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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相关的财务及纳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8/8/7日    【字体:
作者:Alain Garay
关键词:  宗教 社会  
 

 

                                  Alain Garay
 
 
 
                                      导言
 
    金融法律与宗教之间关系的研究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容不得半点将就和似是而非。研究的主题涉及历史、社会学、司法和财政,用一个词概括即所谓的政治。不能将其简单归纳为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研究,或归纳为宗教团体及其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财务来源的单纯介绍。本文主要对宗教活动的法律和财务框架进行分析,以便衡量其意义和范围。

    该研究方面不仅从宗教结构的角度,而且还从有关其人员活动的角度,透过现实主义冰冷的三棱镜和金融法律的独立性来审视宗教领域。这种关系的特点在于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方面,它的形成受政府与宗教构架间矛盾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及其行政机构被赋予诠释和监管的权力,宗教财务具有差异性与标准化特性。
 
    对宗教活动进行征税涉及到政府在若干方面采取的政策[1] 这种情况存在于宗教活动的实施框架:例如,结社法通过强制执行复杂的法律和财务安排[2]对宗教活动的财务进行管理。在许多国家,通过政治和行政程序,即众所周知的“认可”程序,一些宗教得以享受特定的免税制度。作为政治和历史的发展结果,财务规则存在着细微差异 (I) 形成了当今适用于宗教团体的财务政策(技术性和复杂性兼顾)。宗教团体在财政方面所做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监管权力的强制要求。(II)
 
    I. 适用于宗教团体财务政策的历史和政治发展框架
 
    A. 对适用于宗教团体的财务政策形成的反思

    适用于宗教团体的财务政策是多次“政教分离”运动的结果,即世俗化和政府中性化。Pierre Rosanvallon解释了“福利政府如何以国家保障的确定性替代宗教神佑的不确定性的理念”。正是以这种方式,国家通过将只有神权才能够行使的施恩转变为自己的特权,从而完成了世俗化过程。……福利国家是世俗国家的最后阶段:在神佑国家宣布自身从宗教中解脱并拥有主权之后,它通过将宗教融入国家而抹去了它最后的痕迹。继慈善和神佑的不确定性之后,是可预知的国家捐助。” [3]因此,从这一观点来看,财务和财政规范就显得类似于对资源重新分配形式产生影响的社会管理机制。

    税法的独立性保证了负责税收和制裁的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权力。这样,“税权”通过在宗教财政事务的应用,影响了宗教运动存在和发展的方式[4]。然而目前,以这种方式行使的“税权”并不具备中立性。
 
    Blandine Chelini-Pont在一篇题目为“法国世俗主义之宗教起源”的文章中解释道:“即使共和国不再向天主教活动提供资助……政府实际上(通过结社法,财政政策等)仍在维系过去的宗教传统:它总是偏向与自己信仰相同的宗教,因此这种宗教可从政府中获得支持和保护。纵观宗教历史,神坛与王冠间的联盟断断续续……法国在宗教领域的公共政策仍不受人们信任,经常遭遇苛刻审查和抵制。有关宗教干扰公共秩序、政教分离以及宗教税务欺诈等问题的谈论,导致了长期以来对精神活动的冷漠态度。[5]
 
    B. 重提“财政权力”的确立和延伸

   “财政权力”(即已实现政教分离的许多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条件)的确立,取决于社会需要。这个概念源自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人权宣言第13条 ,它代表着第一个现代民主宪章:
 
   “普遍税收必不可少;它必须有全体公民根据其财富情况公平地分担。”
 
    法国1789年宪法财政原则——制宪国民大会的主题——源自对基于君主和宗教或半宗教政府的反对,它曾是其它许多国家宪法的灵感来源。法国大革命意图打破宗教特权和不平等现象。以公平的名义,“在上帝的保佑下”(参见1789年宣言导言),他们强制推行了普遍纳税的原则。而在这之前,神职人员设法逃避了大部分的纳税义务。

    法国大革命确立的制度不考虑那些应纳税人员的社会地位或个人声望。这样,他们废除了宗教特权。我们当代的财政体系正是这种普遍和平等征税理念的结果。“财政权力和政治权力并存。一方面征税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它是表明君主权力的王权之一……反过来说,只要控制了征税权,就掌控了整个国家。”[6]
征税与这个主要的政治演变——一次历史性的变革,息息相关。今天人们能够从国家需要的角度出发,理解宗教团体的财务状况。在这样一个“自由主义”的背景下,与过去君主专制主义相比,人们可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在财务和财政领域宗教团体拥有那些权力?
 
    II. 在财务方面宗教团体拥有什么样的决策权?
 
    A. 组织机构安排和规章的选择及其财政效应依然严格置于国家规范之下。

    只要不妨碍公共秩序,宗教活动通常受到大多数国家宪法的保证,同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除了这种自由之外,宗教团体还具备财务和财政领域的自由,也就是说,不仅有个人信仰自由,也有从事商业和工业的自由。
 
    在许多国家,宗教活动适用的法律体系依赖于复杂的司法框架,在这个框架内,规章的选择肯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法律体系要求宗教团体在基于社团契约规则的结构中进行选择,这些结构受民主规则的约束,而一些宗教团体很难与之相适应,比如宗教领导人的选举、教徒大会、对教会成员的监督等等。宗教结社政策的法律安排事实上遵循的是某种官僚政治和行政管理逻辑。此外,宗教团体的财政政策可能影响宗教活动举办的条件。对宗教团体进行征税是一个衡量立法者和政府机构是否给予宗教自由以及“自由程度”的指标。我们知道,通过利用财政管制,财政手段也可能成为一种压制工具。作为一种策略武器,财政控制的方式赋予了财政管理机关过多的权力,使它们可以肆意区分“宗教社团”和“声称是宗教性质的社团”。政府的财政选择并非采取中立立场。在许多国家,国家在不涉及给予信徒自由的情况下,授予某个团体“宗教社团”法律地位的决定,消除了可能有危及其宗教团体续存的财务障碍。Olivier Schrameck 和 Xavier Delcros 在一篇名为“财政外行的终结”的文章中声称“税法一直以来就是政治团体演变的一面镜子和启示牌”。[7]

    这样,结社法对宗教活动的财政状况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8] 它限制了宗教机构对规章和司法结构的选择权。结果税收制度迫使宗教活动服从于特定的规章,并导致许多宗教机构不得不从复杂的财政和法律安排中进行选择,并被割裂为不同的部分或单独的结构。在宗教经济事务中正是这种情况:出版、农业及葡萄酒酿造、旅游服务离不开复杂的法律和财政组织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团体还能有何决策权? 
 
    B. 财务复杂性削弱了宗教团体的决策能力

    涉及宗教团体的金融法规可能显得过于复杂、隐晦和狭隘,对它的研究很少,而且通常较难理解。此外,财政规范的技术性与财政管理的自由决定权被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可能会引起存疑、担忧甚至是退缩,或更糟糕的是,导致荒谬的方案因此,人们完全能够理解在这方面宗教机构的可操作余地实在太有限了。宗教团体在财务领域的决策权需基于特殊的技巧和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必须与管理机构保持长期的关系和接触。

    在法国2000年11月出版的“共和制下的伊斯兰教”的报告中,一体化高级顾问委员会透过总统的声音,强调指出“弊端,如果确实存在,并不针对立法,而是负责法律实施的官员们的谨小慎微”。该高级委员会提醒人们,宗教团体相关法律规则的执行,从历史上看,由各宗教之间真实和合法的差异性所决定。[9]

    关于宗教团体征税的一系列事例可展示矛盾的程度:

    ——管理机构在驳回免税或拒绝承认宗教地位方面的差别对待;

    ——将征税作为一件策略武器(参见以上章节)

    我们是否必须引进某些形式的所谓“肯定行为”来弥合上述的差异?宗教间缺少财政平等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补偿?这些不平等是否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补偿性措施才能恢复被宗教团体适用法律的历史所破坏的均势?[10]

     由于财务规章的变更对宗教团体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应用中出现偏颇,如今在许多国家争论仍在继续。该争论源于对标准问题的疑问,这些标准依赖于历史情况、典型性质以及宗教的社会效用等。这些最新发展是欧洲人权法庭继1990年10月23日在Darby诉瑞典案件判决之后最令人感兴趣的事情。该判决通过质疑与所谓“教会”课税有关的财政歧视,促使欧洲国家对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进行监督。[11]
 

                                   结  论

    宗教相关法律和财政政策通常很难被完全理解。[12] 适用于宗教的法律规章与财政权力之间的关系揭示了在对宪法原则进行调和时所遇到的困难,如涉及具有事实依据的宗教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宪法原则。这种制度在被描述为“宗派”的税收体制(基于对宗教有利的法律安排)与区分宗教团体和其它受管理的团体或区分已有宗教和新宗教的体制之间摇摆不定。

    争论的焦点常常集中在那些要求适用特定财政政策的宗教团体。因此,我们是否必须考虑重新定义宗教团体的法律和财务规章?或者我们是否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根据政府和宗教代表之间的“咨询”或“会晤”,支持某个具体安排?然而,该实用主义的方法可能导致人们过多关注如何打通财政管理机构的决策人物。那么,怎样才能避免人们采取这种方式? 机构调解依据的是什么程式?在合法组织与透明度的框架内,宗教自由利益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如金融法规所表达的那样,宗教是否确实有办法化解世俗紧张关系和诉讼案件?Pierre Soler-Couteaux教授就此提醒我们,由于我们不能一切都依赖法官,他们不可能仅靠自己的力量矫正法律的偏颇,因此这种“声称……或许是将道德、哲学和宗教价值观重新引入世俗权力体系一次最佳机会,”[13]
 
 
(作者为法国马赛大学教授)

[1] 有关宗教事务领域有关财务立法高度综合的观点,请参见“宗教或信仰相关立法评述指引”,包括“宗教/信仰/一般经济活动财务”,在民主与法律(威尼斯委员会)欧洲委员会的顾问下,由宗教或信仰自由专家顾问委员会(OSCE)备制,第5-9页,2004年7月。
[2] Alain Garay:欧洲与地中海宗教政策如何?问题与观点 中“国家财政政策及其对宗教政策的影响”, 国际讨论会报告,2003年5月,由Paul Cezanne-Aix-Marseilles III大学主办,法律与宗教专集,Aix-Marseille大学学报,2004年。
[3] 福利国家的危机,Seuil,巴黎,1981年。
[4] 欧洲人权法庭近期作出的一些裁决坚持这样的事实“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以及在于各种宗教的关系中,国家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法庭必须考虑什么正处在危险之中,即维护真正宗教多元化的必要,这是民主社会理念中固有的部分。此外,当进行决策时,必须着重考虑这种必要性……如果这种干涉符合某强制性社会需要,且与法律设定的目标相辅相成”:美索不达米亚大都市教会及其它诉摩尔多瓦,2001年12月13日(比较Hassanan Tchaouch 诉Bulgaria案件的判决,2000年10月26日)。
[5] Revue des Deux Mondes,巴黎,2002年4月,第33页 。
[6] Gilbert Tixier, Guy Gest,税法,Librairie Generale de Droit et Jurisprudence,1983,第6页。
[7] L’Actualite Juridique Droit Administratif, 1988年4月20日,第267页。
[8] W. Cole Durham, Jr.“ 通过宗教结社法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节选自《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一本手册》,Martinus Nijhoff 出版社,荷兰:莱顿,2004年,第320-405页。
[9] 在法国,针对1905年12月颁布的政教分离的法令建议成立了一体化高级顾问委员会,基于公平的原则对行政实践进行指导,以便解决最紧迫的问题……这样就有机会“总体上使与神职人员相关的政府官员的行为符合时代要求。”在征税问题方面探讨了结社的法令的问题。(第62-64页)
[10] 关于引入有利于穆斯林活动的所谓“肯定行为”的措施,请参见Alain Garay的分析,《资助宗教活动:法国伊斯兰事例——转型社会中法律及宗教事务国际大会论文选集》,挪威奥斯陆,2006年12月2-3日。
[11] 参见Jean-Francois Flauss案判决注释,“宗教自由和税收” ,Revue Trimestri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布鲁塞尔,1992年,第181-199页。
[12] 在有关这一主题为数不多的出版物当中,参考Giuffre Editore:《欧洲教会与国家——国家财务支持,宗教与教派》,欧洲教会与国家协会出版,米兰,1992年。
[13] Les Petites Affiches, 巴黎,第95号,1994年8月10日,第72页。关于“司法与宗教国际对话”形式, 参见Strasburg: “委员与宗教团体的对话”,法国,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 2003年(CommDH-2003-6)。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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