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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抑或禁止立教?——“美林市诉萨玛姆案”述评
发布时间: 2009/4/29日    【字体:
作者:钟瑞华
关键词:  宗教  
 
 
                                         钟瑞华
 
 
    2009年2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全体一致意见就美林市诉萨玛姆(Pleasant Grove City v. Summum)案作出判决,认定犹他州美林市允许一个私人组织在该市所拥有的公园里树立十诫纪念碑,而拒绝另一个私人组织在同一个公园里树立大小类似的七条箴言纪念碑,并非违宪。由于宗教标志在公共场所的摆放和陈列事涉政教关系这个大事体,而美国政府和法院对有关争议的处理又涉及到犹太教、基督教和美国其他各色宗教,以及这些宗教背后之利益集团的关系平衡,所以关于公共场所中宗教标志的争议长期以来在美国都属于比较敏感的案件。美林市诉萨玛姆案的进行亦引起了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相当关注,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
 
    一、案件之缘起
 
    美林市诉萨玛姆案的一方当事人,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小城美林,该市拥有并管理着一处拓荒者公园(Pioneer Park)。拓荒者公园里设有各种各样的永久性建筑物,其中很多是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捐赠的,它们现在均为美林市所有。在拓荒者公园里的建筑物中有一个巨大的花岗岩纪念碑,为私人组织雄鹰兄弟会(Fraternal Order of Eagles)1971年所赠,该纪念碑上雕刻着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十诫”。该案的另一方当事人萨玛姆是创立于1975年的一个宗教组织,总部设在犹他州的盐湖城。萨玛姆组织的宗教信仰具体可归纳为七条箴言(Seven Aphorisms)——萨玛姆信徒相信,旧约中的摩西从神圣存在者那儿接受了低级的和高级的共两套知识,其中,低级知识体现为十诫,而高级知识则可概括为萨玛姆组织的七条箴言。为了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信仰,萨玛姆组织想方设法要把刻有其七条箴言的纪念碑在很多公共场所跟刻有十诫的纪念碑并列展示。
 
    2003年,萨玛姆组织的带领人两次致信美林市长,请求允许其所属的宗教组织在拓荒者公园树立一座大小、性质跟现存十诫纪念碑相似的石碑,只是石碑上雕刻的内容是七条箴言。美林市拒绝了萨玛姆组织的请求,并解释说该市所接受的纪念碑仅限于“或者(1)跟美林历史有直接的关系,或者(2)由跟美林社区有长久联系的组织所赠。”2004年,美林市通过一项决定,把上述立场以成文形式表达出来,其中还提到了安全和美学等其他标准。2005年,萨玛姆组织带领人再次致信美林市长,还是要求在拓荒者公园设立纪念碑,但信中并无关于纪念碑表面特征、纪念碑之历史意义,以及萨玛姆组织跟美林社区之联系的任何内容。美林市以沉默再次拒绝了萨玛姆组织的请求。
 
    2005年7月,萨玛姆组织以美林市和其他一些地方行政官员为被告在犹他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萨玛姆组织声称,美国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地允许所有私人捐赠的纪念碑——无论是宗教性的还是世俗的——进入公园,美林市接受雄鹰兄弟会捐赠的十诫纪念碑而拒绝接受本组织捐赠的七条箴言纪念碑,侵犯了自己的言论自由,属于违宪行为。起诉后不久,萨玛姆组织即请求地区法院发布一项暂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命令美林市在拓荒者公园树立七条箴言纪念碑,直到该案得出最终结论。地区法院拒绝了萨玛姆组织的请求,萨玛姆组织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Ten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2007年4月,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推翻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判决理由是:公园里私人捐赠的纪念碑体现的是私人的而不是政府的言论,美林市不能依据纪念碑上的内容或观点拒绝接受某些捐赠物。美林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二、在联邦最高法院
 
    在联邦最高法院,萨玛姆组织争辩说,第十巡回法院的观点——即私人捐赠的纪念碑体现的仍然是捐赠者的言论——是正确的,美林市允许私人通过设立十诫纪念碑的形式在拓荒者公园里“发表言论”,这就使该公园成为了一个公共论坛,所以美林市也不能禁止萨玛姆组织在公园里设置类似的纪念碑,否则就是一种歧视行为,属于对萨玛姆组织私人言论自由的侵犯。美林市则辩论说,私人捐赠给政府的纪念碑不再代表私人的言论,它转而代表政府言论,拓荒者公园里所陈列的一切纪念碑均代表了政府的言论,这里并没有产生所谓的公共论坛——并没有任何私人被允许“发表言论”,因此美林市有权拒绝萨玛姆等组织在拓荒者公园里设置类似的纪念碑,因为任何私人组织都不能强迫政府把私人言论接受为政府自己的言论。
 
    由此一来,美林市诉萨玛姆案的核心争论就成为:美林市接受私人捐赠的永久性纪念碑并允许将其设置于拓荒者公园里,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美林市是在实施自己的言论行为,还是在为私人发表言论提供一个论坛?如果美林市是在实施自己的言论表达行为,那么言论自由条款对于该案就不具有适用性,因为该条款限制的是政府对私人言论的规制行为,而并不规范政府的言论行为——一个政府有权利“言所欲言”,或接受一些观点而反对另一些观点。相反,如果政府只是在为私人发表言论提供一个公共论坛,那它就要接受严格的审查,即非有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不得根据言论内容或观点对进入该公共论坛的私人言论加以限制或选择。
 
    2月25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的投票结果判决美林市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推翻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塞缪尔•里托(Samuel Alito)大法官在其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决意见中解释说,美林市政府接受一尊由私人出资设立的永久性纪念碑,同时拒绝接受私人出资设立的其他纪念碑,乃是在合法地行使政府的言论权利,并没有任何违宪之处。艾里托论证说,政府长久以来一直通过纪念碑向公众讲话,古代的国王、皇帝和其他统治者通过设立本人雕像的形式提醒臣民尊重自己的权威和权力,一些拱形门、柱子和纪念碑也被用来记念军事上的重大胜利或牺牲。本质而言,纪念碑是一种可以充作表达手段的建筑物,当政府亲自建造或出资委托他人建造纪念碑时,它实际上是在向观看建筑物的人传达一些信息,政府接受私人捐赠的纪念碑并允许将其设置于公园里,也是政府在通过纪念碑向公众传递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任何正常且通情达理的人都会认为,在公园里设立一个永久性纪念碑是政府作为公园和纪念碑的所有者在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和思想。因此,树立在公园里的纪念碑“典型”属于政府言论。
 
    艾里托大法官在判决中还指出,公园里的言论行为可分为不同的两种,即私人言论和政府言论,前者如集会和假日期间临时摆放圣诞树和烛台,后者如设立永久性纪念碑。艾里托大法官说,无论多么滔滔不绝的演说家都会带着自己的传单打道回府,假日展品最终也会被拆除,但永久性纪念碑却会一直存在下去,并且明显跟其所有者密不可分。如果政府不能依据纪念碑的内容有选择地接受或拒绝私人的捐赠,那么它就会处于一种境地,即要么拆除公共场所的所有纪念碑,要么不加区分地接受所有的纪念碑——这些纪念碑所传达的信息可能相互冲突,它们跟所在社区也可能没有任何关联性或为该社区所不喜,并且数量可能庞大到无法为公园所容纳,最终的结果将是谁也不能在公园里发表言论。艾里托大法官说,如果法律支持萨玛姆组织及其支持者,那么纽约市在接受法国捐赠的自由女神像时将不得不同时接受一尊独裁女神像——如果德意志帝国或俄罗斯帝国提出捐赠!
 
    三、引发的争论
 
    关于公共场所中的宗教标志,联邦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主要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禁止立教条款来解决有关的争议。在一些早期的案件中,只有当宗教标志和宗教仪式已经淡化成为一种可被允许的礼仪形式时,联邦最高法院才会认为它们能够经受得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在另外一些同类案件中,只有当这些宗教标志被其他大小类似、数量众多的非宗教标志物充分掩映和稀释时,最高法院才允许政府陈列这些宗教标志物,但是美林市诉萨玛姆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提及十诫纪念碑的“世俗目的”、陈列物“数量”的稀释效果等因素,而是依据第一修正案之言论自由条款和政府言论理论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这在有关团体和学界中引发了不同的反响。
 
    一方面,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对依据言论自由条款判决美林市诉萨玛姆案表现出了质疑和担忧。早在在判决出来之前,包括美国政教分离协会(Americans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在内的几个宗教组织就作为“法庭之友”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见,既不是为了支持美林市,也不是为了支持萨玛姆组织,而是提请法院关注该案在政教分离方面的重要意义,主张应该依据禁止立教条款而不是言论自由条款对该案作出判决。这些宗教组织担心,依据言论自由条款判决美林市诉萨玛姆案会在政教关系方面产生不利的后果:如果萨玛姆组织胜诉了,美国各地政府可能会面临众多要在各处公园里设立可能包含劝诱改教,或具有仇恨性质之信息的永久性纪念碑的要求;如果美林市胜诉了,一些政府机构则可能会把私人捐赠作为一种手段,规避禁止立教条款,推广自己想要推广的宗教信息。
 
    有关的担忧在大法官们撰写的附议意见中也有反映,例如,苏特(Souter)大法官在附议意见中明确表示,自己对于把公共纪念碑无条件地视为政府言论的立场有些“不安”,史蒂文斯(Stevens)大法官则在附议中指出,最高法院迄今为止很少依据新产生的政府言论理论来支持政府行为,而且这类案件也没有太大的价值;政府很难避免为其通过接受私人捐赠物所同意或表达的思想承担政治责任;虽然言论自由条款既不限制也不保护政府言论,但把公共财产上的永久性陈列物当成政府言论,并不能使政府获得自由传达攻击性或偏袒性信息的权利,政府发言人仍然要受包括禁止立教和平等保护在内的其他宪法条款的约束。
 
    另一方面,有些人则对美林市诉萨玛姆案的判决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例如,美国著名基督教法律史学家、埃默里大学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主任约翰·威特认为,美林市诉萨玛姆案的审理法院对于公共生活中的宗教标志,一反过去惯用的推理方法,不再拒绝或淡化宗教标志的宗教特性,而是从民主和传统的角度采取了新的立场,这是一种“更好的”推理方法。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新进路容许被选举出来的政府官员反映并代表人民的意见,而留待人民讨论并决定政府是否充分而适当地代表了自己的观点;只有当政府强迫公民接受一些宗教观点,或政府言论侵犯了隐私,危害了社会或违反了宪法时,最高法院才会主动干涉,仅仅消极地陈列一个一般性的宗教文本并不足以启动司法干预,这是一种更加健康的民主形式——相比较于允许个别的激烈质问者就多数人观点行使“否决权”的民主形式而言。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其首席律师Jay Sekulow 于2008年11月12日代表美林市进行口头辩论)则公然宣称,最高法院在美林市诉萨玛姆案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第一修正案判决,为政府自主选择接受公园里的永久性纪念碑扫清了道路。
 
    现在就得出最高法院已完全改变了对公共场所中宗教标志物之立场的结论,获许为时过早,但毫无疑问,其在美林市诉萨玛姆案中采取的新方法已然使该案成为了美国宗教标志案件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更多宗教标志案的出现,美林市诉萨玛姆案对政府言论自由理论,特别是对美国禁止立教法理学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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