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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与第九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08/4/28日    【字体:
作者:提摩太·斯特恩[1]  王科力译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提摩太·斯特恩[1] 文  王科力译

      按照乔治·奥威尔在他的小说《一九八四》里的说法,历史就是党想让它是什么样它就是什么样:六就是十八,二加二等于五,战争就是和平,自由就是奴役,无知就是力量。

      按照2006年4月联邦大法官杰弗里·怀特在黑斯廷斯法学院宗教法学会(CLS)诉凯恩一案的判决中的说法,历史就是新派别(我们不妨叫它世俗宗教派)自己任意选定的模样。宗教法学会的校园规章规定,每一个会员要签名同意以下声明:我相信独一的神,圣经是上帝默示的话语。但怀特大法官却认为宗教法学会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该学会认为,接纳非正统犹太教徒、男(女)同性恋或双性恋学生成为该系成员或职员将会让自己承担风险,从而损害其传达自身理念的能力。因此,在他奥威尔式的演说里,怀特大法官说,一份有关信仰的声明是不关信仰的,一个组织的职员并不必须信守该组织的理念,基督教组织本身是无神的[2]。

      从1940年坎特维尔诉康乃狄格州案件起,世俗宗教派一直在宪法权利和宗教自由运动之间争战。怀特大法官的主张则为该派别提供了全新的战场。作为回应,基督教的宪法学家们需要一种富于想象力的“堑壕战计划”。1981年,在一次讨论联邦宪法和宗教权利的全国宗教法学会议上,伯拿·施尔斯屈做了一场充满激情的报告,事实上,从那时起,他们就已经有了自己的计划。

      对于怎样辨别对手的暴政,该政权是否禁止个人的或制度性权利的自由运动,施尔斯屈提出了一个基于三重假定的方法:(1)在那些介于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社会组织中进行自我表达是宗教天然的属性;(2)美国人民是虔诚的且各自独立的个体;并且(3)每一个宗教组织的宗教权利理当被一视同仁。

      接着,施尔斯屈还提到一个能够出奇制胜的利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施尔斯屈说,该宣言来源于启蒙运动世界观的个人主义,而这正是美国权利法案所宣示的,因为它被当作全人类不同制度下的权利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包括婚姻、家庭、结社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表达信仰的自由。注意:是公开地!

      其次,施尔斯屈又说,宪法学家们应为第一修正案确立的条款进行严格解释,并坚称其意图是让教会独立出来,而不是禁止学校里或其他场所的宗教自由活动。更进一步说,受到宗教自由法案保护的惯例只需被宗教团体的信徒的体认,且这些权利非因公共健康或安全的需要而不受限制或禁止。

      最后,施尔斯屈说,我们要强调指出,还有三个宪法修正案,其中的条款也表达了国家和宗教两者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绝对分离的关系。这三个修正案是:有关认同基本人权和豁免权、正当程序和平等对待的第十四修正案;有关表达创立者建立非极权国家的意图的第十修正案;以及要特别提到的第九修正案,它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施尔斯屈说,既然权利是必须战斗才能得来的,第九修正案正好为这场战争提供了宪法依据。

      阿门!怀特大法官所谓的“黑斯廷斯是奥威尔式的霸王观点”展现了这场战斗的真实景况:第九修正案与宗教自由运动之间的战争。

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翻译:王科力,审稿:曹志。该文因语言风格上的问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感谢曹志先生的耐心审阅。
[2] 怀特大法官此处用“六就是十八,自由就是奴役”式的奥威尔语言,意在强调一个宗教团体的成员签字同意的“信仰声明”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即这种声明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成员的宗教信徒身份。信仰有神,而组织是无神的。显然,怀特大法官不愿承认宗教团体的超越地位,他认为宗教组织的权利应受到限制——译者注。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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