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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
发布时间: 2014/5/12日    【字体:
作者:贾洛川
内容提示: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从国际视角、国内视角和我国监狱罪犯改造特别是教育改造存在的新问题来看有它的可行依据。宗教有益资源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它能够给予罪犯以精神慰籍,有助于罪犯走出心灵贪欲的樊笼,有助于激励罪犯改恶从善,有助于提升罪犯的精神境界。当下开发宗教的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开发、利用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观念,要注重对宗教有益资源的合理的熔铸与整合,从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宗教的有益资源更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狱干警要以救世情怀引领罪犯从黑暗走向光明。
关键词:  宗教资源 改造罪犯  
 

    
      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世界范围而言,科学与宗教是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两种最强大的力量[1]。如果我们承认科学活动有教育改造罪犯的因素,那么同样应该承认宗教活动也存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因素。尽管我国监狱系统目前官方尚无此类提法,但从坚持“双百方针”出发,对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问题进行探讨,应该是不宜视为禁区的,而且一些监狱也开始在实践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如果重视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或许会有所提升。本文就此问题谈些看法。

      一、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提出依据

      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最根本的特征体现在对神的信仰和崇拜。宗教自产生以来,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当今,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成为三种最主要的世界性宗教,同时,一些国家也仍然存有自己本民族的宗教,如印度的印度教、日本的神道教、中国的道教等。

      宗教与其他文化现象相互影响,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发展到今天,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技成果日新月异,而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无论发展到何等程度,宗教在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地位依然难以动摇。当代世界,还不存在没有宗教的国家和民族,据 1996 年统计,全世界人口 58 亿中有 47 亿教徒,占 80% 以上[2]。宗教信仰已超过了时代、社会阶级、阶层、种族、文化等的限制。之所以如此,因为人类不仅是生物性的存在,更是精神性的存在。宗教就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今天的时代,一方面社会、经济发达了,但是社会也更为复杂了,人们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并不比过去承受的自然压力轻松,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感到自己的完全的无能为力,于是就寄托于宗教,在宗教的圣殿里得以避风息凉,休养生息。另外宗教为人所设计的最完美的未来图景、终极关怀机制、满足主体精神需要的以及人格塑造等功能,使得它具有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所以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将复杂的宗教问题简单化是极其有害的。恩格斯曾经指出:“对于一种征服罗马帝国、统治文明人类的绝大多数一千八百年之久的宗教,简单地说它是骗子手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3]

      恩格斯的这段话对我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对于宗教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态度,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有其复杂性和多面性,既有消极和负面的意义,也有积极和正面的意义[4]。在认清其唯心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要有对宗教的扬弃态度,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发挥好宗教的正能量。有的学者对宗教的正能量作出了诠释,首先,宗教的诉求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是更完美的人格的表现;其次,宗教所传布的对象并不是个别社会中的人,而是全体人类;再次,宗教与社会之间有时并非相辅相成,或单纯的社会工具,反而产生一种紧张关系,督促社会追求正义[5]。还有的学者认为,西方在经历了宗教神学危机之后,人们不再关心上帝是否存在的事实,而是进行了某些理性变通,不再把上帝视为终极的实体而只是视之为超越性价值的化身[6]。另有的学者指出,宗教特别是与道德的联系非常密切,宗教曾经很长时间并且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道德教化功能。宗教在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过程中,以其独特的德育功能,对当今我国的德育建设有一定的启发意义[4]。这些看法说明人们对宗教的理解走向成熟,对于我们今天重新认识宗教,充分开发宗教有益资源在教育改造罪犯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可贵的思考。

      笔者以为,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国际视角看

      当今我国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虽然是在严密的监禁条件下进行的,常被人们称之为大墙内的教育改造,但仍与外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特别是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更使得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需要从国际视角出发来看问题。

      如果我们把目光放置于国际范围,如前所述,当代世界人口中宗教信仰者占 80% 以上,并且大多数国家监狱为罪犯提供宗教服务,并以此作为矫正罪犯的基本方法,在西方的监狱尤其如此,并且宗教进入监狱的罪犯矫正领域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君斯坦丁时代开始,就有了宗教关注罪犯、帮助罪犯、安慰罪犯,拯救罪犯的实践[7],而更为重要的是,宗教所具有的拯救灵魂的使命,直接推进了人的文明化、人道化。最早以监禁取代肉刑的或死刑的,是教会管辖下的监狱[7];最早把监狱变成矫正机构的,也是宗教[8]。

      1955 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41 条和第 42 条对于监狱囚犯的宗教生活作了规定。当代世界许多国家从宗教的视角矫正罪犯,至少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合法性。通过监狱法或行刑法,对宗教教诲作出规定。罪犯开展宗教活动和获得法律服务,是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的权利。第二,普遍性。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狱,由于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宗教传统,信教者甚众,因此宗教教诲包括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宗教教诲带有普遍性。第三,正规性。宗教教诲是正规的监狱矫正计划的组成部分,监狱设有完备的宗教设施与场地,如教堂;不少国家监狱都有专职的牧师以及兼职的牧师。从国际视角上看,当代中国的发展,始终是处在任何人、任何民族、国家都绝对无法摆脱的全球性结构之中的,这种状况对于当代中国的监狱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而面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监狱对罪犯实施宗教教诲这一现实,作为我国监狱要做的既不能一味指责,简单地用“精神鸦片”否定之,也不能对国外监狱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诲的实践视而不见,回避绕过这一话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对待宗教以及国外监狱对罪犯进行的宗教教诲的成分。从宗教与罪犯教育改造的关系上看,罪犯教育改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罪犯精神世界的改变与更新。而精神世界的改变与更新,则必须以人类的精神文化为根基和资源,其中当然包括作为精神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的宗教。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9],宗教显然也应该视为人类社会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之一。为当今中国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服务。
   
     ﹙二﹚从国内视角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在经济、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下发展,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也应该引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高度关注。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所带来的观念上的变化对既有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人们在享受着现代化进程中的丰裕物质之时,却普遍感到一种精神上的失落和无助。在“世风日下”、“世事难料”的叹息声中,寻找精神家园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整个社会精神动荡之时,不少人开始在宗教中寻求寄托,国人的宗教信仰现象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迅速增多。以基督教为例,信徒从上世纪 80 年代初的 300 余万人增加到 90 年代末的约 1500 万[10]。更有国外的研究者认为,“这些数据是不可信的,在过去的几年里,甚至中国自己的公安、安全部门也暗示,中国至少有 2500 万基督信徒。事实上,没有人知道确切的数字。中国的基督教徒,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徒,可能接近 8000 万人[11]。如此庞大的信教群体,分散在全国各地,家庭主要成员或全体成员信教的情况并不鲜见。有这种家庭背景的罪犯,即使没有信教,也会受到长期的耳濡目染。而且这种情况也会通过种种形式,以不同渠道影响到相对封闭的监狱,进而影响到罪犯的心灵世界。面对新形势下我国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监狱工作也必须面对整个社会出现的新的变化与发展,对宗教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以适应当今社会宗教的发展与变化。第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多元化带来了人们信仰、价值观、人生观的多元化。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必须面对多元化的社会,面对日益复杂的罪犯构成,日益复杂的犯罪原因,日益复杂的信仰、价值、道德观念,在改造的思路、举措上也不能囿于一元,也应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下,体现出多元化、多样性的思路与举措,其中也应包括吸收宗教的有益成分和养料,为改造罪犯服务。第三,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大,前来中国投资、经商、求学、求职、旅游观光等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人士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以上人士中在境内犯罪的几率也在增多,犯罪现象也随之增加,由此就给中国内地的监狱管理、矫正外国籍罪犯、港澳台罪犯提出了新的课题,那就是不能简单套用中国内地管理、矫正罪犯的做法,要有适应这些罪犯特点的管理、矫正做法。如何适应,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重视彼此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因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的许多思维方式、信仰、价值观等方面也存在种种差异。作为外国籍以及港澳台罪犯中,有不少人是信教的,对信教的罪犯进行宗教教诲,既是对他们所处文化背景的尊重,也能够收到好的管理、矫正效果[12]。第四,对于我国少数民族罪犯来说,宗教教诲应作为基本的改造思路和对策。我国是多民族国家,55 个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6% ,居住在约 60% 的土地上。“信仰宗教是这些民族的普遍现象,其信教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远大于汉族。”[13]有些民族基本上全民信教,如回、维吾尔、哈萨克等十个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藏、蒙、傣等民族信奉佛教;苗、瑶、彝等民族相当一部分人信奉基督教和天主教[13]。对这些有不同宗教背景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宗教教诲,在某种程度上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三﹚从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存在的新问题来看
   
      罪犯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的传统和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上世纪 50、60 年代,我国监狱广大干警通过教育改造成功地改造了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日本战犯、末代皇帝以及大批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情况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而不少监狱干警则明显地表现出适应性差、准备不足等问题,其中包括利用宗教有益资源教育罪犯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举措等问题。
   
      1. 面对罪犯中出现的信仰危机或信仰真空的现实,局限于一般说教,对宗教信仰的话题持回避或反对态度。有人撰文指出,从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显露的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以及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考量,逐渐意识到,国人的精神问题或者说信仰问题是大有文章的。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矛盾的彰显,并不是或不全是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法律的漏洞、政策的出台多么不尽人意等等,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国民的信仰危机[14]。信仰危机带来的是人心畸变。如果说整个社会国人的信仰出了问题,那么对于罪犯来说,信仰危机只会是更为严重。不少人什么也不信,缺乏敬畏,无所顾忌,什么坏事都敢干。在监狱服刑期间,缺少仁爱之心,利己思想严重,精神追求低俗,面对这种情况,不少监狱干警对罪犯的管教还是停留在严苛的律条、认罪服法的说教以及强制的惟命是从上。而实践证明,上述做法对他们的作用十分有限。俗话说,浇树浇根,帮人帮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关键是要在帮心上下功夫,那么如何帮心,如何重建罪犯的精神家园,其中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路径。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宗教有益资源可以使罪犯“因信得救”。可以把罪犯引入一个新的精神世界,形成最高的情感体验,对于监禁环境的重压、痛苦与束缚而言,心灵获得了解脱和自由。同时找到了一条灵魂救赎之路,因信仰的神圣性而净化和提升了自己的人格世界[12]。而目前宗教能否进入罪犯改造领域,在监狱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更多的人是回避,也有的明确提出在我国监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育[15]。
   
      2.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简单、枯燥,缺少多样性和形象性。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中,不少干警还是习惯于简单灌输、你打我通,你压我服。缺少多样性和形象性,因而罪犯的接受效果欠佳。也许有人会说,监狱干警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罪犯是接受惩罚的对象,让他们怎么干他就得怎么干,还考虑什么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的改进。这种看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监狱干警代表国家行刑这个不假;罪犯是接受惩罚的对象这也不错。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其一,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因此,罪犯不仅是惩罚的对象,更是需要改造的对象,要改造罪犯,就要关注其精神世界。罪犯毕竟不是机器人,不是你输进什么信息,它就接受、储存并执行指令。他们是活人,再厉害、再高明的干警所发出的指令如果罪犯内心不接受,其效果就大打折扣。其二,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的改进问题也不是无关紧要,要与罪犯做到情的沟通,理的交流,灵的升华,就要注意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多样性、趣味性、对比性、形象性、连续性、启发性,切实改变生硬的、一般化的、枯燥的、说教的、注入式的方式方法。在这里有必要借鉴宗教的传播方式。为什么宗教能够使那么多的人如醉如痴,其中它的传播方式所散发出的美的魅力是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宗教所体现出神圣性往往借助于各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高耸的教堂、素雅的清真寺、巍峨的庙宇、雄伟的雕像、神秘的钟声。这些物化形式所体现出的庄重感令人肃然起敬。这种神圣正如奥托所指出的具有“绝对不可接近性”、“绝对不可抗拒性”、以及“活力”特性[16]。而在这一方面,我们不少监狱干警则无这方面意识,甚至将其作为迷信的表现形式嗤之以鼻或不屑一顾。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宗教现象是个多方面、多层次的动态系统,那种试图用一个简单界说或判断句概括宗教的本质和表现形式的想法已经陈旧不堪了[13]。
  
      3.罪犯教育改造对宗教与邪教的知识储备不足,缺少对新形势下信教罪犯与参与邪教被判入狱服刑人员的针对性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带来了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宗教现象,出现了大量的信教人员,其中在狱内服刑者也有一定数量的信教者,对这一部分人员至少需要监狱干警用一定的宗教知识去加以应对。另一方面出现了邪教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中,形成了一个关于邪教组织的定义: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17]。像我国政府明确取缔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就是这类组织。当这些邪教组织被政府定性为邪教并加以取缔后,监狱就面临又一个新的改造课题:如何改造因参与邪教组织犯罪而被判刑者。对出现的以上两个方面情况。首先摆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区别宗教与邪教的本质,要还宗教的本来面目,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教的改造工作,同时如何使参与邪教组织触犯刑律被判刑入狱的人员知晓,自己所信仰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是充满歪理邪说的邪教,使其从邪教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可是面对这一充满挑战的新课题,又有多少监狱干警包括领导去认真思考,去学习一些宗教的历史与知识?据笔者与基层一些监狱干警交谈这方面的知识,大都处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境地。
   
      二、宗教有益资源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要达此目的,必须从罪犯的思想、道德认识水平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如果起点过高,距离他们的接受水平太远,不但难以奏效,甚至还会造成罪犯的逆反心理。而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则能够起到特有的作用。
   
     ﹙一﹚宗教有益资源能够给予罪犯以精神慰籍
   
     
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那些被苦难纠缠的人在无力自拔时,宗教可成为其避难之所。如我国大量的信教者中,“老弱病残”者居多,不如意者居多。这些人求人求己不成,转而皈依宗教。而宗教的产生几乎都是处于解脱苦难的需要,如果没有古希伯来人的苦难就没有基督教,没有释迦牟尼的“苦谛”就没有佛教。宗教给予苦难以各种解释,甚至赋予苦难以积极的意义,让人从容面对苦难。而基督教的耶稣、佛教的释迦牟尼等,本身就以背负大苦难、救苦救难的神圣、完美形象为后人所崇敬和向往。罪犯在监狱服刑,对于罪犯本人来说也是一种苦难。不少人往往陷入悲观、绝望的心境之中。而通过宗教的魅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给予罪犯以精神慰籍。例如在西方,一些犯人甚至感到,自己被监禁就是上帝的意志[7]。这就启示我们,在我国监狱,也可以从宗教中吸收一些有益养料使罪犯正确面对苦难,把苦难视为一种赎罪的必经磨难,用宗教忍耐的精神理调适心态,用宗教“放下”的态度主动卸下心理上消极的心理负担,以安定其心意,这样有助于消除罪犯悲观、厌世甚至破罐破摔的心态,像宗教徒通过非常的忍耐和刻苦的修行方能取得正果那样投入艰苦的改造,在向旧我的告别过程中实现精神上脱胎换骨到新我的蜕变。

     ﹙二﹚宗教有益资源有助于罪犯走出心灵贪欲的樊笼

      当今社会,正值于一个高度繁荣的时代,日常生活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丰富物质,但物质上的丰饶并未能直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精神丰富和道德上的提升,反而置不少人的精神于风雨飘摇之中。过度的物欲导致人们精神价值的消解甚至丧失,进而导致行为上的失范。罪犯正是在极度的物欲、色欲等贪欲的驱使下扰乱了心智,走入了歧途。故而人生的最大祸患不在于物质的贫乏,而在于心灵的污染,心灵的畸变。宗教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主张禁欲守贫,不管哪种宗教,都把人类的种种罪恶的发生归之于欲望。对财富、对权力、对名望、对美色、对感官的享乐的无止境的欲望,导致了人类之间的种种暴行、阴谋和罪恶,而要拯救人类,必须从源头治理,因此,世界各大宗教都强调禁欲守贫。当然禁欲守贫有它消极的一面,过于压抑人的正当的欲望和求富的愿望,但对于节制非分贪欲,摆脱非分欲望缠绕,净化人们的心灵,使之走出贪欲迷途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对于服刑罪犯来说,用宗教寡欲的观念消除罪犯贪欲的心态,开导罪犯养成“知足常乐”的心态,可以洗涤其心灵的污垢,使罪犯走出心灵贪欲的樊笼。

     ﹙三﹚宗教有益资源有助于激励罪犯改恶从善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所谓“善”即善行,所谓“恶”,即恶行。“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自己和社会的意向、愿望和要求,来观察和判断他人和群体的活动,并把那些有利于自己或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18]而法律上对于犯罪的认定,更是强调犯罪的行为性,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宗教对善恶的评价更多是从外在行为追溯到人的精神世界。在人类的种种恶行中,犯罪是最恶的行为,而一般说来,恶行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罪犯存在着主观恶性。而宗教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为了人类的扬善抑恶。“所有的宗教传统都以善为最高伦理范畴,并将扬善抑恶作为其信仰者的根本义务。”[13]
   
      而宗教由于更多的是从人的内心世界里追溯善恶,更注重的是人的心灵净化,精神提升,以此达到改恶向善的目的。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需要完成的重要使命就是要促使罪犯改恶从善,而宗教则可以从精神层面给与罪犯以动力和养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宗教也具有极大的约束力。尤其对信徒,因为各种宗教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包括对信徒的奖惩。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人对可能的奖惩而选择行为对策的内容,为获得奖赏选择某一行为而放弃某一行为,为免除惩罚而放弃某一行为而选择另一行为,这种奖惩在宗教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基督教的奖惩最早可以追溯到《创世纪》中上帝对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而犯下“原罪”的惩罚。“原罪论”无疑是对信徒行为强有力的钳制。基督教讲善恶报应,行善者进天堂,作恶者打入地狱。伊斯兰教也讲善恶报应,行善者入“乐园”,作恶者入“火狱”。佛教同样奖善惩恶,恪守戒律,广做善事、慈悲为怀、功德圆满的人可以进入“常、乐、我、净”的涅? 之境。而那些犯戒不精进,不善不义的人则“身坏命终”,“处生地狱”。当然,宗教中的奖惩是精神性的,难免虚幻有余,实在不足。
   
      但对宗教信徒而言这些奖惩却成了他们行为的参照。也正是这种奖惩说教,赋予他们的行为以价值性、目的性和功利性,他们为自己的善行欣慰,为自己的恶行忏悔,使得信徒们谨慎行事,不致忘乎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所体现的奖惩对于激励罪犯改恶从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实,对人的奖赏归根结底是精神性的,精神性的体验是奖惩最本质的寄托。借助宗教合理的奖惩的精神性因素,使之在改造过程中能为自己取得的善行而欣慰,为自己以往的恶行以及在狱中所犯的新过而忏悔,这无疑有助于激励罪犯改恶从善。
   
     ﹙四﹚宗教有益资源有助于提升罪犯的精神境界
    
      所谓境界,又可称人生境界,反映的是人生发展历程中的思想道德意识、心智水平、行为方式、人生活动的能力及结果等所达到的程度与范围,是人在寻求安身立命之所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状态,生命意义自觉理解意义上追求人生实现的水平和状态[19]。人生的境界不同,人生的态度也就不同。对于境界,有着多种多样的说法。从宗教的视角看,有不少哲学家对宗教境界极为推崇。如存在主义哲学家克尔凯郭尔把人生分为三个阶段,美学阶段、伦理阶段和宗教阶段。每个阶段又有相应的人生境界,形成审美、伦理、宗教三境界。郭氏把宗教境界视为最高境界,认为宗教阶段的人生处于由信仰而彻悟真我的陶醉状态,追求绝对真我。道教的代表人物为老子与庄子,老子追求自然无为的人生境界,庄子追求生命自由的境界,他把自由作为无所对待的状态,超越了物我、人己、主客的相互对立,超越利害、荣誉和死生的相互区别,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现代新儒学的代表方东美把人所追求的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超自然世界两类。人们对自然世界的追求所获得的是形而下境界,它分为物质境界、生命境界和心灵境界﹙科学境界﹚。人们对超自然世界的追求所获得的形而上境界,它分为艺术境界、道德境界和宗教境界。形而下是低级境界,是人生境界的基础;形而上境界是高级境界,是人生境界的归宿。以上所提到的境界,都给予了宗教境界以很高的地位。都主张朝宗教境界自我超越,如基督徒虔诚、博爱,道教的飘逸逍遥,佛教的慈悲庄重,都体现着各自的境界。当然各自的境界也有通约之处,如施爱于人,寡欲克制、自我牺牲,忍辱负重等。对于罪犯来说,衡量他们是否真正改过自新关键是要看他们是否达到了一定自我超越、觉悟的境界。而借助宗教的境界说,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觉悟,能对自己的罪行真心忏悔,认真改过,战胜旧我,达到自觉改造的精神境界。

      三、开发宗教的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路径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开发、利用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观念

      在新的发展阶段,为使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有新的变化和突破,就要在着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上下功夫,摒弃一切不符合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发展的旧有的思想观念、僵化思维,其中包括对宗教问题的旧有、僵化看法。要树立利用、开发宗教有益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观念。邓小平同志曾针对诸如能否发展市场经济、能否成立股市等引发姓“社”还是姓“资”的激烈争论,以极大的政治智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标准,解决了这个矛盾,并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奠定了基础。对于我国的监狱能否运用宗教有益资源教育罪犯,其实也应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改造罪犯,而判断改造的得失,归根结底要根据如下三个标准:其一,是否有利于把罪犯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从而发展生产力;其二,是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其三,是否有利于罪犯精神世界的更新,包括罪犯人格的健康与发展。如果符合这三条标准,那么,任何有益的东西都是可以为我所用的,包括运用宗教有益资源。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监狱利用宗教矫正罪犯的实践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它的一定效果。作为宗教的教化,主要是一种道德教化,既着眼于戒除人们的消极行为乃至罪恶,又着眼于对人的积极行为的倡导,使人的爱心和慈善行为发扬光大,这对于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是一大精神财富。我们要努力予以开发,将其精华和有益成分融入到罪犯教育改造中,以充分发挥宗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注重对宗教有益资源的合理的熔铸与整合,以利于发挥其应有效应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博大精深,门类繁杂,精华与糟粕共存,瑕瑜互见,因此需要合理的熔铸与整合。仅就宗教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而言,至少包括教义、仪式、戒律、传教团体、学理。需要对其中的有益资源予以合理的熔铸与整合。
  
   
  1.在宗教教义中,有许多体现美德的东西,对罪犯教育改造具有直接的意义。如扬善抑恶、爱人如己、端方正直、谦恭礼让、诚实诚信、勤俭朴素、尊老爱幼等,可以直接转化为要求罪犯所应具有的美德。
   
      2.宗教仪式包括一切有形可见的礼仪。比如基督教的忏悔、佛教的法会等,甚至连教堂与庙宇都是一种仪式的表现。“忏悔”这是基督教里相当有特色的部分。它表明,一个人只要能够鼓起勇气,诚心地把自己做过的坏事说出来,那么在这一刹那,所有的过错都可以得到赦免[5]。这也与佛教中所言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殊途同归。宗教强调人活在世界上不可能没有过失,但是真心忏悔,借着信仰,可以得到重新出发的机会,这就是宗教让人深深向往的地方。宗教之所以能够对信徒有极大的吸引力,其仪式的别致占有很大成分。如以佛教为例,佛教的寺院雄伟壮丽,金碧辉煌,雕刻、雕像气势恢宏、栩栩如生。进入朝拜佛像,庄严肃穆,佛教音乐低沉浑厚,使人置于超凡脱俗的神圣气氛中,这对于一个为生活中的烦恼所累的人来说,自然会产生一种吸引力和安抚作用。宗教礼仪的有些做法,对于监狱如何有效开展罪犯教育改造活动是有启发的。就基督教仪式中的忏悔而言,对罪犯教育改造有其借鉴意义。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能否从内心做到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忏悔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不可逾越的环节。当然,西方国家监狱罪犯的忏悔,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它是对于上帝或佛陀或真主的直接倾诉,作为我国监狱创造条件促使罪犯忏悔,除了对信徒可以有严格选择地设置一定的仪式外,对于一般罪犯主要是通过利用好忏悔这一形式,真心洗心革面,逐步升华精神境界。另就为什么我们搞得不少活动罪犯无动于衷,恐怕与形式的单调、缺少生气有关,这里不是说要照搬宗教仪式进入监狱,而是说我们怎样能够在罪犯教育改造活动的设计和安排上,也能够打破常规,有所创新,能够为罪犯所喜闻乐见,对罪犯的情感产生熏陶和感召。
   
      3.凡宗教都有戒律,宗教的戒律非常严格,远远超过法律[5]。法律是从行为上界定犯罪的,宗教不仅从行为上界定犯罪,而且从动机上界定犯罪,只要心念有问题,就是有罪。比如耶稣说过:“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宗教要求一个人的动机要保持纯粹的善,不能有任何杂念,这就是佛教会讲“起心动念”的原因,所有罪恶都是从“起心动念”开始,以至于愈演愈烈,终于一发不可收拾。为了防止罪恶行为的发生,就要通过戒律来约束“心念”在这上面,例如佛教中的禁止杀、盗、淫、妄等戒规,基督教中的“摩西十诫”等,都是对信徒所定的戒律。而要使戒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宗教强调要与修行相结合,有些宗教徒致力于守斋、禁欲、苦修就是为了这个缘故。这对我们的启示是,监规监纪对罪犯是必不可少的,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而且要把养成规矩贯穿于罪犯服刑的始终,严格要求,不容懈怠。当然监狱所制定的监规监纪,既有不可抗拒的一面,催人自新,同时还要体现出人性化的一面,使罪犯在监规监纪的历练中产生出一个新人的形象。
   
      4.传教团体,即宗教中的僧侣阶层,所负责的主要是宣传教义、执行礼仪,以及督导各种戒律让信徒奉行及忏悔。他们是宗教中的骨干。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监狱,大都有专职牧师或社会上的热心宗教家﹙称教诲师﹚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诲。从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出发,倒是没有必要在监狱中专设传教人员,但是在教徒比较集中的监狱,可以请一些德高望重的高僧或其他神职人员开设讲座或进行其他形式教诲。另外鉴于宗教的思想精华有很强的专业性,客观地说,监狱干警远不如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因此,应邀专家学者来监讲课,对有些问题的理解会更为透彻。总之,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借助社会的有关力量为我所用。

  5.宗教的学理,是一种对宗教的合乎理性的解释和系统的理论概括,比如佛教中的佛学,基督教中的神学等,对此,作为监狱干警应该有所了解,同时应该有意识地培养一批干警骨干研究宗教的学理,并且与罪犯教育改造加以联系,从中找出某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在开发、运用宗教有益资源转化罪犯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

  ﹙三﹚从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宗教的有益资源更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目前我国监狱罪犯的情况看,要使宗教的有益资源更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操作思路。一种是特定的;一种是宽泛的。

  所谓特定的,是指针对特定对象的,是指根据罪犯先前已有的宗教信仰,按照特定的宗教教义和宗教礼仪要求,对这类罪犯实施宗教教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是普遍现象,有些民族基本是全民信教。而且具有悠久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的地区占全国国土面积的 60% 。

  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监狱可以实施针对特定对象的宗教教诲,甚至可以按照该教的教义和礼仪予以渗透,例如对于具有悠久历史的藏传佛教以及伊斯兰教,可以针对特定的信教对象在本人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在不同地区的监狱实施适宜他们的特定教义和礼仪。另外对于外国籍信教罪犯、港澳台地区信教罪犯以及汉族的信教罪犯,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尊重其信教自由,如果本人有相关要求﹙如阅读教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满足或变通处理,但不一定照搬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罪犯的办法。

  所谓宽泛的,主要是从我国的历史国情看,90% 以上的人口是汉族,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形成宗教信仰,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可以采取较为宽泛的宗教有益资源的开发、运用。这种运用,它不以罪犯是否具有宗教信仰以及信仰何种宗教为依据,因而它不局限于特定的对象、某一特定的宗教教义和礼仪,而是广泛发掘宗教文化特别是宗教美的宝贵资源,运用于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这一方面内容是很多的,根据陈士涵同志的研究,加之笔者的进一步梳理,宗教有益资源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内容和方法主要[12]:其一,宗教经典中所包含的有助于罪犯改恶从善、弃旧图新的思想、原则、方法和戒律。其二,宗教人士特别是因受宗教启发而改邪归正的人士的著作中所包含的如何抵达人性完美境界的理念和方法。笔者最近看了台湾的吕代豪写的一本书———《收刀入鞘》深有感触。这本书讲述了他自己从沉沦到救赎的真实经历。在这本由马英九倾情作序的自传里,描述了他传奇的人生;吕代豪的人生是从负面起步的,从 19 岁到 26 岁,先后多次入狱,累计达 7 年之久。但因为一位大学生 500 多封信,以信仰、包容、温暖及不放弃的关爱,使他脱胎换骨,从一个流氓凶犯,曾经亡命江湖的黑社会杀手,蜕变为一个正在激励并祝福无数人的爱心天使[20]。走向新生的吕代豪,致力于社会服务及公益事业,传播仁爱,助人向善,足迹遍及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荣获台湾“杰出青年奖”。吕代豪转变更生的事迹在海外引起巨大反响。凤凰卫视中文台、CCTV −4“缘分”,《南方人物周刊》等知名媒体也纷纷对他的事迹作了专题报道。吕代豪在回顾他转变的最为关键的力量一个是爱,另一个就是宗教信仰,让他摇身一变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像这类著作,作者本人与当下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着不少相似的经历,也非常适合罪犯阅读。其三,宗教所塑造的人物的人格美的感召力。

      宗教的创始人耶稣、释迦牟尼、穆罕默德等都具有伟大而完美的人格,其人格魅力使他们的追随者一代接一代,遍布全世界,特别是一些高尚的基督徒,追随耶稣的足迹,去到世界上非常贫困和艰苦的地方,献身慈善事业。而因信仰使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变得伟大、完美,这样的事例俯拾即是,其中杰出代表当推最为世人所熟悉的曾经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特蕾莎修女,原本生活在富裕的西方社会,后来成为印度著名的慈善家,主要收养被遗弃的孤儿和被遗弃的临终之人,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庞大的慈善机构网,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尊敬。由宗教信仰所塑造的高尚人格,具有极强的感召力,而且事迹形象感人,也是陶冶罪犯情操的极好素材。其四,以宗教或者宗教思想为主题的文学作品。宗教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源头和基础,历来是文学家关注的对象,为此创作了许多凝炼着宗教美色彩的优秀文学作品。其中如雨果、陀思妥耶夫斯基、托尔斯泰等人的一些作品就是用宗教教诲罪犯走向自新之路的杰作。诸如此类的文学作品,渗透着作者对宗教的深刻理解和感悟,而且文字极富美感,是用宗教罪犯心灵的宝贵资源。其五,宗教特别是宗教礼仪与此相配套的如建筑、绘画、音乐、雕刻、书法、楹联等,对人的精神世界包括对越轨人员同样具有重要的审美陶冶作用。以音乐为例,美国作家欧·亨利在小说《警察与赞美诗》里,描写了一个流浪汉为了要到监狱里去熬过寒冷的冬天,做了许多坏事。但有一天,他在雪地里偶然听到教堂里传来的美妙音声,他被征服了,忘记了冻饿,决心从头做一个好人。这里,圣洁的教堂音乐一下子穿透了这个流浪汉心灵上厚厚的铠甲,直接进入他的内心,体现了教堂音乐化丑为美的巨大魅力,因此也应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宝贵资源。
  
      ﹙四﹚监狱干警要以救世情怀引领罪犯从黑暗走向光明
   
      监狱干警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人员,其执行刑罚的本质既折射出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又折射出对罪犯的关怀,通过对其改造,使其成为新人。要使罪犯真正得到改造重新做人,其中监狱干警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而要使监狱干警真正能够引领罪犯从黑暗走向光明。监狱干警自身要具有博大的救世情怀,在某种意义上讲,需要有一种宗教的救世情怀,它并不是说要监狱干警去信奉宗教,而是要以宗教的救世情怀,增强对罪犯改造的责任感和对事业的虔诚的态度。就宗教的救世情怀以佛教为例,它是“其对社会的苦难的强烈的关注态度,以其对世人的大慈大悲的心肠,以其‘我不入地狱谁如地狱’的自我牺牲精神,传递出火热真挚的救世情怀。”[21]
   
      宗教的救世情怀并不是指对一种宗教的皈依,而是泛指宗教文化所蕴含的救世精神,这是世界著名宗教所共有的。这种精神在监狱则体现于为拯救有罪灵魂的真诚、执着和献身而不悔的精神境界,散发着崇高的人格美的魅力。在国外参与监狱矫正罪犯的宗教界人士身上,往往能看到这种救世情怀。就我国而言,我国的监狱干警虽然信奉无神论,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工作实践———改造罪犯事业作为自身的信仰,但这并不影响在教育改造罪犯时需要宗教这样的救世情怀,它们之间并不矛盾,正如毛泽东所说,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为人民群众解除压迫和痛苦这一点上是相通的[22]。把宗教的救世情怀演化为监狱干警所具有的救世情怀,就是以共产党人改造社会、改造人、解放人的博大情怀,全力倾注爱心、热心、真心,将罪犯从罪恶的苦海中拯救出来,引领罪犯从黑暗走向光明,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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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家祥.审美学·修订版[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1.
[2]檀传宝.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M ].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3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M ].人民出版社,1963.328.
[4]刘卓红,钟明华.开放德育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继承借鉴与批判创新研究[M ].人民出版社,2008.207.
[5][台]傅佩荣.哲学与人生[M ].东方出版社,2006.238,246,247.
[6]申来津.精神激励的权变理论[M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160.
[7]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M ].法律出版社,2005.723,726.
[8]潘华仿.外国监狱史[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150.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人民出版社,1993.373.
[10]冯今源,胡安.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中国宗教现状及我们的理论思考[J].当代宗教研究,2002,﹙1﹚.
[11]D avid A ikm an. JESU S IN BEIJIN G -H ow Christianity Is Transform ing China and Changing the G lobalBalance ofPower. W ash-
ington. R egnery Publishing,IN C,2001,7.
[1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增补本·下册[M ].学林出版社,2012.746,756 −757,763 −766.
[13]罗竹风.宗教学概论[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393,2,229.
[14]张习文.有宗教的监狱与无宗教的监狱[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
[15]武延平.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0.
[16][美]鲁道夫·奥托.论神圣[M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4
[17]刘建军.邪教,畸形的信仰[N ].中国教育报,2013-01-18 ﹙5﹚.
[18]罗国杰.伦理学[M ].人民出版社,1989.407.
[19]陶志琼.教师的境界与教育[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
[20]吕代豪.收刀入鞘———一个沉沦与救赎的真实故事[M ].远方出版社,2007.
[21]袁阳.红尘觉悟———佛法与人生[M ].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206.
[22]潘孝银.监狱伦理构建刍议[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11﹚.
 

                                              (本文转载自:《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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