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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金纳克斯诉希腊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09/5/14日    【字体:
作者:郭利平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郭利平


    麦诺斯. 考金纳克斯先生(以下简称K先生),于1919年出生在希腊一个正教家庭,1936年成为耶和华见证人教徒。1986年3月2日,他和妻子到Kyriakaki女士家跟她交谈。Kyriakaki女士的丈夫是当地正教教堂的一位领唱,他通知警察逮捕了K先生夫妇。在希腊国内法院,K先生被依1363/1938号法令判决犯有劝诱改宗罪。最后,案件进入欧洲人权法院,1993年法院判决K先生胜诉,宣告希腊法院侵犯了其宗教自由,并判350万德拉克马的赔偿。
 
    虽然法院并没有宣告1363/1938号法令违宪或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但此判决事实上使得该法令在希腊的适用大大受到限制,不仅耶和华见证人教徒,并且五旬节派基督徒甚至佛教徒都被宣告无罪。
 
    这是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关于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第一案。法院在该案中第一次有机会声明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并初步表明了在保护宗教表达自由上的观点。此后,在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中,该案被频繁引用。
 
    本文首先对欧洲理事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公约这些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然后阐述了该案事实及意义,并结合法院受理的另一相似案件介绍了法院对劝诱改宗罪的认定,以深入了解宗教表达自由在公约层面的发展。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二战以后谋求欧洲和平与统一的产物。丘吉尔在他著名的Zurich大学演讲中呼吁建立一个全欧洲的区域组织(他把它称为欧洲联合国),而第一步则是成立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1949年5月欧洲十国签订伦敦条约(Treaty of London),于法国东北部历史名城斯特拉斯堡建立了欧洲理事会,开战后欧洲政治合作之先河。如今,欧理会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7个成员国。其目的是保护那些属于欧洲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而实现成员国更大的统一;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保护和促进法治原则,尊重人权和多元化民主(伦敦条约第1、3条)。欧理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制定条约。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欧洲文化公约等。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又称《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向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开放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 。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其哲学精神直接传承于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立基于人类尊严一律平等的原则。公约共5章66条,内容仅涉公民与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则由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规定。随着保障人权越来越受欧洲各国重视,半个多世纪以来,公约也在不断更新,至今已通过13项议定书(相当于公约的修正案),第14议定书正在批准过程中。其中部分议定书被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第11议定书取代,其内容已融入公约,另外一些仍然以议定书的形式存在。
   
    欧洲人权公约是欧理会所遵行的重要公约之一,欧理会的47个成员国皆为本公约的缔约国。事实上,所有欧理会的成员国都必须签署并批准公约。任何缔约国若有危害人权的情况发生时,其他国家或个人都可以将之提付欧洲人权法院进行裁决。这是公约的首创(一般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是由成员国提交报告)。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设立,成立于1959年,同样位于斯特拉斯堡,旨在欧洲层面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执行机构最初由人权委员会(1954年设立)和法院两部分组成,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委员会审议,然后交法院判决。第11议定书规定,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
    1997年欧洲理事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决定,从1998年11月起正式启动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取消欧洲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居民(包括不具有欧理会成员国国籍者)、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自此欧洲人权法院成为一个全职的常设性机构,由与成员国数量相等的法官组成(47名)。法官以个人名义任职,独立审案,不代表任何国家,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有损其独立性的其它职务。改革增强了欧洲理事会在全欧人权事务中的权威性。
 
    2004年5月,鉴于工作量急剧增加,法院不堪重负的事实,成员国制定了第14议定书,旨在改革法院的监督机制,提高接受案件的门槛。目前第14议定书尚在开放批准过程中。
 
    欧洲人权法院各法庭的审理结果为终审判决,成员国必须执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部长委员会对于各个成员国是否遵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强制力,然而,未遵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最终会受到欧洲理事会的制裁并开除之,且该国将在欧洲成为被轻视的国家。因此,一般国家,包括第14议定书之后可能成为公约成员的欧盟,都会尽量遵守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利,成员国非在公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战争)下不得限制;另一类公约则明确规定成员国可以加以限制,限制的条件亦由公约明文规定。第二类权利体现在公约的8至11条,分别是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受尊重的权利;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及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中第8、10、11条的第二款规定成员国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对第一款所列全部权利进行限制,而第9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对第一款所列的宗教表达(menifest)自由进行限制。
 
    考金纳克斯诉希腊案(Kokkinakis V. Greece),是欧洲人权法院自设立以来受理的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的第一案。案件事实如下:麦诺斯. 考金纳克斯先生(简称K先生)是一位退休的希腊商人,1919年出生于希腊一个正教家庭,1936年成为耶和华见证人教徒以后50年间60多次因涉嫌劝诱改宗被逮捕,多次被拘留和监禁。1986年3月2日他和妻子到Kyriakaki女士家跟她交谈。Kyriakaki女士的丈夫是当地正教教堂的一位领唱,他通知警察逮捕了K先生夫妇。在希腊Lasithi刑事法院,K先生和他的妻子被依照1363/1938号法令第4款劝诱改宗罪起诉,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1987年3月Crete上诉法院撤销了K女士的有罪判决,同时法院支持了K先生的有罪判决但改判了较轻的刑罚。K先生又上诉至Cassation 法院,他坚持认为1363/1938号法令违反了宪法第13条。1988年,该法院驳回其上诉。最后,案件进入欧洲人权法院,法院判决K先生胜诉,宣告希腊法院侵犯了他的宗教自由,判决350万德拉克马的赔偿。
该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为它进入人权法院的时候正是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筹备世界宽容年的时候。这一活动将使1981年的联合国反各种形式的不宽容宣言更具影响力(见法官Pettiti的部分协同意见书)。就案件本身来说,它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法院在该案中第一次有机会声明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重要性:
 
   “第9条所珍视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是公约意义上的‘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在宗教层面上,它是塑造信仰者的个性及其生命理念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它对于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怀疑论者以及不相关者来说也是一宗珍贵财产。历经数个世纪以极大代价赢得的、与民主社会不可分离的多元化,所依赖的就是它。”(Kokkinakis 诉希腊案判决书第31段)
 
    另一方面,该案初步表明了法院在保护宗教表达自由上的观点。判决书同一段写到:
 
    “虽然宗教自由根本上是个人良心的事,但是它也含有——除了其它的之外——‘表达其信仰’的自由。通过言语和行为做见证是与宗教信念绑在一起的。根据第9条,表明其信仰的自由不仅可以在团体里‘公开的’与有相同信仰的人一起行使,而且可以‘单独的’、‘私下的’进行;进一步说,它原则上包含了比如通过教导,试图说服邻舍的自由,不承认这一点,第9条规定的‘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甚至可能成为死的文字。”

    法院肯定了希腊法院依据1363/1938号法令(规定劝诱改宗为犯罪的法规)对Kokkinakis先生传福音的行为判处刑罚构成对其“表达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行使的干涉,然后依据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逐一审查这一干涉是否符合公约要求。审查结果是,该法规符合前两个条件,即(定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追求正当目的”的,因此最后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三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第8、10、11条)。这里,法院精妙的区分了“为基督作见证”和“不适当的劝诱改宗”,认为前者“是每个基督徒和教会基本的使命和责任。后者则是对它的败坏和丑化。……它可能采取提供物质或社会帮助的活动形式为教会吸收新成员或者对处于痛苦和贫困中的人施加不适当的压力;它甚至可能伴随使用暴力和洗脑。更一般的说,它是与尊重他人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相容的”(同上第48段)。因此,规定劝诱改宗为犯罪并不违反公约,但是希腊法院并没有证明考金纳克斯先生是用了不适当的手段企图改变他的邻居的信仰,因此判罪没有通过“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检验标准。
 
    此后,在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中,该案被频繁引用。
 
    但究竟何为不适当的劝诱改宗并未能在本案中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需要借助判例法逐渐厘清。在1998年受理的另一起案件——Larissis等诉希腊案中法院给出一个例子。该案中三个申请人在希腊空军的同一部队担任军官。他们都是五旬节教会的追随者,该教会为基督教新教教派,遵循“传福音是所有信徒的责任”的原则。三人在希腊被依据1363/1938号法令(与Kokkinakis案涉案法律相同)判决犯有劝诱改宗罪。案件事实简要表示如下:
 
    劝诱人
    劝诱对象
行为内容
第一、二申请人
空军军官Antoniadis
约七次进行宗教对话,读圣经,鼓励其接受五旬节教派信仰,告知该派教徒会说方言,每次归队问其是否去了该派教堂
第一、三申请人
空军军官Kokkalis
分别进行30和50次神学对话,批评正教宗旨,反复建议其外出时去该派教堂,告知该派教徒会说方言
第一、三申请人
空军军官Kafkas
因被吸引主动接近二人并询问该派信息
但其父亲证实其子已无自由意志
第二申请人
空军军官Bairamis的家人和邻居
在安抚教友Bairamis后乘机向其家人和前来的邻居布道并敦促他们归入五旬节教派
第二、三申请人
Zounara女士
为理解丈夫(已加入五旬节教派)行为接近该派,二人拜访并敦促她加入教会,说她被邪灵所附,后Zounara女士切断双方联系
 
    法院援引考金纳克斯案认为定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追求正当目的”的,在审查最后一个因素 “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时法院指出:根据第9条,表明其信仰的自由不仅可以在团体里“公开的”与有相同信仰的人一起行使,而且可以“单独的”、“私下的”进行;进一步说,它原则上包含了比如通过教导,试图说服邻舍的自由(同上第31段)。但是,第9条并不保护所有出于宗教或信仰动机的行为,如不适当的劝诱改宗。这里的关键是看针对申请人的措施是否合比例,即在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和申请人所控诉的行为之间进行权衡。
 
    因为空军与平民地位有别,法院决定分别考虑这两种情形。
 
    法院认为,公约第9条同时适用于军人和平民,但在具体适用和解释上有必要考虑军队生活的特殊性质和和它对每个军人个体处境的影响。军队结构呈现的等级性特点可能会渗入其中人际关系的每一方面,使得下级成员很难拒绝上级的接近或退出由其主动开始的谈话。因此,一个在平民世界受众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的无害的思想交流在军队背景下就可能被视为侵扰或滥用权利施加了不当影响。必须强调的是,并非每一个在地位不平等的人之间进行的有关宗教或其他敏感话题的谈话都属此类。然而,如果环境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军队中下级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合理的。
 
    法院参考了国内程序中引用的事实。空军军官Antoniadis证实说他感到被强迫进行对话因为申请人是其上级,空军军官Kokkalis说上级的接近让他很苦恼。虽然申请人没有任何威胁或引诱行为,但是他们持续的利用了其有利地位使对方感到有压力,即使这种压力是无意识的施加的。因此希腊当局采取的措施被认为是正当的。尤其是这些措施并不严厉,它的抑制性强于惩罚性,因为如果申请人在未来的三年内不再犯罪刑罚将不执行(Larissis等诉希腊案判决书第51-55段)。
 
    对平民来说,法院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空军军官Bairamis的家人和邻居并不像空军军人那样感受到压力和强迫。Zounara女士更是主动去接近申请人的。她的精神状况(Zounara女士一段时间有心理问题)也不能显示她需要特别受到保护或者申请人对其施加了不适当的压力,因为最后是她决定切断了与五旬节教会的一切联系。因此第二、三申请人对空军军官Bairamis的家人和邻居、Zounara女士不构成劝诱改宗罪,希腊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公约第9条(Larissis等诉希腊案判决书第56-61段)。
 
     Kokkinakis诉希腊案成为一个著名的讼案还因为它在希腊的影响。K先生1936年成为耶和华见证人教徒以后,自30年代末到60年代,60多次因涉嫌劝诱改宗被逮捕,多次被拘留和监禁。最后这一次案发于1986年。1993年,欧洲人权法院终于宣告希腊法院侵犯了他的宗教自由,判决350万德拉克马的赔偿。关于该案也还存在诸多争议。法官Pettiti在部分协同意见书中说,希腊刑事法规本身就是违反第9条的。因为它对犯罪的定义使得它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惩罚哪怕是极微小的劝服别人改变信仰的行为。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去宣告1363/1938号法令违宪或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但是,判决显然影响了希腊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态度。此后,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在希腊涉及劝诱改宗罪的时候被频繁引用,最终使得不仅耶和华见证人教徒,并且五旬节派基督徒甚至佛教徒都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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