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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与草根自治概述
发布时间: 2008/7/8日    【字体:
作者:里克·托夫斯(Rik Torfs)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里克·托夫斯(Rik Torfs) 
 
                              
 
   讨论宗教自由有两种方式。第一种较传统,是从国际条约和法律文本谈起。这种方式提出和解释抽象的概念,试图把它们适用于与人和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关的具体问题。
 
    第二种从相反的一面谈起。实践中发生了什么情况?宗教群体在现实中面临哪些挑战、限制和担忧?这第二种方式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我将从五个方面阐述宗教组织的草根自治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性质和与内容。
 

    一、
宗教自由的复杂性

    许多基本权利在其基本架构中是相当明确的,只关注人的生命和基本权利的一个方面。例如,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婚姻权利及合法性原则便属于这种情况。然而,宗教自由在其架构中要复杂得多,因为它至少包含三个不同的权利,使得宗教自由这个概念成为复合型的从而高度复杂的权利。

    首先,宗教自由包括良知自由和信仰自由。从技术上讲,这两种自由都是每个人内在领域的一部分,因而难以从法律的角度做出描述。一个人如何知道另一个的真实想法或者信念?这个人至多可以了解他或她假装的想法或信念。因此,良知或信仰是非常难以限制的。但是在极权体制下,内在领域也不是个安全地带。即使一个人呆在公共厕所里,也没有自由自在的感觉。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良知自由会在许多国际和国内法律文本得到表述。我们永远不知道极权体制在控制其公民最深层的思想方面达到何种程度。不过,在大多数时间里,构成宗教组织的草根自治相关的主要问题的却不是信仰自由和良知自由。

    其次,宗教自由包含表达自由。公民有权公开地表明他或她信仰的宗教真理。在这里,由于宗教讯息能够映射国家奉行的政策,所以公共当局便面临轻易干预的诱惑。安全担忧或所谓的共同福祉等问题很容易被当作借口,用于限制宗教框架下的表达自由。此外,不只一个世俗当局非常害怕劝诱他人改变宗教这种具体的表达形式。劝诱改宗不只是表达一个人自己的想法,还希望进入他人的信仰和思想。这时控制的想法便贴得很近,世俗国家通常对此怀有兴趣。

    第三,宗教自由包括结社自由以及内部组织自由,后者是指宗教团体参与法律生活的能力。有些国家或地方当局不喜欢宗教自由的这个特别的组成部分,因为这可能成为对等区域的起点,在这里宗教领袖可以挑战或者至少批评国家权力。

    下文清楚的表明宗教自由作为复合权利的复杂性也使它变得脆弱。世俗当局可能禁不住干预其中的许多领域。草根自治不是显性权利,面临多方面的危险。因此,人权观察人士必须从所有这些不同的视角看问题,不能仅满足于察看是否有法律文本中的宗教自由。
 

    二、参与法律生活

    与宗教团体的草根自治相关的重大难题是参与法律生活。在这方面,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很明显的紧张关系。很多时候,参与问题是检验是否存在世俗当局所声称的真正的宗教自由的最终依据。应当就此提出多个问题。宗教团体能否轻易取得法律人格?如果不能以,那么宗教团体能否通过他们能够组建的法律实体参与法律生活?这还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第二步是:宗教团体是否可能购买土地、拥有财产、建造教堂或者其他礼拜场所?第三个问题是这样的:是否所有宗教团体都能在地方一级结成组织,或者是否需要达到最低的人数?乍看起来,所有这三组问题即使仅从技术上看,似乎也很实际。然而,它们是讨论宗教自由的核心所在。如果施工时没有可用的梯子,允许建塔有何意义?实际上,实际问题很多时候不只是实际问题,它们提供无形的手段,使世俗当局可以在不公然否认的情况下限制自由。

    宗教团体与所处社会之间的文化联系问题与我刚刚提出的问题密切相关。很明显,与来自国外并且在国内没有真正的历史根基的宗教团体相比,在所处国家有长期传统的宗教团体更容易获得认可。被看作基于历史的差异的东西,往往是仇外主义的伪装。保护历史和消除不希望的外来影响是同一硬币的两面。这种做法显然对草根自治具有很大的威胁。
 

    三、行政层面的报复

    各国往往没有勇气否认其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没有这么做的政治利益。实际上,国家公然限制基本权利可能受到国际制裁或者失去具有商业利益的合同。因此,大多数国家仅在法律层面承认基本权利。

    这不是事实的真相,它在不得不做政治决策时显露出来。这时,我们往往面临行政层面的报复。低位规范和行政法规在很多时候导致在理论上获得承认的基本权利得不到行使。我仅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税收当局可以非常热心地控制某些宗教团体。虽然居于多数的宗教团体很少或者从来不受控制,但是较小的团体年复一年地受到严格调查。从理论上讲,由于税务机构的任务是控制税收,因此谁也不能因此责备控制者。此外,法律层面上存在的平等原则并不存在于财务控制频率层面。尽管法律有效地施行于每个人,但实际控制方式的执行方面可能迥然不同。行政层面的报复远比法律层面的公然歧视来得容易。在许多国家,像法国的耶和华见证会或比利时的科学教派等团体一直在抱怨这种无形的差别待遇。

    另一个问题是少数派宗教团体难以应付所谓的客观规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城市规划立法。如果在一国有长期传统的宗教团体想建造一处礼拜场所,会很容易应付城市规划。如果少数派团体申请建造非典型的建筑可能面临更多的深层次问题。2005年,我在斯洛文尼亚马里博尔协助举办一次会议时,明显看出斯洛文尼亚境内尚未建筑一座清真寺。官方所称的原因不是宗教自由问题,而是清真寺与风景不协调。如何解决这种隐形的歧视呢?答案肯定不简单。荷兰的代夫特提出了符合实际但不很方便的解决办法。这是个典型的富有历史气息的荷兰城市,诞生过著名画家乔纳斯·维梅尔(1632-1675),为不允许建造非典型建筑提供了充分的历史借口。该市在一个宗教区域集中建造了所有类型的建筑,就像把工厂集中到一个工业区一样。

    任何情况下,地方团体的宗教自由对于行政当局的善意的依赖都往往超过对庄严的人权宣言的认可。以上的两个例子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安全,宗教自由的敌人?

    直到2001年9月11日,宗教自由才得到普遍的珍视,至少在公开场合和理论上是这样。没有哪个世俗领导人敢把宗教自由作为无用的权利或者意识形态上的误解予以否认。然而,这一点在九·一一之后发生了改变。安全突然变得比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要,这很可能是许多年来的第一次。对恐怖主义的担忧使(西方)世界的价值观有了新的排序。从2001年起,安全居于首位,基本权利仅排在第二位。当然,有人会在理论层面质疑这一观点,宣称安全与自由并不冲突。相反,我们可以借宗教自由建立起和睦的社会,可以把这视为长久和充分的安全保障。然而,安全与宗教自由可以在理论和智识层面上和解,却并不能消除人们反对宗教自由的想法,自2001年9月11日起,反对宗教自由的人有了很好的借口公然提出批判和怀疑,这个借口就是安全。对安全的担忧导致通过各种形式降低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制定更多关于公共秩序的法律,或者(通过法律)加大宗教团体对其实施的行为的民事责任。

    任何情况下,似乎都能明显看出虽然有些世俗当局试图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但其他的正是以安全为借口限制一类自由,那就是它们从来没有真正喜欢的宗教自由。
 

    五、
虚假的矛盾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正在对宗教组织草根自治施加的限制在很多时候建立在虚假矛盾的基础之上。这些虚假矛盾是某些世俗当局用来消除或者至少削弱宗教团体影响力的隐含的意识形态,这些团体的思想与国家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我们不妨解释和分析一下三个虚假的矛盾。

    1. 民族认同与宗教自由的平衡

    (欧洲的)塞尔维亚等一些国家非常关注他们的民族认同,失去科索沃刺激了这种思维方式。塞族人和其他一些族群把民族认同视为强制架构,把包括权利和自由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都置入其中。这一政策催生的观念是如果民族认同与宗教自由发生对立,应当优先考虑前者,必须放弃宗教自由。由于民族认同从来不可能是个封闭的概念,因此这种矛盾是虚假的或人为的。事实上,当今各国的民族认同是经历许多世纪形成的,仍然在持续渐进的发生变化。很多情况下,这种变化是以几乎看不见的方式顺利进行的。然而,看不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健康的社会总是认可其民族认同的变化,即使这些变化来自于边缘。当下欧洲人的认同便是典型的例子,它的基石是基督教和启蒙运动。犹太人的影响也相当大,还有伊斯兰传统的作用。换句话说,活的民族认同永远摆脱不了新的影响。相反,这种认同依赖于后者。只是在民族认同本身被固定化之后新的影响才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宗教不是民族认同的威胁,而是其活的和不断演化的特征的保障,因此也是其文化的保障。

    2.以往错误与未来谨慎政策的平衡

    有些世俗国家不愿意认可小的(有时甚至不认可大的)宗教团体的权利,原因是他们过去曾面临痛苦的经历。如果宗教团体支持的政权最终被现在的政权推翻,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以前,宗教团体与政权的联系过于紧密,如罗马天主教会与西班牙的佛朗哥独裁政权。有些世俗国家急于防止未来出现这一类的错误。潜在的观念是限制自由就可以顺利实现这一目标。事实当然并非如此。不是因为过去的自由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也不是因为没有自由会产生积极的结果。相反,禁止犯错误本身就是个错误。由于创造力更可能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因此同时也是义务的每项权利不利于社会发挥创造力。

    对以往错误的担心导致限制以后的自由,如果这样做,我们便陷入瑞士作家马克思·弗里施(Max Frisch)(1911-1991)在《1946-1949年日记》中描述的境地。马克思·弗里施讲述了他会见小说家凯勒穆勒(Kellermüller)的情形,后者曾为自己过去的作品感到悲痛,但对现今自己的成熟感到欣慰。不过,马克思·弗里施仍持怀疑态度。实际上,人们过于简单地认为他们今天的判断、思想和政策比起过去的更成熟,甚至在本质上更好,这是个危险的错误。即便我们过去犯过错误,今天也可能犯下更大的错误。错误可能被更大的错误代替。换句话说,减少以往的错误从来不是限制以后自由的充分理由。

    3. 邪教操纵与保卫国家的平衡

    国家当局通过行使保卫公民的权力限制所谓邪教的活动,这是司空见惯的情形。实际上,邪教可能操纵民众,因此国家只能充当救世主。

    对此有两点看法。首先,把宗教团体定性为邪教非常容易。邪教是病态的宗教。不可能给宗教下定义,因为这样的定义已经把某些人的信仰和某些群体的信条排除在外。进行界定便是歧视。换句话说,单单使用邪教这个词便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举动,试图清楚地区分邪教代表的恶与国家代表的善。

    第二点更为根本的看法。在操纵普通民众方面,为何往往极小团体的所谓邪教比其他宗教的危险更大?民众当然可能被小团体操纵。可是,如果民众被大的团体操纵,后果会更为严重。当然,小的宗教团体可能操纵民众,可是国家在操纵民众方面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不是因为国家权力大,所以自然是善的。显然,国家比我们能想象到的任何团体(包括跨国集团)有更多用来成功实现操纵的手段和金钱。因此,国家可能成为比任何宗教团体效率更高的操纵者。我们自己的欧洲传统中便有能够说明这一点的例子。在许多欧洲国家,公立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带着偏向操纵式地描述本国的历史。它们呈现的是带有严重偏见的不科学的历史。很少有或者根本没有自我批判。这是明显的国家操纵。从“官方”的这些书籍可以看出,与本身已经处于社会边缘的小宗教团体相比,国家的操纵意图更具危险性。
 
   
    六、结语
 
    如果承认宗教自由,宗教组织的草根自治是用来控制世俗国家纯粹性的最佳手段。几个方面使这个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宗教自由是一组复合权利,面临参与法律生活的困难,应当强调指出行政层面的报复,对安全的日渐关切可能侵蚀草根自治。
 
    但是主要的一点在我提到的最后一个问题中,即宗教自由与国家倡导的其他价值之间的虚假的矛盾。这个虚假的矛盾表明:无论何时宗教自由都被视作危险的,而且这种危险往往是在其他地方。实际上,宗教自由很少危及一个民族,却可能构成对强大集团的隐含意识形态的重大挑战。
 
 
(作者为比利时鲁汶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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