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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立到平等——从米切尔案看美国涉宗教判案原则的变迁
发布时间: 2023/9/21日    【字体:
作者:安庞靖
关键词:  宗教;米切尔案件;平等原则;政教分离;  
 


摘要:美国政教分离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对于宗教教育机构的资助。当代的米切尔案件就体现了这个重要领域的最新发展。本文以米切尔案件为关注点,主要考察本案件中审判原则的更新。这个重要的审判原则的更替是以阿格斯提尼(Agositini)原则替代了以往长期使用的莱蒙(lemon)原则,并由此提出这种审判原则的更替背后所体现的是中立论向平等原则的转化。特别是从米切尔案件中,集中体现了美国对宗教资助案件的审理原则以往强调政府中立论,而当代则关注平等原则。政府中立论要求政府在不同的宗教形式间保持中立的态度,这就必须确保政府资助宗教机构的资助金完全使用于世俗性的活动中。但随着美国宗教形势的变化,审判原则向宽松化灵活化发展。对宗教机构提供的资助进行简化的审查,主要关注资助效果,只要从资助效果上看,政府即没有优待宗教组织也没有歧视宗教组织,那么这样的资助一般不再被认为有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的倾向。以这样的平等原则来审理案件,不再区分资助投入宗教机构的世俗活动还是宗教活动。美国涉宗教审理原则吸收平等原则,使其成为当代重要的审理方向。这种发展契合美国对宗教活动自由的关注,并开启了政府资助宗教的新思路。特别是在米切尔案件中,政府面对广泛主体进行资助,资助事项不具有宗教性内容,资助不以宗教因素为条件,这都体现出政府资助宗教时更关注宗教自由问题,更注重对于宗教机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保障。通过以上资助标准的设定,可以免除对于受资助主体身份的过分关注。托马斯法官提出,宗教主体不应因其信仰身份而被排除在资助范围外,只要资助具有合理的世俗目的,效果上没有立教可能,没有直接资助宗教性活动,宗教主体就可以获得政府援助。这种新提法体现了对于宗教机构资助的放宽。表现为对受资助主体身份审查的弱化,并同时扩大宗教主体与其他世俗主体平等参与资助项目的可能。

 

为更好地理解美国法院审理宗教案例的平等原则,需要结合对于美国历史背景和宗教形势的研究。美国当代宗教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市场化,多样化、自由化等发展态势。由此从宗教整体上看,其权威性下降,而市场化加强。各种不同的宗教形式均致力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并改变其活动方式来契合信徒的需要。同时美国政府主导地位加强后,转而关注宗教的服务社会功能。美国宗教仍然是国民凝聚力的源泉,因此其本身具有的服务社会的功能成为政府鼓励的活动。由此宗教自身因素与政府需要结合,当代美国政府在保证政教分离的形式下,仍然需要发挥宗教的社会功能,由此美国政教关系在实践中并非绝对分离。但仍需注意的是,美国的政教分离政策虽向宽松化解释发展,但并未超出其法定范围。以约翰·威特为代表的学者强调美国政教分离条款的重要制度不能动摇。因此,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宽,是美国宗教资助问题的主要进路。适当放宽的重要形式是平等原则代替以往审查更为严格的莱蒙原则。但平等原则同样要审查政府是否具有立教倾向或优待某一教派,只有宗教机构没有取得超出世俗机构的特殊待遇,政府资助才可能受到法院的认可。通过此种审理方式,一方面鼓励了宗教公益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限制其与政府的合作程度。虽然这种运用平等原则审理宗教案件的实践在具体操作中仍有待完善,但总体看来,其优于以往单纯适用莱蒙原则的方式。莱蒙原则区分资助是否完全运用在世俗活动中,这种区分本身难以实际操作,而且很多学者均提出这种区分具有歧视宗教活动的倾向。平等主义进路则可以解决以上争议,保持了政教分离的形式,同时保障了宗教自由。

 

本文分三章进行研究。第一章简述美国政教分离条款的两个分句的基本概况,简要回顾美国涉宗教案件审理原则的历史情况。第二章对于米切尔案件和其他相关宗教资助案件进行分析,提出阿格斯提尼原则替代莱蒙原则所引发的变化。针对米切尔案件中审判原则变化,分析平等原则对当代案件审理的影响。第三章分析平等进路与美国政教关系。探讨了美国当代的宗教世俗化状况与美国政教关系的走向。由此可见平等原则在原有政教分离的限度内做出了更为灵活的解释。本文由此提出的结论是:美国政教分离提出了平等审理原则,有助于鼓励政府和宗教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但这种变化限制在法律的解释框架内,没有突破政教分离形式性要求。美国涉宗教案件审理以往的审理采取中立论,要求美国政府关注与宗教活动严格分离,以此保障在各宗教间的中立。但以米切尔等案件为例,审理原则转向了“平等原则”。通过平等原则的适用,更为强调宗教主体具有与世俗主体同等的参与政府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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