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行申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十里古寺,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十里庙村。
负责人闻静,该寺住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燕,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省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庆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十里古寺(以下简称十里古寺)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湖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赣7101行初578号行政判决:驳回十里古寺的诉讼请求。十里古寺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赣71行终73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里古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里古寺申请再审称,1、案涉补偿标准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十里古寺与十里庙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补偿费用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远远低于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2、被申请人应将补偿款进行合理分配后再落实到十里古寺和十里村老年人协会,不存在共有人自己进行内部分配的问题。3、在新庙建设完成前,被申请人对十里古寺的安置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尚有20万补偿款未落实到位,仍由区统战部代管。4、十里古寺面积的公示表和调查表上未加盖公章。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寺庙履行还建安置职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西湖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标准支付了补偿款。补偿款的分配比例系十里古寺和十里庙村委会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寺庙重建并非答辩人的法定补偿职责,会议纪要仅明确寺庙选址事宜,属于规划部门职责范围。且答辩人在后续安置事宜中已向上级部门汇报,亦希望能尽早落实选址事宜,但不能因此将寺庙重建事宜认定为答辩人的法定补偿职责。故请求依法驳回十里古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关于补偿款分配问题。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西湖区政府已经按照《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补充协议书》、《朝阳洲地区建设工程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的要求,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从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可知,十里古寺对该补偿标准和总额亦予认可,仅仅是针对其与十里庙村的协议分配标准有异议。因此,本案中,庙内建筑物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系十里古寺与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十里庙村之间的内部纠纷,该类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十里古寺要求西湖区政府直接支付全部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还建安置的问题。《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依据该规定,重建和价格补偿两种方式是或者的关系,即二者选其一。本案中,《朝阳洲地区建设工程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作另行安置,重置价格如下: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简易结构200元/㎡。《朝阳洲片区开发建设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25)》进一步明确,庙内建筑物按照实测面积和2×902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随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人民政府签订案涉《征收土地协议书》和《征收补充协议书》,十里庙村委会等在参加协议单位处签字盖章;之后再由十里庙村委会分别与十里庙村老年人协会、十里古寺签订补偿协议。由此可见,十里古寺拆迁确定的是价格补偿方式,且补偿标准高于其他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故十里古寺在领取了补偿款的情况下又要求重建,于法无据,亦与案涉安置补偿方案和上述会议纪要内容不相符,此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十里古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西湖区十里古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丽萍
审判员 陈雯雯
审判员 万进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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