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政治
 
理解奥斯曼帝国盛衰的制度根源
发布时间: 2023/7/27日    【字体:
作者:王三义
关键词:  奥斯曼帝国 制度根源  
 


奥斯曼帝国的盛衰标志在素丹年表上可以看清楚:帝国“兴”于穆罕默德二世时期(14511481年),“盛”于苏莱曼一世时期(15201566年);而帝国之“衰”始于塞利姆二世时期(15661574年),帝国之“败”(签订屈辱条约)是在穆斯塔法二世时期(16951703年)。奥斯曼帝国的盛世是短暂的。苏莱曼一世晚年,帝国就出现了衰败的征兆。此后,尽管奥斯曼帝国扩张的步伐并没有完全停止,但帝国逐渐衰落的趋势不可逆转。这个庞大的帝国由盛转衰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因而探讨奥斯曼帝国衰落的根源是研究奥斯曼帝国史绕不开的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总体来看,现有的研究结论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政治腐败或官僚体系的腐败,二是苏莱曼一世之后再没有出现雄才大略的君主。“政治腐败”是笼统的说法,可以把官员擅权、渎职和生活腐化当成同一种性质,把国家的财政靡费和吏治不严或纲纪废弛混为一谈。各种形式的政治腐败在任何封建帝国或军事帝国都出现过,奥斯曼帝国的政治腐败似乎没什么特别之处。即使从统治者个人素质和执政能力的角度思考,理想的“明君贤相”和与之相反的“昏君贪官”是简单的好坏之分,不能反映问题的本质。

 

奥斯曼帝国在由盛转衰的过程中,其军事、经济、政治和外交层面都出现了问题。例如,战场上失败,财政入不敷出,国内政局不稳,奥地利和俄国侵扰边境等。但是这些危机都是表象,从深层来看,这些问题源于制度弊端,或者曾经高效的制度出现“效用递减”,甚至走向反面。帝国由盛转衰的过程,也是各类制度逐渐锈蚀和破坏的过程。因此,从制度层面探究奥斯曼帝国兴盛与衰败的根源,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思路。

 

一、 有效的人才选拔制度的废弃

 

前文多次提到,奥斯曼帝国的形成依靠武力征服,由重用安纳托利亚的突厥贵族和拜占庭贵族,发展到使用战俘奴隶,再到有目的地依靠德武舍迈制从基督教地区征募男童,进行严格训练,培养出军事奴隶并委以重任。这是一种进步。德武舍迈制也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军事奴隶没有家庭背景,对素丹忠诚,成为素丹能够依赖的军人,也是素丹对帝国各地进行垂直管理的有力工具。正是以德武舍迈制和军事奴隶制为基础,奥斯曼土耳其人才创建了强有力的、稳定的国家。

 

客观地说,征募制和军事奴隶制是成功的。在奥斯曼帝国之前,历史上的草原民族国家迅速扩张之后,很难维持持久的统治,大多数会分崩离析。奥斯曼帝国用了一个半世纪(12991453年)发展成为大帝国,前期(14531566年)保持有效攻击力并达到强盛,由盛转衰也经历了缓慢的两个多世纪(15661788年)。在众多的世界帝国中,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和延续能力是持久的,制度效用也不能低估,尽管奥斯曼社会的基础组织薄弱,整个帝国显得松散,中央集权也不像中国清王朝和波斯恺加王朝那样有效。

 

在军事奴隶制下,奴隶出身的优秀人才服务于素丹一人,在重要岗位上建立功业,所有人都靠自己的努力获取财富、得到地位。他们既学会了统治技巧,也能体恤下层民众,他们能担当大任,眼界开阔,成为帝国统治阶层中的支柱。由于这些官员忠实于素丹,完全按照素丹的意志行使管理职权,使素丹拥有了绝对的权威,保证了国家的权力操持于素丹之手。

 

征募制和军事奴隶制也是一箭双雕的制度。在选拔和任用优秀军事人才与各级官吏的同时,消除了突厥贵族和巴尔干贵族的威胁,彻底阻止了帝国境内新贵族或新兴势力的形成,这是问题的关键。没有足以与朝廷对抗的政治利益集团,威胁皇权的各种隐患也就被提前遏制了。

 

然而,征募制和军事奴隶制后来逐渐变质。1516世纪,征募的关口严格,征募制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德武舍迈制一度被放弃后,它就逐渐失去功效,穆拉德四世时期(16231640年)停止征募,主要原因是军人与官员的选拔方式和来源发生了变化。如前文所述,政府公职人员和军人通常直接产生于前代招募的军人家庭,父母会想办法安排自己的儿子进入官僚系统和军队。不是官员和军队系统的人,也会寻找其他渠道。那些有人担任维齐尔和帕夏职位的家族,经常把子弟安排到行政部门或军队中。由于招募并培训后的奴隶会成为特权阶层,可以免税,定期领取固定薪饷,更不用说其中一部分人还能够手握权柄,因此很多人想挤进这个门槛。单从加尼沙里军来说,塞利姆一世和苏莱曼一世时期放松了禁止加尼沙里军人结婚和组建家庭的限制,后来加尼沙里军便要求朝廷允许他们的儿子加入军队。塞利姆二世时期,加尼沙里军中子承父业的情形较为普遍。有时因为战争需要,临时大规模招募新兵,不具备军人条件和素质的人甚至流浪汉、强盗也进了军队。德武舍迈制的征募不再精挑细选,训练不再严格,而且军队内部的晋升也不再依据规则,越来越多的人凭借私人关系加官晋爵,这样一来,加尼沙里军的整体素质明显下降。常备军步兵的蜕变削弱了帝国的根基。帝国行政部门的官员们主要来自依赖德武舍迈制征募和培养的基督教奴隶,这个制度被破坏之后,官员的素质也难以保证。在素丹衰弱,执政能力下降或威望降低的时候,官员就不再谨小慎微地服务于素丹,相反,会逐渐放松对自己的约束,拉帮结派,甚至以权谋私,于是官僚集团迅速腐化。

 

二、 后宫制度和皇位继承制的弊端

 

对于奥斯曼素丹而言,防止出现潜在政治对手,除了依靠德武舍迈制和军事奴隶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确立后宫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婚姻政策的重新设计和安排。从早期的素丹奥斯曼、奥尔罕到穆拉德二世,一直都有和部族联姻的传统。当穆罕默德二世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占据了君士坦丁堡,成为整个小亚细亚唯一的主宰者之后,就不再需要通过联姻的方式来保持奥斯曼帝国与其他被征服属国、公国之间的关系了。确立后宫制度,无形中取消了皇室联姻的做法,切断了与属国和权势贵族之间的传统关系,杜绝了形成外戚势力的可能性。在穆罕默德二世的治国理念中,军事奴隶制度、后宫制度都是重要的行政举措。穆罕默德二世把首都从埃迪尔内迁到君士坦丁堡之后,在城内建立新宫殿托普卡帕宫,而素丹的家属居住在拜占庭帝国遗留下的旧宫殿里。苏莱曼一世时期,帝国在托普卡帕宫修建了被称为“哈莱姆”的宫室,穆拉德三世时期(15741595年)又添加了不少建筑物。托普卡帕宫内的帝国后宫,为素丹家庭提供了安全保障,存在近四个世纪。帝国后宫庞大,管理不易,于是在挑选皇后、嫔妃,雇佣奴仆,提拔管家,安排侍卫,教育皇子,引入宫廷礼仪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制度,统称为后宫制度(哈莱姆制度)。由于后宫事务复杂,礼仪繁琐,陈设讲究,帝国后宫的奴仆都有较为详细的分工,后宫各机构由专人负责,形成封闭且守备森严的独立单元。作为素丹家庭生活区的帝国后宫与政府机构完全分开,并在几个世纪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来说,后宫在封闭环境中保障素丹的子嗣延续,隔断了素丹与世家大族联姻的传统,消除了外戚擅权的隐患,也有利于维持皇家血统的纯正。

 

不过,后宫制度也是百密一疏,因为素丹继承制度存在着严重问题。如前文所述,奥斯曼帝国没有成熟的长子继承制,其他继承规则也不明确。因此,有实力的皇子会寻求加尼沙里军的支持,或寻求大教长以及乌勒玛阶层的支持,伺机取得政权。……从1566年至1703年有13位素丹统治这个帝国,其中有1位被谋杀,3位被废黜。其余的素丹要么性格懦弱,要么缺乏执政能力,不知道该如何治理国家,有的甚至智力不健全。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重大事务若是取决于一位低素质、置帝国的制度和规则于不顾的统治者,后果可想而知,无论如何难以保持帝国的长盛不衰。

 

上述制度变化,反映出一个明显的道理:为素丹服务的人才的品质下降,素丹继承人的能力下降,就难以指望这个帝国会长治久安,绵延万代。

 

三、 行政长官制度存在的缺陷

 

大维齐尔看起来是总领百官的,西方使节和到过奥斯曼宫廷的西欧国家官员常常把大维齐尔当作首相或首席政务大臣。如前文所述,大维齐尔代表素丹主持帝国政务会议,在素丹不亲自出征的情况下领兵出征,平时掌握着帝国的印信,监督财政事务,签发行政令,处理上诉案件等。大维齐尔还有一些特权,如进入戒备森严的皇宫内庭面见素丹,受到皇室青睐的大维齐尔可能与皇室通婚,得到更多的赏赐等。

 

然而,在奥斯曼帝国历史上,大维齐尔经常被解除职务,下狱治罪,被处死的大维齐尔也为数不少。在帝国内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大维齐尔经常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这表明帝国的官僚制度是有缺陷的。……1768年,大维齐尔穆森萨德·穆罕默德被解除职务,是因为他反对帝国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一场大的战争,激怒了素丹穆斯塔法三世。取代他的是无能的大维齐尔,结果帝国军队在战场上溃败,穆森萨德·穆罕默德复任大维齐尔,指挥着士气低落、军纪涣散的军队,打了败仗,签订了屈辱的条约,再次受到处罚。而19世纪西化改革中被废黜、被暗杀的大维齐尔也有好几位。

 

从根源分析,大维齐尔的实际职权是有限的。首先,政府重要部门的长官维齐尔独立处理本部门的政务,财政由财务官负责,司法事务由大法官负责,他们直接向素丹负责。大维齐尔虽然对他们的工作有监督权,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有最后确认权,但财务官和大法官拥有各自独立的衙门;大维齐尔也不能直接对加尼沙里军的长官下命令。帝国政务会议和财务部门的秘书直接向素丹负责,宫廷内奴隶出身的各级官员也是直接向素丹负责。大维齐尔要“总领百官”根本做不到。其次,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宗教机构庞大且与行政机构并立。伊斯兰教大教长的职位表面上与大维齐尔相当,实际上权力大于大维齐尔。伊斯兰教大教长不但对宗教、法律、教育、文化等部门有所掌控,而且对素丹的决策能够施加影响。这是因为素丹要受到穆斯林宗教法的约束,承认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真主的委托。在帝国臣民的生活中,由乌勒玛解说法律,主持宗教法庭,裁决家庭、婚姻、遗产以及其他私人事务。日常的执法,素丹并不干预。大教长通过签发菲特瓦,可以直接让大维齐尔离开职位,甚至可以宣布废黜素丹。大教长的重要性显然超过大维齐尔。而且帝国的官僚制度对于大维齐尔的权责规定是模糊的。

 

在中央集权的帝国中,相当于宰相级别的行政长官按理说有很大的权力,比如:举荐贤能,任免中下级官员,考核官吏;出使巡狩地方;负责处理军政事务;掌管户口和土地图簿;遇到天降灾祸时,代替最高统治者承担责任等。宰相职权最大时可以谏劝皇帝、封驳诏令,处理紧急案件时可以先斩后奏。但奥斯曼帝国的大维齐尔不拥有这些权力,充其量是素丹奴仆中级别最高的一位奴仆。奥斯曼帝国在上升时期,从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到立法者苏莱曼一世,这些有作为的素丹要办大事,需要处理大量的政务、军务,迫切需要能干的大臣辅佐和协助,于是大维齐尔受重用。所谓重用,无非委派了许多任务,使得大维齐尔总处于忙碌中,至少从表面看,国家大事没有一样不依赖他。但决策权和官吏任免权牢牢抓在素丹手里,而且越是强势的素丹,越不容大维齐尔插手国家机要事务,大维齐尔相当于素丹的高级秘书。而那些懦弱无能的素丹,往往喜欢任用见风使舵的人,不需要有魄力的大臣,除非碰到难题(外族入侵、国内叛乱)。比如17世纪末期,素丹年幼,专权的太后不得不任用柯普卢吕家族的人,由他们总揽朝局,决断国家大事,但这并不等于大维齐尔取得了独立的行政权,更谈不上与素丹分权,仅是临时增加了权责。此外,大维齐尔长期处理帝国的重要行政事务,会遭到乌勒玛阶层和加尼沙里军长官的嫉恨。

 

奥斯曼帝国官僚制度的缺陷是大维齐尔在名义上和表面上显得重要,而缺少总揽朝廷行政事务的实际权力。对整个帝国的危害在于一旦遇到内政失稳、大敌当前的紧急情形,大维齐尔难以在短时间内调动国内资源应付危局,化解社会矛盾。正因为名实不符、权责脱节造成的制度缺陷,大维齐尔在每次遇到突发事件时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在臣民看来,大维齐尔的官职最高,如果官员贪权,大维齐尔是最贪权的,如果官员敛财,大维齐尔也是敛财最多的。因此,如果国内发生叛乱,叛乱者就会提出“清君侧”的要求,大维齐尔轻则去职,重则引颈受戮。在普通穆斯林心目中,官场是龌龊的,大维齐尔是级别最高的官员,自然是恶行最多的,不会同情他。

 

由最高行政长官权责关系引起的后果,表明一个基本的道理:大维齐尔应该拥有实权,承担的责任和拥有的职权必须相称。君主有无限权力而不承担失败之责,大维齐尔随时承担责任却不能独立决断,在这样的权责结构中创造不败的业绩,寻求不败之道,其实是缘木求鱼。

 

四、 帝国政体二元制的效用与不足

 

在奥斯曼帝国,素丹是国家元首、大小封地和附属国的领主、奴隶家族的家长、军事统帅,取得哈里发头衔后,也是整个伊斯兰世界的宗教领袖。素丹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战场上统率军队,日常管理中统领政府各级官僚机构。奥斯曼帝国的制度不是建立在民众意志上的,而是源于军事征服获胜者的意志。中央和地方政府、皇室、常备军、采邑、非正规军队都依赖素丹。官僚制度是素丹—哈里发制的附属物,统治机构中大小官员直接或间接由素丹任命。

 

在这个穆斯林帝国,少数教派的事务由他们自己内部进行处理,而穆斯林(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为主)的吃穿住行、婚丧嫁娶都和伊斯兰教密不可分。市场交易、民事诉讼、文化教育也由各级宗教机关负责。帝国境内有庞大的乌勒玛阶层,他们占据了宗教、文化、教育等领域的职位。伊斯兰教世界没有像基督教帝国里那样的“帝王职能”与“教士职能”的分际,也没有划分开来的教士机构,没有区别元首与教阶层级的教会。哈里发制度形成之初,谁做哈里发,如何遴选,甚至哈里发的权力范围与职责,都引起法学家和神学家的争论。哈里发总是被界定为一个宗教职位,而哈里发的任务是保卫好先知穆罕默德的遗教,并且切实执行伊斯兰法。哈里发的职责既不是说明信仰,也不是诠释信仰,而是奉持信仰与保护信仰,即创造环境条件使其臣民能够在此生过一个好的穆斯林生活,并且为来世预做准备。

 

从统治和管理的角度看,素丹的权威按照宗教传统是受到限制的。无论奥斯曼素丹还是其他的伊斯兰君主,都无权更改伊斯兰法。在遵循伊斯兰法、忠诚于素丹—哈里发的前提下,宗教制度能发挥很大的作用。由大教长、各级法官、各城市穆夫蒂、教法学者等组成一个类似于“委员会”的宗教机构,负责处理帝国的宗教事务,司法裁决,管理各地的清真寺,负责宗教仪式,管理宗教基金,开展文化教育。宗教机构的职责是维护信仰,监督教法的实施。奥斯曼帝国的宗教机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从国家公共财产的角度看,《古兰经》规定,属于真主和先知的财产全部是属于伊斯兰国家的财产。国土上的所有资源和财产都是国家的。素丹是国家财产的管理者,但不能把国家财产据为己有。瓦克夫是伊斯兰社会遗留下来的宗教—经济制度,奥斯曼帝国沿袭了这一制度。在法律上,宗教机构都是自治机构,不在政府的管制范围之内。

 

理论上,在奥斯曼帝国这样一个穆斯林占主体的国家,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但实际上,两者并不能真正有效地结合。“政教合一”作为一种模式,用以保证国家的合法性。至于不同社会团体的反应,情况较为复杂。在帝国历史上,文职人员掌控宗教、司法、教育等领域,帝国的文化取向应该由宗教精英来引导,而不是由素丹个人的意志来决定。素丹及其宫廷的需要、政府各级官员的诉求、国家的具体目标,都不能超越弘扬伊斯兰法这一最高目标。但素丹为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谋求皇位永固而设计的征募制度、后宫制度、官僚制度,实际上把帝国的治理变成由素丹本人率领一群听话的奴仆去完成的事业,其结果可想而知。

 

本来,哈里发制是一种容纳各种信仰群体的制度,在古典伊斯兰世界是以接纳和驾驭不同宗教信仰者而延续的。如前文所述,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米勒特制,指东正教徒、亚美尼亚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等得到帝国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或宗教社区。非穆斯林在奥斯曼政府的管理中分属不同的米勒特:希腊东正教米勒特(由伊斯坦布尔的主教负责管理)、亚美尼亚米勒特(由伊斯坦布尔的亚美尼亚主教负责管理)、犹太教米勒特(由伊斯坦布尔的首席拉比负责管理)。米勒特形式的存在,是奥斯曼土耳其人以伊斯兰教教义为依据,对非穆斯林群体实行的宽容政策。帝国境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并不平等,穆斯林地位高,非穆斯林地位低。但米勒特制度对异教徒的宽容程度超过欧洲,宗教迫害较少。无论宗教事务还是世俗事务,米勒特都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按照米勒特来管理少数民族和教派,对奥斯曼帝国是有利的。奥斯曼政府不必关注基督教臣民的日常生活、习俗和宗教仪式等,而是选用宗教领袖和地方精英人物充当代理人,由这些人控制自己的社团。奥斯曼帝国虽然民族和教派复杂,却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和形式上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米勒特制。

 

在素丹强化集权统治,而政治衰败、官员堕落、政府不能合理化解民族和宗教矛盾的时候,米勒特制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718世纪奥斯曼帝国的国力衰弱,边疆领土被外国占领,少数民族受到迫害甚至被驱逐。素丹威信下降,基督教社区的教徒受到迫害便会寻求外国人的保护,基督教臣民与欧洲的联系往往比他们与帝国政府的联系更加密切。国内民族或宗教层面的矛盾得不到缓解,会演变成反抗土耳其人统治的公开斗争,甚至出现民族分离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哈里发制所代表的是伊斯兰世界的公共事业和使命,素丹制体现了皇室私业的功利目标,管理的是素丹和他的奴仆们所控制的臣民,两者有所不同。哈里发是穆斯林的共主,同时容纳非穆斯林。素丹制的设计目标,在于防止穆斯林形成利益集团。当实现削弱利益集团的目标的时候,制度的排他性和狭隘性就显露出来了。宫廷和官僚系统是国内最大的利益集团,米勒特制下的各个自治社团的生存空间逐渐缩小,有的少数民族可能会寻求外国势力帮助,从而脱离奥斯曼帝国。

 

实际上,奥斯曼帝国的制度设计始终围绕着如何控制皇权并传之后世这一根本目标。无论军事奴隶制、后宫制度还是行政长官制度,在维护皇权、遏制穆斯林利益集团方面都是有效的。首先,实行军事奴隶制,使得帝国在消除了突厥贵族和巴尔干贵族的威胁之后,再也没有出现土耳其新贵族或阿拉伯新贵族。其次,大维齐尔的官位高,实权不大,有利于素丹操控朝局,对于文武兼备的素丹而言,这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帝国的制度是成功的。最后,后宫制度改变了皇室联姻的方式,杜绝了外戚壮大的可能性,还防止了皇子夺位,可谓一举多得。

 

当然,永久性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有利无弊的制度也不存在。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和鼎盛归功于军事奴隶制,也可以把后宫制度和行政长官制度看成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创新,尽管这种创新满足了统治者的私心,却也注定了帝国后来的命运,可谓“成亦由兹,败亦由兹”。按照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政权均不是某个统治者的私产。统治者的责任是保护并造福于广大穆斯林,而不是满足个人和家族私利。可见,帝国的盛衰之理在于制度设计的利弊和制度效用的长短。

 

本文选编自《帝国之治: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制度》

勿食我黍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17世纪的政治清场行动:清教革命的历史再解释
       下一篇文章:新文化运动的真正价值是什么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