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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身份与企业经营──近代埃及企业的失败
发布时间: 2019/12/5日    【字体:
作者:贺嵬嵬
关键词:  宗教身份 企业经营 埃及  
 
 
19世纪初,东西方世界出现大分流。一方面,西方生产力迅速提升,人均收入持续领先;而另一方面,东方也在不断的追赶。中国出现了以洋务运动为开端的近代化浪潮,中东也有以埃及为代表的改革。然而与中国的洋务运动一样,埃及经济的现代化进程却惨遭失败。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现代企业发展在埃及悲剧性的结局?
 
CihanArtunc最新发表的文章,对当时埃及企业的特点和缺陷给出了定量的证据,从而对解释埃及现代企业的没落提供了新的视角。作者发现,由于缺乏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穆斯林(宗教多数派)创建企业的激励不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但在大企业中,由于政府国有化政策的要求,到1930年代,86%的新公司至少有一个穆斯林创始人,其中66%是官员。这导致大量寻租现象,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19世纪后半期,埃及已经打开了国门,在经济上从一个封闭的农业国家转向出口棉花等大宗商品型国家。在政治上与当时所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样,面临西方国家的干预和特权。为了减少西方的影响,1897年开始,埃及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他们模仿法国的法律制度,废除了旧法典,移植了法国的《商法典》,建立了相对中立的混合法庭来处理商务,并明确了合伙制度的不同类型。
 
所有的合伙企业被按照偿债责任分成四种:第一,一般合伙制。其股东均负有无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制。这是指除一般合伙人之外,还有特别合伙人,而这些特别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投资。第三,带股份的有限合伙制。这是指在有限合伙制的同时,还有一部分可以买卖的股票。第四,公司制度。公司作为法人,所有股东只凭借投资负有限责任。这已经和欧洲国家的企业制度一样。但是,埃及的公司也有自己的特点。在法国,只要不属于限制的领域都可以成立公司。然而在埃及,合伙人却需要提交申请,等待有关部门的批准。
 
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埃及政治上也逐渐独立,从而加强了经济的改革能力。1922年,埃及被单方面宣布独立,并在次年颁布了新的宪法;而在1936年,《英埃条约》给予埃及政府完全的财政自主权,这使得埃及官方有更强的能力进行国有化和推进企业发展。本文试图理解的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埃及的穆斯林(主要宗教人群)和非穆斯林(宗教少数派)的宗教身份对于企业组成和经营的影响。
 
研究者收集了1910年10月1日至1949年3月31日成立的埃及企业数据。主要的资料为两份法语报纸。它们记录了公司的名称,企业的名称,企业的形式,开设时间,以及主要的合伙人和所属产业。这些报纸之所以会公布这些,是因为根据法律,新成立公司有义务披露合作者的信息。此外,还有其他的年鉴材料予以补充。
 
由于宗教与民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因此作者使用主要合伙人的姓氏来区分宗教归属。作者将阿拉伯和土耳其姓氏归为穆斯林,而其他如科普特、基督徒、犹太人等的姓名的合伙人则归于少数族群,此外还有美国、法国、德国等外国人姓氏。名称的前缀一般为官阶,可以用来识别合伙人是否为社会精英。如果是阿拉伯世界,这样的前缀为“帕夏”(Pasha)等奥斯曼帝国的官职,欧洲人则以骑士或者军衔等身份标志判定为精英。
 
根据作者的统计,在1910-1949年埃及有限合伙制的人均出资额要高于一般合伙制,而公司的人均资本又大大高于前两者。这一数量关系与同时期的法国巴黎的企业数据是一致的。如果计算不同族群的合伙人数量与总人口中各族群的关系,可以发现,穆斯林在企业合伙人中间占比很小,而主要的商业族群是希腊人和犹太人。在亚历山大和开罗,穆斯林占总人口的75%以上,却只占合伙人的10%。希腊人和犹太人只占4-7%的人口,但是却占当地25%以上的合伙人。
 
虽然穆斯林企业家在其整体人数中占比较少,但是他们的企业在公司形式——也就是资本最大的那种企业形式中间占比却很大,特别是埃及在三十年代推出了经济国有化政策之后。到1930年代晚期,86%的新成立公司都拥有至少一个穆斯林合伙人。作者对这些新建企业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穆斯林更容易成立企业。而在成立之后的2-5年内,穆斯林企业有更大的倒闭可能。数据分析还显示,往穆斯林企业里面添加非穆斯林合伙人可以有效延长企业生存时间。这都说明穆斯林企业具有脆弱性。
 
作者认为,出现以上现象是来自于穆斯林群体的金融约束。因此作者考察了穆斯林身份对于不同资本规模企业的影响。结果发现,在资本额较少的企业内,穆斯林的身份会导致企业‍‍资本额和人均资本额的显著下降;而在规模较大的企业,‍‍穆斯林身份却提高了相应的资本额。‍‍这说明,‍‍中小企业中间,穆斯林的普通企业‍‍主确实在融资上具有劣势;‍‍而在大型企业中,穆斯林精英却得到金融上的便利。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普通企业主为了增大‍‍资本,会选择通过增加合伙人的方式来融资。‍‍穆斯林的企业也一般选择更多的合伙人。
 
最后,作者还对穆斯林合伙人在公司形态中的高占比进行了分析。在作者看来,穆斯林集中于公司形态与30年代之后的‍‍国有化政策有关。如上文所说,在埃及成立公司需要经过批准。在1930年代进行国有化改革之前,‍‍创始者纯粹为穆斯林的企业(即排除有非穆斯林合伙人的企业)在公司审批中其实‍‍处于劣势。而在此之后,穆斯林申请公司的劣势消失。但是如果考虑到30年代国有化改革的目标在于培养本土的穆斯林企业主和实现工业化,则很难说政策达到了预期目的。首先,僵化的公司审批制度使得原本应该成为公司的一批企业只能以合伙制出现,从而降低了效率。其次,为了应付公司审批,不得不大量引入没有必要的穆斯林股东及权贵以求过关,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虽然本文研究的是埃及的近代企业发展,但是这些发现具有更广阔的参考价值。首先,主体族群停留在农业部门,而少数族群更擅长经营工商业,这并非埃及的特例,而是发展中国家的常见现象。如果政府处理失当,不但会带来经济上的不平等,还会容易引起社会动乱。其次,政策推进经济发展常常事与愿违,这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寻租密切相关。第三,伊斯兰国家的经济发展受挫与现代经济部门的发展不振有很大关系。从埃及的经验中可以看出,金融约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文献来源: Religious Minorities and Firm Ownership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Egypt, EconomicHistoryReview72,no.3(2019):979-1007.
 
量化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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