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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管理与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09/7/17日    【字体:
作者:戴耀廷
关键词:  宗教 政治  
 
 
                                        戴耀廷
 
 
    在宪政下的政教关系可以有三种:一、政府与宗教严格的分离(strict separation);二、政府对宗教保持中立(neutrality);三、政府包容及接纳宗教(accommodation)。政教关系可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以最近香港法院裁定设立校本管理的法例没有违反《基本法》,我们可以用政府资助学校为例去说明这三种政教关系的异同。

    这三种政教关系其实都是符合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这原则一方面是要求政府不要给与某一宗教特别优待的地位,另一方面是没有任何一个宗教可以笼断或主导政府的决策。在达到基本的要求后,不同国家在实践政教分离时会有进一步的引伸,而发展出这三种的政教关系。它们是反映了三种对宗教不同的态度。

    在严格分离的政教关系下,政府不会对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下称“宗教学校”)提供任何的资助,即使宗教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有部份是与公立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是没有分别的。这是为了要避免政府与宗教有过于紧密的连系。用美国最高法院的说法,政府与宗教之间是存在一堵高墙的。不资助的原因是不想政府透过资助宗教组织办学,而间接地支持了宗教组织去实践它们的宗教使命。

    严格分离其实是对宗教不友善的,把宗教看为一些只属个人范畴的事,因此是不适合在公共领域出现。政府不会禁止宗教组织去办学,但这些学校就不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因宗教组织若得着政府的资助就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

    在中立的政教关系下,宗教学校所提供的教育,部份若是与公立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没有分别的,如数学科的课程,那是会得到政府资助的。只要学校能符合一般性的规定,政府对宗教学校和非宗教学校是不会有不同的对待,它们都可以得到资助的。但宗教学校中那些与实践其宗教使命直接有关的活动和支出就仍不会受资助,如学校提供的宗教教育。

    保持中立是反映一种对宗教既非不友善,也不是友善的态度,是一种不予理会的态度。政府对所有学校所定的一般性要求大都不会与宗教有关,政府是不理会学校背后办学的理念是否与宗教有关。

    在包容接纳的政教关系下,宗教学校的一切活动和支出,无论是与其宗教使命有关与否,都可包括在政府的资助范围内。政府不会审核每一项支出看是否与宗教无关才决定资助。

    包容接纳是反映了一种对宗教友善的态度。这是政府接受了宗教对塑造学生的成长和学习有一定的好处,故政府也资助宗教学校中有关宗教的部分。
 
    以这背景再看香港的宗教学校,至少从政府给与资助方面,香港的政教关系一直以来是以包容接纳为主的。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超过一半受政府资助的中学及小学是由宗教组织所办。学校从政府所得的资助是可用以支付教职员的薪金及其它运作上的支出,而政府并不会特别区分有关的教学活动和学生活动是否与宗教有关。
 
    这一次由天主教会挑战校本管理的法律条文,可能是天主教会及一些宗教组织,对因强制设立校本管理所可能会改变了过去的政教关系而所作出的反应。

    政府透过立法所要推行的校本管理制度,是要所有受政府资助的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不可以有超过百分之六十是由办学团体所提名的校董,而其余的校董必须包括由老师互选产生的老师校董、家长互选的家长校董、由旧生会推选的旧生校董;及至少一位独立校董。

    法例规定设立的法团校董会应不会改变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校董会不会有政府委任的代表。由于宗教学校仍会继续得到政府的资助,故也不是严格分离的政教关系。但因不论办学的团体是否宗教组织,它们所办的学校都要符合这一般性的要求,那么这转变可能是会把政教关系由过去的包容接纳的政教关系,在某程度上改变为中立的政教关系。

    对宗教组织来说,办学与它们其它的宗教活动是同样为了实践其宗教使命的。要它们把决定其宗教行为的最终权力开放给教外的人是不易接受的。因此,现;在法例强制要宗教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并要把部分成员开放给家长、老师、旧生及独立人士,而他们却未必是信奉其宗教的,那对宗教组织来说至少是改变过去政府完全信任宗教组织办学的自主性的政教关系。

    故此在今次的诉讼,天主教会的主要论点都是有关法例是否违反了《基本法》规定要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教育政策;及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办学。

    关键的争议点是政府与宗教组织在原有的教育制度中的关系,及宗教组织原有的办学办法,是否因校本管理而产生了根本的改变,而这改变又是否《基本法》所容许。因此,争议的焦点是政教关系而非宗教自由。
《基本法》较其它国家的宪法,在政教关系上落墨很少。《基本法》没有条文是明确规定政教分离,而在上述三种的政教关系中,也没有明确的取态。可能是当时在起草《基本法》时,草委会根本没有对这问题有很多的讨论。草委会的重点可能只是要让当时香港的宗教组织对回归安心,故只就过渡的安排有规定,确保在九七年前的政教关系会在主权移交时得以保留。但在主权移交后,特区政府会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处理政教关系,《基本法》的条文就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法官在这案件只可以根据条文的表层意思作出裁决,并不能就更深层的政教关系有任何宪法性的理解。

    今次由校本管理所引发的争议,或许可以让香港社会进一步思考政教关系的问题。
 
 
                      (本文转载自:《信报》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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