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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开封市基督教协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8/13日    【字体:
作者: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协会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  号 (2020)豫02民终3467号         
发布日期         2021-04-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200514711459D。
住所地:开封市自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春时,主席。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基督教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200767815782Y。
住所地:开封市自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汉东,会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纪才,男,193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开封市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纪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和基督教协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被上诉人王纪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纪才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纪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体安全的需要,服务规则合法合理,辅助配套设施齐全,服务流程规范,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二、王纪才的过错是发生本次事件的全部原因,且是唯一原因。王纪才年迈体弱,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体力状况,选择合理、安全的出行活动方式。王纪才在公墓购置了两块墓地,分别是18排6号和19排6号,王纪才在看完前排墓碑后,坐在他人墓基上休息,被墓主制止后,不按照规则转出来通过通道进入后一排墓碑,而是选择手拉墓碑,跨越狭隘的单墓之间的缝隙通行,由于体力不支,全力侧拉墓碑,致使墓碑大幅度松动,后随王纪才一起脱落致使王纪才受伤。
 
王纪才辩称,王纪才是因为年纪较大,在手扶一未安葬他人的墓地墓碑坐下休息时,由于墓碑安防不牢固,发生墓碑砸伤左腿致使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慈恩园内并未有与墓碑安防不牢的相关危险警示,墓碑与墓基虽有卡榫与卡槽,但是其长度与深度都不足以固定如此重量的墓碑。同时,对于未安葬他人的墓碑并未进行涂胶固定,轻轻就能晃动。事件发生后,慈恩园未积极救助,不愿意承担责任,说明慈恩园内部管理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
王纪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赔偿医疗费66508.23元、护理费21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1250元、医疗器具费123.5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以上共计107691.73元;2、诉讼费用由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5日上午,王纪才到慈恩园公墓扫墓,在扫墓过程中,王纪才因手扶后排公墓墓碑往下坐,被后排墓碑砸伤腿部。王纪才随即被送往开封市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王纪才共住院125天,至2019年12月18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用63931.73元,购买拐杖费用123.5元。出院医嘱要求:1、继续拄双拐患肢部分负重下床活动,家属密切陪护,防止再次受伤;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2、出院后4周来院复查。2020年3月6日,王纪才到医院复查,支出检查费用150.5元。经查,砸伤王纪才的墓碑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被砸伤。
另查明,慈恩园公墓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王纪才向慈恩园公墓购买墓碑时,收据系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公墓管理处出具的,加盖的是开封市基督教公墓管理处的财务专用章。经查,基督教协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委是慈恩园公墓的主管单位。
 
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王纪才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用63931.73元,有医疗费发票为证。
2、复查检查费用150.5元,有发票为证。
3、拐杖费用123.5元,有发票为证。
4、护理费15643元,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677元/年计算,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125天。
5、住、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住院125天每天50元计。
6、营养费2500元,住,住院125天每天20元计。
7、交通费1250元,王纪才住院会产生交通费,根据其住院天数及居住地与医院的距离,一审法院酌定为1250元;以上共计8984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纪才到慈恩园公墓扫墓时因手扶后排公墓墓碑往下坐而被墓碑砸伤,慈恩园公墓作为墓碑的管理人员,在墓碑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纪才被砸伤,故对王纪才的各项损失,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作为慈恩园公墓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纪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未出售的公墓墓碑无法完全固定,在此情况下仍用手拉墓碑借力往下坐,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对王纪才的有效损失89849元,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2894元。对王纪才诉讼请求中超出认定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一、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开封市基督教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纪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894元;二、驳回王纪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27元,由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开封市基督教协会承担686元,王纪才承担541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照片12张,证明墓区环境优美,墓碑有人使用就固定在卡槽里,没有人使用就没有完全固定,墓区有专门的休息地点,王纪才休息的地方不是休息区。王纪才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照片只能证明环境,不能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提示义务。王纪才提交照片10张,证明墓碑的卡槽深度和宽度不足以固定墓碑。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照片显示的卡槽深度和宽度不准确,照片并非事故地点已经售出的墓区管理范围,已经售出的用力晃是晃不倒的。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慈恩园的墓区中未出售的墓地的墓碑放置在墓基中未完全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纪才被砸伤,故对王纪才的各项损失,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作为慈恩园公墓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纪才年迈体弱,在明知或应知未出售的墓碑没有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手扶墓碑,自身过错亦有较大过错,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一审法院认定王纪才的损失为共计89849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4924.5元。
 
综上所述,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基督教协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错误部分,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开封市基督教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纪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924.5元;
 
三、驳回王纪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开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开封市基督教协会负担314元,由王纪才负担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长东
审判员  杨秋玲
审判员  单国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若瑶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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