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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宗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6/8/25日    【字体:
作者:欧阳定章
内容提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宗教关系成为文化性、实践性、互动性不断增强的关系,因此使之成为和谐宗教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基本含义是宗教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全面良性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就是要使宗教关系与各种其他社会关系的互相渗透成为良性渗透,也就是使渗透各方都在和谐社会建构进程中更文明、更进步、更富裕、更健康而美好。宗教关系中的精神关系、条件关系、人际关系、权利关系、行为关系和价值关系这六个主要关系,都有自在转化和自为转化的过程。其进步,都离不开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对宗教关系的包容与融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确保社会主义宗教关系和谐发展的良好趋势。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宗教关系 社会内在关系 外在关系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宗教关系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很重要的一种映射性很强的复杂关系。首先,宗教关系是无形关系(思想关系、情感关系、意识形态关系等的总汇)和有形关系(宗教仪规、组织关系、传授与接受关系、由此派生的慈善活动及组织关系等)的统一。其次,宗教关系也是域外关系与域内关系的统一。再次,宗教关系还是社会关系与私人关系的统一。对于这样一种集思想性、情感性、国际性、公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复杂性于一体的关系,我们必须悉心引导、合规律地把握、深入体察、平和而宽容地营造良性氛围,使之得到良性发展。本文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从多种关系的立体角度考察宗教关系。重点从民主、文明角度看以人为本和生产力的内在关系中的宗教关系因素。从自由、平等角度分析宗教关系,揭明宗教关系的文化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的一致性等特征。同时也揭明其中与社会主义社会可能产生的不尽和谐之处,指出进行转化的必要与基本途径。
 
一、宗教关系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已经有了宗教及其关系,易言之,宗教关系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先在性。一如野蛮先于蒙昧,蒙昧先于宗教,宗教先于启蒙,等等。启蒙先于社会主义,并不意味着宗教已经被社会的启蒙阶段所消除。思想意识、情感因素,等等,具有相对独立性,会被历史的潮流裹挟很久。马克思主义的绝对要求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此,历史地、过程性地、综合地、辩证地看待社会事物,对宗教关系这样的社会事物尤其要以承认其先在性、相对独立性的眼光来考察之。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先进因素融入到宗教关系中,使之成为自行、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系。
 
宗教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内在关系的一部分,而非自外于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共同观,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共同的价值。我国的宗教界人士的根本利益承载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帝国主义总是挑动宗教界人士搞摆脱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神秘化、亲帝国主义化的活动,即,挑动闹事。那是好造成像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全面侵华那样的悲剧重演。只要试想,那是一种什么情形?那时还有宗教界人士的活路吗!日本鬼子在南京大屠杀中,有可能问被屠杀者是否宗教人士吗?不可能。恰好相反,很多被日本鬼子无辜屠杀的人们是宗教信徒,在被杀的那一刻还在祈求宗教显灵来保佑他们。从历史遗留的日本鬼子杀戮的照片中不难看到,一些佛教徒、基督教徒、天主教徒,等等,都是在被杀时做祈祷仪式的。这是帝国主义对宗教的亵渎,也是帝国主义对信教的善良的人们的生命的践踏,是反人类的罪恶,同时也是反文化、反文明的罪恶,必然也是反宗教的罪恶。历史是一面镜子,只要看看历史,就可以知道帝国主义有多虚伪。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宗教的拥护者支持者,而是宗教信仰者与非信仰者的挑拨者。
 
目前,我们政府和党的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往往没有承认宗教关系的先在性,以为它是一种附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可存在也可消失的关系。(我们把这观点叫做“附属论”)。附属论者直到发现宗教关系的复杂性,才不得不疲于应付这种关系中引发的各种矛盾。似此,无法摆脱宗教是一种纯粹负面的社会因素的看法,甚至产生把宗教关系妖魔化的倾向,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是极左的思想作祟使然。另一方面,一些具有“左的幼稚病”思想的工作人员,认为宗教已经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正在自然适应,因此把宗教及其关系视为纯正面的因素。(这可以叫做“自然适应论”)。以上这两种明显具有极端化倾向的思想行为的存在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原因是人们缺乏对复杂的社会事物进行复杂思维和艺术对待的习惯和能力。此外,宗教组织及其从教人员,往往也会将宗教的思想和行为过程描述得简单、美好而具有卡通性。似乎只要某些文件一下达,政策一公布,就万事大吉,宗教人员都会举手拥护,山呼万岁。另外,还有些官方工作人员,将宗教关系视为极其复杂而无法把握的关系,在它面前无所作为,最多只能当“维持会长”,维持既有局面,祈愿“不出事就好”。这是无所作为的思想行为。
 
须特别指出的是,还有一些宗教事务管理人员比较普遍存在的思想行为是单纯地将宗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利用的“力量”,动不动就动员宗教界人士捐款赈灾、进行社会义务等等。摆出一副予取予夺的姿态。他们以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得把宗教纳入其中。这种思想行为的根子在于他们的脑子里有一个单向服务的理念,认为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理所应当地要听从党和政府的话,要做好驯服工具。这样才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们认为,宗教界归根到底要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为红色江山的巩固服务。他们作报告,谈话,都是以此为基调。这样,宗教界的人士多无法接受,或表面接受,而在背地里坚决反对或讽刺嘲笑这种理论观点和相应的态度。这理论是一种“单纯政治论”。
 
以上各种思想理论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存在,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这些思想理论,可以造成宗教界人士的思想行为的某种反弹。一些宗教人员转入“地下”,或保持“地下”状态而不转向“地面”,其因主要就在于此。因此必然造成宗教事务管理的被动。我们有必要指出这些理论观点的主要症结。“附属论”的症结在于,论者没有看到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相对独立的意识。宗教意识亦然。胡锦涛同志早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就已指出,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阶段。各个领域正在并继续发生重大变化。在思想领域,人们受各种思潮影响的渠道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的四个“性”既是我国社会体制发生转型的动因,又是区别于传统社会体制的重要标志。思想意识独立性在新世纪新阶段总要有所表现。我们在深入调查后,已经看出,宗教思想活动的“四性”尤为明显。这是因为宗教信仰主体是情感主体、意识主体、行为主体、思想主体、信仰主体等等的统一体。他们构成的关系必然是一种集思想性、情感性、国际性、公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复杂性于一体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实质是将社会关系作为属人因素进行调节,使关系和谐,进而使关系主体——人的质量得以不断提高。这主要的四个内在关系中,宗教关系映射或渗透于其他关系中。我们要用渗透论和映射论来“取代”附属论,才可能使我们的思想更接近真理。
 
渗透论和映射论就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穿于、渗透于社会关系中,当然包括宗教关系中。因为宗教界人士多不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不反对坚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方向。宗教的关系和谐地渗透于整个社会关系中,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观念使然。富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对所有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文明,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因素是基于富强之上的,与富强相得益彰。文明的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各种关系和谐地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互相促进。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基本含义是宗教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全面融合。宗教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因素与任何社会关系因素一样,都是具有两面刃的现实形态。亦即,它具有与社会各种关系逐步适应的现实可能性,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冲动,并可能将这种冲动化为社会现实运动。中世纪的西方,宗教人士将其此种冲动化为政治、法律、教育等各方面的强力因素,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时已经构成血与火的结果,构成世界性、历史性的灾难。伽利略、布鲁略、哥白尼等当时顶级科学家的悲剧,就是由此而生的。宗教人士本身也在不断的反思中,变革中,纠偏中,方能逐渐避免或减少既往的悲剧和避免其不断的重现。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制度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向、践行和规约下,具有了避免这种悲剧的现实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不但可以避免其发生,而且可以使宗教不断得到良性的、与时俱进的变革。但是,这不等于在世界上的宗教的内在冲动完全自行消失了。否则,政教分离等世界性做法的倡导就没有必要了。
 
我国宗教处于世界性渗透之中,宗教某种内在冲动因素化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力量的过程必然受世界性负面因素的阻碍。宗教内在关系的自和谐有赖于宗教主体的自和谐,也有赖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种关系与之互和谐。这一切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宣导。而要达至此类自和谐及互和谐,自宣导和互宣导,就要进行互动和自维生(即自我更替、自我创新、自我反省、自我超越等等)。互动与自维生是社会文化生态的必有之义。我们可以把这二者的相关理论归结为文化生态论,因此,我们应当说,要以文化生态论“取代”上面提及的“自然适应论”。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有之义。同样,政治并非单纯的社会事物,而是一种文化生态性很强的社会系统性因素。当前,列强环视,霸权主义时时都欲凌驾于发展中国家之上,冷战思维不时复活,且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使得国际政治更是一种复杂的系统性、生态性政治。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上,我们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统筹方法,因此,要以生态论、统筹论“取代”单纯政治论。就是不要把政治视为单一的可以脱离或隔绝一切其他关系的纯粹体系。我们一般不要在宗教界人士面前提“宗教要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也不要多提“宗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之类的“左”的口号,而要强调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宗教界信众利益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通性。即: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内的人们,不论信教与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其都是有利的正能量因素。正能量所导致的正向过程及其必然获致的人们的利益增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本质所在。政治也好,宗教也罢,只是为最大多数的民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载体,绝非相反。
 
宗教关系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互相渗透是必然的现象。在上个世纪末,宗教关系已经与政党关系互相渗透。福建省一个知名的老科学家、民革中央委员王某,在患癌症住院期间,省里的党政领导前去探望,他对领导说:“我今天非常高兴,此时此刻,全省的主内兄弟姐妹同时为我的康复进行祈祷。”在他看来,主内兄弟姐妹的祈祷的意义不亚于高层领导的看望。其思想机理含有宗教先于政治之意。新世纪,一些地方的执政党的党员也信教,在农村犹然。而不同的少数民族,则有其不同的宗教,自古皆然。我国回族一般信仰伊斯兰教。畲族则有信图腾宗教的传统(通常成为“图腾崇拜”)。此外,宗教的存在可以因应少数民族的发展而变化,佛教因应藏族的需要而形成藏传佛教的形式。同时,社会群体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宗教信仰各自相对集中的现象。如:我国东南沿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海南,以及广西的一部分,信仰妈祖的渔民和非渔民信众数百万,加上参加相关活动的参与者,季节性的活动人数近千万。这种民间宗教已经呈现文化活动和经济活动统一的趋势。海内外同胞关系中更渗透着各种宗教关系。传统的道教、儒教在这个关系中被摆到超越国界的平台上进行发展,各种民间宗教亦然。我们的工作人员可以不信教,但是不能拒绝宗教关系。换言之,信仰,只是一种特殊的思想过程,绝非宗教关系的全部。我们的工作人员可以也应当与宗教信众发生并保持良好的全方位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各方主体应是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的自由思维空间。我们一些学识浅薄的工作人员,在与宗教界人士交往时,对方谈什么观点,论述什么“历史事实”,这些工作人员都照单全收式的接受。这就完全丧失了思维的相对独立性,而成了宗教界部分人士的传声筒。意识的独立性从而思维的独立性,是以一定的学识和洞察力为基础的,只有在学识上与宗教界人士平等,才可能在人格及其相应的行为上与宗教界人士平等。我们反对在与宗教界人士打交道时采取颐指气使的行政命令式态度,同时也要防止对他们的思想和理论毫无辨别力,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的态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使宗教关系与各种其他关系的互相渗透成为良性渗透,也就是使渗透各方都在和谐社会建构进程中更文明、更进步、更富裕、更健康而美好。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贯穿于相关主体的内外在关系中
 
上文已经提及学识问题,并已揭明宗教关系归根到底是信仰主体的内在和外在关系。学习是增加社会主体的学识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体与外界形成良性关系的必要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学习就没有社会内在和外在关系,也就没有社会主体的内在和外在关系。信仰主体亦然。西方宗教界作为一个社会集合主体,也在不断地学习着,它在中世纪的行为造成了布鲁诺、哥白尼、加俐略等一批世界顶级科学家的遭受荼毒和夭亡的悲惨境遇。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往后的漫长岁月里,西方宗教界在血与火中“学习”和汲取了经验教训(当然是经过剧烈冲突等痛苦过程),才有现在的政教分离的普遍实行。相应地,西方人文关注点从上帝,从神,转移向人。以人为本的各种理论纷纷产生。虽然许多理论不尽科学,但是这种转移对于文明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果说,宗教的神权,是对皇权的否定,那么,破除宗教至上、神权至上的理念,将宗教置于现实的土壤中,置于世俗的人际关系中,这是人权对神权的否定。这仅仅是人的精神解放的一个方面,远非全部。这只是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迈进了一步。
 
西方在关注人的时候,往往出现偏重于个人,而忽略社会人的群性主体。这就必然出现偏狭的单一化的主体关系的描述与相应的自由理论。社会的精神自由是无法脱离一定的物质基础的。单个人可以进行纯粹的精神劳动,但是,整个社会就决不能如此。这种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与宗教信仰关系的互相联系是显而易见的。福建某个海边渔村里,一个从上海圣约翰大学毕业来此传教的杭州姑娘,将其毕生的精力献给了宗教事业。当她到了耄耋之年,也未婚嫁,其体貌仍然惊为天人。她精通英语、法语、德语、拉丁语等数种语言,在这个偏僻的渔村,全然无用。但是,她在历经“左”的思想路线占统治地位的漫长时期后,当的是辅导(宗教最低教职之一)的职务,却怡然自得,毫无后悔之意。她的个人志向如此,无可非议。甚至,她的精神具有某种令人震撼的力量,也是无可否认的。但是,如果社会的群体,不要说全体或大部分青年,就是数量可观的一部分青年才俊都像她这样矢志不移地献身宗教,那将对社会造成灾难性局面。
 
由上述可见,要防止出现宗教狂热,不仅仅是政治问题,更是社会物质发展与精神发展的平衡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正确处理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兴衰存亡。因为精神生产是社会生产的须臾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它的意义绝不亚于物质产生,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对此作出的论述令人振聋发聩。他说到:改革开放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说的教育,就是精神生产的缺失、畸形或忽略。从精神生产的角度看,宗教无疑提供了精神生产的材料和途径,但是,宗教只是社会许多精神生产因素的一个方面。宗教的精神生产具有信仰和崇拜的特质,这是易于走极端的特质。只有理性地对待这种特质,才能有效地防止在宗教的精神生产方面出现走极端的现象。广义而言,崇拜某一个对象,是宗教的滥觞。单纯的崇拜,可以产生畸形的精神生产。比如,如果因为付了一定对价,便占有美丽田园、豪华别墅等,由此可以产生金钱拜物教。那么,只要皈依宗教,便可得到精神的美丽田园,拟制的崇高精神归宿(类似精神的豪华别墅),则可以产生宗教信仰。宗教在这意义上是精神生产的线性简单性的生产材料的拟制和对象化过程。
 
宗教造成了一种某种外在精神关系和内在精神关系的条件。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精神的内在关系都或多或少与外在关系联系,也即,一种精神关系,往往既是内在的,在其现实性上,也是外在的。一个人对外部世界做出某种贡献时,产生外在关系,同时,他的心里也会进行一种愉悦的、实现价值的成就感的体验,这样就必然产生内在精神关系。一句话,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往往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我们也可以进行这样的论述,涉及宗教的精神关系,也可以是涉及其他社会关系的过程。即:宗教的精神关系与社会其他精神关系有可迁移的性质。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论述很重要。一方面,我们可以由此了解主体的精神关系,对信仰主体予以应有的包容。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精神关系的多元多通的性质,创造多元的精神生产渠道。使精神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多样化。精神与物质总是相联系的,我们必然要自然地述及与精神关系相关的物质关系。这些都是主体的内在以下,我们进行这种关系的概略扫描。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贯穿于主体精神关系中
 
主体可具有精神臻于至善的念想,世俗忧虑的超脱,心灵过程与终极性慰藉,爱的对象的寻求与爱的冲动,自信与对他人的信赖。
 
精神臻于至善,不是某一种理论或主义的专利。许多素朴的古代思想理论,都具有精神臻于至善的追求。但是,理论的不彻底性,是与社会生产发展的不成熟对应着,这些不成熟的理论最终总要在现实面前撤退。比如论证等级制度不合理的古代理论不知凡几,但是,绝大多数都向现实低头,最终论证起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来。甚至力图使等级制度“臻于至善”,有的甚至要在精神上以礼乐制度来固定它,美化它,诠释它,实行它。如我国周礼就有国君方可使用特权,公卿大夫出行可以使用部分特权,普通百姓毫无权力,连基本权利都难以保证。但是,同时,现实和理智都告诉人们,等级制度造成的不平等是非常可怕的。人们要寻求出路,往往要到宗教中去寻找。历史已经告诉人们,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使人们的自由、平等、文明真正落实到现实中。
 
在社会主义之前,人们出于非自由、非平等之中的世俗忧虑代代未已。除了在宗教中求超脱之外,也有求遁世的。遁世是求对世的良方不可得,退求其次,求个人的精神解脱。中国很多的文人墨客著名官员,都有居士等法号。如白居易为香山居士,苏轼为东坡居士,欧阳修为六一居士,李清照为易安居士,不胜枚举。
 
人的精神的指向性是多向的,在心路历程中,精神追求往往不是单一的。与生活中遇到困难即“变计”一样,心灵遇到困顿,也会改变探索方向,或增加路径。宗教就是“备选”的或被选择的路径之一。达至个人目的的人们,也处在需要继续理解人生意义的探索之中。他们必然追问人生终极理想与终极慰藉的良方。宗教往往以神话的方式给出答案。这种答案即使是笃信者也不无缺憾之感,但是聊胜于无。宗教与共产主义不同,后者的理想、理论和实践,处处充满着对现实的各种因素的批判和否定,由此必然导致流血牺牲,艰难险阻,无尽的曲折和反复。同时,对自身理论的更新甚至否定,也在所难免。因此,后者的信仰的现实性是前者不可比拟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有一种强烈的情感需要对象化。人对人的对象化的表征之一是恋爱。而人的爱当然远不止于恋爱一种。对社会事物的爱,可以转化为对事业的爱,此外,宗教也会成为人们寄托强烈情感的对象。人对人的爱是双向的,对宗教的爱是单向的,要拟制双向性,就要通过宗教教友间的互动来实现。美国的一些科学家由完全不信教变为信教,就是因为教友的互动而致的。自信与对他人的信赖也是如此,在宗教方面,因为教会组织的严密性传统而使之在西方有较高的效能,这种效能使之具有可信度,从而对那些要成就一番事业的人会有所助益,他们选择信教有其必然性。
 
人总是求信,求群,求温和,求亲切,求安全,求自在,求自由,求和谐的,某些宗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信教者这方面精神上的形式上的满足。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才能够使人们真正获得这些满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贯穿于主体条件关系中
 
闲暇、自由、信息通,是主体信教的必要条件。在改革开放的2年,福建等沿海地方的宗教信众陡然猛增,一些海岛上的岛民信徒携儿带女,在清晨天未亮时就从家里出发,去教堂听布道。他们中许多人根本就听不懂布道,但是,他们的浩浩荡荡的队伍就像有一股风吹着他们一样,似乎不去也得去。这不仅仅是从众心理使然,还是对一种闲暇状态的体验,对一种自由况味的品赏,这是一种心理生活,精神生活。(改革开放前,信教是不允许的,是作为反动的行为予以痛批的,突然不但不批了,还可以爱怎么做就怎么去做,去听,去信,真是其乐陶陶。)
 
信息通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不知道宗教为何物,也就谈不上去信。中国城乡的地域中,有那么一些宗教人士把传教作为毕生的事业来做。他们不辞劳苦地向城乡传播宗教信息,一旦开放,他们就把宗教传单、贴画、偶像、小册子、宗教经典等宗教宣传品散发到城乡的各个角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工进入城市。这些农民工多将原来在农村时的那种宗教信仰和相应的活动抛开了,撂到脑后去了。为什么?因为他们在人头攒动的城市,根本就难有闲暇,难以“自由”,难以交流宗教信息。福建福清地区,在改革开放的头2年,信众由不到3万人骤增到80万,但是,现在,又跌下来,在30万左右徘徊。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际关系
 
人面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中的关系,总希望是和谐而不压抑的。但是,在当前体制不太顺的情况下,单位实际所有制和体制外的私有制未能形成全面互补,一些人的既有人际关系一旦形成压抑局面就难以解脱。因此,这些人就会求重构或替代既有关系,弥补关系缺憾,追求关系多样化与单一化的统一,孤独的心理的排遣。这些需求都可以构成对宗教的信仰。宗教的关系当然多是在公有制单位之外,如果能够以公有制单位外的人际关系取代单位内的不顺心的人际关系部分,当然是这些人巴不得的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须起到统领作用。在非体制内的地方都须如此。福州某地一个中学教师,教书几十年了,对信教有些新奇,就去信教,参加教会活动的结果是建立了新的关系,最后教会方面经过努力,把他调到教会工作,经过一些时日,他就上到某个教会的领导人的职位,这种人虽然极少,但是很典型。这是从人际关系重构到完全替代原有关系的例子。
 
上班族朝九晚五的生活,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皆然,人际关系相对单调,层级严格,人际交流不可能很多。这些人中除了被酒吧,夜总会分流去一部分外,还有一些人则是去听听传教,拜拜菩萨,等等。教堂(寺庙、道观)的那种穹顶高而尖,或开阔,肃穆,座椅新而一尘不染,教牧人员穿着簇新而庄重的教服,操着带有洋气的口音,这一切都给这些上班族以新奇感,肃穆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同样的神圣感,甚至要超过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这样的环境中形成的关系自然是单纯的透明的关系,初次到这样的地方去的人可以有弥补了他在单位中复杂关系的缺憾之感。人处于比较复杂的关系中比较容易产生精神疲倦,也就是上世纪末上班族的人们普遍感叹的“做人很累”。他们在教堂(或寺庙、道观)这样的地方,寻求单纯人际关系的欲望远高过信仰的欲望。形象地说,是寻找精神栖息地。
 
即使周旋于各色人等之中的公关人员之类的从业者,也会产生自己的人际关系多样化的实在过分的感觉,他们中的一些人到宗教场所,在人际关系上,只是追求多样与单一的兼顾或统一。另外,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知识分子的遗孀,多为各色教徒,而且多为其夫去世后皈依宗教,其中多少有排遣孤独的成分。她们的子女皆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不与她们同住,她们孤守空巢,孤独感难以避免。寻求各种社会活动,建立社会关系,是不错的办法,其中信教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信教与坚信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也完全要做到并行不悖。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权利关系
 
人们在退休前总要履行一定的职务上的义务,获得一定的身份。但是,这种身份一般在退休后就不复存在。终身不退休如季羡林等大学者那样的人物毕竟少之又少。退休后,原有的权利关系突然消失了,这会使一些人产生精神落差,一时难以适应。宗教组织中有些类似权利的因素,可以在比较宽松条件下进行一些说教和被说教,体验类权利的享受带来的精神充实感。一些人对宗教的教义知道多少,以及是否非知道不可,都是无所谓的,他们更重视受尊重,在宗教活动中受指挥和指挥人的那种过程和愉悦。尽管他们未必都意识到这是权利的享受感觉,他们还是有这么一种尝试欲存在着。这种欲望,在他们偶然病了,那么多的教友去探望他们时,显得尤为突出。这当然是精神利益高于物质利益的享受状态。去探望别人,也是一种享受,这是所谓主内或教内兄弟姐妹才可以拥有的权利。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武装同样不可或缺,它须指导这种权利关系或情感关系。
 
退休后的这种活动,所产生的利益或权利的享受感,享受欲,享受过程,自己如果因为临时忙,或改变主意不在参与其中了,不存在向谁让渡权利的问题。真有来去自如的味道。而在单位里,任何权利的变化,往往都少不了交接、让渡、移转这些手续和过程。有享受而不受拘束,有利益而不须履行繁琐或严格的程序,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宗教组织才有的现象。一些松散的老年激情歌舞组织,棋牌友组织也都有此类情形。因此,在这类组织中的人们一般是不会想到去皈依宗教的,他们已经乐此不疲了。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就可能迷失方向。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行为关系
 
人们的行为总是追求对称的。如果你给一个人做了好事,对方漠然地接受后却连理睬都不理睬你,独自扬长而去。你的心情将会如何,不言自明。这是因为你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对称性回馈。如果对方对你报以微笑并且说:“谢谢”之类的话或赞语,你就会觉得,我这么做,值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普及到所有的人,这样,就不会出现此种情况。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在单位中,不一定是那些最能干,水平最高的人得到提拔,而往往是那些水平不咋地人,但是会与领导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对下面的同事也会敷衍得差不多的人,他们在工作上的行为与他们得到的回报并不匹配。从行为学上说,就是他们的行为与客观结果不对称。那些水平较高,回报较低的人可能会在单位外寻求行为对称。到外面业余兼职是一个形式,干脆信教去,在宗教组织中寻求行为对称也是一种形式。宗教讲因果报应,刚好与这些人的欲望和要求对上了。这种情况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和践行。
 
能力是通过行为体现和确定的。在一些单位里,一些领导不懂得集体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对能力出众,行为出色的人采取沉默的态度或视而不见的态度。道理很简单,如果领导对你赞扬多了,到了要提拔一些人的时候,提不提拔你呢?如果不提拔你,你会因为平时经常得到赞扬,却没提拔,而可能有怨气,领导万一受到质问,也没有“退路”。平时领导对你视而不见,到时候就可以说“你的表现,我还不太了解”等等遁词。在这种场合,领导不进行赞扬,多少是一种权术的体现。可见,领导尤其要学习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某些社会组织中,就没有这种权术的运作之必要。相对纯洁的宗教组织一般来说也不会有,或很少有这种现象。主体实现自己能力与行为统一的地方不仅仅在宗教组织,在其他慈善组织,义务工组织,志愿者组织中都会存在。但是,宗教组织会有更多的理论色彩和崇高无上的意味。这种组织同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信仰的关系处理好。前者要占主导地位。
 
一些才华比较突出的人,在一个单位里,特别是在某些机关里,未必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在其青年时代,环境要求他必须收敛一些,不可锋芒毕露。在其壮年时代,他必须显得稳重一些,不可干得太猛,在其老年时代,他要猛干,也已经力不从心了。所以,其行为作为这种人能力的外显,从始至终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种人需要在社会上寻得发挥其光热的机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集体中都要践行,方可防止此类浪费人才资源的情况。如果他们信教,在宗教组织中活动,是一种行为的延伸过程,即从单位里延伸到社会上。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会文明程度就未能充分提升,在社会公益组织比较少的时期,宗教组织就囊括了一些这样的人。宗教组织亦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须激情,更须知识。每一个有一定知识的人,都有内在的激情。这种内在激情有别于那种临时迸发的激情。后者往往是盲目的,指向未事先明确的,前者则有预先指向,平时累积,工作时迸发等特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够让激情满怀的人在工作中迸发出来形成创造力和想象力的。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空有一腔激情,没有迸发的机会,就退休了。在社会上,他们可以找到自己发挥能力,迸发激情的机会。有的人单独进行抓小偷的公益活动,有的人去义务教人学手艺,教人武术,等等。喜欢演讲,喜欢聊天,喜欢交际,喜欢群体活动的人可能参与宗教活动。至于信不信,为什么信,他们未必能够说出多少道道来,但是,他们的激情宣泄了,这就满足了。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然是可以如影随形的因素,与宗教信仰不同,不是可信可不信的问题。
 
不论是行为对称的寻求,还是行为确定的诉求,抑或行为延伸的追求,又或是激情化为行为的冲动,都是与宗教的信义没有内在关系的因素。但是多少都与宗教及其组织发生了间接的关系。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价值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武装知识分子。世界上之所以有包括一部分科学家在内的高级知识分子在信仰宗教,其主要原因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宗教有可能予以满足之外,还在于宗教经典中的一些文本对现世的苦难进行了部分的诠释。亚玛谢那样的雄心与实用性的崇拜与乌西雅那样的英勇顽强有异曲同工之效,韧性奋斗着是幸福的疏解,对现实有一定意义。为世界记事耶利米精神亦然,科学家无一不经过奋斗而有所成就,其中多有要为人类要留下印迹和财富的精神。他们可以从这种文本中反观自身。人的价值是对世界的贡献,即对象化。而任何文本的价值则在于它对现实的一定程度吻合而具有启示性。亦即对象化。这是幸福真谛的对世叩问。这种叩问引发人们的思考,具有构成人与客观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探索意义。
 
宗教力图给出一个庞大而繁杂的“世界”,它既想揭明真善美的追求之本质,也想给予人们尊严和好奇心的满足。它既要把住信任和忠诚的旨归,又要企图独具拯救苦难的道义价值。它既认定自己在进行推进理想不断实现的努力,又认定自己能够做到洞察若干世代的一切秘密。但是,它的经典文本的诠释多为神话诠释,伦理诠释,经验诠释,理念诠释,预言性诠释,文化性和虚幻性诠释,等等。这些诠释如果作为学术诠释,是漏洞百出的,如果作为历史诠释,是变形和虚构的,如果作为哲理诠释,是片面的。总之,宗教自身的任何文本都会以某种方式显示它无法担起人类发展的精神生产的重任。它只能在一定的界域内,在一定的程度上,在一些人群中可能起到他们的价值关系的发展的映照和朦胧的启示作用,即使要让宗教在这方面发挥这样的作用,也还要有进一步的超越性的发挥,才能达至目标。
 
由上述六个方面可见,宗教的关系,实质上是现实世界的关系的反映,是现实世界可能与之吻合或在其中找到影子的关系,宗教关系的人为“进入”和“脱出”,都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关系是在总体的关系网络中受制约,受引导,寻变革的关系,也只有这样,宗教关系才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同时自己也得到较健康的发展。宗教的关系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和谐融合,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一些人利用宗教的关系,使自己的精神得以生产,得以发展,推动物质生产,这是这些人的取向,并不代表社会的总体取向。社会总体取向总是在一步步地走向科学化目标。宗教作为科学的过程性参照系,自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上述精神关系,是内在的,价值关系部分内在,部分外在,即自我体认部分是内在的,实现的部分,是外在的。条件关系、人际关系、行为关系则为外在关系。
 
三、宗教关系的自在转化与自为转化
 
延伸与转化,在宗教关系尤其在它的精神关系中是经常发生的。从精神关系来看,宗教精神的纯洁与古板并存,规约与无理压制同在,虚幻的说教与现实的比拟齐“飞”。易言之,纯洁可以转化为古板,规约可能转化为压制,虚幻可能转化为现实,等等。对于主体而言,可能出现笃信转化为有点信,或半信半疑,进而转化不信。不信还可以转化为时信时不信。这种信仰的自由状态是社会主义社会予以保障的。一切不自觉的转化都是自在的转化。一切自觉的转化,都是自为的转化。西方宗教界对中世纪受宗教迫害的科学家们进行平反,这种隔了数百年才进行的平反,虽然实在太晚了,但是总还是一种宗教关系的自为的转化。这里的关系至少含有宗教不再将自己(教义、组织,人员的总汇)置于与科学对立的局面。说的彻底一点,是宗教向科学的一次“皈依”。
 
从条件关系来看,宗教自身无法创造闲暇、自由和信息的流通,但是,宗教可以也已经利用着这些条件。如果宗教继续进行向科学的“皈依”,那么,宗教的条件关系的转化将是自为的、积极的。但是,条件这种外在的因素,不是宗教或任何一个集合主体所能凭空造成的,宗教受条件制约而可能出现自在转化的情况。在外界某种敌对势力的作用下,宗教的某种关系可能被扭曲,宗教的政治化倾向可能产生。福建某些(宁德)地区,天主教三分之二的信徒转入地下活动,成为自在转化的力量,也就是存在与法律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宗教界人士在一定条件下为某些科学家的研究创造物质条件,这么做的出发点可能只是为了让这些科学家皈依宗教,但是,这样做的同时,也发生了宗教某种精神向物质方面转化的情形。这是取其形而上,得之形而下。当然,一部分科学家因此而皈依宗教,那是双得。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自为与自在混合的转化。
 
宗教主体自身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化着,辛亥革命后的“孔道会”、“孔圣会”等孔教会组织,全力介入政治,但是,不消10余年便在政治领域不断碰壁,此后,很快转化为文化性组织。这也是自在与自为并存的转化。这是社会关系或曰人际关系转化。时至今日,孔教或曰儒教,是三教(儒、道、佛)中最为式微,也最为文化化的宗教。这种转化,对社会发展不无好处。
 
在我国,除了野史记载的唐代13棍僧救唐王的故事之外,没有突出的可资研究和论述的宗教介入政治的情形。宗教尤其是佛教的处世精神的与人无争,于心无事,在大规模外敌入侵的时期,负面作用显而易见。我们可以从历史照片中看到一些百姓被日本法西斯军人刀砍之际,还在双手合十作祈祷状。(当然他们未必都是佛教内容和方式的祈祷,但无疑是一种宗教性的消极行为,透出可悲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中含有放弃权利或视权利为无物之意。但是,它却执意给包括强盗在内的一切生物以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及犯罪的权利。有识之士当时提出佛教徒要“上马杀敌,下马念佛”,为这种消极的主体之内外关系进行积极的弥补,使之将此种关系转化为积极入世关系。在这方面得到弥补的佛教徒,其关系的转化无疑具有自为转化的性质。
 
个体与集合主体的转化是有明显区别的。一些宗教的教牧人员、神职人员、法师等等,做出享乐、淫逸、追名逐利之举,相关的宗教界领导人会立即声明:宗教不是这样的,这种宗教界败类的行为绝对不代表宗教界,更不是宗教的本真之态和本真之意。这里就涉及宗教信仰个体与宗教信仰集合主体的行为关系问题。宗教集合主体为使自身纯洁,合乎宗教礼仪和教义,须在自身内部进行转化,这是将含有各种不良思想行为成分的个体转化为良性个体的过程。我们不妨将其称为“正向转化”。同时,集合主体也有以整体力量进行转化的情形,前面述及的西方宗教界为中世纪对科学家的迫害进行认错和相应平反的行为,就是集合主体的转化,而且是正向转化。而如果一个个体,本来是没有不良思想行为的主体,在皈依宗教之后,反而随着其在教内的职位的上升,而变为具有了骄奢淫逸恶习的主体,那么,这种极少数的个体就是发生了转化。我们将其称为“负面转化”。
 
宗教界的任何人士都可能辩称:这种极个别的主体,不是因为宗教的原因,而是因为非宗教的原因而发生了蜕变。
 
诚然如此,这种辩称恰好表明:宗教组织或曰宗教集合主体内的个体的转化是受外界影响或制约的。宗教不是完全脱离俗世的怪物,其信仰主体亦然。这就有了统一战线工作者做宗教界人士工作的现实根据。此点我们后文述之,此处不表。除了这种思想行为转化之外,还有素质性转化、承认性转化、未明原因转化(或曰:暗转化。)、明转化、群体转化,等等。这里不进行逐一的说明,因为无此必要。只要择其一二述之即可。比如,素质性转化,目前,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进程的推进,佛教的弟子被教内组织要求去读佛学院的已经越来越多,在可预见的未来,落发为僧为尼者的文化素质将发生质的变化。这是素质转化的集合主体转化现象。这种转化在进行中。因为,这种转化的相对封闭性或独立性,使之未必同步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尤其是未必同步得到其所在地官方的制度承认。因此,就自然出来一个承认性转化的问题。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文化性与宗教事务性合二为一的管理,可以全程跟踪,全程帮助,全程监督,全程评估,甚至可以联合教育部门进行此类工作,使这类良性转化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合理介入,这种正面转化可能会出现负面转化,也就是转化回去。宗教的文化素质教育可能委顿甚至消退,最后归于零。这就是自为转化无力支撑而引致自在转化的现实可能。至于未明原因的转化有如弘一法师的遁入空门,其真实原因成为一个谜,他的转化,其原因在他自己可能是清楚的,也可能连他都未必清楚,但是,社会肯定是不清楚的,暗转化之“暗”,主要是就社会上的人们而言的。
 
宗教关系可能被世俗的因素所参杂,成为了并非纯粹的自体关系。但是,其中主要主体是宗教方面的,外在关系需要排除,那么,这种关系,我们仍视为宗教关系。比如,福州鼓山涌泉寺,原来拥有的一部分靠近寺庙的山地曾经长期被福州旅游部门所占,用作旅游经营一途。有关部门经过20多年的反反复复的交涉,甚至赵朴初先生都出面干预了,占者才将佛教之地归还原主。这是宗教行为关系、宗教物质关系与行政部门、经济部门、党委部门的行为关系、物质关系等关系交错杂然的情形。此类关系交杂错综的事例甚多。这也是统一战线工作者和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者不仅须做宗教界人士工作,而且要做非宗教相关人员工作的现实根据所在。
 
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对宗教关系的包容与融合
 
所谓包容有积极包容与消极包容之别。我们有些工作人员认为,反正宗教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我就随它去吧,它爱咋咋地!
 
这种态度不是包容,是放任不管。我们所说的包容,是关系性的包容,也即社会关系的立体交叉式网络对宗教关系的融合。包容主要是一种态度,或起于情感,起于政策,起于行为,起于认识等等。而融合,主要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本来,宗教关系就是社会诸多关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宗教的上述特性未必为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们所理解、所认可、所包容,因此,宗教关系会在一定的时域,一定的空域,一定的程度上,不为社会其他关系所融合。我们从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性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出,宗教关系不是纯粹的世外关系,而是俗世中的蹊径探索关系的“脱俗”形态。这种形态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宗教在一定意义上是人类未实现的理想的替代满足。仅此,信教主体自身的内在关系就可能有虚幻性成分,这是其个人的事情,不可以构成教外人员对其进行歧视的理由。人创造了宗教,是在闲暇、自由、惊讶的状态下创造了宗教,在宗教被创造出来之后,人就没有多少理由再惊讶了,更没有理由对皈依宗教者持惊讶或鄙视态度了。因为,人类的任何造物,都是会有人去体验和实行的。只是这种体验和实行须在人类自身的另外许多造物被体验和实行的过程中被一视同仁。这种自由和宽容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建构过程的基本条件。
 
宗教既然是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任何关系都须在意识和感觉上对宗教关系进行包容。因为如果不包容之,这些没有获得自己的人,就更无法获得自己了。没有获得自己是一种迷茫的状态,而迷茫的状态是在主体皈依宗教后以极其“明确”的表面绝不迷茫的形式出现在关系中。反过来,一部分宗教皈依者认为未皈依宗教的人都是迷茫的,都是未获得自己的人。这种意识和感觉上的分歧需要包容的精神,将其化于无形。不包容则容易引起冲突。因为意识和感觉问题既不能用辩论的方式迅速解决,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在这里最需要暂时搁置一切分歧,共处共容。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就在于多元因素,包括意识、感觉、思想、理念、偏好等等,多元平和共处。而多元并存的局面中,还是存在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现实关系。宗教信仰主体现在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还会是少数人。不论是社会学,还是政治学,抑或是伦理学,都将“多数人的暴虐”视为自由的大敌,视为必须予以提防的诸种灾祸之一。同时,现代经济学、经济伦理学、正义论则将“少数人的过激”“少数人的垄断”视为须防范的社会灾难之一。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关系中不能因为某种关系的主体多或寡而产生不应有的隔阂。
 
从感觉上包容,是一切包容的前提。关系的属人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无论出现什么状态,都必须予以人格上的尊重。这种尊重基于最基本的同为人的感知。你知道他是人,他也知道你是人,同住地球村,不将彼此的手拉起来,难道还要不停地掰手腕吗!要掰手腕,那也只能是一种游戏而已,不能成为常态。现在,不仅仅是对人,对一切动物,只要同住地球村,都要对其实现人道主义。何况是人对人。人的感性起点与动物不同之处就是容纳相处者。当然是求同存异的容纳。动物是难以或完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社会性的统一战线,就是一种基于人的社会性的运行载体。人的感性是社会性的感性,不是动物性的感性。如果是动物性的,首先感觉一下对方是否可食,是否可被战胜。人的感觉是感受对方是否可以亲近,是否可以交往,等等。一个人感觉宗教信徒与他不一样,有威胁或有异己感,那是他还没有了解宗教,或对宗教了解不深,或对人性了解不深,或对二者皆了解不深。只有深刻地了解事物,才能清晰地感觉它。感觉作为最浅层次的过程,是不能据以行动或思想的。跟着感觉走,往往只是一种虚幻的自我陶醉过程,与理智相距甚远。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些信教者对某些不信者怀有一种同情的心态,他们认为,不信,就没有精神依归,是很可怜的。而一些不信教的人则认为信徒很可怜,居然去信那种子虚乌有的东西,还显出痴迷状,精神受到了极大束缚,失去了精神自由。这种感性层次之后的情性,无疑是健康与不尽健康并存的。健康,是因为任何同情心都是正常心理的表征。不健康,是因为在没有对一种心理行为深入了解时就充满了某种同情,必然有盲目性,而盲目性的同情,难以避免不健康的成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需要有情性关系层面的包容,就是要防止狂热,不论是政治狂热还是宗教狂热,事实证明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宗教的拟制神圣形态,往往被旧时代的统治者所利用,因为,如果被统治者不能得到很好的生活、生产条件,产生怨气和骚动,用强力进行镇压,效果不是很好。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而用神的名义进行规劝和诱导则要有效得多。这是过去历代封建统治者造神活动的主要原因。这是情感统治,乃至精神统治的方法。当然,统治者为了所谓的生产而造神的事情也是有的。东南沿海的妈祖崇拜的对象妈祖林默娘就被宋以降历代皇帝封为“天妃”之类,号召百姓膜拜。但是这里含有让百姓出海打渔时胆子大一些的客观作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社会环境是以主流的无神论宣传为特点,对有神论的宗教信仰者,则给予自由。这是关系融合的基本状态。一系列的宗教政策进行了保证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但是情感上的关系则是难以政策规约的。关系可以规约。统一战线工作者一定意义上是情感工作者,要转化人的思想首先要触动人的情感。所谓动之以情,方能晓之以理。
 
“性相近”首先是人的感性相近。紧接着是知性,初浅的“知”,只是与感性相类似的模糊或概略的知。彼此相知,是人类构成生产和生存的群体的基础之一。我们说知性,就不仅仅是初步的、一望即知的过程,而是一种在了解许多相关知识后对相应的现象的理解的从容,不急于下结论,懂得认知的心理过程,能够在初步认知时,对认知对象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能够将认知材料有序地收集起来,贮存于脑中。宗教信徒本身是从非信徒过来的,首先是人,具有人的可知性。他对宗教可以是了解很深的,也可以是了解不深或根本就不了解的。在东南沿海的一些渔村,富裕起来的一些家庭里,挂着耶稣的像,也挂着释迦牟尼像,有的还有观音菩萨雕像、太上老君像等。他们对所有这些“东西”的来历,对它们背后的理论、故事,往往所知甚少或全然不知。但是,他们非常高兴,因为如今政府允许,社会允许,派出所的警察叔叔们也允许挂、贴、摆放这些画像、雕像了。他们就觉得精神上很满足。呜呼!这就是他们的精神富足,就是他们的所谓有了信仰。如果对他们采取压制的办法,岂不冤哉!《十戒》中有言:“不要尊崇他人的权威,因为总可以发现相反的权威。”而宗教信仰者正是与宗教的这一戒条相悖的。如果跟什么像都挂的信仰者说《十戒》的此类东西,他们只会茫如坠烟雾。知性的低下,是宗教信仰跟风的原因之一。社会的知性关系的建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一环。对缺乏知性的人们的信仰的盲目性的一定程度的宽容,也是知性的表现。一些信仰者成堆的地方的村党支书只好跟着信众走进教堂或庙里,瞅准了机会进行村里的某些工作的布置,否则,他难以将大家集合起来。这种顺水推舟做法,是无法之法。而佛教认为:“无法之法,是为至法。”也就是最佳的方法。这里含有和谐关系须有的顺势利导的意思。当然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要更科学更完善,至少要统筹兼顾,全面地潜移默化地做思想工作。
 
罗素说:“思想是伟大的、敏捷的和自由的,它是世界的光芒,人类的首要荣耀。”罗素的话稍改一下就好了:在“思想”前面加上“科学的”。是的,只有科学的思想才能成为伟大、敏捷、自由的光芒和荣耀。宗教思想,唯心思想,迷信思想,等等最终只能在历史的长河中成为泡沫。理性是科学思想的先导,只有知性上升为理性,才能接受或创造科学思想理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宗教作为一种关系容纳其中,这是以宗教是一种理性形态想法为前提的。承认宗教是一种理性,就可以在庞杂(甚至是纷乱)的宗教思想体系中披沙拣金,发现其中可以改造为真理的智慧颗粒。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经典作家就是在充满谬误的思想理论中发现可予以发掘和改造的东西,从而为创造真理获得必要条件之一。我们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就是在前人的经验、理论,包括错误理论和实践的前提下,汲取真理性因素,剔除错误的成分而发展着、创造着。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须给予宗教以充分的思想空间,一定的行为空间和广泛的关系空间。如果对它畏首畏尾,就无法在社会关系中转化它的关系,转化它的信众,转化它的指向,使之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也有利于它的合规律发展。
 
五、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关系和谐发展的趋势
 
维特根斯坦在《文化与价值》中写道:“上帝准予哲学家去洞悉置于每个人眼前的事物。”这句话中的“上帝准予”如果改为“上帝不可能阻止”,为什么不可能阻止?因为从来就没有谁遇到过上帝的阻止。哲学家没有遇到阻止,非哲学家的普通人亦然。宗教本身的理论发展已经呈现非文本化的情形。我们不难从中看出,宗教的非文本化,就是宗教自身的社会融入的趋势的端倪之一。我们时代的宗教,从世界性角度看,人们已经认识到株守文本,不随时代发展,任何社会事物都没有前途和希望,宗教亦然。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也不例外。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教会组织的领导和成员,普遍接受宗教要改革开放的理念。宗教内在的关系从过去重文本,重说教,重仪轨,重自守、自悟、自省,到现在开始重社会奉献,重实践,重示范,重参与,重言行一致等等。连一些偏远地方的佛教都提出了“入世佛教,文明佛教,奉献佛教”等积极的口号。一些开放较早的地方,如广东则有“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的理念。宗教的非文本趋势,对宗教自身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趋势有历史的必然性。
 
我们原先认识到宗教作为社会生产物,是理论、行为、仪轨、思想、情感等因素统一体。这种认识已经不够了。宗教已经呈现利益因素较为突出的情形。也就是说,宗教还是利益性的产物。我们毫无疑问要悉心保护宗教的物质利益,具体而言,就是宗教信众的利益。他们的精神利益、行为利益、价值实现的利益,等等。统一战线是照顾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载体,当然包括照顾宗教界一切人员的利益。宗教的利益趋势,是自己入世意向和行为的必有之义。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同样是宗教发展的驱动力。宗教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其他方面的人们的利益为条件,同样其他方面人们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宗教利益为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和谐,说到底是离不开所有社会力量的利益的一致性的实现具有现实性和现实可能性。
 
宗教的文化性已经是世界性的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论述文汗牛充栋,此不赘述。)我国也不例外。我们不反对任何一种文化交流。宗教文化交流比较敏感,尤其是帝国主义列强曾经以宗教随炮艇侵入我国,给我国人民带来无尽屈辱和苦难。我们记忆犹新。我国宗教发展保持独立性是人民利益要求使然,是民族利益要求使然,是国家利益要求使然。宗教的文化性趋势是无法摆脱政治框架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是保护宗教文化健康顺利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利器。宗教本身不能政治化,政教分离,是世界趋势,但是政治的保护,不会因此而削弱。宗教的独立发展,就可以使宗教自身自我更新,自我超越,自我调节,自我改革,自强自励。这些过程用自组织理论的术语叫做自维生。我们可以说,我国宗教关系的自维生趋势已经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而日益呈现。
 
宗教关系在宗教入世的过程中必然使其信众的行为社会化。这里的社会化是与封闭化和神秘化相对而言的。最浅显的表征是宗教的各种节日已经日益成为全社会的节日。西方的宗教节日与一些本土的宗教节日皆然。佛教历来主张“利乐有情”,宗教节日的世俗化,也是宗教本身所乐见的,对世无碍,反而是给人们带来愉悦的时光。沿着宗教节日等线索追寻,人们总有要问其来历的好奇者。一旦知其然,就没有什么神秘了。宗教的非神秘化,必然为不久的将来的非神化进行必要的铺垫。
 
荷尔德林在《美与神性》一文中认为:宗教和艺术一样,是美的女儿。也就是说,美孕育了艺术和宗教。二者都是美的产物。这是将过程颠倒了的说法,宗教虽然有其产生的必然性,有其美的土壤,但是,不是美这样一个抽象的因素中蹦出宗教来,而是宗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吸收了,或人们不断的赋予了美的因素,同时,人们也在宗教的各种因素中发现自己所赋予的美。一句话,宗教的日益艺术化或美学化,是人们的努力的结果,不是宗教自身的来自虚空的产物。宗教关系的美学化和艺术化趋势,是宗教世俗化的必有现象。
 
总之,宗教关系的主要趋势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或独有,如:独立性的保持和必要的增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的一个方面。宗教的非文本趋势(是对原教旨主义的反动)、入世趋势、利益呈现趋势、利乐化和行为社会化趋势、美学化和艺术化趋势都是互相作用,或互为因果的。我们揭明这些,意在让相关的工作人员、组织、机构明确和谐对于宗教的本真含义是这些良性趋势的自由呈现,我们要在制度和法的框架内,引导宗教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关系互相融合。
 
转自宗教学术网
http://iwr.cass.cn/zjyzz/201608/t20160808_21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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