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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思想的宗教基础
发布时间: 2021/11/26日    【字体:
作者:崇明
关键词:  孟德斯鸠 宗教  
 
 
讲座伊始,崇明老师阐明了讨论孟德斯鸠宗教思想的现实和理论意义。911事件以来,西方学界对宗教与现代性的关系重新展开了思考,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宗教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主题。在这方面,西方学者主要有两种思考路径。一是剖析现代性/自由主义对宗教的拒斥,指出世俗的、非宗教的现代性没有很好地处理人对超越性和灵性的追求,比如马克·里拉(Mark Lilla)《夭折的上帝:宗教、政治与现代西方》等。另一个正相反,认为把现代性等同于世俗化的叙事是错误的,指出现代性正是从宗教/基督教传统中汲取了资源,重构基督教与社会、政治的关系,而非排斥基督教,比如米歇尔·艾伦·吉莱斯皮(Michael Mien Gillespie)《现代性的神学起源》和西登托普的《发明个体》等。崇明老师认为,孟德斯鸠的思想同时体现了上述两个维度,他既表现出对宗教的批判,更注重从宗教中汲取资源来建构自由和节制的政治与社会。
 
在具体讨论孟德斯鸠思想内容之前,崇明老师首先回顾了孟德斯鸠生活时代的历史背景。孟德斯鸠出生于1689年,在此之前,1685年法国国王取消南特赦令,导致胡格诺教徒从法国流亡。他们带走财富,削弱了法国的工商业,并加入到反天主教、反法国的斗争中。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而其中的重要参与者正是流亡的法国胡格诺教徒。英格兰相对的宗教宽容和自由与法国的专制倾向和教权是造成两国国力兴衰更替的重要原因。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也构成了欧洲历史中心从南部向北部转移的关键节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英格兰是“世界上最善于同时利用三种伟大事业的民族:宗教、商业和自由”。这句话是理解孟德斯鸠思想的关键。
 
接下来,崇明老师分析了孟德斯鸠科学思想中体现出的宗教观念。作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非常关注自然科学,甚至亲自做过一些科学实验。孟德斯鸠尤为强调科学相对于神学应获得自主性。他对科学的理解也有很强的笛卡尔主义色彩,认为哲学家并不需要神圣智慧,仅靠理性就可以发现宇宙的奥秘和秩序,并指出自然相对于神意具有独立性,植物的生长和世界一样被物质之间的相互机械作用支配。孟德斯鸠的观念甚至比笛卡尔更激进,认为物质运动是自主的,并不需要上帝赋予的力。
 
不过,强调神学与科学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孟德斯鸠认同无神论。他持有某种自然神论,并且认为宗教情感是人的一种内在的自然情感。在孟德斯鸠看来,人这样精巧的存在本身就足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只是上帝在创造世界后,就让自然按照自己的规律去运转。在孟德斯鸠看来,人可以从对自身存在情感出发感受到一种更高存在;上帝赋予了人们不愿意失去的生命,因此由生命的存在可以推到出上帝的善。如果抛弃人性中的上帝观念,人将失去面对患难、疾病、衰老特别是死亡时的精神资源。斯宾诺莎认为人不过是物质转换的产物,与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强调上帝的存在构成了人的道德的基础。此外,尽管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神论是对宇宙的解释,但如果考虑到人的恐惧和迷信以及所持有的希望,自然宗教对人的生活而言是不足的。在他看来,启示宗教是必要的,否则人将失去面对希望和恐惧时的资源。
 
随后,崇明老师分析了孟德斯鸠政治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宗教观念。宗教批判是孟德斯鸠思想中的重要部分。面对当时法国和欧洲普遍存在的神学争论,孟德斯鸠指出,神学争辩往往无法形成共识并确立人们普遍承认的神学真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具体分析神学和教义的道德、社会和政治效用,这样能够比较确定地把握它们的相对善恶。孟德斯鸠强调自己是以政治作家而非神学家的身份来讨论宗教问题,这事实上意味着他主张以人的科学也就是政治和社会科学迫使神学反思其社会政治后果,取消了基督教和神学在精神和知识方面的特殊权力,淡化了基督教相对于世界其他宗教的特殊地位。因为在人的科学中,所有宗教都是研究对象。
 
以社会政治后果为评价标尺,孟德斯鸠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宗教批判。第一,宗教和政治权力的交织造成了宗教和政治混乱。孟德斯鸠特别批判了教会和神职人员对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支配,并以拜占庭帝国为例,说明政教不分会导致政治衰败。他批判修士们以信仰和灵魂拯救为名义攫取政治权力,认为这是将修道生活中被压抑的激情投射到了对权力的追求中。这一批评与孟德斯鸠对德性与政治关系的思考有关。在他看来,一个国家如果以德性为原则,就会把德性确立为强制性法律,造成种种约束。因此以德性为名的统治往往变成专制,自然情感被压抑的人更容易走向极端和暴虐。
 
第二,孟德斯鸠怕批判了宗教不宽容、宗教迫害和强制改宗。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中借犹太人名义,批评西班牙宗教大法官的强制改宗不仅违背了基督的教导,也背离了基本的人性和正义,这也是对法国天主教迫害新教的间接批评。孟德斯鸠作品中另一个重要主题是批判以宗教为名义的殖民征服和屠杀。第三,孟德斯鸠分析了宗教支配和迫害在社会、经济、文化上造成的消极后果。比如,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单身和隐修制度、对离婚的禁止、伊斯兰教的多妻制和对女性的封闭都导致人口下降;天主教会积聚巨大财富却不能服务于国家,造成法国财政的困难;对宗教少数族群的迫害破坏国家实业、商业和繁荣;宗教支配使人陷入无知和迷信等。
 
尽管如此,崇明老师指出,孟德斯鸠没有仅仅停留在对宗教的批判,而是同时强调了宗教的政治、文明和社会意义。孟德斯鸠反对贝尔(Pierre Bayle)“没有宗教好于坏宗教”的观点,认为宗教至少有三个重要益处。首先,宗教具有约束绝对权力的宪政意义,比如古兰经和中国的经典等宗教性典籍具有某种宪制意义。在专制国家中,统治者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对这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而言,宗教可能是唯一的缰绳。其次,通过比较基督教欧洲、罗马帝国、蒙古帝国和伊斯兰帝国,孟德斯鸠认为基督教具有文明和教化意义,它使欧洲建立了君主制和宽和政体,比如基督教对一夫多妻制的禁止使基督教国家不存在东方式的后宫,因此君主不像专制帝王那样封闭。基督教帮助欧洲形成了比较宽和的政治法和万民法。
 
最后,宗教改革克服了天主教的多种弊端。以英国为代表的新教国家废除神职人员的独身和隐修制度,消除教会积累巨大财富的弊端,也促进了宗教宽容。这些措施使最初在国力上处于劣势的新教国家取得了与天主教国家的平衡并正在超过天主教国家。孟德斯鸠肯定了宗教改革的必要性,并且也提出了某种宗教改革的计划。这一改革并不意味着要求法国这样的天主教国家接受新教,而是对天主教自身进行改革。
 
紧接着,崇明老师分析了孟德斯鸠的宗教改革思想。在孟德斯鸠看来,英国的实践表明,自由对于宗教具有重要意义。思考和信仰自由就像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一样不能被随意剥夺。如果确立信仰自由,神职人员便无法运用强制性权力支配信徒和社会,并且必须道德、纯洁的生活方式获得尊重,以说服的方式打动民众。第二,在教义方面应区分神法与人法。在应由自然法决定的事情上,宗教诫命要让位于自然法。宗教也不应运用政治和司法权力来惩罚冒犯宗教的行为,比如可以剥夺宗教上的益处但不能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第三,承认人的正义是有限的,只能针对人的外在行为而非内在思想,人与神之间的事情应留给此人和神。孟德斯鸠特别批判了为神复仇的主张,因为这意味着宣称自己是神并超越了人的有限和无知。第四,应确立宗教宽容,法律不仅应该禁止各种宗教扰乱国家,也应禁止它们之间彼此侵扰。第五,区分福音书的诫命和建议,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把指向完美的建议确立为诫命和法律,否则将导致虚伪和不道德。第六,政教分离是各民族安宁的根基,理性和自然本身也要求对它们加以区分。
 
讲座最后,崇明老师总结道,孟德斯鸠思想的宗教基础可以概括为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的结合。在政治上,孟德斯鸠坚持政教分离,提出了政治权力的世俗理解,也就是说政治不应当以灵魂拯救为目标,希望通过启蒙和宗教改革去除在历史中形成由宗教造成的破坏性偏见。但同时,反宗教、反德性的世俗理性主义绝非孟德斯鸠所提倡的。相反他明确肯定斯多葛伦理和基督教的公民精神,注重宗教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意义。在宗教与自由的关系方面,他认为有更自由的民族如英格兰也更需要宗教,“不害怕被绞死的人要害怕被诅咒”,宗教的内在约束能够使法律的制约更少、更柔和。在孟德斯鸠那里,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两者的相互补充。崇明老师表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人的内在的造物主观念的第一条自然法常被理解为是为了规避宗教审查而采用的某种障眼法,但考虑到宗教在孟德斯鸠思想中的基础性位置,以及他对宗教情感普遍性的认可,可以认为这一自然法在孟德斯鸠思想中确实具有某种根本的重要性。孟德斯鸠的宗教思想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宗教人文主义。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从洛克到孟德斯鸠、贡斯当、托克维尔构成了一条注重结合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重要思想线索。
 
在提问和讨论环节,田耕老师提出了休谟与孟德斯鸠宗教思想的比较问题。崇明老师表示,休谟对自然神论提出了批评,认为无法通过理性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但同时承认,无论从习俗还是道德情感上讲,宗教对人的生活都有重要意义。就此而言,休谟与孟德斯鸠思想很相似,但休谟可能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贝尔的更为激进的宗教批判。在这点上,孟德斯鸠相比贝尔、休谟以及另外一些在宗教问题上更为激进的启蒙思想家而言更为保守,代表了某种温和的启蒙运动。此后,崇明老师和听众就孟德斯鸠对自然宗教和启示宗教的理解、斯多葛主义对启蒙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孟德斯鸠对人口问题的理解等问题就行了讨论。
 
 
2021年10月13日晚,“北大文研讲座”第227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与线上平台同步举行,主题为“孟德斯鸠思想的宗教基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崇明主讲,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田耕主持。本场讲座为“文明之间:欧洲文明的多元性”系列讲座之一。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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