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行终2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排排,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云鉴,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排排因诉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行初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排排与被诉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排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退还原告吴排排。
上诉人吴排排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不存在该通知书中的西地村基督教堂,也从未有过该名称的主体出现。被拆除的涉案房屋是由西地聚会点全体信徒捐资筹建,该聚会点负责人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立案受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排排以西地聚会点负责人名义诉拆除涉案教堂行为主体不适格。原审认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吴排排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慧 卿
审 判 员 赵 卫 红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杰
书 记 员 乌云朝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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