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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及其当代的实践
发布时间: 2004/8/25日    【字体:
作者:魏德东
关键词:  政教关系  
 

 

                                                                魏德东


      今年的6月份,美国有两个案子,引起我的好奇。一个是6月26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了一个案子,说一个小学生的爸爸控诉她的学校,因为该校要求女孩及所有的小学生每天早晨都要向国旗宣誓,宣誓誓词中有句话说“上帝之下的国家(the nation under God )”。这位爸爸是个无神论者,他说我是一个无神论者,你凭什么让我的女儿每天一天到晚God 长God短的说这个,你们考虑没考虑到过我们少数民族,我们宗教少数派每天宣誓的时的感情。他由此上诉,上诉的结果就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二比一的微弱优势,让这个爸爸胜诉,说这一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个判决出来后,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美国总统布什在加拿大痛斥判决荒谬绝伦,美国两党也是同仇敌忾,认为这个判决胡说八道,说法官荒谬绝伦。有人给这个爸爸打电话说,你小心,不小心我就毙了你,你别乱来。有的保守派教会说我要发起百万人运动,一定要制止这个判决实施。

      6月27日,就是美国中小学生本学期上学的最后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判俄亥俄州一个小城市,允许把政府的教育券资助给家长,让家长拿着这些政府的教育券,资助孩子上私立的教区的学校。这样一件事情,表面上看是违反政教分离的原则的。因为他拿着政府的钱,资助自己的孩子去上教会办的教区学校。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个没有违反第一修订案的原则。判完之后,媒体报道有数百万的美国家庭由此欢欣鼓舞。因为我们知道美国的公立学校质量比较低,但是私立学校很多是由教会办的,教会学校原则上不能用政府的钱支持一个孩子上教会办的学校。如果用政府所有纳税人的钱,好像是违反了原则,但是法官是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通过这个法案不违法。不违法的理由是:选择这个学校只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经济的因素,就是没有钱,家里比较穷;第二个是地理的因素,就是在这个地区,并没有宗教的因素,而且说并不是政府让这些人去。当然反对的人认为,这是多少年来最恶劣的一个判决,它使得美国世俗社会的宗教化又推进了一步。

      我由此来谈谈美国宪法以及美国宪法中的宗教问题。美国宪法正文中只有一条谈到宗教问题,那就是宪法第六条。第六条是说,不得以个人的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公职的条件。美国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这一条的背景,就是在当时因为美国的老十三州,带着英国和欧洲的痕迹,当时很多州要求担任公职的人一定要有信仰。像马里兰州认为一定要信仰三一教才可以,有的州明确规定天主教和天主教徒绝对不可以担任公职。为了避免这一点,定了第六条,就是说对担任公职的人,不得有宗教前提的要求。1788年,一次提出了十个修正案,第一个就是大家说的这个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涉及到有四个内容,就是说政府,美国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设立宗教、禁止宗教的自由实践、言论自由,以及抗议政府的正当权益。第一个不得设立宗教、国教或者州教。为什么呢?老十三州中,七个州有国教,五个州有官方宗教,只有纽约一个州没有,这是老十三州的情况。因为这样,在老十三州迫害异教徒非常常见,甚至把异教徒赶跑。这是老十三州的一个背景。另外一个就是18世纪人文主义和法国的伏尔泰等思潮的出现,使美国的立国者有了比较强烈的现代意识和政教分离意识,特别是第四届总统杰克逊,在这个过程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设定了这样两个原则,被美国学术界称之为美国人民贡献给人类最重要的财产,对它的评评价无论怎么样都不过分。而且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则的相互平衡,使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世界宗教种族,以及文化的大熔炉,创造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灿烂的文明,这样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它的成就是非常大的。

      而这个宪法修正案在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大约从20世纪40年代以前是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是比较传统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政教关系在美国没有引起重视,不是大事,有几个案子。一个案子是礼拜天通不通邮的问题,因为礼拜天是安息日,不应该干活的。但是美国人一直是礼拜天送信,后来有人提出来礼拜天不能送信,送信违反了基督教的教义。但是美国国会否定了,说礼拜天送信合法。另外一个是盐湖城摩门教徒一夫多妻的问题,按照摩门教的教义,你娶多少老婆都可以,只要你乐意,没有人管你。但是美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最后美国国会告诉摩门教教徒,你只能娶一个媳妇,你娶那么多不行。宗教自由实践,但是这个事不能自由实践。严格的限制允许宗教自由到什么程度,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还有一些判决,但是没有成为大事。40年代以后的真正大事,是政教分离关系越来越热烈。根据一个统计,从1943年到1995年,重要的案例大约有56个有判决的与之有关。在历史过程中,在政教关系的判决上形成两大流派:一派是分离派,坚决维持分离墙,认为政府和教会分得越清越好;另外一种是叫调和派,认为基督教是我们美国的传统,是美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必须珍视这个优秀遗产。如果政府能够运用基督教的精神来教育人民并进行决策的话,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在56个案子当中,有28个是调和派的,有25个是分离派的,其中有3个是混合的。从1943年到1978年大约有二十几个案子,其中65%左右是分离派,30%是调和派,另外一些是混合派。但是从1980年到1995年,发生了改变,有三十几个案子中,60%是调和派,30%多是分离派。这样一个历史背景,这些社会学的数字,不一定能说明问题。但是根据我的感觉,它正好表现了80年代以后,美国社会向右转,趋向保守的倾向。回到刚开始说的那个案子,一个比较倾向于调和主义的,可以用政府给的钱让小孩上学;另外是一个分离主义的,但是分离主义的案子,后来被撤消了。因为第九上诉法院是一个地方法院,那么它在州最高法院的时候,就已经被取消了,说这个是错的,纠正了这个案子。

      总的来讲,美国建立了一个政教分离的原则,看怎么来理解。如果从法律上理解,两者像两个条款一样,是可以的。但是由此有人理解为完全分离的美国政治和美国宗教,是不对的。如果这样理解政教分离的话,美国的路还需要走得很远。因为我们知道美国的货币上,是全世界上唯一写着神的货币。早餐会,升国旗等,在美国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体现基督教的色彩。

      提问:美国有没有关于邪教的立法?
        
      回答:美国没有邪教,邪教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英语里没有这个词,这个毫无疑问的,英语里翻译的词是cult,中文基本上是膜拜团体的意思。在英语中除了膜拜团体之外,还有很广泛的含义,球迷团体、歌星会,F4都可以说成这样。美国科学研究宗教学会会长曾经跟我说过这样一件事情,就是大卫?琼斯案之后,美国政府、国务院的有关机构,曾经给一批宗教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写信,希望他们从社会学的角度定一条,哪些教派符合哪几条之后,就需要政府谨慎、注意了。按照中国的说法就是邪教定义的标准。当时基本上所有的社会学家都拒绝了这个。就是说宗教信仰永远是自由和随便的。


                               (本文为作者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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