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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毓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8/4日    【字体:
作者: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诈骗 寺庙建设  
 


2017)吉01刑初69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许迟,吉林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军毓,男,1969525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汉族,大学文化,曾系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秘书长,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75日被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7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强华,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毓犯诈骗罪,于20174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关鑫及其诉讼代理人许迟,被告人杨军毓及辩护人苏强华到庭参加诉讼。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8月至20141月间,被告人杨军毓在未取得长白山管委会授权的情况下,虚构长白山寺筹备组授权代表身份,自称负责长白山寺筹建工作,骗取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法人关鑫的信任。2014123日,杨军毓以长白山寺筹备组名义与被害人关鑫签订出资长白山寺万佛殿的虚假协议,约定乙方关鑫出资人民币20000000.00元作为甲方长白山寺筹备组启动万佛殿的费用,乙方出资回报总额为人民币92000,000.00元。在签订协议前后,关鑫分四次向杨军毓个人账户和长春鼎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元。后杨军毓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佛像、建设施工、公司支出、个人购房、个人购车等,除部分赃款、赃物被收缴外,其余钱款均被使用或挥霍。案发前,被告人杨军毓返还被害人关鑫人民币2,000,000.00元。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关鑫陈述、被告人杨军毓供述、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军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政府会议纪要没有决定寺庙项目由谁负责,被告人杨军毓在与被害人关鑫签订协议时虚构身份,称自己负责寺庙建设项目,使关鑫受骗,杨军毓以长白山寺筹备组名义与关鑫签订协议。杨军毓除返还钱款外将关鑫的钱款挥霍,杨军毓在项目还未审批的情况下将钱花在自己公司运营上,有诈骗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其他人员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杨军毓对本案应该承担的责任。

 

被害人关鑫的意见是:第一,被告人杨军毓的犯罪集团人员不清,不只杨军毓一人,建议对支建华、李春洁等人进一步侦查;第二,赃款去向流向不清,赃物至今没有查封,建议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继续侦查。

 

诉讼代理人许迟的代理意见是:第一,被害人关鑫基于对李春洁、支建华虚构项目工程的信任而处分自己财产,本案涉案的工程没经过规划审批,被告人杨军毓接受钱款后采取私自购房买车、支付办公用品、人员开支的方式使关鑫支付的款项没用于工程,被告人杨军毓已构成犯罪,同时关鑫在报案中不仅只针对杨军毓还有其他涉案人员,建议继续侦查同案犯。第二,建议进一步追查赃款赃物去向。第三,房屋和车辆属于赃款购买的赃物,房屋应返还被害人关鑫,车辆应当评估作价。

 

被告人杨军毓辩解称:第一,长白山崇德寺项目是真实存在的。第二,我和关鑫不认识,他给我汇款前我俩只见一面,我不存在诈骗他的前提和可行性,第三,长白山崇德寺项目我们实际投入的钱远大于关鑫的2000万元,还有很多投入没记入账,我从未试图或进行过对关鑫的诈骗。

 

辩护人苏强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军毓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第一,杨军毓筹建长白山寺庙项目真实性毋庸置疑,本案属于典型三边工程项目,与本案诈骗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犯罪不应以三边工程的失败而定性。第二,被告人杨军毓与被害人关鑫系通过李春洁引荐认识,涉案工程项目的所有情况都不是杨军毓向关鑫介绍而是另有他人,不存在杨军毓编造事实和身份的事实。第三,审计报告仅对正规入账的财务进行了统计,不包括未入账的现金支出和其他个人支出,根据鉴定报告的统计可以确认涉案的2000万元全部用于涉案工程和公司支出,且杨军毓及公司的其他收入也投入到涉案工程,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杨军毓个人消费或挥霍。第四,公安机关关于杨军毓下落不明、无法调取杨军毓相关通话联系记录的说明不可信。第五,涉案人员并非杨军毓一人,本案排除或放纵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第六,证人谢忠岩至今没有一份谈话笔录,其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与事实不符,材料说不认识被告人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关鑫询问笔录与其当庭陈述和书面提交法庭的材料不相符,与其举报的事实不符。第七,案发之时杨军毓公司财产确实存在且远超涉案指控,侦查机关在对杨军毓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未依法对这些财物进行保全、保管。

 

经审理查明:20138月,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时任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秘书长的杨军毓汇报了该协会的《长白山寺重建规划》,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负责人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长白山寺重建规划》记载寺庙设计有大雄宝殿和万佛殿,大雄宝殿内供奉十八罗汉,《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记载已组建了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筹备组成员有杨军毓,同时建议在原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基础上组建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成立长白山寺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寺庙重建工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议方案,决定该项工作由长白山管委会的一名副主任牵头实施,成立长白山寺重建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八九月份,杨军毓认识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关鑫后向关鑫表示其负责长白山寺建设项目,并向关鑫出示了长白山管委会《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及寺庙的规划设计等资料,表示关鑫如投资2000万,回报应该在1亿元左右,长白山寺项目20141月能正式启动,关鑫需先交500万元启动资金。关鑫同意,并于20139月转入杨军毓账户500万元。长白山管委会于201418日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全面负责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筹建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2014123日,关鑫和杨军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载明杨军毓是甲方长白山寺筹备组的授权代表,杨军毓已获得相关的授权,由关鑫出资2000万元作为长白山寺筹备组启动长白山寺万佛殿工程的费用,出资回报总额合计9200万元,甲方201412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15630日前支付余款7200万元,长白山寺筹备组负责启动长白山寺万佛殿工程并推动佛像供养认捐,该协议的附件有《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的《长白山寺重建规划》。20141月,关鑫分别转入杨军毓实际控制的长春鼎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1000万元和杨军毓账户500万元。因长白山地区佛教团体尚未成立,吉林省佛教协会于20141月向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备建设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和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同意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备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负责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筹备事宜,并向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请示。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于20144月向吉林省宗教事务局请示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于20146月批复同意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组织实施。关鑫按协议约定转款后问杨军毓项目进展情况时,杨军毓表示由于长白山管委会的原因,寺庙需重新选址,动工得延迟。杨军毓2014年得知自己不是相关筹建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后,又在池北区池北新村建设寺庙项目,但因为缺少审批手续于201411月停工。杨军毓于2015年申请办理寺庙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但因欠缺材料等原因而未果。杨军毓未在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给关鑫,关鑫向杨军毓索要钱款,杨军毓于2015年返还给关鑫200万元,在关鑫向杨军毓索要钱款期间,杨军毓向关鑫表示项目仍在进行。杨军毓收到关鑫钱款后,除将1108.5万元用于购买佛像、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等与寺庙项目有关的事项外,其他钱款用于购买房屋、车辆及个人消费等与寺庙建设无关的事项。综上,杨军毓总计诈骗关鑫69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等材料证明:20165月,被害人关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杨军毓于2014123日通过虚构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寺庙的事实与关鑫签订合同,骗取其2000余万元。公安机关于2016614日立案,74日将杨军毓列为网上逃犯。同年74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在网上信息排查比对中发现杨军毓系网上追逃人员,于当日22时许在上海市将杨军毓抓获。

2.关鑫的报案材料证明:关鑫举报李春洁、杨军毓通过虚构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寺庙的事实与关鑫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00余万元。

 

3.企业信息证明:长春鼎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安公司)20135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岂紫霞,股东为王占伟、杨军毓和王亚娇。长春鼎和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和公司)20136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岂紫霞,股东为岂紫霞、杨军毓和王亚娇。长春市栖云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云堂公司)20143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岂紫霞,股东为杨军毓和王亚娇。长春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岂紫霞,股东是王占伟和杨军毓。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关鑫。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有关情况说明、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的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等材料证明:20133月,吉林省民政厅同意设立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杨军毓担任秘书长。

5.《合作协议》证明:杨军毓和关鑫2014123日签订该合作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是长白山寺筹备组,授权代表是杨军毓,杨军毓已获得相关的授权,由乙方关鑫出资2000万元作为长白山寺筹备组启动长白山寺万佛殿工程的费用,出资回报的总额合计9200万元(201412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15630日前支付余款7200万元),长白山寺筹备组负责启动长白山寺万佛殿工程并推动佛像供养认捐。协议的附件是:《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长白山寺重建规划》。

 

6.汇款凭证证明:关宇账户于2013923日分两笔转入杨军毓个人账户500万元,2014127日关宇账户转入杨军毓个人账户500万元。2014123日、124日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账户两次转入鼎安公司账户共1000万元。

 

7.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载明:鼎安公司、鼎和公司、栖云堂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一笔业务收入,没有具体业务发生。(1)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转入鼎安公司1000万的去向如下:鼎安公司转给鼎和公司330.60万元、栖云堂公司51.30万元、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207.55万元(转给鼎和公司、栖云堂公司、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的钱款中用于公司经营开销的办公费、交通费、员工工资、差旅费、保险等总费用为511.98万元,用于车辆、办公用品等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为56.02万元,共计568万元。20148月至9月,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转给吉林省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共29.5万元,包含于审计报告中记载总费用511.98万元中);转给长春市鸿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后归还杨军毓交通银行账户;转给鼎泰公司0.5万元,该笔钱款用于鼎泰公司交纳各种费用;转给杨军毓180万元;转给王亚娇28万元,王亚娇提现。(2)关鑫转给杨军毓交行卡总计1000万元,2013年杨军毓建行卡转交行卡35万元,2013年至2014年共计存现61.30万元,鼎和公司转进65万元,2014331日王亚娇转进50万元,2014530日长春市鸿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进200万元,2015616日从工行卡转入10万元,2015年广发银行转入7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末杨军毓交行卡总计进账1428.30万元,这1428.30万元去向如下:A.转给刘小翠160万元。B.转给北京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0.8248万元,用于支付购置越野车费用。C.转给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132万元,杨军毓用于支付购置房产费用。D.转到鼎安公司90万元,用于归还对鼎安公司的欠款。E.转给王亚娇44.5万元:2013930日转给王亚娇中信银行账户12万元,1014日转给王亚娇中信银行账户16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到达王亚娇中信银行账户后于20131012日转给王亚娇招商银行10万元,后分三笔汇至杨军毓个人账户,用于归还杨军毓个人信用卡消费,其余款项王亚娇于20131015日转出1.51万元、1021日转出5万元、1022日转出10万元,根据交易明细,未体现交易对手信息;2014410日转给王亚娇招商银行账户6.5万元,该款转给杨军毓广发银行账户6.08万元,此款用于偿还杨军毓个人信用卡消费;201591日,转给王亚娇招商银行账户10万元,该款于当日转入王亚娇招商银行“朝朝盈”基金会5万元,201598日王亚娇将5万元从“朝朝盈”基金赎回,后由王亚娇个人账户转入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另5万元王亚娇通过“支付通”在网上支付,根据交易明细无法提供交易对手信息。F.2014328日,转入杨军毓中国银行账户55万元,杨军毓用于消费和取现。G.转到杨军毓工行卡100万元,其中,201477日杨军毓工行账户转入刘全国农行账户6万元,该款随后分多笔提现;201477日转入一账户(无法核实开户行及开户人身份信息)15万元;2014720日卡取10万元,721日转入王亚娇中信银行账户60万元(王亚娇于当日取现40万元,其余20万元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2014811日,转入王亚娇招商银行账户5万元,该款于当日由王亚娇账户转入孙丽颖账户;2014819日,转入王亚娇招商银行账户1万元;2015114日卡取3万元。H.其他转款中,其中有80万元用于还杨军毓个人欠款,28.8万元转给郭春光。I.提现626万元,去向不明。

 

8.丁宁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支付凭证证明:吉林省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长白山崇德文化基金会的合同由公司业务员王实办理,现无法联系王实,工程总造价29.5万元,工程款已结清。

 

9.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明细、收据及汇款凭条证明:20143月,王亚娇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2C73单元2807号房,房款68万元。20143月,杨军毓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2C73单元507号房,房款68万元。杨军毓20142月支付两套房屋的定金4万元和房款132万元。上述两处房产无抵押登记。

 

10.查封、扣押材料、车籍信息证明:公安机关预查封王亚娇名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2C73单元2807号房,楼宇四角号码是8-5/811-72807),预查封杨军毓名下高新区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2C73单元507号房,楼宇四角号码是8-5/811-7507);从聂利英处扣押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京JX99**)。扣押的丰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聂利英名下。


11.《长白山管委会“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的常务会议纪要》、《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关于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请示》、《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批复》、《研究长白山东少林观音道场建设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吉林省佛教协会《关于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委会的申请》、吉林省佛教协会《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申请》、《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请示》、《关于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备委员会的批复》、《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批复》、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注销《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批复的通知》等材料证明:长白山管委会2013814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会议分别听取了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关于《长白山寺重建规划》的编制情况的汇报和文广新局局长张在茂关于《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的汇报,会议原则通过了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议方案,要求按照会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议决定该项工作由管委会李占文副主任牵头实施,成立长白山寺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目前工作进展情况”部分记载组建了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寺庙临时筹备组成员有杨军毓,同时建议在原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基础上组建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成立长白山寺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将在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寺庙重建工作;《长白山寺重建规划》记载寺庙设计有大雄宝殿和万佛殿,大雄宝殿内部供奉十八罗汉。长白山管委会于201418日通知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全面负责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筹建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因长白山地区佛教团体尚未成立,吉林省佛教协会于20141月向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代为提出申请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备建设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备委员会(成员无杨军毓),负责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筹备事宜。吉林省佛教协会20141月向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申请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拟同意在宝马区筹备设立长白山观音寺,2014124日向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请示。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于2014428日向吉林省宗教事务局请示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于201469日批复同意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工作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组织实施。长白山管委会于201618日研究长白山东少林观音道场建设有关事宜,鉴于项目名称由“长白山观音寺”调整为“长白山东少林观音道场”,项目需重新申办。2016829日,吉林省宗教局通知注销《关于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的批复》。

 

12.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杨军毓申请设立长白山崇德寺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筹备设立长白山崇德寺的请示》、《关于成立长白山崇德寺筹委会的申请》等材料证明:2015年初,杨军毓到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提出筹建长白山崇德寺的申请,对审批流程进行咨询,该办向其介绍了审批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20155月,杨军毓向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了吉林省佛教协会的《关于成立长白山崇德寺筹委会的申请》(该申请文件列出的拟担任长白山崇德寺筹备建设委员会成员有杨军毓),201561日,池北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据此向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提交了《关于筹备设立长白山崇德寺的请示》,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审核申报资料时发现缺少“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来源说明”、“规划用地意见、国土审查意见”等要件,未通过审核,要求其将材料补充齐全后再行报批,并明确告知,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之后,杨军毓未补交相关申请资料,故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未能完成审核,也未向吉林省宗教局组件报批。

 

13.《责令改正通知书》、《长白山管委会全区违法建设活动协查函》证明:因为池北新村电站住宅南侧,长白山寺有一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长白山管委会于2016120日发函要求池北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强令拆除。

 

1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军毓和被害人关鑫的自然情况。

 

15.被害人关鑫陈述:20138月,我公司聘用的总经理李春洁说她手里有个好项目,长白山要建庙宇,她多年的好朋友杨军毓负责这个项目,如果感兴趣她可以帮我联系此事,她又说现在信佛的人很多,寺庙很赚钱。我说如果是真的可以考虑一下。约一个月后,在李春洁的积极推进下我与杨军毓在长春前进大街附近见面,杨军毓对我说长白山寺项目现在对外还没正式公开,只有高层知道,他是具体负责这个项目的,如果项目公开的话,这么好的项目根本轮不到我,既然是李春洁的朋友,我相当于捡个大便宜,然后杨军毓拿出一份红头文件和一份长白山寺重建规划设计图纸给我看,说这是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我看了一下纪要的题目是《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的有关事宜》,然后杨军毓说“长白山寺重建项目总投资大概7个多亿,我不可能都给你,只能把长白山寺万佛殿项目给你,投资2000万,回报应该在一个亿左右,长白山寺这个项目20141月就能正式启动,但是你必须得先交500万启动资金,否则的话长白山寺项目正式启动你想投资都不行了,你先交了500万元启动资金,我到时候就有理由让你干这个项目并签订正式合同”。我认为有政府红头文件,还有李春洁介绍,就同意了。2013923日我分两笔把500万元转到杨军毓个人账户。2014年元旦后,我打电话问杨军毓长白山寺项目进展情况,他说“大概一月底前给我的授权和前期手续就能办完,到时候就可以和你签正式合同了,我费了很大劲,做了很多工作,帮助你要这个项目”。2014123日,杨军毓说他作为长白山寺方已经得到长白山管委会的授权,可以和我签订正式合同了,当日杨军毓以长白山寺筹备组的名义与我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根据协议要求我将剩余的1500万元投资款转入杨军毓指定的账户。因为我哥关宇是我公司投资人,负责公司财务,所以我用关宇的账户给杨军毓转的钱,关宇负责公司财务,钱是我的钱,从公司账上走,他只是执行者。转完款后我问杨军毓寺庙建设何时动工,杨军毓说20144月开始动工。到4月末杨军毓一直没联系我,我给杨军毓打电话询问进展情况,杨军毓说“这个项目很复杂,由于长白山管委会的原因,长白山寺得重新选址,动工得拖后,让我不要多问,等消息”。2014年七八月份,我去过池北新区现场,但那并不是开工现场,就是杨军毓带几名僧人,现场没施工设备、工人,按照约定3月应该开始施工,但始终未开工,杨军毓通知我去,所以我去看了。直至201410月杨军毓一直没消息,我问他重新选址怎么样了,他说长白山寺的新址已经选完,正在办手续,大概11月能开工,让我继续等消息。之后我托朋友问长白山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这个项目的真实性,长白山管委会的人说没这个项目。按合同约定,20141231日归还我本金2000万元,但201410月左右李春洁告诉我支建华说长白山寺庙的事进行不下去了,告诉我不要再做了,于是我开始找杨军毓和李春洁催要本金,多次催要后均无结果。直至20141231日杨军毓一分钱也没给我,我就开始找支建华和李春洁要钱款,支建华表示想办法解决。我多次找杨军毓要钱,他还继续骗我说项目还在进行。2015年,杨军毓还给我200万元投资款。从201512月开始杨军毓和李春洁电话停机,无法联系了。

 

16.证人关宇证言:2013年和2014年从我银行账户转给杨军毓共1000万元,这是我弟弟关鑫与杨军毓签订合同,关鑫按照合同给付杨军毓的钱,钱是关鑫的。从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账户转入鼎安公司账户的1000万元是关鑫按照合同给付杨军毓的钱,钱是关鑫的,放在公司账户。

 

17.证人李春洁证言及收条:关鑫是老妈菜馆董事长,200612月至2014年年末我在老妈菜馆工作,任总经理。我爱人支建华是省政协副主席。大概2013年上半年,支建华和杨军毓到长白山做生态保护方面的调研,他回来后和我说长白山管委会要修建一所寺庙,杨军毓对这方面很有研究,长白山方面可能让他牵头做这个事情,我这时才听说杨军毓这个人。20138月,我到长春市会展中心的民博会想请一尊佛像到长春的般若寺,因为我对这方面不了解,就给支建华打电话想让他问问杨军毓。支建华把杨军毓的手机号告诉我。我给杨军毓打电话问如何捐赠的事,杨军毓说这次民博会上有一组18罗汉作品,正好他在长白山筹建寺庙,可能用得上,让我帮他打听一下价格。后来我在会展中心和老板刘小翠谈了一下长白山修建寺庙的事,刘小翠在展会的报价大概1300万元,我给杨军毓打电话问他能否接受,他让我帮着压压价格,以后寺庙建成后所有的法器都可以在刘小翠那里买。我向刘小翠转述了杨军毓的想法,刘小翠最后定价380万元,要求先交200万元定金。杨军毓同意了,让我帮筹一下定金200万元,他尽快归还。第二天,我拿了200万元现金给刘小翠打电话,刘小翠让我把钱交给她弟弟,我后来把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她弟弟,她弟弟当时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交完定金后,我花钱雇车将18罗汉运到高速口附近一个仓库保管。在18罗汉入库的时候杨军毓回长春了,这是我和杨军毓第一次见面。大概交完定金一个月后,杨军毓发现18罗汉有些裂纹,让我给刘小翠打电话问怎么处理,我给刘小翠打电话后刘小翠说他们派人免费修缮,让她弟弟也一起过去,把180万元尾款一起取回。我和杨军毓说了,杨军毓说他现在没现金,让我想办法帮他筹一下。我向朋友杨洪吉借了300万元,第二天转给杨军毓20万元(当时杨军毓说他手头紧,还有就是我想他还的时候一起能还我一个整数,所以我就转给他20万元),后来我交给刘小翠弟弟180万元现金。大概20141月,杨军毓给我朋友转了300万元,2014年春节之前,杨军毓在我家的车库里将100万元现金还给我。大概201310月,刘小翠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一个33面观音像的作品,让我问一下杨军毓需不需要,于是我给杨军毓打电话说了这事并把刘小翠给我的观音像照片传给了杨军毓,杨军毓说可以用,让我帮着谈一下价格。最后我和刘小翠将价格讲到160万元,我记得杨军毓直接将160万元转给刘小翠的。关鑫和杨军毓是通过我认识的。关鑫和我说如果我知道什么好项目向他推荐介绍一下。大概20138月,我和关鑫在聊天过程中提到杨军毓要在长白山修建一所寺庙,关鑫让我联系杨军毓问问。我打电话联系杨军毓后我俩在繁荣路和前进大街交汇处他办公室见面,这是我和杨军毓第二次见面,杨军毓向我介绍了他要建设寺庙的一些构思和设想,并给我看了一份长白山管委会的会议纪要,他说内容是长白山管委会同意由他牵头建设寺庙,我对他说关鑫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想参与进来,杨军毓说可以让他过来一起聊聊。我回去和关鑫说了这事,关鑫说要和其他股东商量一下。几天后关鑫说股东们都同意了,让我有时间约一下杨军毓好好谈谈这件事。大概20139月初,我和关鑫到杨军毓办公室,杨军毓给关鑫看了寺庙的设计方案和那份会议纪要,当时他俩谈的大致意向是关鑫投入2000万元作为制作万佛殿其中2000尊佛像的费用。后来关鑫说已经和杨军毓签合作协议了。2014年年末,因为杨军毓筹建寺庙的事一直没进展,关鑫多次找我说杨军毓多次不接他电话,提出要见支建华,我说这事找支建华也没用,他也不知道这事,关鑫说支建华见多识广,想让他帮着出主意。201412月,我把关鑫和支建华约到一个茶馆见面。2015年初,关鑫到支建华办公室和支建华见面,关鑫想让支建华帮他筹点钱,督促杨军毓尽快还钱,并对支建华说我因为这事还在关鑫那儿拿走100万元。支建华问我,我说100万元是关鑫给我的年终奖,支建华说不管这100万元和这件事有无关系,必须把100万元还给关鑫。我说100万元已经花了,支建华就向他朋友陈铁成借了3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转给我,200万元转给杨军毓,杨军毓转给关鑫了。

 

18.证人支建华证言:我是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0年左右通过朋友认识杨军毓。2013年,我到长白山管委会参加文联成立仪式时碰见过杨军毓。之后九三学社到长白山做生态保护调研,杨军毓是调研小组的成员,我和杨军毓一起去过。我们在长白山做生态保护调研的当晚一起吃饭时我听杨军毓和长白山管委会在谈修建寺庙的事情。后来杨军毓给我打电话说长白山管委会把筹建寺庙的事情交给他做。大概2013年,李春洁到民博会想请一尊佛像,她不太懂,让我问杨军毓有没有建议,我把杨军毓的电话给了李春洁,让她自己联系杨军毓。当时杨军毓购买十八罗汉像、观音山雕件的事我不知道,我是后来听杨军毓说的,我后来知道这些罗汉像和观音山雕件是李春洁帮着联系购买的,我不知道具体情况。关鑫曾是李春洁的领导,2013年初李春洁对我讲关鑫想搞些投资,想通过我找些项目,我没同意见他。201412月,关鑫和杨军毓建庙的项目进展不顺利,关鑫打电话给李春洁说要和我见面,想让我帮着出出主意促进一下项目。于是201412月末我和关鑫见了一面,关鑫的想法是杨军毓建寺庙的项目进行不下去了,钱也还不上,对我说“如果杨军毓将来还不上钱,你给我一个承诺,替杨军毓还上这笔钱。”我非常生气,我俩不欢而散。几天后,关鑫找我说这件事和我有关系,李春洁因为这事在他那里拿走100万元,我对关鑫说如果有这事我三天之内还给他。李春洁对我说100万元是关鑫给她的年终奖,和建庙的事没关系,我对李春洁讲不管这是什么钱,都必须给关鑫。20151月,我向我朋友陈铁成借了300万元,其中100万元通过李春洁还给关鑫,还有200万元我通过李春洁借给杨军毓了。除了上述我提到的我借给杨军毓200万元外,我俩没经济往来。

 

19.证人刘小翠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海南大伟雕艺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8月,我公司在长春参加民博会,当时参展的有一套十八罗汉像,一位姓李的大姐(李春洁)非常喜欢这套罗汉像,我们谈定价格380万元。大概两天后她找人把这套十八罗汉拉走运到长春市高速口的一个仓库里了。201310月,33观音雕件在山东参展,我给李春洁打电话说有这个作品,并把照片发给李春洁,当时定了价格,观音像是从烟台运过去的。十八罗汉雕像的钱具体怎么付的我记不清了,但肯定付清了。李春洁把160万元33观音雕件的钱转到我的账户,但不是用李春洁的账户转的。

 

刘小翠辨认出李春洁。

 

20.证人刘骏骏证言:海南大伟雕艺有限公司是我姐姐刘小翠经营的,20138月,公司在长春市参加民博会,18罗汉雕像展品最后出售了,我只知道出售给了一个女的,最后谈定的价格是380万。收条是我写的,给购买十八罗汉雕像的那个女的了。这18罗汉运到长春市高速口一个仓库中了,运输的时候我在场。

 

21.证人杨洪吉证言:我于20139月借给李春洁300万元,2014年,杨军毓转账还款300万元。

 

22.证人陈铁成证言:20151月,支建华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叫杨军毓的朋友遇到点困难,着急用点钱,问我能不能帮个忙。我就答应了。2015115日,我妹妹陈铁华用她的银行卡转给杨军毓300万元。几个月后,支建华的爱人李春洁转给我100万元。过了一两个月,李春洁又给我转100万元,支建华讲也是杨军毓还我的借款。2016年春天,支建华和杨军毓在繁荣路上一个茶楼约我见面,当时杨军毓还欠我100万元,杨军毓对我讲他当时在长白山筹建寺庙,资金方面遇到些困难,欠我的钱暂时还不上,他拿了几盒纪念币加上现金一共折合45万元人民币。目前,杨军毓还欠我钱,之后我给杨军毓打过电话,杨军毓没接。


23.证人翟继香证言:我在长春建工集团工作,挂靠在建工集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2014年初,杨军毓找到我说在长白山有一个建设寺庙的项目,是省政协投资的,投资一个亿,问我做不做。我说可以,于是在2014年开始施工,施工地点在二道白河镇。工程建设到201411月,因杨军毓欠我工程款,所以就停工了。工程地下一层已经完事了。因为杨军毓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工程款,是我自己垫付的,工程预算是一个亿,实际完工600多万元。我没有找到杨军毓,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北京,等他回来和我结算,但是2014年末就开始不接电话。杨军毓给我出示过选址意见书和施工图纸,没其他手续了。杨军毓用恒盛豪庭小区的房屋作抵押。2014年我向杨军毓借了200万元,我记得他从他公司的账户转给长春市鸿泽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我用了一个月后又给他转回去了。

 

24.证人王亚娇证言:我20102月到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杨军毓时任高新区招商局局长。大概2012年末、2013年初,我和杨军毓都离职了,他给我打电话说要自己成立个公司,让我过去帮忙,我同意了。我先以我父母的名义帮他成立了鼎和公司、鼎安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杨军毓向公司员工宣布建设长白山寺这个项目。我是上述公司的总经理助理。2014年四五月份,我被杨军毓派驻到长白山筹建寺庙,主要负责材料的购进、协调施工方、接待相关人员,这个寺庙开工建设了,地点在二道白河镇里池北区池北新村,工地建设到当年10月末,工地的基础已做完,第二年春天工地没有继续施工,具体原因不清楚,是否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我不清楚。20139月至20146月,从杨军毓交行卡和鼎安公司账户中转给我72.5万元,我都按杨军毓安排转给其他人了,有的是转给出售木料的人,还有的人是公司在长春、长白山租房屋的房东,还有寺庙图纸的设计师,还有其他一些人,都是按照杨军毓安排转出的。大概20142月末,我和杨军毓一起到恒盛豪庭售楼处,当时房款是66万元,我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准备刷卡购房,收款处的人说只能刷一张银行卡,当时我单卡的金额不够,而且之前杨军毓还欠我钱,我就想先让杨军毓刷卡,多出来的部分我再还他,于是杨军毓就先刷卡付钱了,之后我把钱还给杨军毓了。鼎和公司的法人是我母亲岂紫霞,股东有我、岂紫霞、杨军毓,栖云堂公司的法人是岂紫霞,股东有我和杨军毓;鼎安公司的法人是岂紫霞,股东有我父亲王占伟、我和杨军毓;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的法人是刘亚杰,股东不清楚是谁。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都是杨军毓。这几家公司我和我父母都没有投资。张彭应该是公司启动长白山寺项目的时候到的公司,他是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长白山寺项目的相关图纸、工地方面的工作。

 

25.证人王占伟证言:王亚娇是我女儿,我认识杨军毓,他是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鼎泰公司、鼎和公司、鼎安公司和栖云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这几家公司都是一套人马,在一个地点办公。2013年,杨军毓说要用我的名义成立一家公司,让我做法人,过一段时间就换其他人,我同意了,这样我就成了鼎泰公司的法人。张彭负责长白山工地项目。鼎和公司、鼎安公司和栖云堂公司的法人都是我爱人岂紫霞,注册这几家公司时杨军毓也是说过一段时间就变更法人,但现在也没变更。我和岂紫霞、王亚娇没投资这几家公司,没参与经营管理。我就知道其中一个公司在长白山修建寺庙的项目。20146月,公司在长白山建庙的工地开工,我俩被杨军毓派到长白山工地做饭,公司还租用一个库房,我俩还负责看库房。长白山工地建设到2014年年末,2015年开春的时候就没继续开工,具体原因不清楚。公司库房里的原材料和松花石入库时都没入库登记。

 

26.证人刘莉证言:鼎和公司、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栖云堂公司和鼎安公司都是一套人马,在同一地点办公,实际负责人都是杨军毓。我是公司会计,这几家公司的账目20145月前是我做的,之后的是公司聘用的会计李岩做的,李岩做的账我也了解情况。王亚娇是总经理杨军毓的助理,公司前期的注册、招聘都是她负责,2014年她到长白山工作,具体做什么不清楚。公司刚成立时有10人左右,最多的时候大概30多人。张彭在我公司主要负责长白山方面工程建设。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2014年有一笔收入,是收九三学社的咨询费,大概10多万元,鼎安公司收到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1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有办公桌椅、电脑和车辆,这些固定资产是否是用吉林省圣御餐饮有限公司转入的1000万元购买的我记不清了,以账为准,公司购买了大约2030台电脑,三辆别克GL8商务车,一辆皮卡,一辆长城吉普车,这些资产购买的时候价格我记不清,公司的账里都有。杨军毓平时开的是一辆丰田越野车,不是用公司账上的钱买的,没入公司的固定资产。20162月经杨军毓同意我卖了办公用的电脑有10台,所得给公司司机于杰4000元钱,剩下的9000元钱我留下了,因为杨军毓欠我和于杰工资,我和杨军毓说过,杨军毓是同意的。公司有两台别克车经杨军毓同意,由刘亚杰出售,所得30多万元入账后给员工开工资了,另一台别克车是经我出售的,杨军毓是同意的,所得10多万元也入公司账了,给员工开工资了。一辆长城吉普车的手续我交给吕文君了,车辆我不知道在哪里,一辆皮卡车的手续我交给王亚娇了,车辆我不知道在哪里。我在公司见过18罗汉和观音山雕件,大概2015年初我在长春高速口一个仓库里见过,之前公司员工都知道有这些东西,杨军毓把18罗汉像的照片挂在公司走廊里,18罗汉和观音山雕件应该是公司的,因为当时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公司在做长白山寺这个项目,等项目完工后这18罗汉和观音山雕件是要放到寺庙里的,这18罗汉和观音山雕件不在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没用公司的钱购买,没入公司账目。

 

27.证人李佳霖证言:张彭因欠我钱而将京JX99**号丰田越野车留在我这儿作保证。

 

28.证人聂利英证言:我和杨军毓2003年结婚。2013年杨军毓跟我说长白山管委会让他在长白山建一所寺庙。20148月和10月我去过两次长白山,因为那时杨军毓总在长春和长白山,我路过他建寺庙的工地,他指给我看位置了,我没看到具体工地,路过杨军毓在长白山租用的一个大院,他说是放木料的仓库。我听杨军毓说好像佛教协会的手续没办好。2015年年底杨军毓去上海后就一直和杨卫平在一起,我不知道他俩具体研究什么,他没和我说过。我名下有一辆丰田车,车牌号京JX99**,是20143月杨军毓出钱60余万购买的,我没出资。2016717日下午56点,张彭将车借走未还。我自愿将涉案车辆上交公安机关。

 

29.证人张彭证言:2013年我刚到栖云堂公司上班时,杨军毓说在长白山有一个寺庙项目,已和长白山管委会协调好,由杨军毓负责筹建。我是工程部经理,公司只有一个在长白山寺庙的项目,我不清楚杨军毓有无长白山管委会委托他筹建寺庙的文件,我只见过一份长白山管委会的会议纪要。我多次随杨军毓去长白山,考察现场、研究设计和施工方案。工地开工后我在工地上负责监理施工、协调等工作。后来因手续审批不下来,工地建设到当年的冬天就停工了,地基部分已经做完,地上没建筑。施工地点在二道白河镇里。施工都有哪些手续我不知道。我知道杨军毓购买过一组十八罗汉像和三十三面观音像,2014年,杨军毓给我打电话说这些佛像打算从长春运到北京保管,让我帮着联系有没有地方保管,他说这些佛像打算有合适的买家就都处理掉。我通过朋友王再旺联系一个人先帮着保管,杨军毓就找车把佛像运到北京。20153月,杨军毓给我出具一份委托书,让我全权处理十八罗汉和三十三面观音像。2015年下半年,我以15.5万元的价格把佛像卖了,我告诉杨军毓我把佛像卖了,但没说卖多少钱。2016717日我从聂利英处借走京JX99**号车。

 

30.证人杨卫平证言:我是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概2015年年底,我和杨军毓通电话时他说他在长白山已经在修建寺庙了,其他的也没说那么详细,我没参与修建长白山寺,我个人或公司没向杨军毓借过钱。20165月,杨军毓给我打电话说要来上海看我,他来之后主要目的是向我借钱,我说我现在经济状况也不好,没答应借给他,他就没继续说借钱的用途和金额。20167月,杨军毓被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派出所带走。

 

31.证人谢忠岩证言:2015年年中,我得知杨军毓在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池北新村西南侧施工建设寺庙,责成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主任李南哲调查此事,李南哲经过调查了解该处工程无任何审批手续,属违规建设。我让李南哲联系长白山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进行调查。20163月,长白山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该处建设属违章建筑,并下达了处罚告知书。我个人与杨军毓没任何接触,长白山管委会和我个人都没给过杨军毓任何建设寺庙方面的授权。

32.证人张在茂证言:我任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局长。20135月,长白山管委会谢忠岩书记让文广新局负责牵头重建长白山寺项目,杨军毓代表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提出一些关于寺庙的重建规划,这样我接触上杨军毓。大概20136月,杨军毓代表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制作了《长白山寺重建规划》,2013814日,长白山管委会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杨军毓在会议上汇报了这个规划,我代表文广新局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会议原则上通过了重建长白山寺这个项目。201418日,长白山管委会成立了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由管委会副主任李占文任筹建委员会主任,筹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宝马经济合作区。之后文广新局就基本不负责这个项目了。项目于201469日得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批复,同意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因项目选址问题和一些其他问题,到目前为止具体方案和规划都还没有最终确定,没有使用杨军毓汇报的《长白山寺重建规划》。2015年年末长白山寺筹建委员会联系少林寺建设长白山寺,2016121日,长白山管委会召开会议研究长白山东少林寺观音道场的建设有关事宜,将项目名称由长白山观音寺调整为长白山东少林寺观音道场,并决定让文广新局代表长白山管委会与少林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这个规划与杨军毓没关系。在杨军毓汇报的《长白山寺重建规划》中有一个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中有杨军毓,因为在办理寺庙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障碍,所以就没有使用杨军毓的这个规划。201418日管委会成立的筹建委员会名单中没有杨军毓。长白山管委会没有书面委托杨军毓成立长白山筹备组。长白山管委会没有授权杨军毓代表长白山寺筹建委员会负责这个项目,长白山管委会与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或者杨军毓个人没签订过协议。我听说有人在池北新村建设寺庙,但具体情况不了解。


33.证人王楠证言:我在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工作,是党工委秘书。大概2013年长白山管委会计划在长白山宝马区筹建一所寺庙,由文广新局牵头重建长白山寺项目。20138月,长白山管委会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内容是研究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有关事宜,当时杨军毓代表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规划》,会议决定同意筹建长白山寺,并成立一个长白山寺的筹建委员会,主要负责这项工作,筹建委员会名单中没杨军毓,杨军毓只是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规划》。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向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报批后,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批复同意长白山恢复重建寺庙才可以开工建设,但上报的方案规划都没使用杨军毓的方案,可以说筹建长白山寺这个项目和杨军毓没什么关系。因为寺庙的选址和其他事情出现一些问题,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批复后寺庙没动工,项目一直处于搁置状态。项目搁置后,管委会知道杨军毓在池北区池北新村的一片地开工建设寺庙,社会办主任李南哲告诉我谢忠岩知道这件事后责成李南哲马上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叫停了建设。杨军毓说他在池北新村开工建设寺庙是得到谢忠岩书记同意,并由我负责协调,没有这事,杨军毓私自开工建设寺庙,我并未负责协调这件事。长白山北景区内小天池停车场对面的慈航真人神像不是杨军毓规划设计的,和他没关系。

 

34.证人姜坤证言:我是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职员,主要负责办公室工作。20141月,长白山管委会决定拟在长白山保护区宝马经济合作区内恢复建造长白山观音寺,决定成立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负责长白山观音寺的筹建工作。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成立后将选址和占地面积报批至吉林省宗教事务局。201469日,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同意恢复重建长白山观音寺。后因长白山观音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均有变化,所以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重建工作,目前筹建委员会正在积极和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沟通,研究长白山观音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的变更问题,目前吉林省宗教事务局还没做出批复。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没有与其他机构和个人签订过协议或合同,也没使用过长白山寺筹备组的名义与其他机构和个人签订过合作协议。我没听说过杨军毓这个人。

 

35.证人李南哲证言:我现在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工作,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崇德文化基金会与崇德寺项目啥关系没有,基金会是社会团体,归社会办登记管理,至于基金会是否为长白山崇德寺提供建设经费,那纯看基金会自愿,杨军毓是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法人,我们这里没有什么会议纪要、记录。

 

36.证人张丛林证言及规划选址意见:我认识杨军毓,他到过我办公室办理寺院规划审批手续,当时我是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住建局副局长。长白山管委会出具过(2015039号规划选址意见,这个文件就是一个项目立项的前置要件,不办下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就是违建,他们后来没办完,不具有开工条件。杨军毓他们的寺庙本来手续不全就开工,后来停很长时间,开发区就决定把那块地让中宏地产一起开发了。

 

37.证人王昆证言:2014年我在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任副总,长白山管委会在长白山北景区小天池停车场对面修建滴水观音像,这个项目不是杨军毓主导兴建的,是由崇德文化基金会主导建设的。我不知道杨军毓在长白山池北区池北新村西南侧建设寺庙的事情,杨军毓在上述地块开工建设寺庙没有得到我允许或批准或经过我协调,在他建设寺庙期间我和他没任何接触。

 

38.被告人杨军毓供述: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归吉林省政协办公厅管理,主要从事吉林省的生态和文化保护工作。我共注册成立栖云堂公司、鼎和公司、鼎安公司,这三个公司和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都是一套班子,实际负责人都是我。20135月,我和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等人到长白山做生态调研,我当时是三江协会的秘书长,调研过程中长白山管委会谢忠岩书记让我帮着完善宝马经济合作区的旅游建设规划,这个规划本来就提到要建设长白山寺,谢忠岩认为我对规划方面较有优势,想让我策划长白山寺重建工作。20138月,长白山管委会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长白山寺的重建工作,我代表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作了《长白山寺重建规划》的汇报,会议通过了我和张在茂汇报的规划和方案。通过之后张在茂通知我开始筹备工作,我做了寺庙的细化设计和报请材料。2013年九十月份,我把这些材料发给长白山管委会,由管委会上报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请示重建长白山寺,选址在宝马经济区。支建华知道我在谈长白山寺这个项目,他说让李春洁帮着介绍一个有实力的老板。随后我和李春洁见面。20139月,我对李春洁说长白山要筹建一所寺庙,当时相关手续还没审批下来,无法进行社会募捐,所以需要一个投资人,李春洁说他认识关鑫,比较有实力,也信佛,可以帮我联系见一下。于是我在9月和李春洁、关鑫在长春市繁荣路的秋实茶馆见面谈了长白山寺的事,我当时向关鑫介绍说在长白山我们正在报批一个寺庙,但是还没审批下来,现在正缺钱,希望他能给予支持,经过四五天谈判,最后形成了一个合作协议,协议是我起草的,此前我和关鑫、李春洁就协议内容已大概达成一致,2014123日,我和关鑫在秋实茶馆签订了合作协议。这份协议的甲方长白山寺筹备组,授权代表杨军毓,这个筹备组是我发起成立的,因为当时没有审批手续,所以协议没有公章。合同的内容是我代表长白山寺筹备组与关鑫签订协议,由他投资2000万元作为建设长白山寺万佛殿的费用,之后万佛殿2000尊佛像的供养费用返还给关鑫。我向关鑫出示过《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长白山寺重建规划》、《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协议第一条提到的附件《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纪要一6-2013827日》是当时我参加了这个会议,这份纪要是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局长张在茂给我的。协议中第一条提到的附件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是文广新局起草的,当时在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上由张在茂局长作汇报,也是张在茂给我的。协议中第一条提到的附件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是我做的,当时在长白山管委会常务会议上由我代表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做的汇报。2013923日,关鑫转给我银行账户500万元,2014127日转入我银行账户500万元,2014123日转入鼎安公司500万元,2014124日转入鼎安公司500万元。大概20144月,文广新局副局长刘峰和我说长白山寺的项目已经得到了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批准,但筹备组没我。我随即找到谢忠岩书记问为何筹备组没有我,谢书记回复我说换个位置再重新筹建寺庙,谢书记给我重新指定了一个地块,地点在长白山保护区池北区池北新村西南角,当时谢书记让我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手续,其他的寺庙审批手续由管委会在两个月之内办完,要求我在2014年下半年开工。我20148月正式开工,当年11月因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工程被国土部叫停,地下结构已经全部做完,回填完毕。我在20148月在池北新村开工建设只有我到规划局签字确认过一次,别的手续都没有,没有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批复。2015年春节后,我找到谢忠岩问手续的事,他说:“你要是着急,就自己去办吧。”之后我自己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办理这些手续,一直没办下来。长白山管委会成立了长白山观音寺筹建委员会,我不知道什么时间成立的,我报给长白山管委会的长白山寺建设方案之中我是其中的成员,但是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批复中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筹建委员会的成员。项目选址改变后关鑫也知道。我购买了18尊罗汉像共计580万元,一尊观音木雕280万元、工地的前期建设100万元、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300-500万元,购买两套住房共计132万。我购买雕像是现金支付的,现金支付给李春洁了,因为当时是李春洁提议买这些雕像的,卖方也是李春洁联系的,我没主动向李春洁提出要购买雕像,是李春洁主动联系我的,鼎安公司转给我个人账户300万元,我转给了杨洪吉。李春洁讲杨洪吉是他朋友,这300万元是李春洁帮我垫付购买的十八罗汉货款的一部分。我在长白山成立了一个长白山寺筹备处,地点在池北区土产公司院内,大概投入100万元;大概从2013年下半年我陆续在长春市繁荣路1244号成立四个工作室,主要进行寺庙的相关设计工作,投入了四五百万元,工作室是公司内部成立的,不需工商登记。20148月我在长白山池北区开工建设,投入100多万元,能入账的约30多万元。长春建工集团承建的,没合同,是因为前期手续没完善,所以我想等手续都完善后走招投标手续再签合同,因为当时的工程图纸没全部完成,所以没整体预算,也没决算。2014124日至2014722日,从鼎安公司转到鼎和公司280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人员工资、原材料、公司运营等。2014124日至2014611日,从鼎安公司转到吉林省三江流域保护协会180万元,也都是用于该协会的日常开支。201486日至20141110日,从我的交行账户转给鼎安公司90万元,钱用于该公司日常开支了。2014624日,从我交行账户转到我工行账户100万元,这笔钱转到工行是为了帮助工行完成存款任务,之后这笔钱也都用于公司经营了。2014916日,从鼎安公司转给鼎泰公司0.5万元,用于鼎泰公司日常各种税费了。从我的交行账户转给郭春光工行账户的钱应该是从他那里买过两次东西。201435日,我的交行卡转到北京一笔80万元,我记得是一笔还款。2013930日至201591日,从我的交行账户转给王亚娇的钱大部分购买原材料和房租。201463日至64日,从鼎安公司转给王亚娇个人账户6笔共计28万元,这些钱是公司购买的一部分原材料、礼品等,是王亚娇帮着联系,打到她账户里用钱方便一些。2014223日,我的个人账户转给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2笔共计132万元,是我在恒盛豪庭小区购买两套住宅的房款,其中一套写的是王亚娇的名字,因为我欠她钱,所以当时购买房屋刷的我的卡,多出来的钱她还给公司了。2014320日,从我的交行个人账户转给北京一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笔60.8248万元是购买一辆丰田普拉多的车,牌号为京JX99**2014428日,从鼎安公司转给长春市鸿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是我朋友翟继香向我借的款,2014530日,我交行账户有一笔200万元的收入,就是翟继香归还的200万元借款。2015年初,关鑫催我还钱,但资金基本都花了,我向支建华说能不能帮我筹点钱,支建华就让陈铁成给我200万元,我随后将这200万元还给关鑫。我当时告诉过关鑫几次具体还钱时间,但到期后我没有还过关鑫钱。后来我想去协调、筹集资金的事,但一直没解决,就被抓了。我2012年认识张彭,2013年聘他到鼎和公司做项目经理。2015年初,我让人把罗汉像和观音像从长春运到北京。运到北京保管是因为我当时想把这些佛像出售,仓库是张彭帮着联系的。我给张彭出具过一份委托书,委托张彭“在征得我本人同意后,可代表我全权处理该批货物,所得资金用于偿还相关债务。”张彭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

 

针对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意见,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针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提出的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军毓下落不明、无法调取杨军毓相关通话联系记录的说明不可信,杨军毓是去上海办事,并非在逃,杨军毓手机始终畅通,此案的立案及后续侦查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主要是证明案发及杨军毓的归案情况,杨军毓手机是否畅通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杨军毓被抓获归案情况的认定,也不对杨军毓行为性质产生实质影响。

 

第二,关于辩护人针对证人关宇、翟继香、李南哲、张丛林证言提出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如果证据有疑问应通过庭审解决,而不应该通过侦查机关,且相关侦查人员已经旁听案件审理,上述证据不合法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可以补充提供证据或补充侦查,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或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上述证人证言的调取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辩护人就吉林柏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所提出的如果对审计报告有疑问,鉴定人应当到庭接受法庭询问的意见。本院认为,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对审计报告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释明,可以采信,并非一定要鉴定人员出庭说明。

 

第四,关于辩护人、被害人关鑫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涉案人员并非被告人杨军毓一人,本案排除或放纵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建议对支建华、李春洁等人进一步侦查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在案发之时公司财产是存在的,且远远超过涉案指控,侦查机关在对杨军毓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没依法对这些财物进行保全和保管的意见。本院认为,审判机关仅依法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侦查机关扣押和查封了车辆等部分涉案物品,对其他物品是否保全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第五,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2000万元的汇款账户并非被害人关鑫,关鑫是代表其单位签的协议,与关鑫无关联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给杨军毓汇款并未使用关鑫个人账户,但被害人关鑫、证人关宇、合作协议及被告人杨军毓供述证明,2000万元系关鑫通过关宇账户及其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汇入杨军毓个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合作协议记载的协议一方是关鑫,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2000万元系关鑫支付给杨军毓的。

 

第六,关于针对被害人关鑫庭前陈述,被告人杨军毓异议称我没说过他不给我钱我就不签,辩护人异议称与当庭关鑫陈述存在巨大矛盾,关鑫当庭说建寺庙项目及其相关收益都是李春洁和关鑫说的,关鑫所说的杨军毓和李春洁的电话全部停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杨军毓是否向关鑫说过不给杨军毓钱杨军毓就不签协议的话、杨军毓和李春洁的电话是否全部停机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杨军毓与关鑫是通过李春洁介绍认识的,但合作协议是杨军毓与关鑫签订,2000万元也由关鑫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杨军毓。

 

第七,关于被害人关鑫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赃款去向流向不清,建议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继续侦查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追缴到部分赃物,其他涉案款物未追缴到案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第八,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聂利英处扣押的车辆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项目工程所必须的意见以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车辆是用赃款购买,属于赃物,应返还给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登记在聂利英名下,该车系被告人杨军毓通过个人账户用涉案款项支付购买,不能证明车辆系项目工程所必须,应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关鑫。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军毓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迁移户口而从事涉案工程的需要,且该房屋之后也用于项目工程款的抵押,不具有个人占有使用的目的以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称房屋系赃物,用于抵账的协议无效,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没有抵押权,此房屋应返还关鑫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杨军毓名下的房屋系用涉案款项购买,虽然杨军毓及翟继香均称上述房屋抵押给翟继香,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且不能证明杨军毓当时购买房屋的直接目的系用于工程项目,该房屋应依法返还被害人关鑫。

 

第十,关于诉讼代理人针对证人王亚娇证言提出的王亚娇所称被告人杨军毓给其转款72.5万元,与审计报告不符,王亚娇称杨军毓欠她32万元,杨军毓说只欠20万元,关于杨军毓给王亚娇购买的房屋问题王亚娇的证言也不属实,该房屋是杨军毓用赃款购买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王亚娇就相关问题进行核实;虽然王亚娇名下的房屋系杨军毓支付的钱款,但鉴于杨军毓及王亚娇均称杨军毓欠王亚娇钱,王亚娇也将房款多出的钱归还,根据在案证据,王亚娇名下的房产尚不能判决返还给被害人。

 

第十一,关于被告人杨军毓针对证人刘莉证言提出的刘莉说购买20几台电脑的数量太少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款项用于公司购买资产的情况应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关于针对证人张彭证言,被告人杨军毓异议称张彭说15万元卖出佛像的事不现实也不属实,诉讼代理人异议称出卖佛像时间不确定,张彭称以15.5万元出售佛像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张彭行为属于销赃的意见。本院认为,张彭如何出售佛像的问题不影响杨军毓与被害人关鑫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机关仅就指控的杨军毓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

 

第十三,关于被害人关鑫针对证人李春洁证言异议称李春洁没有还我100万,杨军毓还我的300万元和李春洁没关系,被告人杨军毓针对证人支建华证言异议称是支建华和我说有一组佛像比较适合寺庙,让我购买以及诉讼代理人针对证人刘小翠证言异议称刘小翠第一次证言没有确定购买相关物品的钱款数额,第二次证言确认钱款数额为380万元,不一致。本院认为,审判机关仅就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关鑫曾陈述杨军毓还其200万元,与杨军毓供述一致,可认定还款200万元。关于购买佛像的数额问题,证人刘小翠第二次证言证明的钱款数额为380万元罗汉像款和160万元观音雕像款与证人李春洁证言吻合,予以采信。被告人杨军毓曾供述李春洁提议买雕像,卖方也是李春洁联系的,此外,杨军毓购买佛像的具体细节不影响对其用关鑫所汇钱款支付佛像、雕像款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

 

第十四,关于被告人杨军毓提出其受支建华委托设计寺庙的意见,本院认为,审判机关仅就起诉书指控的杨军毓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

 

第十五,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谢忠岩没有询问笔录,其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据形式不明,证人名单不包含谢忠岩,谢忠岩说不认识杨军毓与事实不符,谢忠岩与杨军毓不仅认识而且交往非常密切以及杨军毓提出的谢忠岩所说基本全是假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谢忠岩可以自行书写证言,虽然起诉书中记载的证人名单没包含此人,但其书写的证言已随案移送,庭前已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可作为证据在庭审举证质证。证人谢忠岩所称杨军毓在池北新村的建设被责令停止的情节属实。

 

第十六,关于针对证人李南哲证言,被告人杨军毓异议称是伪证,证人李南哲也想操作项目,他对这个寺庙有利益关系,长白山崇德文化基金会的作用是修复寺庙和宗教场所,针对证人王昆证言,被告人杨军毓异议称我是长白山崇德文化基金会秘书长,这是为崇德寺重建做服务的基金会,我参加过理事会,我具体负责崇德寺的修复、设计,应该有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对我进行授权。本院认为,无论基金会的情况如何,均不能改变被告人杨军毓建设寺庙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事实,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杨军毓建设的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关于针对证人王楠证言,被告人杨军毓异议称王楠说他不负责协调寺庙的事情是不真实的,他说谢忠岩书记不知道和没有协调这些内容是虚假的,辩护人异称谢忠岩知道开工建设并到过现场。本院认为,虽然杨军毓称王楠负责协调了杨军毓在池北新村建设寺庙的事,但王楠否认,且王楠是否负责协调以及谢忠岩是否知道开工建设并到过现场不影响杨军毓开工建设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事实,对杨军毓的行为性质不产生影响。

 

第十八,关于被告人杨军毓所提工程规划的事情我到张丛林的办公室签过字,规划图还在规划处,工地开工也是张丛林通知我的,辩护人异议称工程是因为气候的原因暂停施工的意见。本院认为,杨军毓所说到张丛林的办公室签字的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此外,根据在案证据,无论政府部门是否知道工地建设,均不影响工地建设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事实。证人张彭及杨军毓均曾称工程没手续,后来停工。

 

第十九,关于针对被告人杨军毓庭前供述,被害人关鑫异议称与庭审供述不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杨军毓未提出异议,杨军毓相关供述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

 

第二十,关于被告人杨军毓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项目真实存在,被告人杨军毓将全部钱款用于工程项目,而且投入的钱款大于关鑫的2000万元,有很多投入没入账,审计报告中的支出和费用并不能反映长白山寺庙建设项目及四个公司和一个协会的实际支出状态,杨军毓与关鑫之间是通过李春洁认识的,涉案工程项目的情况不是杨军毓向关鑫介绍的而是另有他人,不存在杨军毓编造事实和身份的事实,被告人杨军毓不构成犯罪,诉讼代理人提出杨军毓接受款项后并没有实际投入到工程中,而是采取私自购房私自买车,支付办公用品、人员开支的方式,工程没经过审批,杨军毓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杨军毓确实将部分钱款用于公司经营及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凭证鉴定用于经营的钱款数额,在案证据证明杨军毓购买佛像、雕像支出的费用未入账,但可认定系用于工程项目,辩护人所说其他钱款均用于工程无证据支持。虽然杨军毓参加了相关政府会议,并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汇报了《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也记载已组建了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筹备组成员有杨军毓,但同时《长白山寺重建实施建议方案》建议在原寺庙重建临时筹备组基础上,组建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成立长白山寺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寺庙重建筹备委员会将在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寺庙重建工作,并未授权由杨军毓或任何组织具体实施。被告人杨军毓在未获得寺庙筹备筹建相关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向关鑫谎称自己负责寺庙建设项目,取得关鑫信任,并与关鑫签订合同,取得关鑫钱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将部分钱款用于寺庙项目外,其他钱款用于和寺庙项目无关的事项,杨军毓对用于和寺庙项目无关事项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杨军毓曾开工的寺庙项目未获得审批,但鉴于其将部分钱款用于寺庙项目,因此,对用于寺庙项目的钱款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钱款不计入杨军毓的诈骗数额。

 

第二十一,公诉人庭审出示的侦查人员和刘亚杰的通话内容书面记录,因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毓在未获得寺庙筹备筹建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关鑫谎称自己负责寺庙建设项目,取得关鑫信任,并与关鑫签订合同,取得关鑫钱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将部分钱款用于寺庙项目外,其他钱款用于和寺庙项目无关的事项,杨军毓对用于和寺庙项目无关事项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用于寺庙项目的钱款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钱款不计入杨军毓的诈骗数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事实成立,诈骗数额以审理查明的为准;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军毓归案后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时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杨军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军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75日起至20287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京JX99**号丰田牌汽车一台依法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8-5/811-7507)房产,依法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被告人杨军毓继续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訾效云

代理审判员 祝仰辉

代理审判员 郝艳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笑迟 

书记员  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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