人家族的年轻女性通常会被嫁给才华横溢、前程远大的年轻学子。如果这位年轻学子像吴杰一样足够幸运,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潜力,我们也期望他的妻子会过上典型的幸福生活。也就是说,我们期望妻子为丈夫一家风雨无阻的牺牲和不懈劳作终会得到回报。然而,一如袁镜蓉的叙事显示,即使在这样的幸福结局里,女性仍然面临着家族地位迅速上升,以及随之而来的身份模糊和紧张局势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通过编撰家史和整理祭祖仪轨,袁镜蓉成功解决了家中最大的模糊因素,即其丈夫作为赘婿的身份。只要她在家谱里将吴杰归于吴氏血脉,就能继续以有利于她丈夫唯一继承人的方式,处理围绕家族财富急剧增长而产生的纠纷。至少对落入吴氏族人之手的家财,她也能证明自己有权取回。

 

毫无疑问,袁镜蓉通过传送和出版自己的文章,已把自己版本的家族纷争灌输给了她的士人圈子。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她成功树起了自己的清誉——不是锱铢必较的世俗女子,而是为丈夫的家庭和氏族鞠躬尽瘁的模范妻子。《诗草》和《传述略》中字字都强调她的无私、守礼和对吴氏先祖的孝敬。通过谦卑恭敬的修辞,她不仅能免却任何对她逾矩的指责,也赢得了士人们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家庭戏剧”证明了一位女性作者对自我赋权策略的非凡运用,尤其是她如何诉诸于传统礼仪和女性典范观念——以及其中发挥约束力的所有道德权威。

 

本文节选自Heroines of the Qing: Exemplary Women Tell Their Stories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16

社會學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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