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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某与福某2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4/25日    【字体:
作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物权纠纷 教堂  
 


2023)闽民申426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安城关**教堂,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负责人:刘某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安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清。

原审第三人: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刚。

再审申请人福安城关**教堂因与被申请人福安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福安某某社)、原审第三人福安市某某爱国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9民终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安城关**教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争议的不动产原始产权归属于福安城关**教堂基础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福安某某社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属于对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诉争不动产为该政府文件所确定归还福安市某某爱国会房产的附属部分,是诉争不动产产权的依据,也是相关行政审批已查明福安城关**教堂拥有合法产权的来源。根据原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中行监字第03号再审行政判决查明的事实,198652日原福安县人民政府向福安市某某爱国会和福安某某社出具安政(1986143号《关于退还城关**堂神甫住房产权的通知》政府文件,确定坐落于福安城内中兴街,现由福安某某社使用的福安城关**教堂原神甫用房为宗教房产,其产权应退还福安市某某爱国会,福安某某社如搬迁有困难,应以租用方法向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交纳房租。该通知下达后,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与福安某某社签订《租房协议书》,将神甫住房和附属房地产(其中包含诉争土地)列入宗教房产范围,全部租与福安某某社使用,约定租期三年。1989年期满,福安某某社退还神甫住房,支付空地租赁费至19955月。福安市某某爱国会已在一审阶段承认原属于福安市某某爱国会的权利实际归属于福安城关**教堂。福安城关**教堂已在一审阶段提交了上述安政【1986143号政府文件和《租房协议书》,足以证明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福安城关**教堂。此外,根据福安城关**教堂在一审阶段的调查证据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有关福安市委档案,因会议记录手写,法院亦不能复制。档案附件有福安市民宗局关于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与福安某某社之间房产纠纷的汇报文件,该主管机关在该文件末尾明确建议市政府撤销确权给福安某某社的土地证。因涉租赁合同及补偿争议,不能苛求市委决议直接返还;且涉诉案件在已明确产权来源的基础上,按照信访条例和政府工作规程,政府更以直接处理信访事项,所以不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上述事实均发在原宁德地区中级法院判决维持颁证之后,正是在1999114日福安市委开会主持协调双方的租用纠纷落实争议地块(含房产证第**4663号宿舍547.8平方米、第9项为某某园133.2平方米),其中登记在福安某某社证号为安政房(1995)字第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证号为安政国用(1992)字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132.2平方米的争议地产(原“为某某园”,现“崇一敬老院”部分)己归还给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但对于66-3号宿舍楼,因当时福安市某某爱国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福安某某社所要求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约100万元,导致未取回房产,纠纷至今没有解决。故一审判决认定安政【1986143号文件中仅涉及神甫住房的产权问题,该神甫住房已经归还**堂,与诉争房屋无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租房协约书、协议书中对归还的宗教房产具体建筑物名称、数量、建筑结构、空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表述,均与福安市城关**堂主张的诉争房产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相吻合;更与福安市某某社的‘两权证’记载的四至、房屋结构、建筑面积不符。”属于未尽审查职责,认定事实错误。租房协议书是在1986年签订的,距今已三十多年,期间有福安某某社在租赁期间建设的楼房和简易搭盖等,也有在福安市某某爱国会多方争取政府协调下返还福安市某某爱国会的一些危房和用地,福安市某某爱国会也在收回的部分用地和原有的教会地产上新建了现今的崇一敬老院主楼,故协议中所写的建筑物的名称、数量、建筑结构、空地面积和现在的表述当然不一致,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将不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判决作为本案审理依据,陷入循环论证,为逻辑错误。在这两份行政判决书中都明确指出福安市政府给福安某某社颁发两权证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但仍然维持颁证,且该行政审判基于登记属于行政确权,并超越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原则。不论原行政审判的一审、二审及再审都存在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审判逻辑等多项错误,本案虽系房屋不动产权争议,但其本质上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故该案的行政判决结果对权属争议认定不再具有预决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福安某某社的两权证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根据上述论证,福安城关**教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为诉争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福安城关**教堂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主张。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福安某某社提交意见称,一、福安某某社取得安政国用(1992)字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安政房(1995)第0012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涉案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二、福安城关**教堂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中神甫住房已实际归还给福安市某某爱国会,证据中的“为某某园”为现在的“崇一敬老院”,该两处房产位置均不在诉争地块范围内,福安城关**教堂并无证据证明对诉争地块享有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福安城关**教堂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福安市****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均登记在福安某某社名下,相关行政判决亦均确认诉争房屋产权归属于福安某某社,故福安某某社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福安城关**教堂虽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作为其主张产权的依据。其中安政【1986143号福安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涉及的神甫住房已经归还福安城关**教堂,而福安城关**教堂提交的租房协约书、测绘图、协议书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并未体现涉案房产权属变更的内容,该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福安城关**教堂据此主张其系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福安城关**教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安城关**教堂的再审申请。

 

长 林泽新

员 马玉荣

员 李润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群山

员 陈舒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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