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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宗教自由判例摘要(二)——豁免本该适用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09/2/26日    【字体:
作者:张守东 编译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张守东 编译
 
 
    在美国,关于宗教自由的性质的主要辩论通常是有关第一修正案宽泛的保护究竟有多大的范围。法规未曾给出具体保护内容的地方,主张宗教自由的人就会依据第一修正案并且向法院寻求宪法解释。以下回顾若干最具影响力的最高法院解释第一修正案的判例。其中包括这些案例的摘要以及对其中所涉及的争点和观点的一些讨论。通过这些判例可以了解美国对宗教自由保护的态度。
 
   (二)豁免本该适用的法律
 
    第一修正案法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自由行使条款是否为宗教行为创设豁免于普适法律的机会。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可以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而最高法院在CantwellBarnette案件中裁定政府无权通过系争法律,则是另一种情况)。这里所讨论的案件审查的是政府无疑有权通过的法律,但有的人以宗教为由拒绝遵守。假如遵守这些法律会违反这些人的信仰,他们还必须遵守普适的规则吗?
 
    在有的案件,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国会一如各州和地方政府,有时会给宗教异议人士创设特别的豁免机会。上一节提到的法规中有一些属于这种豁免的例子。但在国会没有给出例外的情况下,问题更为棘手。1878年,最高法院在Reynolds v. United States, 98 US 145一案首次遇到这个问题,并裁定自由行使条款并未给适用普适规则提供例外。尔后在1963年,最高法院就Sherbert v. Verner做出判决。在该案,一个妇女因宗教信仰的缘故拒绝在星期六上班,因为按照该宗教的教义星期六属于安息日。她为此丢了工作,并为此而向州政府申请失业福利。[1]州政府拒绝给她失业救济金,因为不承认以宗教理由拒绝星期六上班属于“正当理由”。毫无疑问,州政府有权确定谁可以获得失业救济,有权确定星期六拒绝工作不属于“正当理由”。本案的问题在于州政府拒绝为谢伯特女士(Ms. Sherbert)提供豁免于普适规则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自由行使条款。最高法院认定州政府确系违反自由行使条款,谢伯特女士应被豁免于本该适用的普适规则。
 
    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的谢伯特规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有宗教理由不遵守法律,此人即可不受该法约束,除非政府可以证明这两点真实不虚:(1)对于执行该法,政府有重大利益, 而且(2)政府采纳的是执行该法可以使用的最轻微限制手段。[2]
 
    谢伯特标准颇有争议,因为它要求政府为本该适用的法律对宗教行为网开一面。1990年,最高法院就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作出判决。作为该案当事人的工人被开除并不许领取失业救济金,因其吸食peyote [3],这是在土著美国人的宗教仪式上使用的非法毒品。他们上诉,自称应该不受该法约束。这一次,最高法院没有同意。
 
    最高法院并未推翻Sherbert的判决,而只是解释Sherbert的豁免仅适用于极为有限的法律领域,即仅适用于政府作出详细评估或法律原本并不中立的领域。对于其他所有法律,自由行使条款并不对宗教实行豁免。[4]
 
    Smith一案的判决向来颇具争议。国会试图通过制订上文讨论过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改变规则,授权所有的普适规则豁免宗教,除非法律经得起严格审查。正如上文已经讨论的,最高法院以联邦制度为由宣布该法案无效,意思是该法只适用于联邦政府通过的法律,对各州的法律无效。尔后国会开始关注范围较窄的宗教豁免。国会通过了《宗教土地使用和机构法人法案》,该法在涉及土地利用的法律以及监狱管理法律方面为宗教创设豁免。由于比《宗教自由恢复法案》范围更窄,就此问题进行判决的法院均维持《宗教土地使用和机构法人法案》有效,最高法院尚未对此作出裁决。以下是本节相关判例:
 
    谢伯特诉弗纳(SHERBERT v. VERNER, 374 U.S. 398 (1963)
 
    上诉人是安息日会的信徒,她被南卡罗来纳州的雇主解雇,因为她拒绝在星期六上班,那是她信仰中的安息日。……按照《南卡罗来纳州失业补偿金法案》,她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失业补偿金。该法规定,作为获得补偿金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能够工作且……随时准备工作”,而且,申请人不具备领取补偿金的资格,“假如……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接受由就业办公室或雇主提供给他的合适工作机会。……”被上诉人就业保障委员会在按照该法履行行政审议的职能时发现上诉人星期六拒绝上班使她受这一规定的约束,即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未接受“就业委员会或雇主……提供的合适工作机会”的人,没有资格获得失业救济金。
 
    [谢伯特女士被拒发失业救济金,于是她提起上诉。]
 
    I.
    对政府就宗教信仰作出的任何类似于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S. 296, 303的规制,自由行使条款都是大门紧闭。政府既不可以强行维持令人反感的信仰(Torcaso v. Watkins, 367 U.S. 488);也不可以因为个人或群体持有当局厌恶的宗教观点而对其加以惩罚或歧视(Fowler v. Rhode Island, 345 U.S. 67);亦不得利用征税的权力禁止传播某些宗教观点(Murdock v. Pennsylvania, 319 U.S. 105;Follett v. McCormick, 321 U.S. 573; cf. Gro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 297 U.S. 233)。另一方面,本院也已驳回某些依据自由行使条款对政府规制因宗教信仰或原则而引起的某些明目张胆的行为提出的异议,因为“即使行为符合一个人的宗教信念,也不能完全摆脱法律的限制。”(Braunfeld v. Brown, 366 U.S. 599, 603)为此受到规制的举止或行动无一例外都是对公共安全、和平或秩序构成了某种实质威胁。
 
    事情很清楚,上诉人凭良心拒绝星期六上班不属于因宗教原则引起的可由州法加以规制的行为。因此,如果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要经受上诉人依据宪法提出的质疑,那么其判决理由就必须或者是因为不给她救济金并未使州政府侵犯她自由行使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或者是因为给上诉人行使宗教自由附带施加的负担可以根据这一理由加以辩解,即“对于规制州宪法授权范围之内的事项,州政府有重大利益。……”(NAACP v. Button, 371 U.S. 415, 438)
 
    II.
 
    我们首先讨论剥夺领取救济金资格是否等于加重上诉人自由行使宗教自由的负担。我们认为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在某种意义上这样剥夺宗教原则和惯例的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只是州政府权限范围之内的福利立法带来的间接后果;事实上也没有制订刑事法律径直强迫上诉人每周工作六天。然而这只是我们追根究底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因为“倘若某一法律的宗旨和效果就是为了阻止人们尊奉某一个或所有宗教,或者就是为了给不同宗教以不同待遇,那么该法在宪法上无效,即使它施加的只是间接的负担而已。”(Braunfeld v. Brown, supra, at 607)在本案中,不仅上诉人失去领取救济金的资格显然仅仅是因为她奉行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且给她施加的要求其放弃奉行信仰的压力也是明确无误的。政府的决定强迫她作出选择:或者遵行自己的宗教信条从而失去福利;或者为了保住工作放弃其宗教信仰的部分教义。政府强加这样一个选择所给宗教自由行使造成的负担,与因她在星期六参加礼拜而予以罚款所造成的负担并无不同。
 
    以失业补偿金不是上诉人的“权利”而只是“特权”为由,也不能使南卡罗来纳州的法规解释摆脱其宪法上的弱点。如今再也不能怀疑,剥夺或限制一项福利或特权有可能侵犯宗教自由与表达自由。……为福利的取得附加一项条件,要求上诉人自愿违反其宗教信仰的核心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她行使宪法上的宗教自由加以惩罚。
……
    III.
 
    我们必须考虑的下一个问题是,实施南卡罗来纳州法规有关领取救济金资格的规定所实现的州政府重大利益,是否使实质性侵犯上诉人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成为正当?最起码,仅仅表明相关的规定与某种似是而非的州政府利益有合理的关系还不够;在这一高度敏感的宪法领域,“只有最严重的滥用权利的、威胁到至关紧要的利益的行为,才能使限制权利得到准许。”(Thomas v. Collins, 323 U.S. 516, 530)本案尚未出现这样的权利滥用或威胁。……因为即使欺骗性的权利主张真有可能使福利基金被骗取,使工作安排的秩序被打乱,那也显然是被上诉人有责任证明没有可替代的规制方式可以在不侵犯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情况下打击这样的权利滥用行为。……
……
    IV.
 
    我们在本案的主张,显然不是要为安息日会争取“官方宗教”的地位,因为把失业福利推及安息日会的信徒,使之与星期天敬拜的人一视同仁,只是反映了政府在面对宗教差异的时候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并不意味着把宗教机构与世俗机构纠缠在一起,禁止设立国教条款的目标就是要预防这种纠缠。……
撤消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且不得与本判决书相左。
 
    此令。
 
 
    就业委员会诉史密斯(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
本案要求我们就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行使条款是否准许俄勒冈州将因宗教理由使用佩奥特仙人掌(peyote)[5]纳入禁止吸食该种毒品的刑法禁令,并因此而使该州可以不给因宗教信仰吸食该种毒品而被解雇的人提供失业福利。
 
    I.
   
    俄勒冈州法律禁止故意占有[毒品,包括佩奥特仙人掌(peyote)]
 
    被告人阿尔福雷德·史密斯和盖伦·布莱克因在其所属的土著美国人教会的仪式上行圣礼而被一家私人戒毒机构解雇。当被告人向上诉人就业处申请失业补偿金,他们被认定没有资格领取补偿金,因其是被与工作有关的“不良行为”而遭到开除。……
 
    II.
 
    被告主张司法救济的依据是我院的先例Sherbert v. Verner, supra, Thomas v. Review Bd. of Indiana Employment Security Div., supra, and Hobbie v. Unemployment Appeals Comm'n of Florida, 480 U.S. 136 (1987),在这些先例中我们裁定,各州不得为福利的取得附加条件,要求上诉人自愿违反其宗教信仰。然而,正如我们在Smith案第I部分指出的那样,那些案件中的系争行为法律并未禁止。
 
    A
 
    经由第十四修正案而对各州适用的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行使条款(参见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S. 296, 303 (1940))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自由行使宗教自由首要的意思是指按照个人意愿认信任何宗教信条的权利。于是,第一修正案全面禁止“政府对宗教信仰本身进行规制”。(Sherbert v. Verner, supra, at 402)政府不得强迫公民认可宗教信仰,(参见Torcaso v. Watkins, 367 U.S. 488 (1961))政府不得因相信公民表达的宗教信条错误而对其加以惩罚,(United States v. Ballard, 322 U.S. 78, 86-88 (1944))不得根据宗教观点或宗教地位而对公民实施歧视待遇,(参见McDaniel v. Paty, 435 U.S. 618 (1978); Fowler v. Rhode Island, 345 U.S. 67, 69 (1953); cf. Larson v. Valente, 456 U.S. 228, 245 (1982))政府也不得在有关宗教权威或教条的争论中利用其权力支持一方或另一方,(Presbyterian Church in U.S. v. Mary Elizabeth Blue Hull Memorial Presbyterian Church, 393 U.S. 440, 445-452 (1969) ; Kedroff v. St. Nicholas Cathedral, 344 U.S. 94, 95-119 (1952); Serbian Eastern Orthodox Diocese v. Milivojevich, 426 U.S. 696, 708-725 (1976))
 
    然而“行使宗教自由”往往不仅包含认信,而且也包含身体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比如,与其他人一起参加敬拜仪式,参加领圣餐的仪式,传教,禁忌食物,或不乘坐某种交通工具。我们认为这一点不会错,(尽管在我们的判例中并未包含这一要点),即假如州政府禁止这样的行为或禁忌仅仅是因为公民为了宗教的缘故才参与的行动,或仅仅因为这样的行为或禁忌所显示的某种宗教信仰,那么,州政府就属于“禁止行使宗教自由”。例如,禁止铸造“塑像用于敬拜的目的”,或者禁止向金牛犊下拜,则无疑是违宪的。
 
    然而本案的被告却要把“禁止行使宗教自由”的含义往前推进一大步。他们辩称:其出于宗教动机而吸食佩奥特仙人掌使其不受相关刑法的约束(但该法并非专门针对其宗教惯例);而该法若禁止其他人以别的原因吸食该毒品则无疑合乎宪法。换言之,他们断言,如果普适的法律要求(或禁止)去做个人的宗教信仰禁止(或要求)其作出的行为,则要求个人遵守这样的法律就构成“禁止行使宗教自由”。然而,就文本而言,我们并不认为这几个字必然有这样的含义。……
 
    仅在如下判例中,我们才认定第一修正案禁止对具有宗教动机的行为适用中立、普适的法律,即其中不仅牵涉自由行使条款本身,也涉及到自由行使条款与其它宪法保障条款的叠合,比如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是在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 268 U.S. 510 (1925)中认可的父母安排子女教育的权利。……在我们禁止强制表达的案例中,有一些虽完全以言论自由的理由作出判决但也牵涉到宗教自由。……而且也不难想象以结社自由为依据起诉的案子也会因为自由行使条款的考虑而同样使其理由更加充分。
 
    本案并未出现这种叠合的情况,其主张只是依据自由行使条款提出,与其它任何沟通交流的行为或父母权利无关。
 
    被上诉人辩称,尽管对普适的刑事法律的豁免未必自动适用于宗教驱动的行为人,但至少宗教豁免的主张必须依据Sherbert v. Verner, 374 U.S. 398 (1963)提出的平衡测试标准予以评估。根据Sherbert的测试标准,给奉行宗教施加实质负担的政府举措必须是以重大政府利益才能得到辩解(id., at 402-403; Hernandez v. Commissioner, 490 U.S., at 699)。在适用该测试标准时,我们在三个场合宣布州失业补偿规则无效,因为这些规则把申请人获得福利的条件设定为自愿在其宗教信仰禁止的条件下工作。……除了剥夺失业补偿金的情况,我们从未依据Sherbert的测试标准宣布任何政府举措无效。虽然有时我们意欲在其他场合适用Sherbert的测试标准,但我们均发现该测试标准得到了满足。……最近一些年来,(在失业补偿领域之外)我们根本上就有意回避适用Sherbert的测试标准。……
 
    即使我们在失业补偿领域之外愿意动用Sherbert的测试标准,我们也不会用它来要求豁免适用普适的刑法规则。必须记住,Sherbert的测试标准赖以形成的语境乃是将其用以测试政府对相关行为的理由进行逐案评估的情况。……正如[在一个先例中的]简单多数意见书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失业补偿金的判例中提出的主张是,在州政府有个案豁免的制度的地方,州政府不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把该制度适用于“增加宗教信仰负担”的事例。(Bowen v. Roy, supra, at 708. )
 
    倘若“重大利益”测试标准还要适用的话,那么,就必须将其通盘适用于被认为是宗教信仰所要求的所有行为。而且,假如“重大利益”果真所言不虚(而且在宗教领域对其掺沙子也会使其在其他领域的适用不再严格),许多法律就通不过该标准的测试。任何社会采纳这样一种制度都会招致混乱,但其危险程度与社会的宗教信仰的多样性成正比,也与该社会对任何宗教信仰都不加以强制或压制的决心成正比。恰恰因为“我们是世界性的国家,几乎任何可以想象到的宗教偏好在其人民中都有人奉行,”(Braunfeld v. Brown, 366 U.S., at 606)而且,恰恰是因为我们重视和保护宗教多元化,所以我们付不起这样奢华的代价,即推定任何未保护最高层次利益的行为规则均无适用于宗教异议人士的效力。被告人赞成的规则会展现这样一种前景,即宪法要求从几乎可以想象出的每一种公民责任中豁免宗教信仰者。………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并未这样要求。
 
    通过把价值珍藏于《权利法案》从而保护其免受政府干涉并不因此而使其被流放于政治过程之外。正如一个相信有必要通过第一修正案从消极层面保护出版自由的社会有可能制定法律积极促进书面言论的传播,同样,相信有必要从消极层面保护宗教信仰的社会在其立法中呵护这一价值也并不出乎预料。因此有一些州在其毒品立法中豁免宗教仪式上吸食佩奥特仙人掌也并不奇怪。(比如,可参见Ariz. Rev. Stat. Ann. 13-3402(B)(1)-(3) (1989); Colo. Rev. Stat. 12-22-317(3) (1985); N. M. Stat. Ann. 30-31-6(D) (Supp. 1989)。但是,要说一视同仁地豁免宗教活动是可以容许的,甚或是值得期待的,不等于说就是宪法上所要求的,不等于说法院就可以识别何时豁免最为合适。也许可以公平地说把方便宗教(accommodation)留给政治过程会使那些并未被广泛奉行的宗教信仰置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然而民主政府不可避免的后果必须优先于这样一个制度,其中每个人的良心就是自己的法律;或者法官以所有的宗教信仰为核心据以衡量一切法律的社会重要性。
 
    由于被告人吸食佩奥特仙人掌为俄勒冈州法律所禁止,且由于该禁令合乎宪法,因此俄勒冈州可以在不违反自由行使条款的情况下拒绝给因吸食毒品被解雇的被告人发放失业救济。俄勒冈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
 
    此判。
 
     在Smith之后一个重要的后续判例中,最高法院解释了哪一些情况下Sherbert的标准依旧适用。在Church of the Lukumi Babalu Aye v. Hialeah 508 US 520 (1993)一案中,一个小镇通过若干法律禁止动物献祭。这些法律得以通过为的是应对一个不受欢迎的教派,即萨泰里阿教(Santeria,结合非洲部落和天主教宗教仪式的一种宗教),该教派不久前刚在该地区开了一个新的教堂。该教派要求获得豁免,主张适用Sherbert标准,而不是Smith标准。最高法院对此表示同意。最高法院裁定,该教会可以不适用这些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并非真正中性,也不是普遍适用:这些法律专门针对宗教行为,对出于世俗理由而采取的相似行为并不过问。这一推理关乎不歧视原则(the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政府不得歧视某些宗教信仰或歧视所有的宗教信仰。Hialeah的系争法律也无效,因为这些法律创设了个案审查的制度(与Sherbert中的失业补偿金法规相似)。政府决策者必须仔细审查宗教行为以便确定哪些需要禁止。因此,重大利益标准适用于该案的政府举措。政府在Hialeah的系争法律中并无重大利益,因为政府未规制相似的世俗行为,而仅仅针对宗教行为。
 
    拉库米教会诉夏利亚教会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v. CITY OF HIALEAH, 508 U.S. 520 (1993)
 
    政府不得制定法律压制宗教信仰或行为,这一原则尽人皆知,所以在我们的判决书中只留下屈指可数的反例。……然而,鉴于本案牵涉到第一修正案的这一禁止宗教迫害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下达调卷令(503 U.S. 935 (1992))。
 
    我们审查后确认,系争法律是由这样一些官员制定的,他们不理解、亦未看到或有意忽略其官方行为有悖于我国对宗教自由的精诚维系。
 
    I.
   
    A
   
    本案牵涉萨泰利阿教的宗教惯例。……萨泰利阿教的基本教义是培养个人与orishas的关系,而其主要的奉献形式之一就是动物献祭。……在古巴,萨泰利阿教的信奉者到处受到迫害,因此其宗教和意识都是秘密举行。萨泰利阿教的公开奉行和仪式的举行并不多见。……这一宗教被带入我国最常见的途径是古巴革命后的流亡者所为。据联邦地区法院估计,在南弗罗里达州,如今至少有50,000信徒。(参见723 F.Supp., at 1470)
 
    B
   
   上诉人Lukumi Babalu Aye教会……及其会众信奉萨泰利阿教。……1987年4月,该教会在弗罗里达州的Hialeah市租借土地,并宣布建立敬拜场所以及学校、文化中心,博物馆。Pichardo表示,该教会的目标是使萨泰利阿教的信仰活动包括其动物献祭的仪式走向公开。
 
    对于Hialeah地区的许多民众而言,萨泰利阿教驻足他们中间的前景令其苦恼不堪,而宣告在Hialeah市开设萨泰利阿教会的计划则促使市议会于1987年6月9日召开公众的紧急会议。……
 
    1987年9月,市议会通过三个法令处理动物献祭的宗教仪式问题。……[其中一项法令宣告]“任何个人、一部分人、公司或协会在弗罗里达州Hialeah市的疆界内用任何动物献祭均为非法。”……
 
    [最高法院仔细分析了每个法令,并认定,虽然这些法令并未具体提及萨泰利阿教,但就其行文的方式而言,它们均以萨泰利阿教的宗教活动为惩治对象,同时并不处罚出于世俗目的的相似行为(比如宰杀动物用作食物)。]
 
    总之,中立标准的检测导致一个结论:这些法令的目的就是压制宗教。从我们在上文讲述的这些法令的模式可见其地是萨泰利阿教的信徒及其宗教活动;这些法令本身的措辞表明其专门针对这一宗教活动;这些法令的一字一句都经过精心编排,以便禁止为宗教仪式屠杀动物,而不涉及几乎所有为世俗目的宰杀动物;而且法令对宗教行为的压制远远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达到其为辩解而宣称的正当目标。这些法令并非中立,下级法院未能得出这一结论,犯了明显的错误。
 
    B
 
    政府在谋求其正当利益的时候不能有选择地仅仅对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施加负担,这一原则对自由行使条款的权利保护必不可少。……
 
    [最高法院审查这些法令,并认定其禁止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而不禁止出于世俗动机的相似行为。]
总之,我们认定,Hialeah市的这些法令均以禁止出于宗教信仰动机的行为来谋求市政府的利益。这些法律“处处表明其属于当地社会准备[对萨泰利阿教信徒]施加的禁令,而不针对当地社会自身。”(Florida Star v. B.J.F., 491 U.S. 524, 542 (1989) (斯卡利亚法官附和多数意见书的一部分,并符合判决结果。)该市的这一恶行,正是法律必须普适这一原则意欲防止的。
 
    III
 
    为宗教行为施加负担的法律如果不中立或不普适,则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为了满足第一修正案的要求,约束宗教行为的法律必须促进“最高层次的利益,”并且为了谋求这些利益而对这样的法律给以最精细的限定。(McDaniel v. Paty, 435 U.S., at 628, quoting Wisconsin v. Yoder, 406 U.S. 205, 215 (1972))一旦法律未能满足Smith的要求,我们就会适用重大利益测试标准。这样做并不会使该标准“被掺沙子,”而是“所言不虚。”(Employment Div.,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of Ore. v. Smith, 494 U.S., at 888)歧视宗教行为的法律,或者法律为了促进政府的正当利益而仅仅压制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则这样的法律能够经得起严格审查的情形必定极为罕见。根据我们的以上分析,这些法令不能通过这一审查。
 
    IV
 
    自由行使条款使政府必须信奉宗教容忍,而且对州政府因敌视宗教或不信任宗教行为而加以干涉的举措哪怕存有最轻微的疑虑,所有的官员也都必须想到其对宪法和宪法确保的权利承担的巨大责任。掌权者必须坚决抵制那些胡搅蛮缠的要求,也必须确保施加法律法规负担的唯一理由是世俗理由。立法者不得公然或隐蔽地设巧计用以迫害或压制宗教或宗教行为。本案系争法律的制定有悖于这些宪法原则,因此无效。
撤销原判。
 
 
 
(2007年春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失业福利指的是在本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或有“正当理由”比如雇主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况下,州政府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支付款项。
[2]这就是第三节描述的人们所知道的“重大利益测试标准”或叫做“严格审查标准”。
[3]佩奥特掌:一种无刺的圆形仙人掌(乌羽玉 乌羽玉属) ,原长于墨西哥和美国西南部,有钮扣形小块茎,新鲜或者晒干的佩奥特掌被某些土著美洲人当作麻醉药咀嚼 也作 mescal。
[4] 尽管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就业歧视,但最高法院把Smith Sherbert区别开来,因为Smith的原告是因为违犯禁止吸食peyote这一普适的刑法规则而被剥夺失业救济金的。而谢伯特女士则未违犯任何法律;州政府径自认定她的宗教信仰不属于“正当理由”。
[5]佩奥特掌:一种无刺的圆形仙人掌(乌羽玉属) ,原长于墨西哥和美国西南部,有钮扣形小块茎,新鲜或者晒干的佩奥特掌被某些土著美洲人当作麻醉药咀嚼。——译注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清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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