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法律解读
 
对宗教团体注册限制的理性分析
发布时间: 2014/8/27日    【字体:
作者:张明山
关键词:  宗教团体注册  
 
    一、 背景介绍
 
    欧洲国家对宗教团体的注册并没有明确的通用规则。有些国家像俄罗斯和希腊采用法律注册的方法给予宗教团体法律地位,但其他国家比如法国,德国等国家却并不采取这种方法。本文并不对这些国家的不同做法进行比较和讨论,而是着墨于分析《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下,对宗教团体注册限制的判例法的发展与演变。其内容包括对三个重大问题的分析与回答:一个宗教团体是否有权要求进行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在《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下,对宗教团体注册的限制有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对欧洲人权法院而言,政府施加的哪些注册限制是不被许可的?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本文将总结欧洲判例法关于宗教团体注册限制的适用标准与原则。
 
    二、 《欧洲人权公约》保护宗教团体注册并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授予一个宗教团体通过官方注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吗?更准确的说,在《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下,宗教自由是否涵盖宗教团体进行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这个回答既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 
  
    为什么回答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的法律文本本身并没有清楚地写明保护宗教团体注册和获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若仅从公约的文本内容分析,并不能肯定地得出答案说“宗教自由”或者“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宗教团体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
 
    为什么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判例法的发展为这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处理一系列的相关案例建立了有关适用标准和原则,确认《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包含宗教团体注册和获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宗教团体的结社自由不受保护的话,对个体的宗教自由的保护将变得非常脆弱。
 
    三、 对宗教团体注册的合理限制
 
    基于前述分析可以明确的是,《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对宗教团体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给予保护。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宗教团体注册问题的案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适用规则,用以决定一国政府施加的某项注册条件是否可以接受。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权的案例中,逐步发展并确立了相应的规则,用于在《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的规定之下,评判政府对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解决有关宗教团体注册问题的案件。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对确立这些规则的案例一一加以评述,但会在下文中对通过这些案例所确立的评判合理限制的规则加以总结。这些评判规则包括:
 
    (一)注册限制是否对宗教自由构成干涉?
 
    在莫斯科基督教科学教派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注册机构在驳回基督教科学教派过去的多次注册申请却不退回原始申请文件的情况下,一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教会成立章程原件的要求构成对申请人宗教自由的干涉。因为申请人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而导致无法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而根据俄罗斯的法律规定,一个没有依法注册的宗教团体为非法宗教机构,不得开展任何与宗教自由有关的活动。这样的注册限制显然构成了对宗教自由的干涉。
 
    (二)干涉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做出?
 
    这个要求有四个从属条件:干涉的依据必须是法律;申请人可以获得该项干涉所依据的法律;法律内容必须足够清楚明确;原告可以依据法律做出预见。
 
    (三)干涉是否有合法的目的?
 
    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政府施加的注册限制须出于如下目的方为合理:
    1. 公共安全利益;
    2. 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利益;
    3. 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四)干涉是否是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须?
 
    对这项要求,法院需要考虑如下因素来评估政府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1. 政府可以自由裁量以决定采取何种注册限制;
    2. 政府是为回应急迫的社会需求而采取限制措施;
    3. 这些限制措施与采取限制的合法目的相适应。
 
    四、 对宗教团体注册的不合理限制
 
    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了对宗教团体注册的合理限制标准。但我们仍然需要明白国家决策机构在对宗教团体注册进行限制时,我们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哪种限制性要求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或者需要高度质疑的?
 
    欧洲人权法院在莫斯科基督教科学教派案中总结了一项原则,那就是管理机关在施加限制性措施时必须采取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原则。在该案中,莫斯科司法部多次以申请人不能提交完整和符合要求的文件为借口驳回注册申请,但在驳回申请后拒绝退回申请人过往提交的申请文件。而与此同时,莫斯科司法部却批准了亲官方的莫斯科基督教科学会另一教派的注册申请(莫斯科基督教科学教派系从莫斯科基督教科学会中分立出来新成立的宗教团体)。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认为,莫斯科司法部的答辩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善意,并据此做出结论,莫斯科司法部对该项注册申请没有采取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同样的原则也在Cha’are Shalom ve Tsedek 诉法国 (2000) 案中加以适用。欧洲人权法院运用了一项干涉测试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可能获得符合宗教屠宰要求的肉食。这项测试验证了下述事实:
 
    1. 申请人很容易从比利时获得符合宗教屠宰要求的肉食;
    2. 主要的犹太教会众也销售符合宗教屠宰要求的肉食;
    3. 两个竞争中的宗教团体是因为经济原因而不能就合作达成一致意见;
    4. 实践中申请人并没有被剥夺获得符合宗教屠宰要求肉食的权利。
 
    依据上述经过核实的事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中法国政府驳回Cha’are Shalom ve Tsedek的申请并没有导致申请人不能获得符合宗教屠宰要求的肉食。很明显,法国管理机关拒绝给申请人颁发屠宰许可证没有袒护竞争中的另一宗教团体的嫌疑。因此,法国政府在本案中未违反中立和公正原则,没有施加不被许可或值得高度怀疑的限制措施。
 
    五、 结论
 
    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的法律文本本身没有清楚的表明对宗教团体注册和取得法律实体地位的权利给予保护,但欧洲人权法院已在司法过程中发展了对第9条内容的解释,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判例法,结合《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对结社自由保护的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涵盖了对这项权利的保护。而且,欧洲人权法院总结了判定合理的注册限制的标准,并设立了判定不合理限制的中立和公正原则。所有这些结论现在都能够回答本文最初提出的三大主要问题。当然,我们在对欧洲法律实践给予关注的同时,同样还需要高度关注美国在处理宗教团体注册问题时,与欧洲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免挂一漏万。对美国在宗教团体注册方面的法律实践,我将在未来的文章中予以深入探讨,以飨读者。
 
(感谢作者授权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参考资料
 
案例
 
1. Ivanova v. Bulgaria, App. No. 36207/03, ECtHR (14 February 2008)
2. Church of Scientology Moscow v. Russia, App. No. 18147/02, ECtHR (5 April 2007)
3. Leyla Sahin v. Turkey, App. No. 44774/98, ECtHR (10 November 2005)
4. Cha’are Shalom ve Tsedek v France, App. No. 27417/95, EctHR (27 June 2000)
5. Hasan and Chaush v. Bulgaria, App. No. 30985/96, ECtHR (26 Oct. 2000)
6. Kokkinakis v. Greece, App. No. 14307/88, ECtHR (25 May 1993)
 
立法
 
《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11条。
 
书籍
 
科尔﹒德拉姆和布雷特﹒沙夫斯著,《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课件
 
1. Brett Sharffs, Presentation Slide “Case book. Chapter 3.Powerpoint. 2010.8.12”
2. Renata Uitz, Presentation Slide “Permissible Limitations ECHR Canada”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寺庙房屋产权及拆迁法律问题探讨
       下一篇文章:保护宗教自由国际文件的异同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