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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与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卫成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10/15日    【字体:
作者: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同纠纷 基督教协会  
 
 
(2020)鄂0202民初1331号
 
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区人民街188号基督教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0200503593637K。
法定代表人:徐承香,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盘龙山路8号(市委党校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8774338N。
法定代表人:卫成林,总经理。
被告:卫成林,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许潇文,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冶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冶市。
 
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与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地产公司”)、卫成林、许潇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被告许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卫地产公司、卫成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卫地产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中卫地产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卫成林、许潇文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卫地产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卫地产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被告中卫地产公司愿意将其竞拍的黄石港区青山湾050217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建设基督教堂,原告补偿其35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中卫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土地转让款。时至今日,被告中卫地产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被告卫成林出资900万元、被告许潇文出资100万元。被告卫成林、许潇文应当对被告中卫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许潇文辩称,2010年春节后,其便离开中卫地产公司;2011年其说要办理离开中卫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卫成林说让其放心,会办好其离开中卫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2013年其又去找卫成林,但卫成林还是没有办理,卫成林说会给被告办理,要找合作伙伴;2013年-2015年,其到山东工作;2018年其再次找卫成林,他还是没办,但与其签订了协议,让其不需要再管。但卫成林一直欺骗至今。本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其已经离开中卫地产公司。
 
被告中卫地产公司、卫成林未应诉。
 
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市规划局关于原黄石市园林建筑公司地块变更用地性质的回复复印件;说明复印件、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收据及转帐凭证;被告中卫地产公司工商信息档案等。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已在卷佐证。对被告许潇文提交的2018年8月25日中卫地产公司与许潇文签订的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6日,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乙方)与中卫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内容为:甲方通过竞拍购得黄石港区青山湾050217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黄国有【2009】港第0045号,地号:050217176,图号46.00-04.25)。根据市政府“关于2号用地性质为宗教建设用地”的规定,以及根据市政府《政府情况通报》第6号“关于基督教两会建造基督教堂拟定选址在大众山公园内清真寺旁”的意见和要求,目前该地块中的2号用地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将2号土地转让给乙方。经协商,双方就转让该地块,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一、2号地用地土地面积总共5亩,乙方补偿甲方转让价款共为叁佰伍拾万元。二、土地出让后,由乙方负责2号地块兴建围墙,甲方承担12万元修建围墙费用,……七、付款方式: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付款叁拾万元;2、甲方为乙方办理好规划定点手续当日付款壹佰肆拾万元;3、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后当日付清全部余款,(扣除修建围墙费用拾贰万元及土地出让金甲方需承担的部分);若逾期付款,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八、若该2号用地未被规划为基督教建堂选址用地,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在规划意见出来后十日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前期支付的所有购地款项……2015年2月16日,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向被告中卫地产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300000元。
 
另查明,大冶市中卫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二人,包括:卫成林,认缴出资900万元,认缴实际出资额350万元;许潇文,认缴出资100万,认缴实际出资额50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4月16日,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作修改如下:一、公司章程第四条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二、公司章程第五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卫成林,出资额900万元,出资比例90%;许潇文,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10%…
 
2010年11月15日,大冶市中卫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黄石市中卫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4月8日,黄石市中卫地产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
 
再查明,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湾(土地证号:黄国有【2009】港第0045号,地号:050217176,图号46.00-04.25)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黄石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与被告中卫地产公司签订的《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告中卫地产公司至今未将诉争土地过户给原告,经查该土地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致使《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中卫地产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中卫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中卫地产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向被告中卫地产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7月17日起至土地转让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中卫地产公司《章程修正案》虽载明实收资本1000万元,但被告卫成林、许潇文作为股东未提供证据证实2017年12月31日前实缴了余下600万元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卫成林在其认缴未缴出资600万元、被告许潇文在其认缴未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告许潇文提出其在2010年春节后即离开公司,2011年、2013年,其曾找卫成林要求办理离开公司的相关手续,卫成林让其放心,会办好;2018年,卫成林仍未办理其离开公司相关手续;其再次找卫成林,并与其签订了协议;本案应由中卫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其已离开中卫地产公司,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与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宗教用地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石市基督教协会土地转让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土地转让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被告卫成林在其认缴未缴出资550万元、被告许潇文在其认缴未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莉娜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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