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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宗教复兴与政策转型
发布时间: 2009/8/26日    【字体:
作者:赵力涛
关键词:  宗教 国家  
 

                                        赵力涛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除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之外,还有地区性的民间信仰和一些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从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兴起开始,宗教在中国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尽管国家─宗教关系跌宕起伏,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大肆破坏包括宗教在内的社会和文化传统,却是空前绝后的。从邓小平时代以来,国家─宗教关系经历了显著的调整。三十年来,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不断改变的背景下,国家对宗教由极端的压制转向有限度的容忍和支持,宗教的活力由此展现。有学者认为,就宗教信仰的普遍性和宗教活动的参与度而言,中国在世纪之交已经变成了世界上最具有宗教性的国家之一1。由于其人口规模,中国的宗教复兴成为世界宗教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绝对数量而言,中国的天主教徒比爱尔兰还多,基督徒则比整个欧洲还多,穆斯林也超过了大多数的中东国家。尽管统计全国范围内的信教人数非常困难,宗教复兴毫无疑问成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变化。国家宗教政策的调整是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
 
    一、国家的塑造力:宗教政策的演变
 
   比较而言,中国的国家─宗教关系的演变脱离世界的一般经验。从世界经验来看,现代化的过程包含了宗教和国家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分离。一个现代的国家追求世俗的目标,像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福利的提高;宗教则在道德和精神领域以及一些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作用。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保护,以减少来自国家的干预2。

   当前,中国的国家─宗教关系是国家控制宗教为国家目标服务,既不是政教合一,也不是简单的政教分离。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国家控制宗教为统治者服务一直是国家─宗教的基本关系3。统治者通过争取宗教领袖的支持加强其统治的合法性,对能够有效利用的宗教,国家采取容忍和支持的态度;对无法有效控制的宗教,尤其是对统治者构成直接威胁的宗教,国家通常会强力镇压。当代中国还没有摆脱这一历史模式,宗教相对于国家独立的地位还有待建立。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国家的控制能力远非传统国家可比,因此其对宗教的影响不能同日而语。文化大革命作为一个极端的例子,验证了国家能够给宗教带来何种程度的破坏。

   由于国家的控制能力空前强大,因此国家在调整它与宗教的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改革以来的宗教状况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国家既可能严重压制宗教,也可能展现足够的包容性,为宗教复兴提供相当大的空间。文化大革命证明了前者,而改革以来的经验证明了后者。那种片面强调中国缺乏宗教信仰自由的观点,忽视了中国当前的国家─宗教关系框架在促进宗教活动也有积极性的一面。其次,国家在确定宗教的发展空间上居于主导地位。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变化和宗教发展固然相关,但是在目前的国家─宗教关系框架下,这些因素居于次要地位。那种强调经济和社会变化导致国家从宗教领域退缩的看法,既忽视了国家在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宗教管理体系方面的努力,也与事实不符。在国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某些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的镇压之严厉残酷并不逊于以往。
 
  比较改革前后,虽然国家控制宗教为国家目标服务的基本关系模式没有变化,但是随着国家对宗教的性质与功能的重新认识,国家控制宗教的方式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第一,国家界定了合法的宗教、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允许它们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宗教复兴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二,对于国家不承认的宗教和宗教团体,国家采取务实的态度,只要它们不威胁共产党的领导、不损害国家的主权、不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国家不鼓励但也不取缔,一般不会采取激化矛盾的举动;第三,国家通过全国性和地方的宗教协会管理宗教事务,通过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度确保国家干预宗教的能力,对于官方宗教组织之外的地下或者家庭教会,则试图把它们纳入国家的控制管理体系;第四,通过宗教协会及其举办的教育机构,国家在宗教人才的培养和身份认定方面能够施加系统性的影响。这些变化使得国家对宗教的干预由大规模的社会动员转变为组织化、制度化的控制与管理,从压制一切宗教转变为有选择性的干预。宗教管理也从一个政治问题转变成一个法律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的有限度回归始于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十九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这一文件认可了宗教组织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以及在统战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改变了文革时期国家宗教政策的激进路线。除了限制共产党员信教和向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传教外,其它社会成员均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合法的宗教派别仅限定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宗教活动可以在官方许可的场所内进行,但是这些场所必须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布道传教则受到严格限制。
 
  建国初期中国的各种宗教活动场所有十多万所,到1980年代初,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总数降到了三万所。鉴于宗教活动场所的严重不足,“十九号文件”允许各地有条件地恢复重建寺观、教堂。在宗教的对外联系方面,“十九号文件”一方面认可宗教界人士在扩大对外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强调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禁止外国宗教组织干涉国内宗教事务,包括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材料。总体来说,“十九号文件”为宗教在1980年代的逐步复兴创造了条件。虽然宗教活动仍存在诸多政策限制,但是在政策的执行方面,“十九号文件”体现了灵活的一面。例如,关于基督徒在家里聚会或举行宗教活动,该文件的立场是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
 
  199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六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由于宗教在1990年代初的东欧民主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防范外国宗教对中国大陆进行和平演变以及确保宗教不会构成政治威胁,成了这一时期宗教工作的重点。“六号文件”延续了1982年“十九号文件”的基本政策,不过第一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观点。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现为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起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
 
  在“六号文件”发布之后,国家有选择性地对宗教教义进行再解释,成了确保宗教服务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方式。于是,各种宗教的价值都被理解为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例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其它不利社会建设的宗教理念则被视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中国国情,因而需要加以引导,例如《圣经》中强调的救赎论、末世论、属灵争战等。
 
_______________
注释:

1.Fenggang Yang, "Between Secularist Ideology and Desecularizing Reality: The Birth and Growth of Religious Research in Communist China", Sociology of Religion 65, no. 2 (2004): 101-19.
2.当然,完全的政教分离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当出现冲突的情况时,国家会干预宗教,以服务于国家目标。参见Joseph B. Tamney, introduction to State, Market, and Religions in Chinese Societies, ed. Fenggang Yang and Joseph B. Tamney (Leiden: Brill, 2005), 1-17。
3.C. K. Yang, Religion in Chinese Society: A Study of Contemporary Social Functions of Religion and Some of Their Historical Factor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1).
 
 
 
 
                        (本文转载自:《二十一世纪》2008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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