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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督教发展公益事业的必备条件刍议
发布时间: 2014/4/4日    【字体:
作者:林曼红
关键词:  基督教 公益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美德。虽然中国的传统社会也运营过一系列的公益事业,但曾有公益事业家指出,中国的传统公益事业只是准公益性的事业。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事业,是从近代随着传教士和外国资本来到中国才出现的。

  基督教在近代中国,不管包含着怎样的主观动机,但在客观上的确从事和发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事业,为当时中国社会的改善和发展做出了贡献。研究这段公益历史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较全面地认识基督教在近代中国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到的作用。然而,对于今天内地的基督教,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事也许是去关心和思考当今的基督教团体应该如何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员去发展自己的公益事业、去造福社会,进而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内地基督教要发展公益事业,自然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根据笔者不成熟的思考,提出三个发展公益事业的必备条件。

     一、调整神学思想,让感恩、回馈社会的公益精神在教会内广传
  
     虽然自近代以来,就有了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事业,但中国当代的公益事业基本上是始于20 世纪的80 年代。自80 年代以来,公益事业在中国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例如,截至2007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1.2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7.4 万个。全国共有基金会1340 个,其中公募基金会904 个,非公募基金会436 个。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着极大的差距。温家宝总理在访问美国时曾说到,中国的经济要达到美国的水平至少要有100 年。而问到前民政部部长、中华慈善总会的第一任会长崔乃夫先生,中国的公益事业离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多少差距时,他的回答是至少要50 年。有人还认为,这样的答案是过于乐观的。由此可见,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依然是十分落后。
  
     为什么西方社会甚至一些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公益事业能够发达?有研究慈善事业的学者指出,公益事业的发达与基督教感恩的观念有关。这种观念就是一种回馈社会的思想,一种感恩的心态。公益事业就是基于全民的这种回馈社会的价值观念。而这一观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并不突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观念中,也存在着报恩的思想,但那是基于以忠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讲的是精忠报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很少提到反馈社会。这也许和费孝通先生提到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有关。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是以“己”为中心的,强调的是私人关系。这种关系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而在波纹的中心,正是一个个的“己”。和“己”关系最密切的,是亲子、同胞、亲属、朋友,往后推可能是亲属的亲属、朋友的朋友,推到最后是陌生人。在这种差序格局的安排中,陌生人与“己”的关系是十分疏远、淡薄,甚至是毫无关系。

  基于这种的格局,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对陌生人的爱,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完全视其与己关系的远近而定,对于与自己没有关系的抽象的陌生人,竟可以完全冷漠,故有“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俗语。所以,一般人很难对陌生人有爱有恩。因此,回馈由大多数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的意识也是比较薄弱的。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还很难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行为的道德与否根据该行为对象与己关系的远近而定,并对不同关系中的人做出不同的道德要求。这样,“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谁是对象,和自己有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这恐怕是中国的传统社会缺乏现代的公益精神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公益精神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整体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费孝通认为,基督教的没有差等的博爱精神是国人应该崇尚的。崔乃夫先生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未必要倡导宗教精神,但回馈社会的理念却是急需建立的,它是现代社会文明不可或缺的营养。不过,若要在基督教会里崇尚基督的普爱精神,却是完全合理和可行的。内地各地的教会可以说时常在宣讲基督之爱的道理,因而内地基督徒并不缺乏基督普爱的教育,但能够长期投入到体现普爱精神的公益实践的,却是为数甚少。这就说明,在内地基督教内依然比较缺乏感恩、回馈社会的公益精神。因此,调整神学思想,则有助于公益精神的回归。

  由于受到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基要派神学、以及20 世纪中动荡岁月等因素的影响,我们许多信徒的神学思想比较保守,伦理观也比较狭隘,是一种“以个人得救为基点的,以追求来生盼望为目标”的伦理观。这是我个人的一个大胆提法。在这种伦理观的指导下,许多信徒认为个人得救、灵魂上天堂、传福音使人归主以至于在来生得到更大的奖赏是基督徒在世的最主要使命。其余的一切,包括工作、生活以及助人,都应该是围绕这一目的的,否则所做的,就是“草木禾秸”的工程。虽然有些基督徒也帮助陌生人,有些教会也有一些慈善项目,但并非出于对社会的回报,而是希望通过藉此把人带到教会里。我不是说,基督徒行善不能带着这样的目的。传福音永远是基督徒的责任和托付;但问题是,基督徒的真正使命是什么?基督徒又应该如何理解福音?行善的目的是否只是为了吸引人到教会里来?如果我们的善行尚不能吸引人到教会,是否继续行善?行善真正的动力应该是什么?

  作基督徒,其实就是作耶稣的门徒,而作门徒是需要认同耶稣这个人以及他的使命。耶稣在世上,一方面讲述了登山宝训,与尼哥底母和撒玛利亚妇人谈论永生之道;另一方面,他也医治了许多有各种疾病的人,并使饥饿的得饱足。这些都是耶稣当年的使命,也是他留下来,要基督徒不断地努力去参与、坚持不懈地去付诸实践的托付。道成肉身的基督留给后人的榜样是:他不寻求个人的益处,不以个人得救为目的,而是愿意为了众人的得救而舍弃自己的性命。他在传讲天国的信息,带给人们来生盼望的同时也满足了穷人、有疾病的和饥渴的人在今生的需要。因此,耶稣基督的福音包括了对人们的灵魂和肉身的双重拯救。耶稣对众人的服侍,本身就是福音的一部分。所以,基督徒不能仅仅把服务人群、造福社会当作是传福音的手段,因为这些本身就是耶稣基督福音的一部分。

  再者,基督福音的传播,并不是由耶稣一个人来完成的,他需要历代的门徒不懈的努力。这也就说明,基督徒需要与神同工,而神也希望人与他同工。教会里如果能够持续传递这样的信息,那么基督徒行善、参与公益事业就不怕没有动力了。这样不仅能够满足“都是为了福音的缘故”的远象,还能使公益精神在教会里逐步得到广传。与此同时,因为人需要与神同工,因此,基督徒需要感谢的不仅仅是上帝、不仅仅是其他的信徒,也要感谢社会里的陌生人,因为他们可能也在以不同的形式与神同工。如果信徒们有了这样的认识,教会一定不会缺乏回馈社会的思想、感恩的心态。有了这种回馈社会的价值观念,发展起公益事业来,应该是大有潜力的。

     二、教会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员参与公益事业的空间需要拓展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韦特(T. Levitt)开始使用的。从前人们把社会组织仅仅作了公私之分,莱韦特认为这种划分太粗略,因为它忽视了一大批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这两者“不愿意做、做不好或是不常做”的事。他把这类组织称为第三部门。换言之,第三部门指的是非政府、非营利的民间组织,通常又被称作是第三种力量。根据这样的定义来划分,教会和一切的宗教团体都应该属于第三部门的行列。
 
   中国的知识界开始对第三部门问题进行关注是从1995 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京召开开始的。通过对第三部门的研究、通过“非政府组织论坛”,学界和国人逐渐认识到,原来有许多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完成的。有学者指出,过去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关心弱者、扶贫助困、环境保护”等慈善事业是党、政府和国家的事,个人和社会是无能为力的,也是不被允许的。民间组团结社不仅曾经被国家明令所禁止,就是一般的中国人也谈之色变、避之惟恐不及。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当中,民间势力对抗、反抗、甚至是推翻朝廷不乏其例,而朝廷也是一直在打压和分解各种民间势力。因此,游离于政府之外的力量,长期以来,在国人的眼里是不被看好的。
 
   或许也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些具有慈善公益意识的教会,要想从事一些社会服务项目,也不是容易的事。《天风》杂志也曾收到一些教会和信徒在这方面的反映,他们甚至呼吁要消除偏见,让他们也有平等的机会加入到服务社会的行列。
 
   基督教在近代中国做了许多慈善公益事业,但其背后的动机经常是受到质疑的。我们自然不能只看结果,不看动机,否则就成了纯粹的功利主义,忽略了道德行为者的整体性。但在慈善公益方面,如果一味地只考究动机,也许会进入公益事业者所说的误区。崔乃夫先生说,“我们老是认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因此,当别人捐赠钱财,或者来做义工,做志愿者时,我们就本能地怀疑,老要问人家的动机是什么,他们有什么目的。”崔乃夫认为,做公益事业,特别是你筹集资金、去募捐时,只要人家捐款,有捐款的行动,甚至仅有捐款的想法,就都是好的。不要去问人家的动机,否则会将许多国际援助挡在国门之外。崔乃夫甚至认为,这种一味地盘问动机的做法,是落后的认识,会妨碍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时至今日,爱国爱教的内地教会,如果想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应该是不会再受到“动机问题”的困扰了。不仅不应该被困扰,而且,教会团体应该拥有作为社会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第三部门去服务社会的更大空间。目前,以救灾、扶贫、助学、残障/ 疾病/ 孤寡救助为核心的慈善活动成为包括教会在内的内地宗教公益事业的主体。不过,宗教界在生态环境保护、文教卫生领域具有优良的传统和巨大潜力,宗教界也充满热情,但是这样的潜力尚未得到发挥。因此,有学者呼吁:宗教团体的作用不仅是为政府排忧解难、拾遗补缺,也不仅仅是和第一、第二部门的分工合作,而要成为实现社会价值的实际手段之一。宗教的社会关怀和服务完全可以包括消除贫困、预防犯罪、反对酗酒和吸毒,帮扶弱势群体、提供医疗卫生援助、发展文化与教育等等。宗教团体应该向社会公共空间和社会生活回归,成为和政府、企业一样重要的社会支柱之一。

  教会要拓宽其自身作为第三部门参与公益事业的空间,需要教会的努力、学者的呼吁、社会的认同以及政府的支持。

      三、加强教会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的自身建设

  要发展公益事业,教会在许多方面都是需要进一步努力的,例如她的自身建设。在自身建设方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1、教会需要培养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才

  公益事业讲的是志愿和爱心,但也并非纯粹的道德事业。公益事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而要发展一种事业,是需要依靠大量的专业人才的。这样的人才,不仅要有爱心、同情心,有奉献、乐于助人的心志,还要有分析能力、组织能力和营销的能力等等。要看清和分析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救助项目,要有策划具体的公益项目、实施项目和管理项目的能力。

  从事公益事业的人要懂得如何募捐、妥善、高效地安排捐款、捐物,与此同时,还需要有远象,对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具有前瞻性的定位。要做到这些,教会仅仅拥有一批退休的热心信徒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要培养一支懂公益事业又热爱公益事业的专业队伍。

  2、教会要建立各项制度,完善组织建设,提高公信度

  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自律问题,一直是倍受关注的问题,在内地也不例外。在内地的一些民间组织中,同样存在着“公益腐败”、“公益低效”、“公益异化”的现象。这些大多是由于没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来指导和规范民间公益组织里的各级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其领导层也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这也就大大影响了一些民间公益组织的公信度。曾听说有些教会对开展公益项目有些犹豫,也是担心一旦开展起来,可能出现上述的一系列问题。教会的确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有时候是更隐蔽的,因为她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有人甚至反对过细的制度,认为只要有神圣力量的监督就足够了,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教会要发展公益事业,是需要依靠制度、完善组织建设,包括各项监督机制。

  3、教会要组织对公益事业的研究并开展交流活动

  基督教从事公益事业在近代的内地已有较长的历史,虽然其间有过间断。基督教在内地的公益事业史应该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在当今发展基督教公益事业借鉴的,因此需要组织研究和学习。同时,对在这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也要了解和熟悉。当然,从前的基督教从事公益事业的时代背景与时下十分不同的。因此,要发展好公益事业,还要进行横向的行业研究和学习,研究和学习当下国内国外、境内璄外、教内教外从事公益事业的成功经验。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将有助于内地基督教在当代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
 
  正如中国当代的公益事业依然是在起步阶段一样,内地的基督教要发展公益事业,自然是任重道远,需要内力和外力的支撑。需要教会内部神学思想的调整、自身建设的完善,同时也需要社会和政府给予更多的空间和支持。

  对于内地的基督教来说,如今是她在当代中国发展的黄金时代。教会应该借着“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样一股强劲的东风,尽快装备好自己,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人群来为基督做见证;通过发展公益事业作为参与造福社会的一种渠道,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原载:《金陵神学志》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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